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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数字化生存之难

2014-06-1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徐 茜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传统期刊负责人日子越来越不好过,在经营压力之外,身负的法律责任让我们时常感叹自己是“两边受气”。期刊的左手是作者声索自己的著作权及关联利益,右手是众多网络服务商(意同下文的新媒体公司)采用千奇百怪的手段“拷贝”我们辛辛苦苦制作的内容。左撕右扯中,传统期刊唯有望着“数字版权”4个大字徒唤奈何。

    谁有权“私人订制”

    喜欢标榜自己是“新闻的搬运工”的“今日头条”近日通过C轮融资获得了1亿美元,此大单一经披露,立即引起舆论广泛批评,直接后果是《广州日报》提起了侵权诉讼、《新京报》停止与它的合作等一连串反应。据“今日头条”解释,它提供的是类似搜索引擎的服务,然后通过一定算法将抓取到的有价值内容推送给用户,即提供了“私人订制”服务。而媒体的质疑主要来自“今日头条”将原有媒体页面进行“优化”、更改媒体来源、改变网站原有设计、屏蔽广告等,涉嫌侵权。不到两年,“今日头条”已有超过1.2亿激活用户,4000万月度活跃用户,得到投资方的青睐缘于它能切的蛋糕比传统媒体大而且快。

    类似“今日头条”的网络服务商非常之多,当它们挟强大的资源或资本优势与期刊谈论合作时,弱者只能是期刊。

 
    期刊之弱,首先在于目标客户群最便于被网络服务商所利用。所有经过市场竞争目前还能生存的期刊,都有鲜明的目标读者,且内容扎实、制作精良、兼具时效性与深度。一旦与网络服务商合作,对方马上会获得期刊的品牌美誉度,并将千锤百炼后获得的公信力转化成大数据。与最有效的市场数据相比,新媒体公司支付给期刊的版权使用费,简直是不值一提。更严重的后果是,期刊的广告费将会被新媒体分走一杯羹,期刊的发行量直接受制于新媒体,下滑趋势更难阻挡。

    期刊之弱,还表现在模糊的法理仅提供脆弱的法律支持。期刊作品的网络使用业界约定俗成的做法是“两次授权”,即作者和期刊社的双授权。然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两条,可以解读的是著作权在作者,作品的网络使用应由作者授权,和期刊并无关系。期刊能够要求授权的法律依据在《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我们对此的解读是,期刊是整个杂志作品的汇编者,拥有整个杂志作品的著作权,即作品的网络使用需经期刊授权。

    精明的新媒体公司完全可以借法律的疏忽,将期刊的内容不再整体使用(保留纸媒的版式),而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内容,再推送给用户。此时,期刊的授权不再有存在的必要。连相对于期刊内容生产所需的成本而言,已经很低廉的版权费都从网络服务商那里拿不到了,彻底成为一个内容的无偿提供者。

    让人头疼的“X战警”

    称拥著作权的作者为“X战警”不严肃,但以国内期刊普遍为小微企业的现状看,声讨数字版权的作者既有高度警惕性,也有相当的战斗力,他们的数量则依据期刊的作者队伍可定为X。根据以上提及的两部法律,期刊如果自制的数字版是原封不动地照搬纸质版,还好与“X战警”商量,如果进行了适合网络的再编辑,那么碰上较真的作者,真还不好处理。更何况,我们在工作中遭遇的作者讨要权益事件,起因绝大部分与期刊自制数字版关系不大,而是他们发现作品被再利用到无孔不入的新媒体上。

    遇到麻烦自然想解决掉。深度考量有关期刊的数字版权的问题,会发现传统的法律设计都将重点放在复制的权利上,而从3G时代起,似乎应该更重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传播权利。数字网络技术将复制与发行作品的边际成本降到近乎于零。出版商单纯控制复制权来赢利,不如再增加与新技术新媒体合作以达到利益最大化更合算。这个过程中,扩张了复制权,却在弱化了以复制权为基础的版权理念。因此可以考虑以传播权为基础制定适合网络时代的数字版权法律法规。

    从传播的角度去考察,内容在传播的路径、模式和不同阶段中,作者、出版商、新媒体等各自利益的区分,这样更有利于传媒产业的发展。比如,期刊作为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内容在未进行改编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正规平台销售或下载,是否能被视为“数字发行”而不是“数字出版”,不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二次授权;通过模式量化动态地计算手段,对作品的数字发行和新媒体传播效应进行核算得出作者的网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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