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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透明性导向的科研诚信治理进路

2021-05-17 来源:《出版与印刷》
  【作 者】侯兴宇:中国科学院大学机构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文章探讨我国科研诚信治理中的透明性,提出基于透明性导向的科研诚信治理进路。通过分析科研诚信治理的透明性内涵,指出我国科研诚信治理中存在透明性不足问题及其成因,并进一步提出了基于教育透明、规制透明、案例透明和多方协同的科研诚信治理进路。具体包括开展系统化、专业化、常态化的科研诚信教育,推动科研诚信规制的公开、培训和普及,实现科研不端案件的精研、共享和传播,促进资助方、政策制定者、学术共同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科研诚信;科研诚信治理;透明性;科研诚信教育;科研不端案件

  当前国内科研诚信治理中对透明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2021年1月21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对有关科研诚信案件的通报[1],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和网上争论。《中国科学报》随后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大家谈”专栏,持续推动相关话题讨论并引发社会各界深入思考。这两起相关事件将科研诚信治理的透明性呈现在公众面前。本文通过梳理科研诚信透明性的内涵及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基于透明性导向的科研诚信治理进路。

  一、 科研诚信中的透明性

  透明性是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2013)发布的《科研诚信蒙特利尔声明》提出,透明是合作管理中的职责之一,应尽可能保持开放态度,透明诚实地开展合作研究及成果传播,并且公开说明研究资金来源。[2]近年来,透明性更成为科研诚信治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外研究者对其内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科研诚信的透明性内涵,最初仅涉及学术期刊出版领域,并已形成诸多共识,后逐渐延伸至科研过程、合作研究、开放获取和利益冲突等环节,扩大了透明性的适用范围和实现途径。如沃纳-费尔迈耶(Gabriele Werner-Felmayer)于2010年提出在资助、出版、教育、监管和研究文化中重新思考透明性的作用;克雷瑟(Alision Kretser)等于2019年提出通过开放科学标准和出版透明等鼓励负责任的研究;莫荷(David Moher)等于2020年提出透明性意味着研究人员应在研究过程、成果发布和数据共享等关键环节保持透明。[3]此外,由于发现同行评议本身也可能存在不透明的情形,维歇特斯(Jelte M.Wicherts)等于2012年还提出要对同行评议系统进行再评议以获得最大化的透明性[4]。由此可见,透明性已发展为科研诚信治理的基础性概念之一。

  上述观点或共识,为我国推进以透明性为导向的科研诚信协同治理提供了宝贵借鉴。2017年科技部对“107篇论文撤稿”事件的处理[5],显示仅从科学共同体角度惩治科研不端行为,在我国科研诚信治理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透明性的内涵,以适应当前科研诚信治理的需要。结合学者探索和治理实践,本文将我国科研诚信治理透明性的内涵概括为形成共识、知情同意、合乎规范和协同治理四个方面,即在规范和规制领域通过教育透明以形成共识为要领,在调查和处理环节通过规制透明以知情同意为基础,在科研活动中通过案例透明以合乎规范为标准,最终通过加强良性互动并寻求协同治理,以获取资助者、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理解,解决科研诚信治理中的透明性问题。

  二、 科研诚信治理应重视透明性

  1. 对透明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我国科研诚信治理已进入新阶段,透明性成为当前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缺乏透明性会导致科研活动失去资助机构和公众的信任,影响负责任科研行为的开展,导致科研诚信治理成效不彰、导向不明,如不加以纠正将阻碍科技进步,延宕我国科技自立自强。

  目前,我国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中,常常会有不透明的情形。例如科技部仅集中公开通报学术调查结果,而未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导致相关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无法对有关科研不端行为人进行联合惩戒,致使国际同行质疑国内科研诚信治理成效和科研氛围[6]。此外,相关机构对程序公正认知不足,经常会在缺乏充分行政调查的情况下召开专家调查组评议,导致学术调查结论与事实产生偏离。又因为决策机制不透明,有些机构会对学术调查的结论进行修改,甚至不采纳学术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导致以行政处理措施替代学术处理措施。甚至发生因为未尽告知义务或送达程序滞后,导致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进而引发司法诉讼。[7]

