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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不当署名的治理现状、不足及对策

2021-08-05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王少: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 要】不当署名是指作品署名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署名权行使和保护要求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不当行使署名权的行为和因署名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两大类别。不当署名治理主体当前主要通过定性方法归纳不当署名表现形式和界定作者资格与作者贡献分类,通过定量方法确定作者贡献度来规范作者署名行为,但在深入认识不当署名表现形式、应对作者的主观故意、划分和追究不当署名者责任以及建立科学有效的治理措施方面存在不足。从署名权角度来看,治理不当署名应沿着正确行使署名权和追究不当署名责任的路径展开。治理主体可以署名权为主线,在把握不当署名表现形式,明确作者资格和作者贡献的前提下,根据归责原则,基于不当行使署名权的情况和侵权事实,追究不当署名责任主体的责任。

  【关键词】不当署名;署名权;行使规则;侵权;责任追究

  近年来,不当署名已成为学术不端领域的高发事件,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20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一批次)》中通报的不端行为案件中有一半涉及不当署名,又如2020年11月某大学原硕士生发布的123页实名举报导师学术造假的材料中也多处指控导师有不当署名行为。虽然不当署名起于不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但却客观成形于出版物。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以下简称《界定》)明确列举了不当署名的五种表现形式,预防和治理不当署名已经是出版界不可推卸的责任。出版物不当署名的治理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行业主管部门与出版物(指期刊编辑部和出版社),本文所述内容均要由治理主体适用和实施。

  不当署名不同于传统的FFP(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相较于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不当署名更容易操作也更隐蔽,而且更有可能被权力寻租。当前对不当署名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和系统,缺乏法理上的深度分析和针对性的治理研究。现有研究集中于不当署名的风险和对策,[1]近来也有研究从制度转型角度探讨署名规范问题。[2]不当署名之所以能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正是因为其自身具有权利根源和侵权特性,所以研究不当署名及其治理不能绕开其权利属性和侵权本质,而应当从署名权行使和侵权规制角度分析其治理路径与措施。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将先从法理角度解析不当署名究竟“是什么”,再基于内涵归纳出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进而结合当前防范治理不当署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为什么”要探索新的治理路径和措施,最后重点探析“怎么做”才能科学治理不当署名。

  一、不当署名的内涵与表现

  《界定》将不当署名定义为“与对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这一定义基于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作出,虽然表现形式与不当署名的内涵息息相关,但仅从形式出发并不能深入理解不当署名的内涵,相反,在精准把握不当署名内涵后,能更科学地归纳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署名权在署名行为中居于核心关键地位,深刻剖析不当署名的内涵要对署名权进行分析,基于对署名权的理解和行使署名权与不当署名之间的关系来阐述不当署名的内涵与表现。

  除《界定》外,我国近年发布的一些关于科研诚信的制度也都关注了不当署名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提出“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术、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中科院发布的《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中指出“论文署名不完整或者夹带署名”“论文署名排序不当”等均属于不诚信署名问题。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等制度中则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不当署名行为的表现。但上述制度都“不约而同”地忽视了署名权,只有中科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对署名权有所提及,将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定为科学不端行为的一种。

  我国《著作权法》将署名权定义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按照这一定义,署名权的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作者通过在作品上署名来行使这一权利。著作权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分,我国采用二元论,《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该条同时表明署名权是作者不可转让的著作人身权。

  严格来说,不当署名尚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从署名权角度解释不当署名只能从两者之间的关系出发。按照我国法律所采用的著作权二元论,署名权的行使规则应当适用著作人身权行使规则,是对作者精神利益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从这一点来看,不当署名可以定义为在行使署名权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署名权行使和保护要求的不当行为。

