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杨春磊、李刚:长江大学
【摘 要】网络版权的有效保护对数字产业的发展壮大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以“洗稿”侵权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版权人的原创动力造成了巨大损害。为了有效解决以往确权难、取证难、维权难的尴尬局面,科技界与法律界共同尝试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防篡改、可追溯、透明可信等优势特性提高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效能。通过依据区块链技术原理设计反“洗稿”应用场景,并掌握司法机关对区块链存证的认定标准,有助于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区块链+司法”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区块链;洗稿;网络版权;电子证据;技术应用;司法认定
截至2019年,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已达9584.2亿元,同比增长29.1%。[1]其中,数字阅读与网络视频两大细分领域的牵引作用十分突出,而这两个领域也成为“洗稿”侵权的重灾区。在注意力经济模式下,由于技术赋能的便捷创作环境,数字出版门槛降低,相应地,盗版侵权行为也更容易得逞。因此,连续三年的“剑网”专项行动都将网络盗版列为重点治理对象。但是,传统治理手段囿于技术迭代和经济转型导致的滞后性,尚难以解决网络版权保护的需求痛点。而依靠虚拟加密货币获得市场青睐的区块链技术则为电子数据的公信力和证明力带来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确认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举证环节的证明效力,有助于更高效地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高维权的成功率。这标志着数字科技与司法技术的融合与创新,打开了包括数字存证和版权保护在内的网络治理的广阔应用场景。本文尝试分析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及原因,梳理区块链技术在反“洗稿”场景中的应用方式、优势与标准,对比区块链存证在司法认定中的限制与差异,从而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一、“洗稿”侵权凸显网络版权保护困境
随着互联网用户对优质内容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创作者之间以及平台之间为了筑牢用户黏性所展开的竞争日趋激烈,而“洗稿”侵权这类机会主义的恶性竞争方式给网络版权(包含相关衍生权利)的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洗稿”行为的实质是通过对原创作品核心创意的剽窃以及对原创内容的删改和拼凑来达到“复制式创作的效果”。[2]《2019企鹅号版权保护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明,腾讯公司旗下内容开放平台“企鹅号”通过监测系统发现内容创作者平均每日发起3万次维权申请,平台原创作品一年全网被侵权次数达1600万次,其中成功下架侵权作品800万次,维权成功率仅有50%。[3]
(一)网络版权确权难
我国现行版权登记制度需要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至少历时一个月经过审查决定、发证送达等程序方能取得权利证书。而互联网内容创作具有瞬时性和碎片化的特点,无法或不值得采取传统纸质作品通过版权登记机关审核发证的繁琐确权流程。从国家版权局的统计数据可知,2019年登记的近419万件作品中,美术与摄影作品占比超过85%,[4]远远满足不了网络平台众多图文、短视频等新媒体作品的确权需求。而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用户实名认证难以完全覆盖,所以,通过内容发布者用户名、账号等信息判断网络作品归属的方式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之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跳跃性,导致作品能在短时间内实现裂变式分发,这样经过层层传播后的作品归属就更加难以确定原始作者。[5]此外,由于不同内容发布平台对原创作品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且依据各自开发的软件予以固证,未形成全网信息共享的、可信的作品版权登记查询系统和查重系统,有意或无意地给网络盗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网络版权取证难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版权人主张侵权人实施了侵害其版权的行为,必须自行提供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证据,才有可能得到审判机关对其诉求的支持。然而,不同于传统物证、书证等证据便于搜集、不易篡改、真伪鉴定手段成熟的特性,网络信息产生的电子数据难以确定其发布源头,特别是经过“洗稿”加工的图文和短视频,侵权监测难度较大,对平台的信息采集技术和智能处理技术要求很高,并需要辅之以人工鉴别的投入。《报告》显示:企鹅号上被侵权最多的图文内容属于资讯类,被侵权最多的视频内容属于社会类。这两类作品时效性强,阅读面广,流量收益可观,侵权损失大,因而对取证效率的要求更高。虽然权利人可以对侵权内容采取网页截图、下载相关数据等方式保存证据,但是法官在确定侵权事实时还需要确认该证据与疑似侵权者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这就要求权利人继续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实践中,如果侵权者将自己计算机系统和存储介质中的原始数据删除或修改,则与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出现矛盾,导致难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官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裁判,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权利人就会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三)网络版权维权难
