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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难解获酬之困 一些刊物逃避付酬

2014-06-1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作者:赵建伟

  ■一家之言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以下简称《草案》第三稿)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制度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要在首次使用前“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备案”。据了解,这是针对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制度设计存在的“使用者只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不承担付酬义务”的缺陷而采取的措施。有观点认为,这样可以提高作品使用者适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笔者就报刊转载、摘编制度的实际情况认为,此举并不能强化付酬责任,反而会带来一些弊端。

  我国从著作权立法之初,就确立了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但施行20多年来始终存在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一些报刊使用者在充分享受使用作品的权利的同时,却千方百计地逃避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义务。这次修法,报刊转载、摘编制度的存废再次成为一个争执的焦点。于是,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推出了提前申请备案的措施,想以此解决著作权人获酬难的问题。该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不过,笔者认为,这个“药方”并不对症。

  现象:一些刊物逃避付酬

  目前,一些刊物逃避付酬的方法还是老套路,从转载、摘编开始就做手脚:

  一是改动新闻作品的标题,使其尽量向时事新闻、社会新闻、生活新闻、娱乐新闻等靠近,在篇幅上则尽量压缩成“豆腐块”,如简讯、快讯、要闻、珍闻、奇闻等,然后不署作者名。

  二是对篇幅长的作品尽量摘编缩短,或者将其一分为二、一分为三,分别取其小标题为题目,并改变作者署名或者改为佚名。不是真正的作者本人,很难辨清情况。

  三是搞混合转载,把各刊物内容相近或相同的作品,各取其一部分组合成篇幅较大的作品,加一个时髦的标题,末尾括号中注明“据XX报、XX报、XXX刊等报道”,有时也注明为“据XXXX报,XXX、XXX等文”。通过以上几种手法处理过的作品,一般是不准备付酬的。

  至于准备付酬的,一切按照转载、摘编的规定办。在此基础上,万一有作者找来,只要核对无误,立即道歉,付酬,甚至加倍赔付也行。

  有时也有被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但这是极少数,转载摘编的作品往往篇幅极小,涉及侵权的字数不过几百上千字。为这么点小案子替著作权人打官司,还要付出和刊物搞僵关系的代价,这种得不偿失的事,只有个别作者会偶尔为之,所以这点麻烦实在算不了什么。

  对于一些刊物的这套做法,应该如何破解?笔者认为推出的措施必须能让他们不敢对作品做手脚,一旦做手脚必然会被发现、受惩罚。而增设备案制只是让他们把准备付酬的那部分作品提前申报一次,至于不准备付酬的,该做的手脚照做不误,做了手脚也无惩罚措施,备案也就变成了鸡肋。

  问题:拒不备案怎么办

  先说强化付酬责任。提前申请备案能强化付酬责任吗?能。但其强化的仅仅是提前申请备案的那部分作品的付酬责任,对于没有申请备案却在刊物上使用了的作品的付酬责任,是起不到什么强化作用的。就像此前所有报刊转载、摘编的作品,有哪些给作者支付报酬,哪些不给作者支付报酬,完全由刊物自己决定,各省市的版权部门管不了,高高在上的集体管理组织更管不了。现在的提前申请备案,只不过是在过去的“交费”之前多加一道手续,实际是要求刊物在交费之前先做一次提前申请而已。既然是提前申请,也就像此前一样,把打算交费的转载摘编作品向集体管理组织先行申报一次而已。因此,刊物准备付酬的,就列入申请备案登记,不准备付酬的,就不列入备案登记。而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对不申请备案却在刊物上使用了的作品应该如何处置?就像过去遇到刊物不缴费的情况一样,能不能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呢?可现在的《草案》第三稿中,看不到这方面有针对性的措施。

  缺陷:影响作品传播速度

  需要指出的是,造成著作权人获酬难的主要原因是作品使用者不想付酬。但稿酬收转机构也并非对此毫无责任。曾有消息显示,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截至2004年尚有1000多万元未被作者领取。文著协同样每年有三分之一的稿酬发不出去。造成收缴的稿酬发不出去的因素有很多,但据了解,如果作者本人不去认领,主动通知作者本人领取的情况极少。

  单纯增设备案制,把付酬责任的“板子”全打在作品使用者身上,而且打得还不是地方,这不但不能解决著作权人获酬难的问题,反而会延迟刊物使用作品的时间,影响作品的传播速度。当初之所以限制作者许可权、确立法定许可制度,一个重要理由是促进作品的快速传播。现在提高门槛、设置障碍,要求使用者先行申请备案,有违当初确立法定许可制度的初衷。同时,打印申请备案报告和填写拟用作品登记册,也会增加刊物的人力成本与费用,从而加重企业负担。

  (本文作者为山西出版传媒集团综合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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