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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文本分析

2021-08-09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黄先蓉、贺敏:武汉大学

  【摘 要】我国利用管制型、调节型和自愿型三种政策工具对网络文学进行治理,旨在实现网络文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这三种政策工具中,管制型政策工具占据主导地位,调节型政策工具内部结构失衡,自愿型政策工具使用相对不足,体现出重规范管理、轻产业发展的政策逻辑。基于此,应当从平衡政策工具整体结构、协调政策工具和政策价值目标、加大治理政策工具力度等方面完善网络文学治理政策,提高我国网络文学治理能力,促进网络文学产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结合。

  【关键词】网络文学;政策工具;内容分析法;治理政策

  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存在本质区别,它是由网民在网络上创作并发表,供网络用户欣赏或参与的新型文学样式。[1]网络文学诞生于网络环境中,网络环境的“开放”与“连接”打破了文学贵族化的存在方式和预设的传播壁垒,[2]激发出大众的创作潜力,深刻改变了文学创作和传播的方式,为网络文学提供广阔发展空间。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网络文学已经由少数群体创作和阅读的阶段发展到全民创作和阅读的阶段,并成为新时代文化走出去和出版走出去的排头兵,呈现出“全球风景独好”的文化奇观。网络文学的迅速繁荣直接推动网络文学出版研究进程,当前学界主要围绕网络文学出版主体、网络文学出版行为、网络文学出版物、网络文学创作主体和消费主体展开研究,试图借用文学出版研究范式解释网络文学出版活动,[3]而较少从宏观角度对网络文学治理进行深入探讨。

  事实上,网络文学版权[4]和内容质量[5]等问题长期存在,给我国网络文学健康发展、大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主流价值认同以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网络文学治理因而成为我国国家安全治理的重点。由于网络文学具有高度成熟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特征,网络文学治理必须依赖良好的法治环境,倒逼网络文学行业加强自律、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强化内部监管,形成多主体参与治理的结构。近几年来,引导网络文学高质量发展成为我国出版政策制定的重要议题,《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2016年)、《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相继出台,显示出国家加强网络文学治理的决心和毅力。基于此,笔者以现行有效的网络文学治理政策文本为基础,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优化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网络文学治理能力。

  一、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

  当前,我国学者对出版政策的研究以定性研究为主,系统的量化分析较少。本文拟采取基于定性研究的量化分析方法——内容分析法,把用语言表示的文本转换为用数量表示的资料,将分析的结果用统计数字描述,[6]在此基础上找出既能反映文本内容的本质方面又易于计数的特征,从而达到对文本更深刻、更精确的认识,[7]实现对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研究核心问题的深入分析。

  (一)选择样本

  网络文学属于出版业的细分领域,政策搜集归纳较为困难,因此以“北大法宝”数据库和国家各部委网站为政策文本的主要来源库,通过“网络文学”“网络出版”“网络文艺”等关键词进行全文搜索,并对一些重要政策文本进行浏览,剔除相关程度不高、已经失效的政策,最终整理出与网络文学相关的全国性政策文本74篇,检索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文所指的政策属于公共政策范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等表现形式,是政策主体为完成特定目标而采取的行为及其准则。在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中,法律法规及规章共计13条,占比17.6%;命令、通知、意见等表现形式共计61条,占比82.4%。

  (二)确定分析单元

  分析单元是实际计算描述或解释的最小元素,是内容分析要具体统计的对象,它们应彼此独立和排斥,合在一起能反映研究课题的基本思想内容。[8]分析单元可以是词语、句子,甚至是整篇文本。当前政策文本研究的分析单元以具体条款和整条政策为主,本文在政策分析过程中将政策具体条款视为最小分析单元,若某一政策条款使用多种政策工具,在频数统计时则重复统计。