  作为一种不当行使署名权的行为,不当署名的内涵包括没有按照署名权规则行使权利(包括被妨碍而不能按规则行使署名权)和在作品署名过程中发生了侵权行为两个层次。事实上,这两种情形具有同一性,但为了使叙述更加清晰明了,本文将其分解。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严格说属于著作人格权)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其不同于著作财产权,也表现在其不同于一般民法上的人身权。其与著作财产权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具有不可转让性,而这种不可转让性恰是其与一般民法上人身权最大的相同。人身权具有专属性,特别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绝对不能转让。在理论上将署名权纳入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作品是有人格的”,而作品的人格来源于作者的人格,类似“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或组成”的观点大量存在于学界中,[3][4]但这类观点已经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有力批驳。[5][6]本文认同作品不具有人格的观点,但同时接受署名权可以作为一种独特的人格权而存在,这种人格权不可转让,且仅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品上同时署上非自然人创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这种有限情况主要存在于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中。

  署名权的另一重要特性是排他性,所谓排他性是指“作者也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7],这里的署名包括署姓名、笔名等各种形式的名。署名权作为人格权的第三个特性是其绝对性,即任何人都不得妨碍主体行使其署名权,包括迫使主体放弃署名或要求主体只能署特定形式的名等。

  除上述三种特性外,署名权在内容、产生根源和行使方式上都与一般民法上的人身权差异很大。[8]因而,按照署名权规则行使权利应当抓住上述三个特性,而不能笼统地套用民法上的人身权行使规则。

  不当署名的内涵本质之二是侵权。行使署名权时发生的侵权要与被妨碍按署名权行使规则行使署名权的情形相区分,被妨碍情形中也存在侵权事实,但被侵害的是作者自身的署名权,而行使署名权时发生的侵权是特定作者侵害他人署名权(主要是合作作者)和其他权利(不限于合作作者),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和著作财产权等。由于署名权基于作者作品而产生,当被侵害人姓名被使用于非本人作品时,其受侵害的权利应当是姓名权,如果侵害对象是法人,则其受侵害权利是名称权。同时,由于著作权本身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二元性,侵害他人署名权往往会同时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

  不当署名行为种类繁多且有不断变化的特点,采用列举式的归纳方法事实上难以穷尽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但如果抓住不当署名的内涵就有可能将不当署名的类别“一网打尽”。从不当署名的内涵出发,可以将不当署名归纳为两种表现形式,即不按规则行使署名权和侵害他人权利。不按规则行使署名权指行使署名权不符合署名权的专属性、排他性和绝对性规则的要求,不当署名侵害的他人权利可分为署名权和其他权利两类,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财产权等。基本上所有的不当署名行为都是对署名权的不当行使,且几乎所有的不当行使署名权行为都存在侵权可能。

  二、出版物不当署名治理的现状与不足

  国内已有一些研究基于署名顺序、署名资格等对防范不当署名问题作了探讨,如有学者在介绍国内外署名规范化研究现状后归纳出我国期刊论文中亟待解决的署名问题和解决方法,[9]近来还有研究通过调研高影响力国际期刊防范不当署名的实践,对我国期刊的作者数量限制、署名更改规定、作者贡献声明等问题提出建议。[10]当前,国内外治理防范出版物不当署名的办法很多,但归结起来无非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两类。

  (一)不当署名治理的一般办法

  定性治理方法主要用于确定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作者署名资格和作者贡献分类。学界通常以定性归纳的方式来列举不当署名的现实表现形式,如将不当署名分为代笔、冒名和挂名,[11]或名誉署名、赠送署名、搭车署名和买卖署名[12]等。《界定》采用直接定义的方式将不当署名归纳为五种形式,其定义与目前学界的认识大致相同。

  署名资格是治理不当署名的起始点,因为只有作者才享有署名资格,非作者不得在作品上署名是署名资格的题中之义。署名资格至少指向《界定》中列举的五种不当署名情形中的三种,即“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删除有资格作者)、“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无资格者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故意列入无资格者)。所以,防范不当署名首先要从定性角度界定谁是作者。当前大多数国际期刊所广泛采纳的作者定义来自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的规定,即作者应当“对研究的构思或设计、或对研究数据的收集、分析或解释等方面有实质性的贡献;负责起草和撰写工作,或对重要研究内容作批判性修改;确认最终要发表的版本;同意对文章的所有方面负责,能妥善调查并解决研究准确性或完整性的所有问题”,[13]而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仅提供资金支持、行政服务、语言编辑和校对等帮助的人员只能称为非作者贡献者(Non-author Contributors),他们不能获得署名资格。

