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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与科学基金通信作者标注规范管理及对策——以国内管理科学类重要期刊为例

2021-07-23 来源:《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作 者】高杰:山东大学国际创新转化学院;张涵: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王桂平: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摘 要】[目的]探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与国内管理学重要期刊通信作者要求规范化的现状、问题与关系等,为中国科技期刊与基金委的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建设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学术规范信息的检索分析以及调研访谈,就基金委与科技期刊对通信作者要求的规范化等内容展开比较分析。[结果]基金委对于通信作者的规范化以及科研诚信的要求在逐年增强,而30种国内管理学重要期刊在这些方面的规范与建设还有提升空间。[结论]国内科技期刊对通信作者规范的要求与标准,以及与之配套的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建设需继续完善,并与基金委等资助机构形成体系对接与良性互动,促进科技治理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学术期刊;通信作者;管理科学类期刊;规范管理

  新时期中国的科技创新事业在加速进步,科技治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对科研规范和科研伦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学术期刊是研究者发布科研成果、交流课题信息的主要平台,学术期刊的规范化治理是科研规范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前不少科研不端与违反学术伦理规范的新问题与老问题,科研资助机构、科研管理部门、国内科技期刊等高度重视,不断完善相应的治理体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作为国家主要的科研资助机构,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负责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1]。基金委对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监督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在每年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的前后,以及不定期的必要时刻,基金委都会公布一些不端行为案例及相关处理决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涉及相关不端行为的案件,加强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2021年,基金委在公布年度项目指南的同时,发布了《2020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二批次)》,涉及“抄袭剽窃、署名不实、操作同行评议、论文数据造假、署名不实、擅标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干扰基金项目评审、存在论文买卖”等问题[2,3]。基金委自推出分类负责任评审等改革举措以来,特别加强了对于不端行为的处理与学术规范的审查,以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是提升新时期基金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的重要抓手[4]。期刊论文的规范化是基金项目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基金申请、结题审核与绩效评价阶段,申请成员的研究成果或者标注基金的期刊论文成果的作者署名与顺序不规范是常出现的问题。其中,通信作者漏标、错标或重复标注又是经常发生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与科研人员对通信作者标注的认知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国内科研单位、资助机构以及科技期刊长期以来对论文通信作者规范化关注不够有关。

  通信作者署名方式在中国的引入与实践是中国学者与科学家在国际学术交流与科学合作,以及向国际科技期刊投稿的实践中逐渐适应国际期刊署名规则、融入世界主流学术范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内期刊积极参与了定义讨论、倡导标注与制定规范等方面的工作,发挥了积极重要的引导者与规范化的作用与影响[5]。科技期刊作为科研成果的发表与分享交流平台,在当前国内学术界存在的学术不端与科研失范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提高整体规范性与学术问题治理能力,基金委也有必要从资助管理和学风建设的层面加强“教育、激励、规范、监督、惩戒”[6]。在有关国内国际期刊与基金委的发展实践与学术研究中,还存在着不少科技期刊中科学基金标注失范,以及科技期刊作者署名与基金项目管理中论文成果通信作者标注失范等现象与问题[7,8,9],需要正视现状问题,开展分析并逐步规范引导,制定解决措施。

  本研究从基金委对论文成果通信作者要求规范化的需求与问题出发,结合国内科技期刊特别是基金委管理科学部认定的重要期刊通信作者要求规范化的内容,深入分析期刊通信作者规范化的现状以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系统的加强通信作者规范化治理的对策与建议,为提升期刊治理能力提供参考。

  1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1.1 基金委管理科学部重要期刊的缘起


  20世纪90年代,随着管理学科的发展,根据科研管理的需要,基金委管理科学部以及国内管理学界迫切需要对管理科学期刊的状况、质量与所刊载论文的学术水平有较为清楚的认识;为了完善基金委管理科学部进行成果评估所必备的基础性工作,也为了促进我国管理科学核心期刊的逐步形成与发展,基金委管理科学部开展了“管理科学重要期刊的遴选及其认定”工作[10]。通过专家咨询、同行评议、引文分析等方法对管理学期刊进行整体调研,筛选认定出在管理学期刊中具有学科代表性,学术水平较高并可供学术评价的管理学重要期刊[10]。

