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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利益平衡视角下的网文“断更”与“书商之战”

2021-08-09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王志刚、李阳冉:中国海洋大学

  【摘 要】网文“断更”风波是网络时代“书商之战”的历史重现,是媒介充裕环境下资本化平台与作家之间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究其原因在于版权主体地位失衡,优势地位向平台资本倾斜;版权利益分配不均,作者职业生态急剧恶化;版权管理制度不完善,顶层设计缺失等引发的一系列争端。要想在平台与作者之间建立新的平衡,实现行业生态化发展,则必须重塑版权精神:以版权促创新,尊重作者成果,关注内心诉求;以合作谋共赢:重构版权合作关系,建立生态化发展模式;以制度补短板:落实作者权利保障措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关键词】“断更”风波;网络文学;版权精神;生态发展

  近年来我国网络文学产业呈现繁荣景象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版权问题。尤其是2020年5月出现的阅文集团旗下网络文学作家集体“断更”风波,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诸多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网络文学产业在版权运营方面仍然面临一些较大考验。一直备受学界关注的盗版猖獗、优质IP欠缺、产业链不完善等问题,原则上都可以通过资本运营、合作协商或者专业化管理等技术性手段得到较好的解决。但这次“断更”风波背后蕴含的版权难题更为突出,其问题根源不是在网络文学产业层面,更多是版权制度在新媒介环境下面临的挑战和冲突。由于网络文学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的IP源头,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影响日盛且专业化程度逐步提升,因而这些冲突在网络文学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若跳出单纯的网络文学产业版权问题层面,我们发现这一风波早有预兆。历史上这种冲突时有发生,在其他创意产业领域也有显现,随着网络文学产业高速发展这一冲突也必然发生。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很难出现一劳永逸式的策略性方案,将会更多地体现为各种对抗中的相互妥协,也对管理智慧提出新挑战。

  一、版权利益博弈中的“书商之战”

  从本质上说,这次“断更”风波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历史上“书商之战”纷争的延续,是网络时代版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矛盾的再次激化。要想更好地认清“断更”风波背后的实质性问题,就必须对“书商之战”的历史渊源与最终成效进行归纳梳理。

  (一)第一次“书商之战”:从女王特权到自然权利

  历史上的第一次“书商之战”发生在18世纪的英国,是印刷时代皇家特权与文学产权的首次较量。一开始是欧洲书商为文学作品中的财产权而进行的斗争,最终这场争端使书商与作者发生争执。最初书商与作者阵线达成一致,书商认为作者对其作品拥有永久的普通法或自然权利要求,独立于法令所赋予的任何权利,因此可以随意处置这些财产。书商声称支持作者享有公正和自然的财产权,作者和他们选择的出版商联合起来,提出反对盗版版本竞争者的自然权利论点。作者及其合法出版商对基于自然权利的新知识产权理论有着共同的兴趣,因此,“书商之战”在两条战线上进行。它使出版商享有特权,对抗省级竞争对手。但从长远来看,它也让那些天生喜欢这些新权利的作者与他们的出版商对抗,后者只是从派生的角度获得了这样的权利。特权仍然需要更新,仍然取决于皇室的一时兴起。如果出版商能够说服法院,特权不是源于皇室而仅仅是其基本自然财产权的反映,那么他们就可以确保对其出版物名单的垄断。这种对自然权利的诉求分两个层次,出版商的权利来源于作者对其作品的优先主张,与让与的形式和出版商从作者那里获得权利的契约关系相比,作者的创作行为是自然的和首要的。出版商的主张越有说服力,作者的权利就越强。但是作者也诉诸于自然权利。当出版商的特权出现更新时,作者加强其权利以克服出版商对扩展的要求。1761年,拉·封丹的孙女们在将近一个世纪之后,从巴黎出版商手中夺去了他的《寓言》(Fables)。她们的论点和出版商的观点一样,两者都援引了财产权,但目标却相反。[1]可以看出在18世纪的“书商之战”中,出版商似乎是出于作者的利益追求自然权利,实际上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但由于他们自己的权利不可能比创作者的主张更坚定,书商的传播权益与作者创造权益之间的冲突最终不可避免。