  在准确把握作者资格后,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确定作者的贡献情况,贡献情况与《界定》中列举不当署名的第四种情形“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署名排序不当)相对应。国外一个专为研究人员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机构发布了一个标准指南,对学术出版物中的角色和贡献进行了标准化的分类,[14]即作者贡献角色分类法。该分类法将作者贡献分为14个类别:概念化、数据处理、应用分析、资金支持、方法设计、调查、项目管理、资源、软件、可视化、监督、验证以及初稿写作和修订编辑。国外许多研究人员也在积极探讨作者贡献分类问题。Verhagen等人开发了一个被称为QUAD的系统,[15]该系统将每个作者的贡献分成四类:概念和设计、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得出结论以及文稿准备。Clement则建议使用贡献四分法对作者贡献进行划分,[16]其提出的四个类别分别是思想、工作、写作和管理。

  作者贡献情况除了贡献分类外,还包括贡献度。定量角度防范不当署名的主要工作就是确定作者贡献度。研究者们开发了许多衡量作者贡献度的指标,用以量化(不是简单界定)论文中每个署名作者的贡献。[17]

  百分比是最为直接和简便的量化工具,它不受学科、人数和作品体裁的限制,所以很多出版物会要求作者在作品投稿阶段提供合作者之间的贡献百分比。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作品合作者对各自的贡献情况最了解也最有话语权,故由其用自我报告的方式提供贡献百分比较为合理。百分比的具体应用方法一般是用100%除以作者的数量,然后估算每个作者是否提供了比其他作者更多或更少的贡献,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作出了这些贡献,最终得出每名作者的贡献百分比。

  贡献百分比的一个明显缺点是,其很难在不同的论文之间进行比较,特别是在超多作者(Hyperauthorship)论文中,各作者很难获得高百分比,以至于和作者少的论文作者贡献情况相差太大,也即百分比标准使作者的贡献不能在作者数量不等的文章之间直接进行比较。为解决这一问题,Boyer等人[18]提出了一个通用衡量标准——作者贡献指数(ACI),ACI的计算公式是:

  ACI(i)=Ci×[(n-1)/(1-Ci)]

  以作者i为例,Ci=作者i的贡献百分比(必须大于0且小于1),n=包括i在内的作者总数(必须大于1)。

  ACI(i)反映了作者i相对于所有其他作者的平均贡献的贡献。当作者i的贡献大于其他所有作者的平均贡献时,其优位于其他作者;当作者i的贡献小于其他所有作者的平均贡献时,则其在作者中处于低位。例如,在一篇由三位作者撰写的论文中,作者i贡献了60%,ACI(i)=3,这意味着作者i的贡献是其他作者平均贡献的三倍。在这一衡量标准中,还有一个有用的度量log10(ACI),当作者的贡献大于所有其他作者的平均贡献时,该度量为正;当作者的贡献小于平均贡献时,该度量为负。2016年成立的开放存取期刊RethinkingEcology采用了ACI的方法,该期刊在文章的正文之后、致谢之前,以列表的方式给出每个作者的百分比贡献度和ACI值。

  (二)当前不当署名治理的不足之处

  在确定不当署名表现形式、作者署名资格和对作者贡献分类后,防范“删除有资格作者、无资格者署名、故意列入无资格者”的行为就能做到有的放矢,而定量确定作者贡献度与定性界定作者贡献分类相结合,则能有效预防“署名排序不当”问题。但在实践中,上述防范治理不当署名的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分类列举式地对不当署名的现实表现进行归纳总结确实直观易懂,但在预防和治理不当署名时,这种列举分类法会导致治理效率性降低,因为治理主体不应也不能针对不同类别的不当署名构建过于分散的应对机制。所以要在简易而科学地归纳不当署名表现形式的前提下,确定治理路径和措施。

  第二,上述防范办法没有涵盖《界定》中所有的不当署名行为。比如,目前国内外出版界和学界对于《界定》列举的不当署名的第五种情形“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编造作者身份信息)关注较少,遑论其治理对策。之所以如此,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这种行为的隐蔽性很高,目前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均不能有效应对。