  (三)文本分类与二维框架构建

  文本分类即确定分析单元归类标准,把分析单元分配到最能说明分析目的的逻辑分类框架中去,这是内容分析法的核心工作。为确保类目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本文借鉴公共政策学领域的政策工具框架对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进行分类。当前,学者普遍从强制程度或政府介入程度、政府支出、作用机理[9]等角度对政策工具分类,第一种分类方法成为学者划分不同领域公共政策工具的重要标准。这种方法由加拿大学者迈克尔·豪利特(Michael Howlett)和M.拉米什(M.Ramesh)提出,他们将政策工具分为强制型、自愿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强制型工具强制或直接作用于目标个人或公司,后者在响应措施时只有很小或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自愿型工具不受或很少受政府影响,期望中的任务在自愿的基础上完成;混合型工具具备两种政策工具的特点,允许政府将最终决定权留给私人部门的同时可以不同程度地介入非政府部门的决策形成过程。[10]基于此,王国华、李文娟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政策工具分为管制型、调节型和自愿型三种。[11]而网络文学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重要类型,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政策的分析框架为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分析提供参考,具体见表1。


表1  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工具分类及解释
政策工具 工具名称 定义及举例
管制型 准入机制 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网络文学行业,或允许网络文学作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和程序规则
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等对网络文学市场主体及其日常活动、客体的监管
禁令 有关网络文学出版的禁止性规范
处罚措施 制止活动、整改、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平台、罚款等处罚
调节型 经济调控 政府为网络文学出版活动提供的财政资金、金融服务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支持 技术在网络文学领域的引进与运用
人才培养 网络文学从业人员和作家的教育、培训过程
价值导向 国家为促进网络文学健康发展而倡导的出版方向
自愿型 社会监督 公众对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及网络文学作品的监督
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对网络文学出版单位的约束
企业自律 网络文学出版单位为高质量发展而进行的自我管理与约束

  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将政策手段与政策目标有机结合,依据客观规律与目标导向,建立合理的政策工具体系,发挥理想的政策效果。[12]由此可知,政策价值目标是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我国出版政策[13]、网络媒体政策[14]的价值目标,并结合我国网络文学实际情况,将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价值目标分为社会效益价值目标和经济效益价值目标。社会效益发展目标旨在推动网络文学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并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经济效益发展目标有助于促进网络文学出版单位经济收入增长、维护网络文学市场秩序,最终发展网络文学产业。需要指出的是,对网络文学政策价值目标的划分并非可以彻底区分开来,有些政策条款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价值目标,因此划分标准着眼于该政策条款的主要价值目标。例如,有关打击侵权盗版的政策不仅是基于维护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和创作者经济利益的需要,而且是基于营造良好版权生态以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因此笔者将相关政策的价值目标归为社会效益价值目标。

  基于此,笔者以政策工具为X维度,以其价值目标为Y维度,构建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分析的二维框架(见图1),以期对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进行较为全面、客观的分析。



图1 网络文学治理政策文本分析二维框架

  (四)信度检验

  质性研究中文本编码不一致现象普遍存在,因此信度检验是验证文本编码一致性、分类准确性的关键步骤,不同编码者对相同文本独立编码的一致性是检验编码者信度的重要指标。[15]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网络文学治理政策文本编码工作由两位研究出版传媒政策的博士生借助Nvivo12软件共同完成。通过多次编码活动,二者编码一致性比率达到80%,编码结果有效。

  二、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分析

  将网络文学治理政策文本在X维度与Y维度的对应关系进行归类,并从政策文本的X维度与交叉维度进行分析,发现管制型政策工具在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中占据主导地位,社会效益是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的主要价值目标。

  (一)政策文本的X维度分析

  依据上文分类标准对网络文学治理政策进行分类,得到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的基本政策工具分布情况,分布统计表如表2所示。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综合运用管制型、调节型和自愿型三种政策工具,但以管制型工具为主,调节型工具和自愿型工具使用频次相对较低。


表2  网络文学政策分布统计表
政策工具 工具名称 频次 占比
管制型 准入机制 70 19.4%
监督检查 72 19.9%
禁令 37 10.3%
处罚措施 61 16.9%
调节型 经济调控 11 3.0%
技术支持 13 3.6%
人才培养 8 2.2%
价值导向 35 9.7%
自愿型 社会监督 10 2.8%
行业自律 7 1.9%
企业管理 37 10.3%
总计 361 100%

  1.管制型政策工具占据主导地位

  管制型政策工具具有较强约束力和强制力,可以通过规制或直接行动的方式对网络文学出版传播活动施加影响。在管制型政策工具的四项具体措施中,监督检查占比最高(19.9%),准入机制占比与之相似(19.4%),其次为处罚措施(16.9%)和禁令(10.3%)。