  (二)第二次“书商之战”:从版权垄断到开放获取

  第二次“书商之战”开端于20世纪的美国,是由数字技术革命引发的出版商与数字原生代之间的冲突。当美国传媒产业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内容出口产业时,也坚持与第一次“书商之战”中类似的逻辑。即对作者有利的实际上对传播者更为有利,强有力的作者权利转让给传播者,能够更好地发展内容产业。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新的数字技术增加了风险,这些技术承诺彻底改变内容的创造、复制和传播方式,就像古腾堡印刷机在四个世纪前的情况一样。数字化使作品得以准确、廉价地复制。在网上,理论上所有的内容现在都可以毫不费力地、完美无缺地提供给全世界。紧迫的问题是合法性:在这个可能是普遍获取的新世界中,权利持有者仍能施加多少控制权?新技术在全球传播的潜力是否会增加受众的机会?或者他们追踪、控制对每一项作品用途进行收费的能力是否会加强权利所有者的特权?权利所有者坚持认为,仅靠法律保护已经不足以保证他们的权利要求,因为每一份数字拷贝都可以随意复制,他们还需要新的数字作品技术保障来控制访问和复制。公众利益的拥护者反驳说,在版权之上增加技术保护会威胁到所有者对作品的完全控制,甚至阻碍像合理使用之类的传统豁免权。20世纪数字时代的书商——数字内容传播平台的诉求引起了政府的关切,因为他们在表达主张过程中时时刻刻高举保护作者权益的大旗。受此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一改版权孤立主义,先后加入各种国际版权组织和公约,同时也加强国内的制度和技术保护。如在继承的版权法之外又增加了新的法规,加强了用于监测和管理数字使用的技术。这些措施在数字内容平台看来是在新的数字环境中对保护所有权的简单应用。但是一些创作者开始纷纷发出声明,声称美国版权法保护了传播商的利益,并没有真正保护创作者权益,号召创作者联合起来,建立自己的传播渠道,于是相应的创作共享和开放存取运动得到蓬勃发展。开放获取活动人士和其他热爱美国版权传统的人,出于他们对作者和受众权益的关切,害怕产生一个信息被法律和技术控制的世界。

  二、网文“断更”是“书商之战”的历史延续

  发生在我国网络文学产业的作者“断更”风波,同样也是“书商之战”在新媒介环境下的现实体现,是网络时代文学平台与作家之间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类似于阅文集团对作者的版权强制要求,也曾经出现在微信公众号、知乎等UGC平台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尤其在传播平台从UGC向PGC模式转变过程中,这种平台控制欲望尤为迫切,类似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只是冲突表达方式或大或小、或明或暗而已。包括网络文学平台在内的各种数字内容生产传播平台,在产业最初发展阶段,以跑马圈地为主要目的,发展特征体现为野蛮生长,对作者权益也难说尊重。而随着产业发展的逐步深入,那些渐渐拥有产业发展话语权的企业开始祭出维护作者权益的大旗,公开要求行业遵守版权规范,宣称严格的版权标准是维护作者权益的保障,事实上是在利用版权规则提升竞争门槛,挤压竞争对手市场空间。然而随着市场格局渐渐趋于相对稳定,各个市场竞争角色基本明确之时,居于头部的平台企业就展现出获取寡头利益的野心,这是资本驱动的必然规律。体现在网络文学产业中,就会出现平台对版权资源获取更大话语权的要求,甚至将这一要求转变为制度化的规范,为企业对创意资源进一步系统开发提供坚实的基础。而此时,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权益的纷争冲突,不再仅仅体现为早期企业在签约和运营中对作者的分层待遇,不再体现为零散的、个别的霸王条款式的表现形式,而是要形成一种平台与作者之间版权利益划分的行业规范。由于这一规范由平台所主导,其利益倾向引起网络文学作者等群体的抗争也就在所难免。因此,从其本质上看,网络文学产业“断更”风波仍然是类似于“书商之战”这类纷争在新媒介环境下的延续反应,而由历史分析和当下的例子可以看出,这类冲突一直都在,而且将随着网络文学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体现得更加突出。