  第三,当前的防范办法不能应对作者的故意行为。比如对于“署名排序不当”问题,虽然通过对作者贡献分类和贡献度的界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排序的合理办法,但如果论文全部作者形成不当排序合意(属于滥用署名权),并因此伪造贡献情况,出版物便难以防范。因为精确的贡献度计算结果如果是建立在伪造的贡献报告之上,便没有了意义。

  第四,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的防范办法均指向具体的不当署名行为,这使得防范的效率性降低,防范的难度增大。比如,定量确定作者贡献度仅指向署名排序问题,这正是犯了上文所述“针对不同类别的不当署名而构建过于分散的应对机制”的毛病;又如定性确定作者资格和作者贡献分类同时指向三种不当署名行为,但这三种行为在表现和后果上均有不同,而定性办法本身又难以分割,事实上不能区分对待这三种行为,无法做到有的放矢。

  第五,目前的防范办法没有涉及不当署名者责任划分和追究问题。不当署名者显然同时是不当署名行为中的责任主体,但不同责任主体责任大小不同,向其追究责任的方式也不应相同。对作者资格和作者贡献的确定不能直接指向责任划分,需要探明不当署名者在不当署名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才能确定不当署名者应负的责任和向其追责的方式。

  第六,防范并不能代替治理,虽然预防是治理的重要内容,但面对实实在在的不当署名行为,仍然必须依靠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当前,不当署名治理主体对不当署名行为采取各不相同的治理措施,如撤稿、公告不端行为、通报不当署名者所在单位等,但选用治理措施时的随意性非常明显。选用治理措施关系到治理是否公平以及治理措施能否真正落实,这不是仅通过定性和定量的防范办法就可以做到的。

  因此,治理不当署名不能止步于当前的防范办法,需要在深刻认识不当署名内涵的基础上,对不当署名的两种表现,即不当行使署名权和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并且既要提高治理的效率性,也要保证治理的针对性。

  三、出版物不当署名治理的路径

  既然不当署名的实质是不当行使署名权和因署名问题而发生的侵权的行为,那么对不当署名的治理路径就应当由此出发,即首先要确保作者正确行使署名权,然后再追究不当署名行为人的责任。

  (一)署名权的正确行使

  从正向来说,合法合理行使署名权就不会产生不当署名。由于署名权与作品密切相关,正确行使署名权可以分为在自己作品上行使署名权和在他人作品上行使署名权两种。

  所谓自己作品包括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和自己参与创作的作品。在自己作品上行使署名权要遵循署名权一般行使规则。一般行使规则包括:一通常不能转让署名权,二不得妨碍其他作者在合作作品上行使署名权,三要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三种规则分别对应了署名权的专属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科研论文还有特别行使规则,即发表科研论文应当署名,国标《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排除了科研论文作者放弃或搁置署名的权利,并且,科研作品中的署名不仅是表明作者身份,也是对科研成果优先权的宣示,具有公示效力,显然不能随意放弃。此外,要注意共有作品的署名排序问题,《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所以在共有作品,特别是共有科研作品上正确行使署名权必须要使署名排序符合贡献情况。

  在自己作品上正确行使署名权与不当署名中的“删除有资格作者”直接对应,同时也与“署名排序不当”有一定关联。有资格作者无论是被删除还是主动放弃署名,背后都有不正确行使署名权的行为。此外,“署名排序不当”与“编造作者身份信息”还与署名变更相关。署名变更是一种特殊的在自己作品上行使署名权的行为,通常包括作者变更、排序变更和单位、职称等信息变更。作者变更一般被禁止,变更作者属于署名权滥用,可能涉及“删除有资格作者”和“故意列入无资格者”的不当行为。排序变更涉及“署名排序不当”,除非是对投稿时排序不当的纠正,否则不能被允许。作者单位、职称和学历等信息的变更可能是一种事后的“编造”行为,出版物应严格核实。