  根据相关材料,1998年,基金委管理学部曾根据其对管理学三大研究领域(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和宏观管理与政策)的划分,分别遴选出20 种、44 种和77 种重要期刊;2006年,基金委管理学部对重要期刊进行再次遴选,从全国100多种管理类学术刊物中最终推荐出22种管理学期刊为“重要期刊”(A类),8种期刊为“提名重要期刊”(B类)[11,12,13,14]。此后,这30种管理学重要期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了国内很多高校、科研管理与评价机构认定的管理学科与相关领域的重要期刊。

  基金委对这些重要期刊的遴选,不仅要求其学术性和理论性方面符合选刊标准,同时也将著录规范原则(主要为参考文献规范问题)列为考虑因素[11]。随着学术界对国内期刊提升国际影响力的要求不断提升,基金委在新的重要期刊认定中注重期刊与国际接轨。基金委管理科学部除了2006年认定的30种管理学重要期刊以外,后续也肯定或认定了一些其他种类的重要期刊。例如:在2017年7月11日的《管理科学学报》及其英文版Journal of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JMSE)工作会议上,明确了JMSE的定位是发展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领域最高水平、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优秀国际性学术大刊;基金委管理科学部将在基金后评估中认定JMSE与《管理科学学报》具有同等水平[15]。在本研究中,仍以国内学界较为认可的管理科学部遴选的30种重要中文期刊为研究对象,探讨中文管理学重要期刊对通信作者要求规范化的相关规定细则与具体执行情况。

  1.2 期刊通信作者规范化要求的情况

  本研究对30种管理学重要期刊的相关通信作者规范化要求进行检索与调研,分别对相关期刊的官方网站、知网期刊与论文信息等网站和数据库平台进行信息搜索与材料下载(比如相关的“投稿指南”“论文模板”“投稿须知”等内容),并登录官方网站投稿系统进一步查看与下载材料(查看投稿步骤中的作者信息标注,下载相关投稿规范与作者须知等材料),尽可能多地检索相关期刊通信作者标注规范的信息。对30种国内管理学重要期刊的通信作者标注规范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30种国内管理学重要期刊的通信作者标注规范信息汇总
序号 期刊名称 通信作者要求
1 管理科学学报 “投稿系统”的“作者信息”部分要求选择稿件联系人
2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投稿须知”提及与通信作者联系,并未要求填写注明通信作者信息,在“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3 管理世界 “论文模板”中“相关资助信息”部分,说明“如需添加通信作者,请在资助信息后标注”;
“投稿系统”的“填写作者信息”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投稿系统”的作者工作桌面的“稿件处理”部分含有“我为通信作者的投稿”的标记与统计
4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投稿系统”的“作者信息”部分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5 中国软科学 “投稿系统”的“作者信息”部分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6 金融研究 “稿件模板”要求参照本刊PDF全文,“投稿系统”中“投稿体例”要求注明通信作者;
“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7 中国管理科学 “投稿指南”里要求通信作者简介,注明通信作者的联系电话和E-mail地址及通信地址;
“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8 系统工程学报 “投稿系统”的“作者信息”部分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9 会计研究 “投稿指南”要求提供作者信息,未明确对通信作者提出相关要求;
投稿作者须为中国会计学会注册会员
10 系统管理学报(曾用名: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 “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11 管理评论 “版权转让协议”模板有通信作者姓名与相关联系信息要求;
“论文模板”范例论文,有通信作者内容的呈现;
“投稿须知”中“投稿要求和注意事项”中第(2)部分,强调了综述文章,要求作者(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研究领域有过深入研究并在国际主流期刊发表一系列论文等内容;
“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12 管理工程学报 “论文模板”与“投稿规范与格式范例”的范例论文在“作者简介”部分提到,“注意:如有通信作者,须介绍通信作者而非第一作者”;
“投稿系统”的“在线投稿”的“全部作者”部分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13 南开管理评论 “投稿系统”的“作者信息”部分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14 科研管理 “版权协议”模板有通信作者姓名与相关联系信息要求;
“投稿须知”中有要求作者提供真实姓名与通信信息;
“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15 情报学报 “论文模板”范例论文“作者简介”部分有要求“只填写通信作者E-mail”;
“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16 公共管理学报 “投稿须知”中强调“文稿上注明通信作者的E-mail、电话”;
17 管理科学 “投稿系统”的“作者信息”部分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18 预测 “投稿系统”的“填写作者信息”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19 运筹与管理 “投稿须知”中强调提供第一作者与联系人的不同相关信息;
“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20 科学学研究 “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21 中国工业经济 “投稿须知”要求注明通信作者,并提到独著作者默认为通信作者;“示例”中提供了作者信息的呈现方式;
“投稿管理平台”的“作者信息”部分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22 农业经济问题 “投稿系统”的“请填写共同作者信息”部分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23 管理学报 “投稿须知”提到“来稿附第一作者及导师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单位,学位,职称,研究方向,E-mai地址,联系电话等”;
“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24 工业工程与管理 “投稿须知”中稿件首页脚注需要标明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信息、基金资助等信息,并举出示例;
“投稿系统”的“请填写作者信息”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25 系统工程 在“论文模板”的示例里需在作者简介下特意标注通信作者姓名及邮箱信息。在“投稿系统”的“请填写作者信息”部分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26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论文模板”要求参考已刊发论文格式,查看已刊发论文,有在作者简介下特意标注通信作者姓名及邮箱信息;
“投稿系统”的“投稿步骤”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27 研究与发展管理 “投稿系统”的“作者信息”部分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28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投稿系统”的“填写作者信息”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投稿系统”的作者工作桌面的“稿件处理”部分中,含有“我为通信作者的投稿”的标记与统计
序号 期刊名称 通信作者要求
29 数理统计与管理 “投稿指南”提到,“每篇文章都需要有投稿作者和通信作者,可以由同一人担任。如果是学生,通信作者应该是指导教师”
“投稿系统”的“填写作者信息”中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30 中国农村经济 “作者投稿管理平台”的“我要投稿”中的作者信息填写须标明通信作者的顺序