  从总体上看,前两次“书商之战”的出发点不同,但其发起理由完全一致,都是书商声称要维护作者权益。前者源自印刷时代伦敦以外书商与伦敦书商特权的对抗,后者的根本动因在于数字出版商与受众之间的权益对抗。两者都是以作者之名行维护商人利益之实。这一次由阅文集团引发的“断更”风波,最终以平台方的妥协而告终,解决方式同微信公众号平台和知乎平台相关风波的解决方式如出一辙,然而问题并未真正解决。随着产业发展进一步深入,对整体版权运营的渴望将会刺激运营商对版权资源更加强有力的掌控需求,每一次改变现状的企图都将会引发版权利益领域的纷争。但就中国网络文学产业的“书商”而言,很难获得如同两次“书商之战”的斗争结果,即获得政府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倾向性支持。究其原因至少有两点:一是因为中国市场文化截然不同于英国和美国的重商文化,英美文化中的市场利益至上原则很难为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完全借鉴;二是我国法律文化完全不同于英美法律文化,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版权法律更加强调作者人身权并提倡永久保护,这与英美对人身权的淡化处理截然不同。当20世纪的“书商之战”在美国展开时,欧洲大陆几乎没有人对权利所有者权利主张的首要地位表示异议。当中国发生平台与作者的争执时,中国的版权法律无疑更倾向于站在作者一边。因此,无论是从市场文化还是从法律文化的区别来看,解决我国网络文学产业中的权益分配冲突,很难找到一种一劳永逸式的方案,更多的可能是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之间在各种议题上的相互妥协,以谋求利益平衡。

  三、“书商之战”缘何在新媒介时代卷土重来

  与印刷时代相同的是,“断更”风波是版权归属与资源分配问题不协调的历史延续;与印刷时代不同的是,网络时代的“书商之战”更体现出数字技术革命推动下多方利益主体的综合较量,是在资本市场化运作中不可避免的困局,也是作者人身权利和生存空间被极端压榨后的全力反抗。网络文学产业也经历了“野蛮拓荒”和“圈地划城”等阶段,目前正朝着正规化、开放性的态势发展,各大网络文学平台也在不断调整重组中探索新的版权运营模式。与传统出版产业相比,这一时期的网络文学各方主体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多变。平台方因受到互联网资本的支持掌握着更多的话语权,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以“BAT”为代表的网络文学出版集团掌控着市场中一半以上的版权资源,而为了使版权收益实现最大化,他们往往会尽可能地压榨著作权人的剩余价值,在“财大气粗”的平台面前,作者的诉求往往不被重视或者直接忽视,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会使作者在合作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长此以往就会出现新的“马太效应”。在这种恶性循环作用下,就会出现一系列的关系失衡,最终引爆“断更”风波。

  (一)版权主体地位失衡:优势地位向平台资本倾斜

  所谓版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既包括原始著作权人,也包括继受著作权人。在理想的网络文学市场中,版权主体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无论是原始的创作者,还是负责传播和专业运作的平台商、服务商以及最终消费的用户,都对版权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点,只有当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达到动态平衡且完全满足时,整个网络文学产业链才能形成一个完美的闭环。但在实际运营中,版权主体地位总是处于失衡状态,无论是书商与作者并肩对抗特权的印刷时代,还是书商打着作者旗号与受众对抗的电子时代,抑或是今天作者奋起反抗对抗资本平台的网络时代,作者、出版商、用户三者之间的地位总是不断变化。网络文学行业的快速发展直接挑战了版权主体的传统利益保障机制,不仅打破传统版权制度中的主体利益平衡,还瓦解了原有的版权利益合作关系,致使网络文学产业链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地位失衡现象日益突现。

  (二)版权利益分配不均:作者职业生态急剧恶化

  近年来,我国网络文学平台依靠资本运作、技术革新与版权资源开发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市场链条,通过签约上游作者获取更多的著作财产权以提升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无可厚非,适当给予作者一定的经济报酬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回馈,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有利于刺激更多的优质版权出现。但是,如果对作者应享有的权利进行过度压榨,变相剥夺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无视作者内心真实诉求,就会打破作家的职业发展生态,扰乱网络文学版权秩序,不利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权益分配不均的环境中,会出现写手阶层固化,导致上升渠道受阻,也会出现“马太效应”明显、流量“垄断”等一系列新问题。另外,由于资本在利益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平台极力压榨以致分成比例悬殊。种种不平衡增加了利益双方对抗爆发的可能。

