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标准是高度规范的部门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有其独有的科学性、严谨性和执行性。标准与一般出版物相比,对出版质量的要求更高,且需要符合特定的结构和编写规范,对编辑提出了更高层次加工要求。文章依据GB/T1.1—2020,从封面和目次、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能愿动词、附录和参考文献等方面,论述了标准稿件编辑加工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
【关键词】标准;编辑加工;常见问题;GB/T1.1
标准是高度规范的部门或行业规范性文件[1],有其独有的科学性、严谨性和执行性[2]。因此标准与一般出版物相比,对出版质量的要求更高,保证标准文件内容无差错之外,还须符合标准编写的特定规则。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是支撑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最基础的国家标准之一,是全国各行业在编写标准时应共同遵守的标准[3]。GB/T1.1被广泛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很多参与标准起草、内容审查的专家都是初次接触GB/T1.1,对格式等细节问题不敏感、掌握不熟练,导致送出版的样稿虽然内容上的错误很少,但存在诸多不合GB/T1.1规定的问题。因此,编辑人员处理标准稿件时,应重视和掌握标准的特点和编写要求,具备足够的标准化专业知识[4]。
新版GB/T1.1—2020代替GB/T1.1—2009,已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个契机下,笔者基于多年的标准稿件的编辑加工工作经验,以GB/T1.1—2020为主要规范准则,探讨标准稿件编辑加工工作中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供标准起草者和相关编辑人员参考。
1 封面和目次
1)封面常见问题。
标准封面上的信息包括国际标准分类号(ICS)、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CCS)和备案号(在封面的左上角),标准文件编号和代替标准文件编号(在封面右上方),发布时间(在封面左下方),实施时间(在封面右下方),发布机构(在封面正下方)。标准封面上的信息繁多容易出错,在编辑加工中,编辑应不厌其烦地对这些信息认真核查,以确保无误。
标准的发布机构名称和标示方法经常更新,容易因过时出错,因此要与时俱进。如早前测绘行业标准的发布机构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于机构改革,现发布机构已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又如国家标准的发布机构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变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目次常见问题。
标准的目次容易出现所放编号层次太多的问题。有时一本十几页的标准稿件,目次却排了两三页,罗列到三级甚至四级编号。较薄的标准,三级和四级编号下的内容很少很细,排在目次里除了多占篇幅,起不到目次的导读作用。应征求起草者同意后,删除意义不大的级别编号。另外,虽然“术语和定义”下有编号,但是此为条目编号,并不是章条号,所以“术语和定义”中的条目编号和术语是不应列入目次的。
当前一些标准的目次并没有按照递缩排列。目次应递缩排列这个要求GB/T1.1—2020中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但是GB/T1.1—2020和GB/T1.1—2009的目次都是递缩排列的[5,6]。且出于目次方便查阅的功能性要求,按递缩排列是更合适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要素缺失。
有的标准在编写时没有列“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要素。GB/T1.1—2020的8.6.2条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也应写明“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5]。
2)引导语任意修改。
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下面常列一段话,作为引导语。个别标准稿件中的引导语被写得“面目全非”。编辑应按照GB/T1.1—2020给出引导语的规范格式,做出修订。新版GB/T1.1—2020中的引导语在GB/T1.1—2009的基础上有所改动,标准的起草和出版中应用新版引导语。
3)年份随意标注。
对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有些标准稿件全部带上年份,有些标准稿件全部没有带年份。因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带年份,有其特定的含义,不能强制性统一带或不带。是否带年份,要根据具体表达和适用范围。凡提及具体条文位置、与年份版本密切相关的,均要带年份号,其他的则不带。