  监督检查方面,我国网络文学监督检查主体包括出版主管部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网信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对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实施年度审核检验,对低俗、庸俗、媚俗等有害内容以及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监管,并负责辖区内网络文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估工作。

  准入机制方面,包含法人准入、产品准入、职业准入和岗位准入。在法人准入上,从事网络文学出版应经过出版主管部门、文化行政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并进行公安联网备案。另外,禁止外资进入网络文学行业,规定网络文学出版单位与境内外资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文学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引进港澳地区资本必须事前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在产品准入上,对网络文学作品实行数字标识管理,开展网络文学作品标识申领。在职业准入上,实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积极落实网络文学编辑持证上岗制度,要求网络文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至少一人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在岗位准入上,规定网络文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编辑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出版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禁令方面,一方面禁止网络文学出版单位超出批准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文学市场秩序;另一方面限制出版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有害内容以及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

  处罚措施方面,根据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中监督检查、准入机制、禁令对网络文学行业的限制管理,严格处罚违反有关规定的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和网络文学编辑,加强对非法出版、违禁出版、侵权盗版等活动的事后管理。尤其是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通过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网络文学盗版侵权成本增加,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2.调节型政策工具内部结构失衡

  调节型政策工具是国家运用市场、道德、技术等力量对网络文学行业实行间接干预的手段,包括经济调控、技术支持、人才培养、价值导向等。在这四种调节型政策工具中,价值导向超过调节型政策工具的一半,成为最受关注的调节型政策工具类型;经济调控、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的占比分别是3.0%、2.2%和3.6%,尚未引起国家层面的关注。

  价值导向方面,促进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艺术规律并秉持创新精神,不断推出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读性的网络原创精品力作,传播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流文化,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经济调控、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的使用频率十分相近。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中的经济调控以出版基金、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财政、金融信贷手段为主,重点扶持网络文学出版产业项目研发、优秀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创作开发运营、网络文学精品出版工程开展、网络文学与技术融合项目建设、社会效益显著的网络文学出版单位以及网络文学走出去,同时积极落实网络文学出版等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人才培养方面,建立以出版主管部门、网络文学出版单位为主导,依托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的多种形式专业人才技术培训体系,并从思想道德建设、版权教育、业务知识等方面着力培养网络文学管理人才、营销人才和策划人才,切实解决高层次、专业化、复合型人才短缺问题。此外,在网络文学作家培养上注重发挥职称评定的杠杆作用,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提出畅通网络作家职称评审渠道,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的衔接。技术支持方面,主要支持作品管理技术标准、产品技术标准以及内容分发技术、信息应用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AR/VR技术、内容监管技术的开发或运用,提高网络文学作品管理、传播、版权保护以及网络文学监管的能力。

  3.自愿型政策工具使用相对不足

  自愿型政策工具是指大众、网络文学行业组织、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在政府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自愿完成网络文学治理任务的工具。随着我国网络文学影响力持续提升,网络文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给网络文学市场秩序、主流价值观引导与认同、国家文化安全等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发力,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网络文学出版单位、网络文学行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然而,与管制型政策工具和调节型政策工具相比,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的自愿型政策工具使用相对不足(15%),网络文学出版单位、网络文学行业组织以及公民参与度较低。

  在三种自愿型政策工具中,企业管理的使用最为频繁,占比10.3%,而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占比分别为2.8%和1.9%,充分体现政府尊重网络文学出版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主体的自主管理性。企业管理方面,着力推动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编辑责任制度、作者和读者服务制度、作品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版权管理制度、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机制、经营管理制度,从源头上保障网络文学作品质量、加强版权保护。行业自律方面,鼓励组建网络文学行业组织,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督促网络文学行业组织履行协调、监督、服务、维权等职能,加强网络文学产业链各环节间的充分沟通、互利合作,促进整个网络文学产业发展。社会监督方面,利用奖励举报投诉、开展网络文学评论引导等方式提高大众举报侵权盗版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网络文学评价体系,实施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活动以及内容质量的常态化监督。