  (三)版权管理制度不完善:顶层设计有待加强

  当前网络文学发展面临着“内忧外患”,一方面是作家生存现状堪忧,平台的压榨、权益的流失等问题严重打击了作家群体的创作信心;另一方面是来自网络空间的侵权盗版乱象始终未得到有效遏制,这些都与我国现行版权管理制度不完善密切相关。作为顶层设计,《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完善对于保障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内容产业发展、满足公众文化需求、规范版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来看,在网络文学行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现行《著作权法》相对滞后,原创作者、生产者和传播者的积极性严重受挫。为解决这些弊病,文化创意产业既需要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加强,也需要第三方监督机制介入,还需要行之有效的行业管控措施。具体而言,我国网络文学版权管理问题表现为:平台过度依赖资本、第三方监督机制缺失,法规相对滞后、侵权认定模糊,行业管控失效、作者维权艰难等。

  四、新媒介时代版权利益平衡的重塑

  随着产业发展,一个平衡被打破就需要再次协商以建立新的平衡。因此,随着新技术的涌现和产业专业化发展,面对新环境如何通过协商平衡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权益,将是网络文学产业在发展中不断探索的一个永恒命题,而更多的网络文学版权运营研究更应该集中于此。此外,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的媒体环境已经发生本质性变革,版权制度诞生时的媒体稀缺状态已经一去不复返,固有的版权运营商业模式也将经受考验。如同开放存取运动一样,如果平台和作者无法达成一致,作者完全可以移步自媒体平台自行出版,跨过网络出版商而直接面对读者,通过订阅、打赏、广告等方式实现商业闭环。厘清各种利益关系,合理平衡各种利益,有效处理好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是营造数字出版企业良好生存环境、寻求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在网络时代,面对资本化平台的强势运作,要改善作者与平台之间的矛盾关系,就必须重塑版权精神。

  (一)以版权促创新:尊重作者成果,关注内心诉求

  “每一个网络作者都值得尊重,尊重原创、重视版权,保护每一个网络作家特别是新人新手作家的基本权益,维护由付费阅读建立起来的网络文学生态,是处理好作家与平台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2]我国网络文学产业在经历了资本重组调整之后,又面临着版权阵痛,而要想切实有效地解决目前行业面临的多重矛盾,确保版权利益各方顺利渡过这一难关,就必须在尊重原创版权成果的同时,弄清作者针对合同的真实诉求点。

  首先是关于授权合同期限问题。许多作者希望五年一签或者三年一签,这种周期较短的合约不仅能为其版权作品带来较高的自由度,也能让作者在合约期更加专心于创作。然而对于平台而言,针对IP的全版权开发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运营周期,授权合同如果太短则不利于IP的整体性、系列性开发,尤其是优质IP作品前期投入较大,如果还未获得明显收益就因授权合同到期戛然而止,不论对平台还是对作品本身都是一种损失。因此,今后平台在制定合同时应注意平衡作者内心诉求与IP整体性开发之间的矛盾,做到两者兼顾。要在充分尊重网文作家的社会共识下,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作家作品做出更加精细化的分流管理和分层服务,从而使网文企业和网文作家共同组成的网络文学生产环节运行得更加协调有力。

  其次是独家授权范围和优先权范围问题。作者希望合同签订范围应只包括作品本身,而不涉及其他形式的授权。在签约时,一些网站会向作者发送《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然而在协议中针对版权的概念性问题则规定得比较模糊,会把作者的电子版权和影视改编权等都一并囊括在内,而且一旦作者签约后,在合同期内所有的产出平台默认享有独家发布和优先选择的权利,这样一来作者就更像是“包身工”,没有任何版权自由可言。而只签作品本身则能使版权归属更加明确,有利于规避版权纠纷,对于平台而言,在市场化运作时也只是对签约作品负责,全版权开发更具针对性。在“断更”风波之后阅文集团推出的新合同中,明显缩小了独家授权范围和作品优先权范围,规定仅包括剧本及小说;明确作家拥有IP改编版权收益,无论平台自用还是授权他用;明确净收益如为零或亏损,由平台兜底;平台不管理或代运营作家个人社交账号;删除平台自行安排完本或续写作品以及作品大纲违约的相关条款。

