媒体报道

冷观纠纷 热议版权

2015-12-24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魏芳

  “嗖”的一下,2015年即将过去。我们所关注的版权界,在过去的一年里IP呈井喷之势,而发生的版权纠纷让人眼花缭乱,情节跌宕不亚于一部部影视剧。

  这些案例有纠纷调解成功后的皆大欢喜,也有剑拔弩张双方各执一词;有因为版权问题而折戟上市路,也有因虚假证据遭法院重罚的。每一个案例都令人深省:版权只有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发挥最大价值。

  IP热引爆版权纠纷热点

  IP可以说是2015年文化界最火的一个词。影视版权基本是围绕优质IP进行的资源争夺战,尤其在编剧领域,原创作者、小说作者、剧本作者、改编作者等各权利人之间的权属关系变得非常复杂,关于剧本的著作权纠纷也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1】 12月18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在微博晒出法院判决书,称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透露,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

  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琼瑶诉被告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琼瑶在起诉书中表示,《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2014年12月25日,北京三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于正向原告琼瑶公开赔礼道歉,刊登致歉声明,于正与其他4家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于正等五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8日,“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在北京高院开庭。

  【点评】 从发起维权到终审判决,琼瑶和于正的版权纠纷整整持续了19个月,被认为对业界具有标杆和警示意义。双方都是家喻户晓的编剧,其作品也具有极高关注度,而二人旷日持久的纠纷不仅令琼瑶觉得“人已憔悴,心在煎熬”,对任何不尊重原创的抄袭者也是有力的打击和警示,有助于形成尊重原创的良好氛围。另外,法院对于此案中如何认定权利人、文学作品抄袭和借鉴的区分等问题的解释,也值得学界进一步探讨。

  【案情回顾2】 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电视剧《芈月传》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有限公司诉小说《芈月传》作者蒋胜男著作权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蒋胜男违约在电视剧播出之前出版了《芈月传》小说。而在此之前,蒋胜男则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原告及总编剧王小平侵犯其电视剧《芈月传》的署名权,除了要求赔礼道歉,她还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点评】 著作权纠纷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作为局外人并不能准确判断,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然而这一场纠纷也凸显当下IP大热各方的浮躁心态,以及影视行业中编剧与其他主创之间长久以来的沉疴积弊。另外,也让人不禁要问,为什么双方不能在一开始合作时就开诚布公地签订明确条款以避免法律纠纷?面对纷繁复杂的版权纠纷,我们在呼吁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希望能尽快完善影视行业版权代理机制,通过专业第三方介入版权的授权和合同签订,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目前的版权纠纷。

  缺失诚信终受法律严惩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著作权作为私权,需要缔约双方诚实守信,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就会造成违约,虽然大多数时候诚信只停留在道德评判标准上,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当不诚信的行为影响到司法公正,当事人同样会受到严惩。

  【案情回顾1】 2015年5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诉青岛律盾征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金信企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侵权成立,判决二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征信标志,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元。原告绿盾北京公司历经10年自主研发的9项创新成果,填补了国内征信行业的空白,成功创建了“覆盖全国、跨行业、标准统一”的大数据社会征信平台——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而被告青岛公司、金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某某,作为绿盾北京公司的一名代理商,获得了在山东省青岛市的代理权后,于2013年7月4日注册成立了青岛绿盾征信有限公司。不久之后代某某开始以权利人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并以11315的名义在全国进行招商,他还以自己申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对绿盾北京公司在其他地方的代理商进行恶意举报。最终,绿盾北京公司以当时的媒体报道等证据证明了其拥有的征信标志早于青岛律盾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得维权胜利。

  【点评】 此案被称为中国征信业第一案。因为受权人不诚信,将他人的权利作了著作权登记,给权利人造成一系列麻烦。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登记只是一种自愿行为,登记部门并不进行实质审查,也没有确权性质,但即便如此,也能帮助权利人明确权利归属,作为维权的初步证据,减少纠纷和侵权的发生,如果此案中绿盾北京公司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就可以避免后面事情的发生。

  【案情回顾2】 2013年,海南旅游卫视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卫视是国内唯一旅游专业频道,台标在2004年7月正式启用,台标的著作权属于旅游卫视所有。爱美德公司擅自将涉案台标注册为商标,并且使用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还通过京东公司等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违法所得巨大,严重侵犯其著作权,造成巨大损失,故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爱美德公司不仅侵权使用了海南旅游卫视台标,还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了多份虚假关键性证据,情节恶劣,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其败诉,并对爱美德公司罚款100万元的决定,法院还对参与提供伪证的皮革标准化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赵某分别罚款10万元和1万元。

  【点评】 此案中,涉及诚信诉讼的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100万元是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顶格处罚,也是对那些想用虚假证据糊弄法官的人的一个警示。司法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就故意歪曲事实,捏造证据,一旦被识破,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

  版权瑕疵令企业得不偿失

  著作权问题因为权利主体多元,权利客体多样,其中又牵涉到很多其他法律门类,可以说是最为复杂的一种法律问题,因此除了诚信原则,更重要的是要有专业人员把关,如果在复杂的授权或转授权的任何一环出了问题,都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和影响。