  通过比较分析表1所示内容可知,尽管有相当一部分期刊在“投稿须知”“投稿指南”“论文模板”等重要指南与规范模板信息中并未明确通信作者相关内容,但绝大部分期刊在“投稿系统”的作者信息填写部分都有明确通信作者选择与顺序的内容。个别期刊缺少“论文模板”等材料,还有部分期刊采取相对传统却针对性强的邮箱投稿方式。相较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政策法规中对于通信作者的要求与规范相对明确而清晰,并且紧跟新时期形势具体与细化到对于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信作者规范标注的要求,大部分期刊在通信作者的要求规范方面缺少严格、明确以及具体细化的规定与规范。

  结合研究团队的投稿与发表实践,以及对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东大学创新转化学院、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相关年轻教师与科研人员的访谈与调研可知,在30种重要期刊中,3种期刊并未明确列出对通信作者的要求,在投审稿与发表过程中,相关规范化要求主要取决于编辑个人。相同学科的不同栏目的不同编辑,对于通信作者的要求规范并不一致。编辑的要求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类要求明确标注与写明通信作者信息;另一类明确表示不需要标明通信作者,仅有作者顺序区分即可。因此,在某期刊的当期文章中,有的文章标注了通信作者并附有通信作者信息,而有的文章没有标注通信作者,仅有按作者顺序的作者信息简介。从相同期刊不同文章的通信作者信息标注形式不一致的现象可以推断,期刊编辑对于论文作者标注规范化的认知和要求也并不一致,这种问题的出现与期刊对通信作者要求的规范化并无明确的细则与规定有关。