  2. 透明性不足的成因分析

  参与科研诚信治理的责任主体在透明性问题上具有惰性,主要体现于国内学术监督体系以科研机构和高校为主导的设计思路,因此难免受到“自己监督自己”的多重质疑。由于我国科技立法相对滞后[8],当前基于行政规制主导的科研诚信治理,还须克服部门林立、“九龙治水”的历史和现状,形成相对统一的治理体系。再加上国家层面支持科研开发的虹吸效应和企业自主研发的短期行为,以及科研机构和高校等责任主体的评价导向和科研人员目标之间的矛盾,都使得我国科研诚信治理不同于西方国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国在推进科研诚信治理透明性的进程中,在借鉴、吸收国外同行经验的同时,也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做法。

  三、 推进科研诚信透明治理的主要进路

  1. 教育透明:开展系统化、专业化、常态化的科研诚信教育


  针对我国科研诚信治理,学者唐莉[9]撰文提出“有条件不追诉、制度化建设、激励、教育、研究”五条路径的方案,将教育作为科研诚信治理内容之一。袁军鹏[10]提出“建规则体系、完善调查机制、加大惩戒力度、教育”四种路径,教育也是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一环。学界普遍认识到加强教育对推进科研诚信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何进行教育、开展何种教育则未形成更多共识。笔者认为,科研诚信教育可从系统化、专业化、常态化三方面予以推动。

  (1)推动系统化的科研诚信教育

  从系统化入手设计科研诚信教育内容,可增强教育的针对性。首先是学术规范教育,应结合不同学科,与学科教育相结合;其次是学术监督规范教育,应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第三是科学史知识教育,应结合科学发展的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经验和教训,倡导科学精神,避免研究中的无知失误。高校应开设专门的科研诚信教育课程,供高年级本科生或刚入学的研究生进行学习。[11]

  (2)推动专业化的科研诚信教育

  西方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起[12],我国则从20世纪末开始,科研不端行为频频发生。因此,科研诚信治理具有阶段性特征。不仅应从学术规则的历史性、学术监督的规范性,还应从专业性的角度,对所有科研人员和研究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各类学术期刊和出版机构具有传播学术规范的责任和优势,应积极组织各种培训、讨论等,开展科研诚信的专业化教育。

  (3)推动常态化的科研诚信教育

  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例,相关学术监督机构已实施常态化的科研诚信教育。每两年一次的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在召开前后,会同时安排相应的工作培训。我国尚未开展常态化的科研诚信教育,各学会、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举办科研诚信培训的积极性有待加强[13]。只要相关机构在参与科研诚信治理的同时,能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开展常态化的科研诚信教育,必定会促进国内科研诚信教育的极大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2. 规制透明:推动科研诚信规制的公开、培训和普及

  学者赵勇[14]提出借鉴欧美“准司法型、强规制型”两种治理经验,推动我国科研诚信治理。规制透明实质上属于战略透明,需强化宣示以树立规则意识。除立法层面的工作,我国科技政策制定者均应以强化行政规制的方式参与科研诚信治理。而无论是加强立法和行政规制,或是强化机构及学术共同体的规范制定,均需要参与治理各方协同以形成合力。

  (1)不断完善诚信治理制度体系

  自2017年处理“107篇论文撤稿”事件以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建构了科研诚信治理所必需的主要制度价值,为实施透明治理奠定了必要的制度基础。截至2020年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等也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接下来,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并向公众公开,我国科研诚信治理必将进入规制透明的新阶段。

  (2)及时细化对制度的解读工作

  制定制度规范只是规制公开的第一步,由于相关制度规范多为近期重新修订,对制度的解读成为重中之重。除了在网上公开有关制度供相关人员研习之外,科技主管部门先后组织了一系列培训活动,对实现制度规范的透明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还远远不够。对制度规范的解读,应从制定背景、规制内涵、执行目的等,辅之以详细案例进一步做好讲解和培训等工作,以增进透明性。

  (3)及时推进科研诚信立法进程

  由于行政规制的强制力存在不足,作为顶层设计的立法工作应及时跟进。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工作,应立足当前科研诚信治理实践,在立法跟进后,对相应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治理政策进行解读和宣讲,这是规制透明性的必要内容。此外,还应结合国内近年来积累的有关科研诚信治理的若干经验,形成学术共识,做好推广普及工作。对于国外科研诚信治理的若干经验,也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消化和吸纳。