4)排序随意。
有些稿件的引用文件排序是随意的。GB/T1.1—2020的8.6.3.2条明确了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应根据排序要求做出调整,具体规则见表1[5]。
表1 文件排列顺序
排列顺序 | 文件种类 |
1 | 国家标准化文件 |
2 | 行业标准化文件 |
3 | 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化文件 |
4 | 团体标准化文件 |
5 | ISO、 ISO/IEC或IEC标准化文件 |
6 | 其他机构或组织的标准化文件 |
7 | 其他文献 |
5)文件滥列。
文件滥列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标准稿件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所列文件,其中一部分在标准中没有出现过。应将没有出现过的文件信息删除。另一种情况是列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有些只是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则这些文件应列入参考文献。
3 术语和定义
1)要素缺失。
个别的标准书稿没有“术语和定义”这一要素。GB/T1.1—2020的8.7.2条规定,纵然标准中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也应当设立这一章,在章中写明“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5]。
2)术语滥列。
常有标准书稿的术语和定义中给出的术语在整个文件中没有出现和使用过,或者只出现过一次的情况。GB/T1.1—2020的8.7.3.2条规定,术语和定义这一要素界定的术语在整个文件中至少应出现两次。那么对于没有出现过的术语,应当删除;对于只出现过一次的术语,在术语和定义中也应删除,文件后面具体出现时再根据情况给出解释。
3)来源不区分。
有的标准的术语是从其他文件中抄录或在其他文件的术语基础上修改的,则不能不写明出处、格式不规范、不写明修改过。应根据GB/T1.1—2020中8.7.3.4条的规定,按照格式要求写明出处。需要注意,GB/T1.1—2020与GB/T1.1—2009所规定的出处表示格式有改动,格式由“[GB/T20000.1—2002,定义2.3.5]”改为“[来源:GB/T20000.1—2002,2.3.5]”[5,6]。若是在已发布标准术语的基础之上修改的定义,出处表示格式改动较大,格式由“注:改写GB/20000.1—2002,定义2.10.1。”改为“[来源:GB/20000.1—2002,2.10.1,有修改]”[5,6]。
4 能愿动词
1)用词不规范。
标准是提供规则、指导的文件,应提出要求、指示、推荐、可能性等。GB/T1.1—2020的附录C作为规范性附录,对标准中的能愿动词框定了用法。稿件中能愿动词用法不规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表示要求时,稿件用的是“必须”而不是“应”,词意没错但是用词不规范;第二种情况是如表示要求时,没有用“应”却用了“宜”,词意错了。这时需要写明以上问题,退有关单位酌情修改。有些标准稿件中,长篇下来的都是陈述句,没有能愿动词。陈述句在标准中允许出现的,但是本应带有能愿动词的句子写成陈述句,标准使用者感知不到文字的语气,则不知标准所写是要求、推荐还是可选择的选项等。这时也应指出问题,退有关单位修改。
2)嵌套矛盾。
稿件列项前的引语使用了“应符合以下规定”的,各列项的主描述本应都是强约束的“应”的范围,但实际情况却不是,列项中有的是“可”“宜”,有的仅仅是给出示例;有时,列项各子项同时有很多“应”字,双层诸多“应”字显得语句烦琐而不必要。这时候,可以采用两种方案处理。第一种方案:对各列项不完全是“应”的,将“应符合以下规定”,改为“遵守以下规定”(对人)或“需要符合以下规定”(对物)。第二种方案:对各列项全部是“应”的,可保留“应符合/遵守以下规定”的引语,并在列项中各子条去掉“应”字(以及错误的“可”“宜”等字)。
3)搭配不当。
某个标准稿件中有这样一段话:“长期监测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确定符合下列规定”。“符合”用于要求“物”满足列项而有关的,与人的执行无直接关联,是对物本身的技术要求,用“应符合以下规定”,或改为其他形式的恰当陈述。“遵守”用于与暗含要求“人”做到而有关的,前面一般有“表示/制作/编绘/处理/整饰/分类/评价/质量工作/质量检验”等词,使用“遵守以下规定”。“满足”与“遵守/符合”相比而言,是中性的一个句式,对人对物均可使用。由此可见,段首的那句话可以改为“长期监测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确定遵守下列规定”或“长期监测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确定满足下列规定”。
5 附录和参考文献
1)附录常见问题。