2012年以来,随着先后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规定,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佐证。然而,在以往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条件下,在存证环节,电子数据单方存证可能造成数据不完整、不真实。在取证环节,为了确保所取得的证据为原件而不是复制件,就要求原件与设备载体不可分离,增加了取证难度。在示证环节,像电子签名信息和时间信息这类的电子数据无法通过纸质方式展示和固定,而网页原件的截图、录像的打印件也是复制件,当事人单方提交打印件的过程中仍存在篡改数据的空间[6],且不易留下改动痕迹。上述弊端所揭示的技术的不确定性和滥用的可能,导致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的设定过于繁琐,也导致法官在裁量时对电子数据采信度偏低。此外,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具备刑事诉讼中公诉方的法定公信力和原件扩大解释的便利,法院对不同性质案件中不同身份诉讼主体提交的电子数据实际上适用了不同的采信标准。[7]
为了增强电子数据对证明侵权事实的支撑作用,权利人不得不采用有效但程序复杂、成本较高的证明方式——电子数据公证。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公证包括: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由公证员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公证员应当按照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网址、下载、打印(或刻录)等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和所使用操作软件名称、版本;公证员审核下载内容与网页内容是否相符;保全过程全程录像;制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与方式。繁琐的公证流程、昂贵的保全费用和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较高要求往往令权利人望而却步。中国版权协会下属的12426监测中心2019年接受国家版权局、版权所有人及平台方等委托共发现1803万条疑似侵权链接,但最终申请公证处进行电子取证的微乎其微,仅12336件。[8]综上可知,侵权者违法成本极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且追责程序复杂,因而道德谴责多、法律行动少。[9]
二、区块链技术在反“洗稿”场景中的应用
面对版权保护困境,研发领先技术,实现去中心化版权保护、降低取证难度、提高维权效率是数字行业创新发展的必然方向。不少高科技企业尝试将数字行业与区块链结合,通过构建区块链平台的方式来组建网络版权与存证系统,为权利人管理数字资产提供便利。就技术特性而言,区块链是一个完全分布式的点对点账本系统,其利用一个特殊算法实现对区块内信息生成顺序的协调,并使用加密技术对区块数据进行连接,从而确保了系统的完备性。[10]这里所说的账本,其作用与日常生活中的账本基本一致,是按照时间顺序将区块依次连接、形成链式结构、记录流水等交易信息。用来记录作者身份,作品产生时间,版权授权、许可、转让的时间、范围、对象、金额等信息。鉴于虚拟加密货币运行10年来总市值已超过5万亿美元,尚未出现伪造案例,因而区块链技术在反“洗稿”场景中具体应用的安全性,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从经济层面而言都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一)区块链技术反“洗稿”应用方式
区块链平台从网络版权确权、监测和存取证三个方面建构版权保护的新模式,对作品上传、审查认证、侵权跟踪、证据固定等流转节点的全过程进行忠实记录。企鹅号的“一键维权”界面即采用了此种应用方式。
1.确权存证环节
平台对原创作品进行即时版权确权并完成证据保全。其原理是通过哈希运算得出的数字指纹(即唯一的哈希值)上链存证,并根据用户需求生成证书供用户保留,也可在用户需要的时候出具纸质书面证明。如果用户需要对存证的内容进行验证,还可以提供数字指纹比对查询服务。通过版权存证,区块链系统将存证主体、内容、时间和过程等信息生成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存储上链形成证据,用以证明何人在何时完成了一件何种类型与内容的作品。
2.监测追踪环节
平台为保护原创作品提供全天候版权监测服务。根据作品的内容特点生成数字DNA,并将其在区块链上加以登记。然后,设计自动化爬虫(Python)程序对全网进行不间断搜索监测,将监测到的内容与作品数字DNA进行比对,如果相似度达到阈值则自动进行侵权预取证操作。最后,对已进行侵权预取证的内容,通过持续追踪和进一步分析匹配,待确认属于“洗稿”侵权后自动完成在线取证,并主动提醒用户关注维权进展。此外,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侵权主体、被侵权内容、成功维权主体等信息做出全面统计。
3.取证维权环节
平台发现侵权行为时,迅速调用版权服务中的取证接口,对侵权网站进行页面抓取,并将取证结果保存在区块链系统中。然后,对侵权URL地址进行域名解析,将对应的“洗稿”行为固化为证据予以保存,该数据永久存储且不可篡改,从而具备证明效力。最后,对于已进行固证操作的“洗稿”内容,平台会督促侵权者对其采取相应处置;对于通知后拒不删除“洗稿”内容的网站,通过行政投诉请求监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交证明材料进行诉讼维权。
(二)区块链技术反“洗稿”应用优势
时间戳标明了数据生成的时间,用户的私钥对数据的签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区块链存证难篡改、可追溯、过程透明等特点便于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和认定。[11]特别适合缓解“洗稿”侵权这类小额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压力。