  所谓他人作品包括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作品和自己有一定贡献的作品,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作品上署名,但“自己有一定贡献的作品”则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上述ICMJE的规定,所谓“一定贡献”通常包括提供资金、设备、场地和咨询等,这与合作创作的贡献不能等同。在有“一定贡献”的作品上署名除了显而易见的不当署名行为(“无资格者署名”和“故意列入无资格者”)外,还包括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上的署名问题。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保留了作者对于职务作品的署名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也规定作者享有职务作品的署名权,所以关于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应当没有疑义,高校、科研机构等法人不得对组织成员的作品主张署名权。现实中出现的“某某编写组”“某某课题组”的署名并不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害,这其实是一种作者联名的形式,但应在作品醒目处标注组内成员名单,而如果直接以“某某大学”“某某研究所”替代作者在职务作品上署名,则侵害了作者署名权。

  委托作品的规定相对比较模糊,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时属于受托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委托作品署名权的归属,学界对此多有争议。从法理角度来说,委托人对作品著作权的取得是一种继受取得,而受托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的人身权不能继受取得,如果承认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上的自然人人身权一般无二,则署名权在任何情形下,包括委托作品中也不能转让,但本文已对著作人身权和一般民法人身权作了区分,所以委托作品中的署名权转让问题仍可讨论。委托作品种类繁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大多数委托作品都不能让渡署名权,特别是科研作品的署名权更不能让渡给委托人,因之涉及同行评价和科研成果优先权,而且事关科学研究的公信力,如果让渡会对学术共同体和公益造成损害,同时还会变相允许论文买卖。但某些作品,如委托他人创作的宣传海报、广告词等,在现实中受托人一般不会有署名权保留的需要,包括委托他人代为写作的诉讼文书、讲话报告等一般也是署委托人姓名。此外,汇编作品和无主作品等均应严格遵守署名权排他性规则,即汇编作者不能对汇编作品中的他人作品行使署名权,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在无主作品上署名。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直接对应“无资格者署名”和“故意列入无资格者”两种情形,显然这两类行为对于出版物而言,都是不当行使署名权的行为,因为不需要署作者姓名的特殊委托作品(海报、诉讼文书等)一般不涉及出版问题。

  (二)不当署名的责任追究

  根据本文对不当署名的分析可知,不当署名的责任追究是指治理主体对不当行使署名权和由署名问题引发的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不当署名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及其第八项的规定,即“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应以归责原则为始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19]从不当署名的侵权表现来看,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适用过错原则,即在通常情形下,只有侵权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应承担责任,如故意署他人姓名、疏忽导致漏署姓名等。无过错责任主要存在于合作作品中,如科研论文的通讯作者(通常是实验室的PI),即使其对不当署名没有主观过错,但如果其管理和指导行为与侵权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责任。

  确立了不当署名的归责原则后,应重点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不当署名责任主体是侵权人和不当行使署名权的行为人,责任客体是不当署名行为本身,要在归责原则指导下,根据责任客体的不同表现形式来确定责任主体。同时,还要以责任客体侵权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即根据不当署名行为侵犯的是多人权利还是单人权利,是署名权还是姓名权,以及是否侵犯了多种权益等作为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责任承担方式追究责任主体责任的依据。

  学术不端的责任是一套责任体系,既有行政责任,也有民事责任,[20]不当署名也不例外。不当署名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承担方式由处理学术不端的相关法规政策确定,如《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通报批评、收回资助经费、撤销奖励和称号、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辞退或解聘等责任承担方式。出版物通常不是公权力机构,因而一般只能追究不当署名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但可以为其他治理主体追究不当署名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提供证据和帮助。

  四、出版物不当署名治理的具体措施

  治理不当署名行为的三个最重要维度是表现形式、作者资格和作者贡献情况。表现形式直接对应治理措施的制定,作者资格界定作者的范围,确定了对特定作品享有署名权的人,作者贡献情况能够确定作者排序并能将各作者在作品中的权利份额厘清,同时也便于划分各作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表现形式和作者资格一般要通过定性方法确定,而作者贡献度则可以采取更为准确直观的量化方法,所以,出版物不当署名治理的具体措施就可以在署名权视域下先结合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明确不同形式不当署名行为对署名权行使规则的破坏及其侵权关系,确定作者资格、作者贡献分类以及作者贡献度的计算方法,然后根据归责原则,基于不当行使署名权的情况和侵权事实,进行追责。由此,本文提出以下治理步骤和措施。

