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委会公告、通知

中国期刊协会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

2014-07-03 10:41:01 来源:刊博会组委会
 中国期刊协会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工作规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期刊协会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中国期刊协会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的作用,规范分会管理,参照《中国期刊协会章程》和《中国期刊协会分会管理办法》,结合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期刊、国内发行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本分会是中国期刊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促进我国期刊民营发行(营销)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期刊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 作 任 务
  第六条: 在中国期刊协会的领导下,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将发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期刊单位、发行代理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期刊界和期刊发行界同仁,加强业界内部的沟通和交流,宣传党的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促进会员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自律,加强期刊界和流通组织的联系,引领中国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发展方向,促进中国期刊民营发行(营销)事业繁荣发展。 主要业务范围: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发行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维护期刊民营发行(营销)的正常秩序;促进会员之间及本分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业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期刊民营发行(营销)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业务研讨培训,提升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工作者业务水平及素质;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民营发行(营销)走向国际市场。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七条: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的设置一般为会长1名、副会长12—15名。
  第八条: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九条: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全体会员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中国期刊协会报告。会员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提前30天报中国期刊协会,会后一周内将会议纪要报中国期刊协会。
  第十条: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一般由会长提名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在正、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办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时,由本届分会领导小组推荐一名副会长代理主持工作,并报中国期刊协会备案。
第四章    换 届 改 选
  第十二条:分会任期届满后由中国期刊协会负责组织换届改选工作。
  第十三条:中国期刊协会将听取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分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后,提请中国期刊协会期刊民营发行(营销)分会全体会员会议选举决定。主要负责人选的确定应有广泛性、代表性,一个单位原则上只选一人。
  第十四条:分会届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到达70周岁应退出主要负责人岗位,无须到届满。
 
第五章 会员及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分会自身没有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中国期刊协会委托,本分会可协助刊协发展期刊出版发行及相关行业的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属中国期刊协会的会员,并按中国期刊协会规定办理相应的入会手续。
  第十七条  经中国期刊协会委托,分会所收取的会费,统一交中国期刊协会财务处。
  第十八条 刊协按所收会费70%做为分会开展活动和日常开支,但必须在允许列支范围内支出。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刊协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出人[2006]1088号)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本分会的财务核算由中国期刊协会统一管理,具体按《中国期刊协会分会管理办法》的第五章的“分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分会印章由中国期刊协会统一申请刻制。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印章,只能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和有关业务活动方面的联络、通信、通知、文件、报告、证明等,不得用于纯经营活动及与本会业务无关的各项事宜。不得在由中国期刊协会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上使用分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分会印章由中国期刊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使用时,分会负责人须向秘书处说明印章使用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登记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解释权归中国期刊协会。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经中国期刊协会民营发行(营销)分会第一次全体会员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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