  (二)政策文本的两维交叉分析

  从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价值目标维度来看,政策工具存在明显的差异化选择特征,详见表3。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社会效益价值目标运用的政策工具数量几乎是经济效益价值目标运用的政策工具数量的八倍,占总体政策工具的88.4%,体现出重规范管理、轻产业发展的政策逻辑。


表3  网络文学政策分布统计表
Y 准入机制 监督检查 禁令 处罚措施 经济调控 技术支持 人才培养 价值导向 社会监督 行业自律 企业管理 总计 比例
 编码点 
社会效益 67 72 30 54 4 3 7 35 10 7 30 319 88.4%
经济效益 3 0 7 7 7 10 1 0 0 0 7 42 11.6%

  社会效益是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制定的重要价值目标。在实现这一发展目标过程中,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偏好使用管制型政策工具(61.8%),具体表现为提高网络文学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限制网络文学出版单位行为、加强网络文学出版单位监督管理、加大网络文学出版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除此之外,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还注重运用调节型和自愿型政策工具实现网络文学社会效益,分别占比13.6%、13.0%。实际上,随着近几年价值导向等调节型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工具的运用,网络文学现实主义题材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在题材开拓上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现实气息,在感情基调上充满理想主义色彩和乐观向上的情怀,在写作风格上结合网文的娱乐性和现实主义的思想性,体现出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的美学特征和精神气象,[16]有助于读者塑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安全。

  经济效益价值目标使用的政策工具较少,占比11.6%,这与网络文学市场化、产业化程度高存在一定关系。目前来说,网络文学行业总体收入规模可观,并保持着稳步增长的态势,与泛娱乐产业链的深度融合也进一步拓展网络文学的商业价值,形成“线下出版”“在线付费阅读”“多平台改编”三种主要发展模式,[17]因此我国在网络文学治理过程中并未重视网络文学经济效益价值目标。但从政策工具分布情况来看,三种政策工具均包含经济效益发展目标,调节型政策工具(5.0%)占据较大比例,其次是管制型政策工具(4.7%)和自愿型政策工具(1.9%)。我国调节型政策工具集中于扶持网络文学、鼓励运用媒体传播等技术、培养网络文学营销与策划人才;管制型政策工具侧重于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网络文学出版、规范网络文学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愿型政策工具注重推动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从而维护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切身利益、促进网络文学产业繁荣发展。

  三、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优化路径

  通过对网络文学治理政策文本的分析,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优化与完善,促进网络文学产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结合。

  (一)平衡治理政策工具的结构

  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工具的结构性失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网络文学治理进程,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解决。

  首先,平衡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工具的整体结构,加强调节型和自愿型政策工具在网络文学治理过程中的运用。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提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8]由此可知,治理并非单纯依赖国家和政府的权威与权力,而是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国家与公民的合作,以此实现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有效管理。在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中,管制型政策工具属于政府、国家对网络文学的直接管理,调节型和自愿型政策工具属于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对网络文学的间接管理,共同保障网络文学发展。然而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中管制型政策工具偏多导致网络文学治理成本偏高、经济上的无效率、灵活性较差等问题日益凸显,其在传统公共行政范式下的合理性基础被不断削弱,调节型和自愿型政策工具的灵活性强、资源配置效率高等优势显现出来。基于此,应当构建均衡的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工具体系,实现政策工具的优化组合,尤其是要有意识地扩大调节型和自愿型等间接性政策工具的使用范围,切实提升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励性和网络文学治理效率。

  此外,还要着力优化政策工具的内部结构,进一步增强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和协调性。例如,针对调节型政策工具中价值导向占主导地位的现象,要适当增加经济调控、人才培养、技术支持等具体实施手段。这三种具体手段往往具有比价值导向更强的有效性、干预性和激励性,可以通过扶持优秀网络文学作品以及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培养网络文学从业人员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鼓励信息传播等技术应用来直接增加某种网络文学生产要素供给数量或者降低某种生产要素使用成本,切实推动网络文学产业在政策指导下高质量发展,因此这三种政策工具应当受到高度关注。同时,在自愿型政策工具中要提升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使用频率,逐步完善网络文学协同治理体系。网络文学治理由高介入性的“政府管理”逐渐向多主体参与的“共同治理”过渡,在这一治理体系中,既要尊重网络文学出版单位这一经营主体,更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众等社会治理的力量,进一步督促网络文学出版单位依法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履行主体责任,并调动其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弥补网络文学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二)协调政策工具和价值目标