  第一,科学把握不当署名与署名权行使规则的关系。以《界定》中关于不当署名的分类为例,“删除有资格作者”行为显然是对署名权绝对性规则的破坏,是一种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如果删除者本身是合作作者,则其删除行为不符合署名权排他性规则,即不应排他而排他。如果是某作者主动不署名即属于放弃署名权,这在某些作品上是允许的,但对于科研论文而言,这种署名权放弃行为是不恰当的,属于署名权滥用。“无资格者署名”行为不符合署名权的专属性规则,署名权专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任何人不能获得非本人创作作品的署名权,“无资格者”本人当然涉嫌侵权,但同意其列名的作者则违背了署名权专属性规则,如果“无资格者”是受邀列名,则邀请者同时破坏了署名权排他性规则。“故意列入无资格者”指没有参与研究的“无资格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作者署名于作品上,这种情形是对署名权排他性和专属性的双重破坏,即将专属权变成非专属权,应该排他而没有排他。“署名排序不当”问题主要体现于作者排名是否“人位相符”,如果不相符就属于署名排序权行使不当。至于《界定》列举的“编造作者身份信息”行为容易对审稿专家和编辑造成误导,是使署名权专属性变得难以确定的不当行为。

  第二,厘清不当署名行为中的侵权关系。根据权利的一般性质和署名权的特性,署名权本身可以分为是否署名的署名决定权、以何种方式署名的署名方式决定权和体现自身贡献情况的署名排序权几种。有学者提出署名权还包括禁止他人假冒自己姓名署在他人作品上的权利,[21]本文认为这是一种理解偏差,假冒署名,即《界定》列举的第三种不当署名形式——“故意列入无资格者”的实质是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因为被假冒的“无资格者”事实上不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不当署名侵害的其他权利除了姓名权、著作财产权外,还有由作品发表而衍生出的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申报基金等权利。

  对侵权的分析要抓住侵权人和被侵权人这两个主体。在“删除有资格作者”情形中,作者主动放弃署名一般不会涉及侵权,但对科研作品放弃署名不仅属于署名权行使不当,还会对学术共同体,特别是有意引用该作品的学人造成困扰。如果是在合作作品中被删除署名,则侵权关系比较明显,侵权人是通过某种手段在作品上剔除某一或某些作者姓名的人,其可能是合作作者,也可能是科研组织的领导者,被侵权人是被迫不能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直接受侵害的权利是署名权,间接受侵害的是其他著作权和衍生权利。“无资格者署名”行为中,如果是“无资格者”主动提出在非本人作品上增署自己姓名,则其作为侵权人侵害了作品创作者的署名权;如果是受邀列名,则其与邀请者共同构成对其他作者署名权的侵害。“无资格者”还可借由增列署名这一行为继续侵害创作者的其他著作权,特别是著作财产权。在“故意列入无资格者”行为中,不知情而被列入作者名单的“无资格者”是被侵权人,因其本身不享有作品上的署名权,所以其受侵害的权利是姓名权而非署名权。在“署名排序不当”中,侵权关系比较复杂,无视贡献情况而进行不当排序的人(包括作者和非作者的组织领导等)是侵权人,在不当排序中受益的作者(即排名超过其贡献度的作者)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则也涉及侵权,被侵权人是在不当排序中受损的作者(排名不及其贡献度的作者),受到侵害的权利除了署名权外,还有其他衍生权利。“编造作者身份信息”行为虽然没有侵害署名权,但涉嫌对编辑、审稿专家的欺骗,实际上侵害了他们的信任利益,妨碍了他们正常行使编辑权利和审稿权利。上述不端行为均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因为这些行为在事实上都会构成对作品读者的欺骗。