附录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标准内容中没有提及附录,或者虽然提及了,但是附录编号并没有按照提及的顺序排。每一个附录都应在正文、前言或引言中提及,附录的编号按照提及的先后排序。遇到这类问题,编辑需要与起草者沟通修改。若附录编号调整,那么目次中的顺序也要调整。另外,如果标准只有一个附录,也应编号,不能直接写为“附录”,应编号为“附录A”。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规范性附录是正文的补充和附加条款,而资料性附录是有助于理解和使用文件的附加内容。有些标准稿件搞混了附录的属性,这时候编辑应当与起草者沟通再做修改。提及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的文字不同。根据最新的GB/T1.1—2020,提及规范性附录的措辞为“按……”“按照……”“符合……”等,可见,这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措辞文字基本一致。而提及资料性附录,一般表示为“见……”。应注意,以往“参见……”这种资料性提及的说法,在GB/T1.1—2020中被舍弃了。
2)参考文献常见问题。
标准中的参考文献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标准中资料性引用过的文件,在参考文献中没有列。根据GB/T1.1—2020的规定,参考文献应把标准中资料性引用过的所有文件列上,一些没有引用过的资料,也可以列。可以通俗地这样理解:参考文献列表中的文件,标准中可以没有出现,但是标准中出现过的资料性引用文件,参考文献列表中必须有。对于段首提到的这种问题,编辑与起草者说明问题所在,沟通后将没列的文件列入参考文献即可。很多标准稿件的参考文献排序是随意的。根据GB/T1.1—2020的要求,标准中参考文献的排序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序相同,见表1。
6 其他问题点
1)广告商标滥用。
有些标准涉及某些软件或者仪器的使用,因此出现了商标或者软件、公司名称等。标准中不宜出现商标、软件名称等,编辑应与起草者沟通后删除和修改。有些常用的办公软件,编辑加工处理时也应避免提及名称,如Word和Excel软件,提及时可用文字办公软件和表格软件代替。
2)“注”中内容的问题。
“注”在标准稿件中常出现,很多标准稿件中对“注”的用法比较随意,以至于有些“注”中是要求或指示型的内容。而标准中的“注”属于附加信息,附加信息是不应包含要求、指示型条款的,各类“注”只能是对事实进行的陈述,以有助于理解和使用标准。遇到这种情况,编辑可与起草者沟通修改。常见处理方法为删除此“注”,并将“注”中的内容作为条款内容,或者将“注”中内容做出符合规范的修改。
3)悬置段滥用。
悬置段是章标题与条之间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的段。悬置段在一般书籍中很常见,但是标准为了方便引用,不宜设悬置段。悬置段使标准稿件中常见的一个问题,一般编辑需要联系起草者沟通和处理。处理方式一般有3种:删除;将悬置段的内容并入其他条;单列一条。
4)地图的问题。
针对标准中出现的地图,编辑必须进行地图的审核工作,将不符合规定的地图修改或者删除,对审核通过的地图办理地图送审手续,获批审图号后标准才能出版。
5)单位名称不正确。
标准一般涉及多个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名称出错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位改名,但是标准中的起草单位名称写的是改前名称;还有一种是起草单位名称写法不规范,如将“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写为“重庆市测绘院”或者“重庆测绘院”,都是不准确的。起草单位名称,应采用标准发布日期之时的该机构的真实状态的名称(以公章为准)。
7 结语
本文依据GB/T1.1—2020,论述了标准稿件编辑加工中封面和目次、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能愿动词应用、附录和参考文献等方面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同时还总结了一些不容易归类却易出问题的问题点。编辑在不断积累标准加工经验和提升加工能力的同时,也应针对以往标准稿件加工中常见问题,与起草者及早妥当沟通,从源头上提高标准稿件的质量,这实际也是一种处理方法。限于笔者经验和能力有限,本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愿此文可以抛砖引玉,期待有更多从事标准出版工作的相关人员交流经验,为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献策出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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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岩,杨科杰,张杉,等.GB/T1.1—2020与GB/T1.1—2009之间的差异[J].中国塑料,2020(8):85-94.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0: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