  1.3 期刊通信作者规范化要求与基金委要求的匹配

  首先,针对本研究选择的30种国内管理学重要期刊对通信作者要求规范化的现象与问题,从内部来看,各期刊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通信作者的要求与选择,但大部分期刊并未在投稿指南与规定细则中明确指出通信作者的规范化要求,而是多在“投稿系统”中的“作者选择”步骤或者其他不起眼的角落有所体现。这与基金委在科研诚信与学风作风建设中,对于通信作者署名与标注的规定与注意细则不匹配。

  其次,从具体执行实践来看,部分期刊的通信作者在不同刊期的不同文章或相同刊期的不同文章的显示与标注均存在不一致的现象;而自然科学基金无论是在项目申请阶段,还是在管理与评审阶段,一旦发现有项目人员将相关论文成果的通信作者漏标、错标等不端现象与行为,一经查实确认,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从这点看,二者的实践层面也存在着规范化要求不匹配的现象。

  综合来看,本研究中30种管理学重要期刊与基金委在规定办法与实际执行两个层面均存在着对通信作者规范化的要求不匹配的现象与问题,主要体现为部分科技期刊对于通信作者要求的管理规范与执行实践,在某种程度上达不到新时期科学基金的学术规范要求。由于科技期刊论文是科学基金资助论文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科研工作者与科技期刊相关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对于通信作者要求的标准。近年来国内有愈来愈多的重要科技期刊,以及科技管理领域的学者、管理者,不断提倡在期刊论文与项目成果中要明确与强调对于作者署名、贡献声明等内容的分类化、明确化、标准化与规范化[16],这对于未来中国科技期刊生态与科技治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总体来说,以国内管理类30种重要期刊为代表的科技期刊还需进一步加强通信作者署名等各类论文范式的规范化,形成科技期刊与科研资助机构的良性互动与匹配,促进科技治理生态系统有机组成部分的有效衔接与健康运转。

  2 国外科技期刊通信作者规范化要求

  由上述分析可知,国内的部分科技期刊与基金委对于通信作者规范化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匹配现象。但根据相关研究,国外的部分科技期刊也存在着通信作者要求不明确、不规范的问题,同时也与科学基金资助机构、科学共同体的相关规范化要求存在不匹配的现象[17,18,19]。例如,国内有学者通过与国外知名生物医学期刊《柳叶刀》(The Lancet)、《美国心脏杂志》(American Heart Journal)与《美国肾脏病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Kidney Disease)等编辑部联系,探讨有关通信作者标注的规范与意义,这些期刊认为Corresponding Author(通信作者)的意义更多在于稿件的沟通与联系,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论文作者之一,但也可以不是作者,仅起联系沟通作用;而且英美国家的许多机构对于通信作者并无任何特殊奖励,在科研评价中并不直接与项目资助、职称晋升挂钩[17]。虽然各期刊或平台对于通信作者的界定有所不同或侧重,综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报道与各方观点,本研究认为“通信作者”多数情况下是相关研究与课题的总负责人,是论文投稿到接收发表过程中的负责人与联系人;在硕博研究生、青年学者参与的研究中,通信作者往往是其导师、课题负责人或者学科带头人等;国内的通信作者要求规范往往沿袭国外相关学术共同体与科技期刊的标准规范,在科研评价中有时等同于第一作者或重要作者,通信作者的意义与效用也多是项目评价与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7-9, 17-19]。