  再次是希望稿酬以销售额来核算,并且是否采用免费模式完全按照作者意愿。前者完全依据版权作品市场认可度来决定收入水平更能激发作者创作热情,多劳多得,质优取胜,有利于优质版权资源产出和积累。后者则更能彰显网文市场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平台应将焦点放在如何发掘潜力写手和打造优质版权上。免费模式虽然是今后网络文学发展的一大趋势,但如何更好地让作者主动接受,使平台从付费向免费过渡,通过优厚的福利待遇安抚作者转型期的焦虑心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然后是作者希望创作过程不受他人干预,更加独立自主,且渠道收入明细应该公开透明。一方面作者希望得到更多的自由创作空间。一些平台编辑和IP投资方本身对作品好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和具体的量化评估指标,而是凭借主观臆断或固有市场经验盲目跟风,对尚未成形的作品指手画脚,作者面临的则是稿件的一改再改,甚至不知何去何从,导致创作逻辑混乱,作品前后情节不符。一味迎合投资方偏好进行创作也势必会使文学丧失审美价值,长此以往不仅会使作者产生厌倦心理,也会加剧IP同质化现象。另一方面是针对当下平台与作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增加平台与作者之间的隔阂,再加上新媒体平台自由言论的误导和负面舆论的催化,容易滋生谣言。实际上,此次事件中的“霸王合同”并非是阅文集团2020年新推出的细则,只是在集团人事变更时期,由于平台未及时公布和澄清作家群体长期的疑惑,在舆论的持续发酵中引爆的事件。因此,平台今后应在切实保障作者创作独立性,给予其更大创作空间的同时,也应在推进合同版本和运营新模式时及时公开信息,对作者的质疑和负面情绪应做到时刻关注。

  最后是作者与平台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委托创作,应该享受平台提供的福利权益。不同的作家对版权作品有着不同的期许,这也提醒平台今后在合同制定时应更加多元化、人性化。此次事件后,阅文集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格式化合同,而是根据不同的作者需求推出了基础协议、授权协议、深度协议等三大类别。在基础协议和授权协议中,作者可以自主选择其作品授权与否以及授权方式,根据选择来享受不同的权益和资源。其中的第二类授权协议对作品的授权期限进行分级,分别有甲版(按著作权完整期限)和乙版(按完本后20年)两级可选,每个版本分别匹配不同的权益。在第一类基础协议中,即使作者完全不授权,也能够享受到平台提供的创作支持和发表作品等各类服务。深度协议则针对不同作家的实际发展诉求采用多样的权益安排。这种较为多元的合作模式也能让作者根据自身条件更好地选择,避免更多不必要的舆论争议。

  (二)以合作谋共赢:重构版权合作关系,建立生态化发展模式

  与传统的文化生产方式不同,互联网将文字的传播方式彻底从物理介质中解脱出来,没有了物质和空间的禁锢,进而为草根写作的出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这些年来,这种互联网上的微贱写作让许多人的不平、焦虑、苦恼、困惑和挣扎终于找到了一个宣泄之地。”[3]当下网络文学作家正在从卑微平凡的写手身份逐渐回归文学艺术创造者群体,在得到主流文学界认可的同时,也在塑造着网络时代特有的读写文化。正如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所言:“每一种媒介都有超越其原生语境,并向未知语境不断延伸的能力。”[4]然而鉴于互联网空间的开放性,与纸媒时代相比,统治权力对版权的掌控力度被空前削减,数字化环境中的版权保护力量显得更为脆弱。在资本驱动和技术赋权下,作者与平台之间版权合作关系也面临着重塑,要想实现网络文学的生态化发展,平台需要在确保作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建立多元化的利益分配模式,实现企业、作家、社会效益三方面互惠共赢。

  首先是优化平台盈利结构与作家收入结构,提高精细化运营管理水平。如表1所示,目前国内大多数网络文学平台收益来源主要包括VIP章节付费阅读、实体书出版、影视改编、游戏开发、衍生品开发、网络广告等形式,作者的收入来源通常也主要由稿酬、平台奖励和版权分成三部分组成。但在版权作品销售过程中,通常以工作室的方式进行。在优质IP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平台往往会在作品还未成形的创作初始阶段,与成名作家提前签约,默许作家可以边创作边领取稿费,为了尽快完稿或者减轻作者创作压力,许多作家工作室会对作品以低价“转包”给他人,这就会导致作品质量下滑,最终影响平台盈利,也使市场中出现大量的同质化IP。


