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干卿翻译的《爱的教育》。
2021年2月底,年至八旬的意大利语翻译家王干卿等来了一个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定,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未经权利人授权,出版发行了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爱的教育》,亦未为王干卿署名,侵犯了王干卿对涉案权利图书《爱的教育》一书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法院判定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赔偿王干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就其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发表声明,向王干卿赔礼道歉。
呕心沥血的译作屡次被侵权
这不是王干卿第一次为《爱的教育》维权。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这样的维权经历进行了几十次。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王干卿直言:“我之所以不断维权,就是希望更多出版单位能够引以为戒。”
世界儿童文学名著《爱的教育》由意大利作家埃·德·阿米契斯所著,迄今已在世界各地再版或翻译数百版次,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各国青少年必读系列丛书”。王干卿是第一位将该书从意大利文直接翻译成中文的译者。1998年5月,王干卿翻译的《爱的教育》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随着《爱的教育》一书在国内畅销,王干卿也开始了他的维权之路。
2019年1月,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爱的教育》(ISBN978-7-5349-6279-0)一书,该书署名为“〔意〕亚米契斯著”,由“青少年成长必读经典书系”编委会主编,版次为2013年10月第1版,2019年1月第5次印刷,字数244千字,定价29.5元。这本书就是本案中王干卿主张侵权的图书。
在一次偶然逛书店时,王干卿发现了这本图书。涉案书中阅读导航及全书共计97篇文章与其授权的图书中前言及对应文章内容基本一致,但缺少了《客船失事(每月故事)》《口试》《告别》3篇文章。王干卿从缘为书来公司处购买了涉案被控侵权图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均不服判决再上诉
案件审理中,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具图书出版合同及附件、图书出版合同补充协议、中图文轩公司企业信息报告打印件、律师函、EMS邮寄退信、速递物流查询截图打印件,欲证明其没有侵权的故意,对侵权不知情且主观过错程度较低,还通过向中图文轩公司发送律师函的方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对王干卿的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案中,根据1998年5月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爱的教育》一书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干卿为《爱的教育》一书的翻译者,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书中的内容。
法院通过将权利图书与涉案被控侵权图书进行比对发现,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爱的教育》一书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权利图书中前言及97篇文章,共计19万字内容,且未为王干卿署名,侵犯了王干卿对《爱的教育》一书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图书的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中,阅读导航及全书共计97篇文章均为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权利图书内容,字数达19万字,抄袭情况明显且占比较大,且未为王干卿署名。涉案《爱的教育》一书为翻译作品,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者,在出版涉案被控侵权图书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对涉案翻译作品的稿件来源、授权情况等进行过审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王干卿对《爱的教育》一书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具的图书出版合同及附件、图书出版合同补充协议无法证明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稿件具有合法来源或具有合法授权,对于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关于其对侵权不知情且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的相关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金额,由于王干卿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图书的独创性程度、出版时间、抄袭的具体题材、内容、所占比例、侵权持续时间、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由此,一审法院判定,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爱的教育》(ISBN978-7-5349-6279-0)一书;赔偿王干卿经济损失10万元;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就其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发表声明,向王干卿赔礼道歉;缘为书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爱的教育》一书。
王干卿与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定侵权行为成立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未经权利人授权,出版发行了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爱的教育》,亦未为王干卿署名,侵犯了王干卿对涉案权利图书《爱的教育》一书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署名权属于人身权,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应当承担向王干卿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与持续时间,应当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发表声明向王干卿赔礼道歉的方式并无不当。
对于王干卿及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均不认可一审判决赔偿金额的事宜,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二者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王干卿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能够确定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的违法所得,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图书的独创性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由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