  在本研究开展的调研访谈与专家咨询中,部分学者表示,通信作者的标注规范是一种学术规范,主要应该由学术共同体形成,不应是规定出来的;还有专家表示,国内相关规范化要求,除正式规定外,还要多参考国外机构与科学共同体的做法与经验进行完善。后续经过对国外期刊与科学共同体的调研发现,较早对通信作者作出规定的领域多为团队合作研究较多的化学、生物医药学领域,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化学学会(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ACS)较早发布了有关化学研究的伦理准则(Ethical Guidelines to Publication of Chemical Research)[20],后续相关的重要化学期刊均隔一定年度或一段时间,以编辑部的名义发布有关化学研究的伦理规范指南,在指南的首段往往强调该期刊的规范指南经过了美国化学学会相关部门的指导修订[21];这种先由相关领域学会出台规范指南,再由领域重要期刊进一步发布指南并由学会人员修订的做法,逐渐在各个国家与各个学科领域拓展与推广开来。英国皇家化学学会(Royal Society of Chemistry)有关论文研究作者的责任与规范指南(具体名称为“Author responsibilities: Ethical guidelines and code of conduct for authors”),就在其官网目次介绍部分说明该指南是参考了美国化学学会1985年、1989年、1995年三次修订后的指南,进一步结合英国情况与化学学科发展修订而成[22]。其中,美国与英国相关化学学会对通信作者的规范比较类似,均强调了通信作者的重要性,如在论文投稿时,通信作者要明确得到所有作者的同意与授权,并对相关争议规避进行声明等;在投稿至论文发表的整个过程中,通信作者需要在期刊编辑部与作者团队间负责沟通,尽量明确各个作者的职责分工与贡献程度等内容[20,21,22]。Bhandari等[19]通过对北美291名外科与医学带头人的横断面调查来探讨作者贡献程度、作者排名顺序与通信作者之间关系的程度界定与协调优化方法,以及三者关系对作者满意度、信誉感知、研究质量等方面的影响。

  由此可见,国内外对于通信作者的规范化要求都是在不断标准化、规范化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作者规范的研究也逐渐增多。我国科技期刊中作者标注规范化的要求,从科学共同体的讨论形成,到科技期刊等平台机构的不断具体化与标准化,在官方非官方、正式非正式的规范中不断明晰,在参考国外经验基础上,迎来了学术规范化的快速发展。

  3 结果与分析

  3.1 基金项目申报中的通信作者规范化要求


  近年来,基金委进行一系列改革举措来规范成果标注,2016—2020年的年度项目指南申请须知中都涉及对于申请人与参与人的规范化要求。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0年度项目指南》“申请须知”部分的“科研诚信要求”章节为例,除了要求个人信息、研究内容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准确真实,填报时要符合学术道德、科研伦理与行为规范等,在“(二)关于研究内容”小节,提到了“申请人与主要参与人在填写论文、专利和奖励等主要研究成果时,应当严格按照申请书撰写提纲的要求,规范列出研究成果的所有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署名,准确标注,不得变更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顺序,不得隐瞒共同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信息,不得虚假标注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23]。

  自2021年开始,年度项目指南的相关部分有所变动,“申请须知”改为了“申请规定”,“科研诚信要求”章节中“(二)关于研究内容”小节,关于作者署名、标注等信息的具体要求依然与往年一致,没有改动[24]。新增的“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举措”这部分,第十一条重要改革举措为“深入推进科学基金学风建设推进计划”,从宏观与中观层面强调了要深入推进“教育、激励、规范、监督、惩戒”五方面相互支撑、有机融合、标本兼治的科学基金学风建设体系,推进“十四五”时期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6,24]。

  在有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规章制度与政策法规中,各类项目管理办法都对申请者和参与者填写与申报的信息与材料的真实性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为例,第九条要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25]在基金项目评审阶段的初筛与形式筛查中,不符合真实性与规范化要求的申请书文本,被检查出相应问题并经过进一步核实后,就会在评审的初始阶段被认定为问题文本不予资助。

  3.2 基金项目成果管理中的通信作者规范化要求

  在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并无直接对科研成果中作者署名以及通信作者要求规范化的直接相关内容,但在第七条与第九条的规定里分别强调了项目负责人与依托单位应对项目结题报告和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在第十一条中提到“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均应如实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即强调了基金信息标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26]。

  在基金委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政策法规中,与通信作者规范化要求最直接相关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3月16日由基金委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基金委委务会议最新修订通过,并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4,27]。在该办法中,第一章第三条就“科研不端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与范围,提出“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4,27]”。具体内容如表2所示。

\表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中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内容与“不当署名与不当标注”进行违规处罚的九类条目[4,27]