  当政策分解为政策工具和政策价值目标两个组成部分时,其实施效果问题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当政策目标设计不合理时,即使选择合理的政策工具也难以实现预先设计的政策目标;二是当政策目标设计合理但选择不合理的政策工具时,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也不能与预期的政策目标相一致;三是当政策目标设计不合理,政策工具的选择和应用也不科学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呈现出一种混乱的逻辑。[19]因此,必须协调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工具和政策价值目标。只有当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价值目标设计合理,并且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工具与之相适应时,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工具才能被视为有效的政策工具,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首先,要设计合理的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价值目标。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价值目标,社会效益属于首要价值目标。但其实网络文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不是相悖的,往往只有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然而,目前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网络文学产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促进网络文学高质量发展与网络文学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制定应当适当注重经济效益价值目标,促进网络文学产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同时,还应注意网络文学行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不同问题决定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价值目标在不同时期应当有所侧重。我国早已认识到网络文学的有害内容等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制定网络文学治理政策时紧紧围绕社会效益价值目标,但还应注意到当前不正当竞争活动等严重损害网络文学的经济效益,阻碍网络文学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制。

  其次,要选择与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价值目标相适应的政策工具。我国应当在平衡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双重价值目标并考虑不同时期价值目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政策工具特性选择有助于价值目标实现的政策工具类型,切实发挥政策工具的作用。就政策工具特性来看,管制型政策工具具有较强的直接性,容易实施和管理,一般与社会效益价值目标相适应;调节型和自愿型政策工具灵活性更强,与社会效益价值目标、经济效益价值目标相适应。基于此,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社会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既依赖管制型政策工具,也依赖调节型政策工具激励网络文学精品力作的创作和传播、加强“把关人”的培养以及自愿型政策工具提高多元主体督促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积极性;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经济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调节型政策工具中的经济扶持以及自愿型政策工具中行业提供的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等,而且还需要借助管制型政策工具营造出开放、竞争、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

  (三)加大治理政策工具的力度

  就公共政策的力度而言,政策制定环节确定初始力度的大小和结构,政策执行环节影响力度的漏损,[20]它们共同决定政策工具效果的发挥。通过对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的分析并结合网络文学治理现状发现,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存在初始力度较小、结构不合理以及执行环节力度漏损的问题,导致政策效力难以得到保证。由此,应当从政策调整和政策执行两个方面加大治理政策工具力度,推进我国网络文学治理进程。

  政策调整方面,要加大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初始力度并优化政策结构。优化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结构即平衡政策工具结构这一点已在上文提出,本部分主要阐述如何加大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初始力度。一是提升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立法层级。当前我国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的表现形式以命令、通知、意见为主,缺乏法律法规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网络文学版权和内容质量问题依旧突出、网络文学编辑无证上岗现象依然普遍,因此可以将成熟的、具有长远价值的规范性文件转化为法律法规,提高政策工具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完善较为宏观、笼统的政策条款。政策的模糊性影响政策效力,如一些政策中的“积极扶持网络出版”“加大对网络文化、数字内容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网络文学发展的扶持”等,导致网络文学治理政策难以落实。基于此,可以通过配套措施、及时跟进后续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保证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的初始力度。

  政策执行方面,可以从执法人员和外部监督力量内外两个角度入手,减少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政策执行偏差是政策运行中的一种普遍现象,除了政策本身外,执法人员是影响政策执行的关键因素,其态度、综合素质、信息的完备性以及利益倾向影响政策的有效执行。[21]因此,必须重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养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对网络文学治理政策的认同和理解、对网络文学行业的认识以及对技术执法的了解和掌握,提高网络文学治理政策执行水平和效率。同时,还需要通过扩大网络文学治理政策宣传来增强大众对政策及其目标的理解,以此发挥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最终实现对网络文学治理政策执行主体及其过程的全方位约束,促使网络文学治理政策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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