  3. 案例透明:实现科研不端案件的精研、共享和传播

  针对突发的科研诚信事件的相关网络舆情,学者段伟文[15]提出“划定强化治理时间线、抓关键少数、公开调查报告、开诚布公讨论”等对策以推动科研诚信的治理。而作为舆情核心的案件责任方,需要正面回应社会及公众的关注和质疑。然而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科研诚信案件,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调查、进行恰当处理并适当公之于众,均面临较大的难题。

  (1)具体判例的研究与分享

  每一个科研诚信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即使是同一类案件,例如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撤稿案件,因各参与署名方的不同贡献,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不能笼统地将所有责任均等地分配给每一个案件涉事方。因而应精心研习现存的所有案件,在详细考察后以适当形式分享给科学共同体,以初步实现个案层面的透明性。

  (2)共性案件的研究与分享

  以“107篇论文撤稿”事件为例,科研诚信共性案件是当前国内科研诚信治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具体而言,该撤稿事件利用了同行评议的规则漏洞,主要的违规手段为代为评议。其他案例如买卖论文、代写代投论文等,均为共性案件。诸如此类的案件均应在调查结束后于学术共同体内进行分享,以促进共性解决方案的完善。

  (3)突发事件的聚焦效应

  以突发科研舆情为介入点的科研诚信案件,往往会放大案件的严重程度并加速案件的调查处理。随着时间流逝和关注度降低,案件会走向不透明状态。为改变这种情形,学术调查机构可借助聚焦效应,将调查还原后的案件事实和主要结论及惩治措施(或澄清内容)公之于众,以便向学术共同体和社会公众保持适度的透明性。

  4. 多方协同:促进资助方、政策制定者、学术共同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科研诚信治理中的透明性并非意味着一切皆可透明,也不是简单地公开全部情况,更不能无原则地共享所有信息,而是综合运用制度规范、波及范围、治理重点、学术调查、教育培训、科技期刊等要素,依法、公开、共享并以负责任的态度予以推动。换言之,这是一个需要多方协同和互动进行治理的系统工程。

  (1)形成资助方、科研机构与高校、研究人员之间的良性互动

  当前国内以科技计划、基金资助、委托研究等形式的科学研究工作,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探索,需要保持一定强度的学术监管,以他律手段推动实现透明性。在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我国正推行“揭榜挂帅”的科研体制机制创新,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优秀科研人员开展负责任研究的信心,有助于引导科研人员强化自律意识,主动呈现透明性,以巩固其与资助方、科研机构与高校之间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良好关系。

  (2)保持政策制定者、学术共同体、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的科研诚信治理行为既需要获得学术共同体的响应,又需要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监督。学术共同体作为科学研究的承担者,应通过自我纠错以积累科学知识并开展可信赖的科研活动[16]。社会公众则从意见建议和舆论压力等方面,对政策制定者和学术共同体进行监督。保持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实现科研诚信治理的透明性。

  (3)形成诚信研究者、科技媒体、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以科研机构为第一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使得科研诚信研究者面临科研诚信案件资料难以获取的困难,不利于保持科研诚信治理的透明性。主流科技媒体应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倡导科学精神,努力营造严守科研诚信底线的舆论氛围。[17]科研诚信研究者应着眼于研究开发相应的评价工具,依法、客观、公正地获取学术不端线索、发掘案件材料,形成专业的监督力量;科研机构和高校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科研诚信案件,既起到警示作用,也供学者研究之用,进而实现最大可能的科研诚信治理的透明性。

  四、 结语

  当前对透明性的关注和探讨,有助于深化对我国科研诚信治理的认识。科学共同体对科研诚信治理透明性的需求和实践,有助于科研机构和高校提升科研诚信教育的针对性、开展令人信服的学术调查,有助于科技期刊和科研机构开展良好互动,有助于通过学术交流回应国际同行的质疑,最终达到提升我国科研诚信治理能力的目的。基于透明性导向的科研诚信治理进路,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科研诚信治理体系、提升我国科研诚信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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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NORMILE D.High-profile Chinese scientist cleared of fraud and plagiarism charges involving more than 60 papers.[EB/OL].(2021-01-22)[2021-04-04].https://www.sciencemag.org/news/2021/01/high-profile-chinese-scientist-cleared-fraud-and-plagiarism-charges-involving-more-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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