  【案情回顾1】 2015年5月14日,网络游戏DOTA的研发商威尔乌集团(Valve Corporation)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刀塔传奇》的代理商中清龙图,索赔3100万元人民币。威尔乌称起诉原因是中清龙图与《刀塔传奇》研发商莉莉丝未经威尔乌集团授权使用了“刀塔”游戏的名称、商标及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影响了“刀塔”在中国的销售业绩。10月7日,《刀塔传奇》在苹果APP Store下架。11月29日,友利控股发布公告,称将终止中清龙图借壳上市事宜。

  【点评】 中清龙图因版权纠纷导致上市流产实在是得不偿失,不仅导致自己的“摇钱树”产品下线,还要向友利控股一次性支付1200万元补偿金,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是有意抄袭,造成巨大损失也不足为惜,但如果是因为版权授权方面的疏忽大意,则应考虑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方面的投入。

  【案情回顾2】 2015年7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乐视网因盗版《信义》,需向版权方帮5买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帮5买和乐视在《信义》盗版一案上已经僵持一年有余。2014年4月,帮5买发现乐视网在没有获得《信义》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播放该剧,点击播放量已达一亿次,于是版权方帮5买主动向乐视发起维权行动。在收到帮5买公开维权声明和证据后,乐视网承认侵权行为。后乐视网主动提出想通过购买版权的方式解决赔偿事宜,却在购买细节上没能达成一致。最终,帮5买和乐视网对簿公堂。

  【点评】 技术和版权是网络视频业的两大核心资源,在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日趋严格的环境下,中国整个视频行业面临版权困局。一方面需要优质内容引导流量;另一方面,版权的价格急速上涨,造成视频网站的成本剧增。因此,有实力的视频网站纷纷转向内容自制与版权购买的并行模式,如爱奇艺、搜狐视频及本案中的乐视都将精力转向自制内容,一并解决独播和版权的问题。随着自制版权的流转交易,视频网站也逐渐成为维权方。但话说回来,维权的前提还需自己没有版权上的瑕疵。

  纠纷调解调出行业和谐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我国地方法院新收民事著作权案件59493件,同比上升15.86%。虽然积极维权是一件好事,但这客观上也给司法系统造成很大压力。因此,对于解决版权纠纷,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案情回顾1】 2015年10月28日广州市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某动漫公司申请书,就某卫视未经授权使用其动漫作品《小胖妞》的纠纷进行调解。接到申请书第二天,调委会就向被申请方寄出人民调解通知书,并积极联系对方法务部门。从11月开始,调委会前后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双方沟通了不下10次,就权利证明、赔偿要求、赔偿数额等问题不断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斡旋,并进行了详细的记录。最终在2015年12月10日,调解终于有了成果,调委会建议双方各让一步,尽快把这件事情处理妥当,得到了申请方和被申请方的一致感谢。

  【点评】 前后10多次的电话和邮件沟通,纠纷双方没有见面,也没有相互指责。被侵权方没有花一分钱就实现了维权,侵权方也没有因这次版权纠纷造成形象的损失,调委会在其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大家和和气气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2】 王季藜、李玉玲是《舌诊源鉴》一书的作者,该书1992年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是一部中西医舌诊学的专著,在医学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2014年10月21日,两位作者在市场上发现了由某医学院口腔科教授等共13位作者编著的《舌疾病学(第2版)》一书中多处章节的内容使用了《舌诊源鉴》中的内容,但没有跟他们打招呼。于是两位作者致函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希望向对方了解情况并进行维权。2015年6月,调解中心通过对整个事情的调查,历经6个月,终于促成了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医学院的作者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向权利人表达了歉意。

  【点评】 这个案例反映的是一个学术引用不规范的问题,如果《舌诊源鉴》一书的两位作者执意要到法院讨说法,那么一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因为法官定会要求对其中的医学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才能确定是否抄袭,而他们通过调解中心斡旋谈判,从而使同行之间以平和的心态将问题理清,最终获得和解,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方法。

  【案情回顾3】 2015年5月,镇江市版权局受理了一起料酒瓶标贴图案版权纠纷调解申请。某料酒生产企业使用了与江苏恒顺集团料酒瓶标贴相似图案,通过比对,版权局确定了双方在构图、图案、色彩等方面的相似之处后,为使涉嫌侵权的企业信服,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邀请了镇江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本案调解。双方很快达成共识,涉嫌侵权的料酒企业在两周内召回市面上所有该批次产品,并主动要求版权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库存料酒标贴。由于该企业态度诚恳,恒顺集团撤回了赔偿要求,双方友好地解决了本次纠纷。

  【点评】 在像镇江这样中小企业比较发达的地方,很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欠缺,出现侵权的可能性也比较高,但大多数并非恶意侵权,通过和风细雨的调解,不仅解决了问题,也为当地中小企业主上了一堂生动的版权保护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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