  第三,通过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规定作者资格和作者贡献。治理主体可以依照我国关于署名权的相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出版界的统一惯例对作者作出明确界定,界定时还可以借助非作者贡献者的概念来分流作品创作过程中的非作者贡献者。根据自然科学、人文社科论文和著作的特点区分不同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存在的作者贡献类别,比如自然科学论文可以将作者贡献分为研究设计、实验操作、数据收集和分析以及文稿写作四类,人文社科论文则可采用研究思想提供、研究方法设计、资料收集、写作和修改的贡献五分法。出版物可以根据贡献分类事先规定各种贡献的占比,比如规定自然科学论文中研究设计占30%,实验操作占25%,数据收集和分析占20%,文稿写作占25%,再根据各项贡献中参与者的参与程度划分各自的百分比贡献度。比如实验操作中有A、B、C等3人参与,A的工作量最大,约占60%,则其在实验操作中有15%的贡献,如果其同时参与了40%的文稿写作,则其最终百分比贡献度为25%。百分比的计算详情可由作者在投稿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附件应由所有作者签名确认。出版物根据作者提供的百分比,可以选用ACI公式等方法计算作者贡献度,将计算结果置于论文结尾处或在著作封底前单列,明确各个作者对作品的贡献价值。

  第四,根据举报后调查或主动调查以确定不当署名责任主体。治理主体可以设置专用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知情者对于不当署名的举报,出版物在用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当署名嫌疑的作品也可以自行启动调查,调查以确定责任主体为主要目的。在“删除有资格作者”“无资格者署名”和“故意列入无资格者”行为中,首先要根据已经明确的关于作者资格的规定来确定哪些人有作者资格,删除有资格者的作者、同意无资格者署名的作者和故意列入无资格者的作者是责任主体。在“署名排序不当”行为中,形成不当排序合意的作者均是责任主体,包括发起者和同意者。“编造作者身份信息”的作者和明知被编造而不反对的作者也是责任主体。在确定责任主体时,要结合归责原则开展,即要查明不当署名者有无过错,如果确实没有过错,比如投稿作者的确不知道某个署名者是否对资料作了统计分析,那么其得以免责,除非该投稿作者同时是通讯作者或项目负责人时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需承担责任。

  第五,依据署名权划分不当署名责任主体的责任。尽管不当行使署名权和侵害署名权行为往往会出现在同一个不当署名行为中,但侵害署名权比不当行使署名权行为的责任更大,如果不当署名责任主体没有署名权(不具备作者资格),那么其行为更恶劣。对侵害署名权行为也可以进行内部划分,侵害多人比侵害一人严重,侵害权利份额大的作者比侵害权利份额小的作者责任重。基于这样的原则,不当署名治理主体在划分作者责任时,应当首先看不当署名责任主体是否有作者资格,有资格的有可能同时涉嫌不当行使署名权和侵害署名权,无资格的虽然仅涉及侵害署名权,但责任更大;再看不当署名责任主体侵权人数的多寡,如在共有作品中侵害了多人的署名权还是仅侵害了一人的署名权;然后看侵权情节,如完全不顾作者贡献情况,凭自己意愿排列作者顺序,将贡献大的删除出作者名单或将其排列在后比将贡献一般的删除或排列在后的责任大,且发起不当排序者比同意不当排序者责任大;最后看不当署名责任主体侵权种类的多少,如仅侵害其他作者署名权,还是既有侵害署名权又有侵害编辑权利或他人姓名权等。

  第六,根据责任划分情况确定追责方式。治理主体对不当署名者进行行政追责的方式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要在《界定》等规定中将责任大小情况与应承担的责任追究方式一一对应。治理主体中的出版物主要行使民事追责权利,具体包括请求赔偿和赔礼道歉、公告作者不当署名行为、告知作者单位和撤稿等,各种民事追责方式既可单独采用,也可同时采用,如何采用主要根据不当署名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和主次而定。对于严重侵害多人多种权利的责任主体,或者多次出现不当署名行为的责任人,治理主体可以同时采取行政追责和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方式甚至可以全部采取)方式,并可协助被侵权人向不当署名者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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