1.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储中的优势
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有助于规范数据存证格式,保障数据存储安全,确保数据每次流转均可溯源。在电子证据生成时便可将关键要素信息锁定,借助区块链分布式、去中心化、防篡改的技术优势,可以保证在未来任何时间检验电子证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
2.区块链在电子数据提取中的优势
区块链存证系统里的数据均经由参与节点确认而达成共识,并且独立存储、互为备份,解决了电子数据脆弱性与易变性的难题。运行在存证系统中的数据都能通过简便的技术手段认定为原件。可信的数据时间戳、公开透明的数据来源和流转过程记录等信息均可用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3.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出示中的优势
现有的电子数据出示方式仍主要采取传统书证形式,即将电子数据快照进行纸质打印。由于纸本表现力的局限,且某些数据难以通过打印显示,导致电子数据的灵活性丧失,证明的丰富程度随之下降。而基于区块链存证系统的电子数据出示则可通过专门的区块链浏览器进行线上示证,从而保持电子证据的灵活性和丰富度得以全面呈现,并能降低示证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区块链技术反“洗稿”应用标准
过去数字产业的发展属于信息孤岛模式,各内容平台独自维护一份账本,其拥有者可以随意编造或删改,这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极为不利。而区块链技术实现了账本的共建共管,可以有效防止更改、抵赖等投机行为。技术手段可以直接阻止较明显的侵权行为,但对于“洗稿”手段隐蔽或对违法成本不以为然的侵权者仍需选择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分析已有判例可以发现,法官对于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效力并非照单全收地予以采信,而是遵循相应的认定标准与要求。
1.区块链存证平台资质的合法性与独立性
法官在判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时,考察的重点是平台的资质与背景。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规定,法官为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需要先调查存证、认证平台是否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七、十八条等法律规范具备了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定条件,包括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并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国务院信息产业和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等。此外,为了防止当事人由于与存证平台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法官通常不会直接采信当事人创办或投资的存证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而是要求电子数据来源于第三方存证。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台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试行)》就持此种态度。法官通过调查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股权关系、实际控制人、业务往来和债权债务等事项,排除其与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从而确保第三方存证平台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2.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首先,法官审查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否是采用行业内较权威、普及率较高的成熟技术从疑似侵权网页下载或抓取的截图、源代码、调用日志等信息;其次,考察第三方存证平台是不是以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功能和共识算法为基础的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其取证过程应当是以事先编制的程序软件对电子数据实施固化和存储,不存在人为干预的可能性。最后,法官还需检查第三方存证平台将所取得的电子数据制成压缩文件并计算出哈希值后上传至区块链中是否能保证所有数据内容未被修改。在庭审示证环节,通过现场从区块链中检索之前固证时得出的哈希值,查看到该条交易哈希存储的内容及生成的时间。再将从存证平台下载的电子数据压缩文件进行哈希运算,经比对,此次得出的哈希值与区块链中存储的哈希值一致,即可确认涉案电子证据从上链至举证一直保存完整。
三、区块链存证在司法认定中的限制
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程度和证明效力息息相关。而目前,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职业法律人,对区块链存证的准确性和证明力仍半信半疑,因为人们更习惯于相信繁琐的取证程序与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成正比,从而影响了该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笔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后,找到企鹅号发起的5件典型维权诉讼,对应的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19541-19545号)。通过分析该判决书并结合杭州互联网法院国内首例“区块链存证案”(〔2018〕浙0192民初81号),可以比较出在传统法院与互联网法院的不同审判环境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不同地位与作用,进而掌握区块链存证司法认定的现状与局限。
