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信息

出版单位不认可质检部门的差错认定,应该怎样申辩?一要科学合理 二要客观有据

2021-06-0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夏悦(中央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国家新闻出版署图书“质量管理”专项活动已经连续开展了11年,在强化出版质量监督检查、推动出版物质量提高、促进行业质量意识提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笔者作为长期从事质检工作的检查人员,了解到为了使检查结果更科学、更公正,检查部门通常采用“三审三核一反馈”的检查程序。其中,“一反馈”环节是出版单位(部门)与检查部门对质检差错进行沟通的重要环节,也是出版单位(部门)参与检查流程的唯一环节,申辩理由是否充分将直接影响图书的检查结果。那么哪些申辩难以被认可?怎样申辩可能会被认可?本文将通过下列案例予以解答。

  难以被认可的申辩案例

  检查中发现,虽然多数申辩意见准备得比较认真,但是仍有些意见写得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理由牵强、依据不靠谱、表述不够友好。

  (一)申辩理由有悖于“工匠精神”——编校工作不严谨,缺少出版情怀

  案例一:“秋夜里,天高云淡,先生为他研墨铺纸”,纸张最早出现于汉朝,书中所述的事件发生在汉朝以前,所以“铺纸”应改为“备简”,计为知识性差错。

  申辩:因为本书为中小学生阅读书籍,重在让学生理解文意,考虑到学生对事物的认知水平,有些词语没有严格按照产生的时代区分,目的是为了通俗易懂,便于中小学生理解。而且竹简现在已经不存在了。

  质检:正因为是给学生看的书,才应该更严谨,所以不认可申辩意见。

  (二)申辩理由不合理——基础知识薄弱,业务能力不精

  案例二:“他进了一柱香”,其中“柱”应改为“炷”。

  申辩:“一炷香”是古代的时间单位,表达香燃烧的时间和过程,见《辞海》2522页。现在寺庙出售的香都很粗大,如柱状物,此处用进香一柱,不能计错。

  质检:《辞海:第六版缩印本》2522页,“炷”,量词,“用于点着的线香”;而“柱”字没有量词解释。所以原句中“一柱香”是错,应改为“一炷香”,不认可申辩意见。

  (三)申辩理由缺少依据——计错标准掌握得不全面、不透彻

  案例三:“她说:‘刚开始……’”,句中应删去“她说”和冒号、单引号,为逻辑性错误,计2分。

  申辩:“他说”多字扣1;标点符号错扣0.2。

  质检:根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多2—5个字,计2个差错。“她说”多2个字应该计2分,如果按照申辩意见,此处应该计2.2分。申辩理由缺少依据,所以未能认可申辩意见。另外,申辩意见中“他”应改为“她”。

  (四)申辩理由牵强附会——是非观念模糊,责任意识不强

  案例四:“语未己”“困无己”两处“己”应改为“已”。

  申辩:此字不错。由于本书原文部分采用汉仪昌黎体排版,此种字体笔画较细,文中“已”字竖弯钩稍稍出头,只是不明显。

  质检:经与原书核对,确实是“己”字,并且通过查找前后文,找到同字体的“已”字,竖弯钩出头很明显,显然此两处原文是“己”不是“已”,申辩无效。

  (五)申辩理由无理无据——质量意识淡薄,轻视质量文化建设

  案例五:“《中国通史简编》……人民文学出版社”,其中“人民文学出版社”应改为“人民出版社”,计2分。

  申辩:这里检查者指出的是对的,应该改正,然而注释中这样小的疏忽就计错2,是否过于严苛?若正确答案是商务印书馆,是否应该计错5?

  质检:此处是知识性差错,所以计2分。申辩理由既无依据,又无说服力,属于无效申辩。

  以上是不规范申辩的典型案例,此类意见在实际检查工作中难以被认可。

  易被认可的申辩案例

  出版单位(部门)应该怎样填写申辩意见呢?笔者认为:第一,申辩态度要端正。申辩意见应以理服人,并且不要含有别字。第二,申辩理由要精准。申辩不需要长篇大论,先要弄清质检计错的原因,再提出准确的申辩意见。第三,申辩要有依据。可以依据权威工具书,也可以依据经典文献、权威媒体,总之,申辩理由要充分,要有说服力。

  案例六:“老子说,‘治大国如烹小鲜’”,引用部分“如烹小鲜”应改为“若烹小鲜”,计1分。

  申辩:申诉理由一,也有此用法,参考例证见下。①《习近平用典(第一辑)》(人民日报出版社)第285页“解读”部分开篇为“‘治大国如烹小鲜’来自《老子》,是习近平同志多次引用的另一句话”。②人民网《治大国如烹小鲜——了解国情,科学施政》(《平易近人——习近平的语言力量》·诗文引用篇)一文中提到:“‘治大国如烹小鲜’语出老子《道德经》第六十章……”申诉理由二,此处应去掉双引号,不是直接引用老子《道德经》,而是使用习总书记的用典说法。扣0.1分。

  质检:此申辩意见有理有据,是合理申辩。因为《道德经》原文确实是“如烹小鲜”,所以认可申辩意见②,此处可算作标点符号差错,计0.1分。

  案例七:“等1991.7平方米”应改为“等于991.7平方米”,丢字并且数据错误,合计2分。

  申辩:“等于”的“于”字误排成数字“1”,建议计1处。

  质检:认可申辩意见,此处可算作别字,计1分。

  被部分认可的申辩案例

  除了认可与不认可,还有些申辩虽然不准确,但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此种情况,质检人员可能会吸纳部分意见。

  案例八:“夜晚,在小河边、树阴下,银光闪闪的萤火虫飞来飞去”,夜晚是无“树阴”的,所以此处为知识性错误,计2分。

  申辩:夜晚的月光或星光下也是有树阴的。

  质检: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解释,“树阴”是“树木枝叶在日光下所形成的阴影”,文中描写的不是白天而是夜晚,申辩理由不准确。但是考虑到树木在月光下确实有影子,可将“树阴”作为“树影”的别字计错,计分降为1分。

  案例九:图中“火车928次”,应该改为“火车G28次”,计1分。

  申辩:该处为小写拼音字母ɡ,此处出现于思维导图中,是一种手写体的示例。

  质检:经过辨认,图中并非小写字母ɡ,而是数字9,此处是错。但是考虑到“ɡ”与“9”的确相似,此处可按“数字与字母混用”计错,计分降为0.5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出版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申辩工作,不仅要熟知检查的依据,更要具有查阅资料的能力,总之,申辩意见应科学、客观,才能达到最佳的申辩效果。

  质检者与出版者不是对立的矛盾体,而是图书出版质量保障环节上分工不同的主体,在希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这一根本目标上,质检者与出版者是一致的。无论初审、复审或三审,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认知局限,而“申辩”是打破这种局限的重要手段,只有经过了出版单位(部门)的质疑,检查结果才更公正、更权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