表2 中有关“科研不端行为”具体内容中,第(6)点指出了科研成果的署名规范问题。同样在该办法中,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列出了相关违规处罚的九类处理条目,均涉及不当署名与不当标注。
文件名称 章节目录 具体内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第三条 “科研不端行为”具体内容 (1)抄袭、剽窃、侵占;
(2)伪造、篡改;
(3)买卖、代写;
(4)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
(5)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
(6)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
(7)违反评审行为规范;
(8)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9)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不当署名与不当标注”进行违规处罚的九类条目 (1)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
(2)虚构其他署名作者的;
(3)篡改作者排序和贡献的;
(4)未做出实质性贡献而署名的;
(5)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或者单位排除在外的;
(6)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的;
(7)标注虚构的科学基金项目的;
(8)在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中标注基金项目的;
(9)其他不当署名或者不当标注的行为

  以上条目均是该办法中与不当署名、不当标注等要求规范化直接相关的内容,其他条目多是从宏观的科研诚信治理与其他方面中微观或具体的不端行为认定处理等内容进行规定。该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基金委“十四五”规划与建设的开局之年,其为相关科研诚信体系与学风作风建设做好了重要的顶层设计指引与具体实施细则。

  3.3 基金委对通信作者规范化要求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根据基金委每年不定期多次对不端行为与事件处理的通报,以及违反相关科研诚信要求的信息披露,期刊论文的作者署名问题既属于老问题,也属于新问题:“老问题”主要是署名问题,宽泛来讲一直存在,包括了通信作者标注不够规范、顺序不对或没有标注、虚假标注等内容,这其中有填报人员疏忽与不重视的原因,也有人员故意混淆作者贡献或造假的主观原因,还有国内的科技期刊、科技管理与评价机构对于通信作者的要求不够规范、不够重视的原因;“新问题”主要体现在随着科学研究合作范围的扩大、数量的增多,以科技期刊中某些学科与领域的重要期刊为代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共同第一作者与共同通信作者等现象与问题,因此论文的作者不规范标注中开始出现了没有把共同作者标注完全等多种类型的新现象与新问题。基金委也在此类新现象与新问题出现后,不断修订与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与政策法规,并且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舒安琴等[7]在对几类综合性医药类综合期刊的5期文章的抽样调查研究中,发现此类期刊普遍存在基金标注失范的现象。白雪娜等[28]也抽样调查了9种科技期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标注情况,发现了不少违规标注与涉嫌不端行为的现象与问题。还有许多学者发现基金项目的成员搭配与作者标注存在着“拉郎配”“随意挂靠与标注”以及不当署名、不当标注的现象,并制约着项目团队合作发展与科研诚信建设[29,30,31]。根据基金委相关领导以及管理科学部工作人员的公开报告,在近年基金的申请与管理中,以通信作者署名与标注不规范为代表的作者署名与标注问题,正逐渐成为许多项目申请者与在研项目团队成员在成果标注时需要引起重视的现象与问题,这也是在近年基金委的项目管理实践中发现的常被项目申请人忽视的典型问题之一。当然,此问题除了项目申请人自身的问题之外,也与国内科技期刊、科学基金资助机构、科研管理与评价机构在引导与规范方面的工作不到位有一定关系。因此,本研究通过比较分析基金委管理科学部认定的重要国内期刊对通信作者规范性的要求,来探讨如何加强学术规范与科研诚信建设,并促进国内科技期刊与基金委之间有关学术规范的良性互动。

  4 启示与对策建议

  4.1 通信作者规范化管理与期刊发展的思考


  通信作者要求的规范化是期刊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科研诚信和学风作风建设在科研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之一,应当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评估等阶段加强学术规范监督的考察环节,从而更好地保护、肯定与规范相关的学者、科学家与项目成员的学术贡献与作者排名,规避不当署名、不当标注等不端行为带来的管理问题与负面影响,维护公平公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项目团队成员的科研积极性,实现科研人员的培养与激励兼容。

  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化有利于国内期刊的国际化发展,与国际期刊规范化要求接轨。对国内重要科技期刊来说,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化是提高自身学术规范意识、加强期刊全方面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调整完善以适应科学基金的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标准的需要。国内重要科技期刊逐渐与国际顶级期刊的管理范式与学术规范接轨,有助于国内科研人员在强化自身科学探索与研究发现的同时,培养良好的在国内外进行学术研究的规范意识与合作意识,更好、更快、更多地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科技创新成效。