表1  网络文学平台盈利方式与作家收入来源对比表
来源 平台 作者
VIP章节付费阅读 用户订阅、打赏、刷榜 按比例分成
实体书出版 市场销售额 按销量提成
影视改编 收视率、播放量、票房 按比例分成或被买断
游戏开发 游戏币充值、皮肤装备购买、附加服务功能 分成
衍生品开发 服装道具、饰品玩具、娱乐项目等IP品牌冠名
网络广告 访问量、点击率转化

  此外,由于收入结构不合理造成的作家流失现象也较为严重。平台为了保证上游资源产出的稳定,就不得不与作者签订“霸王条款”对其进行约束,进一步加大了双方的矛盾分歧,长期如此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解铃还须系铃人,要解决平台与作者之间的合作难题,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从平台的角度来看,不能盲目跟风囤积IP,也不应该急于求成迫使IP快速变现,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并非所有IP都适合版权运营,实际上大多数IP很难转化。对于一般写手来说,免费模式下的版权转让可能性很小,付费阅读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而对于高级别的作家则可以适当放宽,给其更多的版权合作选择。此外,还应提升平台的精细化运营水平,尤其是在IP同质化严重的市场环境下,精细化运营有利于挖掘更多的精品IP,以质取胜,实现文学艺术价值和市场商业价值的相互赋能。对于作者来说,平台的精细化运营有利于开发自身创作潜能,进而实现个人创作价值和职场价值的双重提升。

  其次,应制定权责对等的版权合同,优化作家推荐机制和培育体系。究其根本,作者与平台之间是鱼水共生、权责对等的关系,制定条款清晰、权责对等的版权合同既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又能使双方合作沟通更加顺畅,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益纠纷。在权责对等前提下,作者向平台输出优质的版权资源,平台向读者提供多样化的作品类型增强用户黏性,读者通过平台与作品或作者进行对话,有利于形成良性的合作生态网络。建立作家推荐机制和培育体系则是平台的一种激励手段和宣传方式。一方面,作家推荐机制是平台编辑遴选作品、用户发现感兴趣作品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对于新人作家而言,平台的推荐机制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今后的职业发展速度。平台一般根据后台大数据测算和编辑经验判断来推荐作家和作品,但目前平台的推荐机制存在有许多漏洞,如新人写手推荐机会较少或者“流量黑洞”等。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推荐机制进行优化,既不能唯数据化,也不能唯流量化,适当给予新人作家更多的推荐机会,才有利于发现更多有潜力的作家,增加平台的人才储备。另一方面,在作家培育体系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结合不同作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培育方案,在确保各级作者权益对等的前提下,通过分级或精细化的合作方案从根本上解决作者的后顾之忧,为共同打造良性的内容生态圈奠定基础。

  再次,完善版权价值评估机制,开拓网文市场新蓝海。传统的版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但对于网络文学版权而言,以上这些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成本法并不能反映出版权资产的潜在收益,市场法和收益法则受制于复杂多变的互联网市场环境,加剧了版权评估的风险性。网络文学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机制发展相对滞后,今后应在充分搜集版权作品相关资料、综合考虑多种风险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大数据技术模型开展分析测算,对版权价值进行量化估算,最终达到有章法可循。所谓“蓝海”是指未知的市场空间,它既可以产生在现有的产业边界以内,也可以产生在现有的产业边界以外。从表面上看,网络文学市场由于极低的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写手与写手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极其激烈,形成一片“红海”,但就内容创作而言,优质创意资源和文本相对较少,尤其是可以进行全版权开发的精品较少,而想要拓展网络文学的“蓝海”就必须依靠源源不断的创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意不仅能够为消费者创造观念价值,还能启迪内容生产者开发新产品为消费者创造出更多的功能价值,从而拉动新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开辟出新的网络文学“蓝海”。这就要求网络文学企业在注重文化创意内容生产的同时,也积极进行跨界营销和渠道合作,将创意、文化、技术、制造和服务逐渐融为一体,从而最大限度地延伸网文产品价值链并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集群。

  (三)以制度补短板:落实作者权利保障措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网络文学的生态化发展不仅需要技术服务加持,平台管理方式创新,还需要制度的呵护与保障。此次由阅文集团“霸王条款”引发的“断更”风波再次将作者的人身权利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也为今后网络文学著作权立法提供了新的可能。