(一)区块链存证在传统法院审判中缺乏适用条件
由于《规定》将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创新尝试限定在国内仅有的3家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内。因此,尽管互联网企业开发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在客观效果上能实现确权、固证等功能,但受制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传统法院在司法认定上回避对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做出判断,而是延续了认可公证书对电子证据进行补强的一贯做法。例如,“企鹅号维权案”的管辖法院为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所以与“区块链存证案”等案件的判决书不同,前者的判决书在法律逻辑和法理分析上仍是传统民事侵权案件的表述模式,在判词中通篇不涉及区块链存证技术原理和操作步骤的阐述,更未提及原告企业开发的“一键维权”区块链系统的有效性,而是通过直接认可公证机关对电子证据背书的权威性来认定相关网页截图的证明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进行举证。所以,法院仅需对公证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判定被告承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这反映出传统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自身欠缺辨别电子证据可信度的技术能力局限下,对国家公证的高度依赖性。[12]此外,法院基于对处于技术和市场劣势的其他主体利益平衡的考虑,倾向于要求当事人将电子证据的载体形式转化为书证、证言、视听资料等传统证据形式,再予以质证、审查和采信,而这是对包括区块链存证在内的所有电子证据法定形态的虚置和司法效力的削弱。
(二)区块链存证在互联网法院审判中缺少具体指引
《规定》区别对待了区块链证据与其他形式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意在强调区块链存证的普遍可接受性,同时赋予了互联网法院确认区块链证据效力的权力。但是由于配套规范和实施细则的空白,互联网法院的先试先行依然十分谨慎,区块链存证对电子证据认定效率的提升作用发挥受限。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态度就是“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13]而现行证据规则是围绕实物证据的出示场景予以设计和运行的,其所要求的原件在电子存储介质背景下如何界定的问题以及使用区块链浏览器显示所存储数据的示证方式等问题,暂无明确规范依据可循。于是,习惯性地通过资质审查和技术鉴定等方式检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增强裁判公信力。
在国内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中,其案由、案情与“企鹅号维权案”高度相似,都属于网络内容平台侵害其他同类经营者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杭州互联网法院梳理了原告使用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被告的侵权网页予以取证并上传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过程。但是,并未直接确认该证据的效力,而是另外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存证原理、存证内容和存证方式进行校验,证明所储存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后,法院当庭再次重复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步骤,对所保存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核实,从而肯定了各项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和传递的可靠性及相互印证作用,进而采信了依据区块链技术取得的证据,判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这种通过增设鉴定、验证环节的证据调查方式,实际上沿袭了以时间成本和司法成本换取证明效力的传统审判思维,属于求稳的诉讼策略而非必要程序,也未能将法官从事实判断中解放出来而专注于法律判断,与创新审判方式、加快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设计尚存在一定的距离。
四、区块链存证司法认定的完善与推广
新修订的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纳入证据规则的初衷是为了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互联网经济普及对提高法治领域定纷止争效率的需要。但是,传统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弱化了电子数据证据的便捷性与权威性,导致现实中不得不通过人工公证或鉴定给一项自动化的存证方式附加证明力背书。这既给人一种“马车拉汽车”的违和感,也违背了电子数据高效举证的初衷。因此,创作主体、市场主体和治理主体均希望将安全可信的技术措施加以改进来解决目前电子证据证明乏力的尴尬局面,并通过试点法院经验推广,成为司法制度中新的基本规则。而互联网法院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审、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线上完成的优异司法效能彰显了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在区块链存证获得法律认可的良好开局基础上,总结司法经验、优化技术性能、提高立法定位、完善适用规则、实现全面覆盖是推进司法领域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途径。