  国内重要科技期刊与基金委对通信作者规范化要求的水平与标准度的匹配是推动期刊规范化管理进程的必要条件。一方面,从促进科技创新和期刊发展角度,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化有助于基金资助成果顺利稳妥地在相应期刊规范发表,有助于科技期刊在学术规范发展中不断得到相应的科研管理与评价机构的认可与评估,有助于期刊影响因子的提高,有助于期刊在各类评价体系与期刊列表中重要级别的提升,有助于科技期刊整体影响力的扩大;另一方面,从规范治理体系角度,基金委等机构通过与科技期刊的互动与多方关系标准的匹配或提升,有助于科学基金资助管理机构继续提升自身治理能力,完善科研诚信体系与现代科技治理体系建设。

  4.2 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对基金委与国内科技期刊对于通信作者规范化的改善与提升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基金委与国内科技期刊应建立科研规范联动机制,加强关于通信作者标注等规范要求的信息互通和协同治理。与本研究对象直接相关的,在各高校研究机构等平台沿用或参考已久的30种管理学重要期刊名录基础上,基金委管理科学部可进一步更新与明确相关管理学重要期刊名录,与各期刊编辑部形成沟通与联动机制,包括业务交流与科学规范等内容;同理,基金委其他科学学部也可与国内外科技期刊形成某种程度的对接、匹配与联动,促进基金委这类科技管理部门与科技期刊这类学术成果发表平台形成科学规范的互动联动机制与现代化治理体系。

  其次,基金委需进一步细化通信作者标注规范等要求,以及其他方面学术规范与科研诚信建设相关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与处理办法等内容,并就科学研究新形势的发展、作者署名与形式的变化,及时分学部、学科与具体情况,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与政策法规。建立双方或多方互动、联席的合作监督机制,就科学发表、学术规范、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等内容,进行大数据、同行评议等多形式的合作,加强学术成果数据库、专家库等平台的规范与融合,增加匹配度、合作度、精准度与规范度等方面的内容,形成多层次的学术治理体系。

  然后,期刊学会等行业组织应推动制定详细的通信作者规范统一标准。针对国内部分科技期刊对于通信作者规范要求不明确,同刊期不同作者信息呈现不一致的现象与问题,相应科技期刊要进一步明确通信作者的规范要求,以及相应学术呈现与管理规范化标准与内容,同时对期刊编辑进行理念转换与标准化培训,提升期刊论文通信作者呈现的规范化与一致性。通过期刊学会加强对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化要求的宣传:一方面,提高作者学术自律意识,明确按照贡献度进行标注,有助于基金项目对成果的规范化录入与系统整理;另一方面,提升编辑对于通信作者规范的认知与管理水平,进而推动期刊行业整体的学术规范管理。

  最后,国内科技期刊应调整与加强通信作者规范化的要求与规定,按照期刊类别、学科属性等内容对接基金委、国际主流重要期刊的相关学术规范标准与范式。期刊自身须完善包括通信作者标注规范化在内的期刊管理国际化标准。例如,国际影响较大的重要科技期刊,以及国内以中国科学院主办的相关期刊为代表的重要科技期刊,基本要求在文章末尾或其他位置呈现文章作者的分工与贡献信息,以促进作者顺序、排名与贡献度的进一步明确化与规范化。诚如诸多研究与专家所言,国内对通信作者规范化要求等学术规范缺少具体或专门的规定,各平台的标准与要求也尚未统一,相关研究不多,这也导致本研究在数据收集整理、研究视角选择、研究内容串联梳理方面有所欠缺。随着国内科技期刊、科学基金资助管理机构、科研管理评价机构等部门加强国内外的交流合作与发展,并紧跟前沿科技动态与随之而来的科研规范、学术标准,提升自身的规范意识与业务水平,相关学术规范会更加标准化与匹配协调,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与相关研究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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