  首先,应由政府监管部门主导,推行权益平等的著作权制式合同并进行确权备案。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多次在“两会”上提出此项建设性意见,她认为“出台著作权制式合同,不仅仅是起到对作者的保护,其实对于平台方而言,也更有利于业务开展、IP计划顺利推行,不因诉讼打乱商务计划和影响商誉,整个行业会更健康有序发展壮大”[5]。由于现在各大平台的著作权合同版本不一,在涉及的作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会出现各种解读,一旦产生版权纠纷,很难进行有效确权。著作权制式合同将平台与作者双方权责和履行标准明晰化、统一化,能够针对不同层级的作者权利诉求对其开展分级化、精细化管理,在合作关系上更显人性化,还能让作者在签约过程中对有分歧争议的条款进行洽谈协商,提高签约效率。在具体合作过程中,也能根据作者自身实际情况和权利诉求变化进行适时修改,使合同在规范化的同时更具灵活性。根据以往平台与作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著作权制式合同至少应包含著作授权分成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作品委托创作合同三种样式。著作授权分成合同应重点围绕双方的权责关系与利益分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成比例,除此之外不应再收取其他运营费用;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将重点放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以及授权费用等方面,禁止出现无限期授权和全版权买断的“霸王条款”;作品委托创作合同则应明确被委托人的创作报酬、版权创作风险以及版权归属等问题。

  其次,借鉴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高层次立法体系。国际知识产权法资深专家丹尼尔·热尔韦对数字时代的版权悖论和权利碎片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版权的明显悖论在于,知识产权法恰似既对创作新作品制造了障碍——因为作者不经授权就可能无法创作衍生作品,又对新作品的传播制造了障碍——因为它赋予了版权所有者排斥其他人复制、表演和传播这些新作品的权利。[6]权利碎片化则在数字环境中尤为明显,版权作为“一捆权利”,其中的每一项分权利都是一个版权碎片,通过签订合同以语言、地域、媒介形式等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划分和共享,即使用者对某一作品的单一使用很可能需要多个授权。以IP授权为核心的网络文学版权本身也是一个“权利捆”,既包括电子文本的版权,也有影视改编权、游戏开发权、衍生权等。要实现版权的规范化运营,发挥其应有的文学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对这些版权碎片的集中化、制度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欧盟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上汲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精华,注重成文法与判例法之间的共振,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表现出了严谨的司法逻辑,又兼具灵活性,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在与欧盟立法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根据各国具体国情作出个性化规定,但都十分注重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管理方式和集体组织的选择权,并且尽可能确保集体管理的公开透明和高效执行。我国应在重视权益平等的原则下,借鉴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经验,对现有的网络文学版权法律法规进行查漏补缺,在充分调研行业发展和文化环境的前提下,建设一个科学合理的高层次立法体系,全方位确保平台、作者以及读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网络文学IP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文化产业中泛娱乐产业链运营的重要源头,作者则是保证上游版权资源充沛的关键。在万物互联的网络时代,生产和消费关系正在重构,要想使版权价值得到最大发挥,不能仅凭技术的力量或者市场的自我调节,在版权利益冲突不断升级、“书商之战”卷土重来的当下,“战”则两败俱伤,“和”则互利共赢,如何在制度层面合理规范行业秩序,平衡版权利益各方的矛盾分歧,共建井然有序、互利共生的网络文学生态体系将会是下一阶段的研究趋向。

  参考文献:

  [1]关于这一案例的评议见Frédéric Rideau in BK. 所有背景参见:Laurent Pfister,“L’auteur,propri é taire de son œuvre?La formation du droit d'auteur du XVIe siecle à la loi de 1957,”(diss., Strasbourg,1999),pp.206ff.

  [2]欧阳友权.从“阅文风波”看网络文学生态培育[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11.

  [3]徐贲.人文的互联网:数码时代的读写与知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50.

  [4]Neil Postman.Amusing Ourselves to Death:Public Discourse in the Age of Show Business [M]. New York:Penguin Books,1986:10.

  [5]人民日报.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网文用制式合同规范版权[EB/OL].(2020-05-2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7896312030410268&wfr=spider&for=pc.

  [6]丹尼尔•热尔韦.著作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M]马继超,郑向荣,张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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