(一)区块链存证业务开展的规范化升级
电子数据存证公信力的权威背书不应在举证时才寻求,而应在存证业务运营过程中建立并保持。这就要求对区块链存证的合法经营、数据安全和架构搭建等核心环节出台行业规范,指导存证业务以合法依规、安全稳定且监督健全的方式开展。
1.存证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当前区块链存证业务的运营主体从业资格和存证资质没有统一的行政许可规定,导致存证主体所持许可证书各不相同,涉及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机关和质检单位,不能有效规范存证活动的合法性与可靠性。有必要对存证主体资格和资质设定统一的经营条件与技术标准,并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
2.区块链存证的操作必须能够保证系统与数据的安全
区块链存证行业规范应要求存证系统的运行环境能够全天候稳定工作,并具有冗余备份和横向扩展的能力;系统软件能够主动识别安全威胁与程序漏洞,在遭受攻击后能依据共识算法恢复主要功能、维持系统稳定;数据传输能够加密保护,防止隐私泄露,保留访问痕迹,并建有智能化监控审计体系,全方位监控数据的存储与流向。
3.区块链存证系统必须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开放网络架构
技术再先进、再安全的存证系统也不能是一个自我循环的封闭结构。从防止算力勾结、数据造假的安全角度和增强证据效力的业务角度,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系统节点组成联盟链,实现信息互通,通过统一的证据规则和操作标准进行审查,有助于链接传递各节点在不同案件中的身份职能和证据要素。
(二)区块链存证司法应用的系统化建构
只有司法实践才是区块链存证有效性最权威的注脚。因此,通过电子证据认定标准的明晰和审判适用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快实现该技术的推广普及,实现司法活动的区块链化,从而化繁为简、重构证据规则,将裁判者和争议各方从复杂的事实判断中解放出来,提高争议解决效率。[14]
1.明确电子证据司法认定的操作细则和标准
为顺应信息社会环境中证据形式数字化的趋势,必须先完善电子证据的认定规范,专门针对其虚拟特征制定特别规则,将电子数据从传统证据中单列出来,对其概念、范畴、存储、提取、出示、质询等主要内容逐一表述,确立电子数据从取证、举证到质证全流程在线操作的法定技术标准,从而消除实物证据规则不加区分地运用对电子证据的排斥与弱化。
2.提高区块链司法存证的效力层级和立法定位
将互联网法院试点成熟的区块链存证的实体与程序规范加以总结升华,从内部试行办法上升为全国适用的司法解释,进而通过法律修改进入诉讼法和其他程序法,使区块链存证从民事领域拓展至所有法治领域,从制度层面认可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让该类证据获得与公证证据等同的“自我鉴真”的自证明效果。[15]
3.建立全国性的区块链存证平台联网系统
全国3000多家各级法院应根据“智慧法院”建设目标陆续上线电子证据平台,适应网上审判模式的司法改革趋势。法院系统的电子证据平台不仅要实现数据与功能的联通共享,还应能支持对接各类具备资质的政务性、经营性、公益性存证平台和鉴定机构,形成全覆盖的区块链联盟,使争议事实客观呈现,尽量减少主观判断,推动智能诉讼服务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4.培养具备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鉴于区块链与司法存证的融合工作对参与人员技术能力和法律水平的兼备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有必要在法学教育与职业培训中增加信息技术运用原理、方式和效果的内容,探讨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问题以及法治发展进程中的技术革命问题,特别是要训练、掌握电子数据提取与保全的法律方法,提高法律人才的算法运用和软件编程水平,使职业法律人的法律服务能力适应区块链时代证据法的变革。[16]
五、结论与展望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各种制度与规则都在致力于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但网络虚拟社会的出现反而加剧了信任危机。区块链通过技术革新满足了互不信任的多个参与者建立分布式信任的需要,达成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多方协同,有助于解决阻碍数字经济发展的信任问题。在网络环境中,原创作品的凭证和维权依据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价值,安全可信、简洁便宜的版权保护方式能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变现。在反“洗稿”场景中,区块链技术的诸多优势正好匹配网络版权市场的需求。该技术既证明了案情的真实性,也证明了自身的可靠性。
“区块链+司法”的网络版权保护尝试预示了该技术的广阔应用场景和前景。但是,由于法律领域固有的权威性、强制性等刚性要求,法治与新技术、新事物的匹配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充分评估其安全性和可行性之前不得不保持审慎与滞后。因此,区块链存证的司法应用仍面临不少挑战。为此,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区块链潜在安全漏洞出现可能性及预防措施的研究应用,尽早确立区块链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使该技术在更多的领域普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让权利主体、经营主体和治理主体体验该技术的公信力与稳定性。同时,还需遵循电子证据的客观规律,构建更完善的规则体系,使区块链电子证据合法合规地在各级司法机关运用,实现电子证据在权利保护中应有的便捷功能和便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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