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信息

基于移动互联环境下信息服务机构知识服务中的开放获取版权问题研究

2021-04-25 来源:《江苏科技信息》
  【作 者】卞长云: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图书馆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知识开放获取作为一种新兴的学术出版与交流模式有力地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信息利用的时效。面对知识开放获取的浪潮,信息服务机构在为受众提供知识信息服务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版权问题,在知识开放获取新的信息环境下,信息服务机构如何在版权制度的框架内有效地开展知识服务成为信息服务工作者亟待解决的课题。文章梳理了国外有关开放获取环境下版权制度的发展动态及最新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并认同创作共用作为一种新型的版权协议是目前学界和信息工作者解决开放获取版权问题普遍采用的标准,并详细解读了开放获取环境下如何运用创作共用许可授权机制解决版权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移动互联;开放获取;知识服务;版权

  0 引言

  泛在化、网络化和知识化是当今信息服务机构基于移动互联环境下为受众提供知识服务时呈现出的三大显著特征,这一变化催生和带动着开放获取运动向更广、更深层面发展。而知识服务作为一种新的服务范式对信息服务机构深化服务和创新服务方式起着重要的作用,信息服务机构在开放获取活动中为用户提供知识服务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版权问题;与此同时,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大丰富和拓展了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概念和外延[1]。信息服务机构在开放获取环境下伴随着知识服务的展开,版权问题在知识服务中出现的频度将呈递增的态势,信息资源的开放获取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悖论,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寻平衡点,成为当前学界和信息工作者需要认真关注和思考的课题。这对于顺利开展信息服务,实现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具有重大的意义。

  1 基于数字环境下国外有关版权制度与开放获取的发展动态及研究成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TRIPS》协定和《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是现今基于移动互联环境下版权法发展的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性法规。在这些代表性法规中明确现行的传统版权制度下的例外及限制性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数字移动互联环境,并指出可以制定出与数字移动互联环境相适应的新的版权例外与限制性原则等著作权法律规范。旨在大力支持美联邦政府开放获取运动的《公共获取科学法案》、NIH公共获取政策、CURES法案及FRPAA法案等一系列法案的通过[2],表明美国政府已经从国家层面意识到开放获取的战略地位,使得受美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进入公共领域免费向用户开放获取,也即从某种程度上扩充了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范围[3]。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信息的开放获取,德国先后发布了《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和《柏林宣言》。

  2 当前移动互联环境下的开放获取版权问题已对传统版权制度构成了挑战

  传统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3种著作权限制制度对版权作品的复制、下载、检索、全文链接等使用权限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这种传统版权制度下的限制和规定已经严重阻碍了作品的传播和交流,某种程度上传统版权制度已不适应移动互联环境下版权作品的开放获取。开放获取出版作品是一种基于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模式[4],作品在移动互联环境下开放获取涉及的版权问题与传统意义上版权的私有属性存在一定的矛盾,如何在版权和作品的开放获取方面寻找一种平衡机制成为当前国内外专家学者共同关注和研究的课题,创作共用许可授权协议的提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5]。当前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信息资源开放获取涉及的版权问题采取创作共用标准达成了共识,作品版权所有人通过创作共用协议任一组配让渡部分作品版权的方式来达到对开放获取作品共享[6]。创作共用许可协议使得作品使用人在遵守版权所有人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的前提下,享有自由阅读、复制、下载、检索、传递、链接等权利,它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版权制度下权利主体信息权利过度保护所造成的版权作品传播受限及开放获取利用问题[7]。

  3 基于移动互联环境下开放获取版权问题的解决之道

  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标准在解决移动数字环境下开放获取的版权问题方面提供了一种许可授权协议[8]。创作共用是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环境下的数字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它是在尊重现行版权法的前提下,通过不同的授权协议使得创作者保留一部分权利的同时而允许使用者使用其他权利的一种约定[9]。创作共用在作品版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开放获取两者之间找到了某种平衡点,它有效地打破了传统版权保护对知识共享和再创造的壁垒,有力地推动了人类有创造性的科研成果和作品的开放获取[10]。创作共用提供了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派生(Noderivative works)和相同方式共享(Sharealike)4种许可协议[11]。署名,顾名思义就是作品使用人在诸如阅读、下载、复制、检索、传递、链接等利用行为或通过互联网络向用户传递版权作品时必须注意保留创作者的署名。非商业用途则是版权作品允许他人进行复制、下载、检索、传递、链接等行为或进行网络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用途。禁止派生就是用户在利用作品时须充分尊重作品的原著而不得随意进行修改、删减等演绎创作。相同方式共享则是在著作权人的作品与他人对演绎作品的使用具有相同许可授权协议时,著作权人才会同意他人使用其演绎作品。而由这4种基本的许可协议进行排列组合可生成11种不同的许可授权模式[12],创作共用的11种组配方式分别为:(1)署名;(2)署名、禁止派生;(3)署名、禁止派生、非商业用途;(4)署名、非商业用途;(5)署名、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共享;(6)署名、相同方式共享;(7)禁止派生;(8)禁止派生、非商业用途;(9)非商业用途;(10)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共享;(11)相同方式共享。作品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向从授权协议中选择一组组配供用户作为使用作品所必须遵循的许可协议。

  创作共用的11种许可协议组配方式按序列号从左至右是按照版权人向作品使用者授权权限逐级递减顺序排序的,著作权人对创作作品的这种由松到紧的授权限制体现了作者对作品使用权限向作品使用者的逐级让渡。因此,创作共用的推行在作品版权所有人和使用者之间找到了某种适度的平衡,这种平衡有助于创作作品的有序传播和再创作。创作共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署名和禁止派生是对版权所有人著作人身权的强化[13],创作共用对著作人身权的强化迎合了当前数字移动开放获取环境下对版权作品著作财产权的淡化而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要求,避免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版权的过度保护,从而为版权作品的开放获取提供了一种许可授权的依据和解决路径。伴随着版权所有者对自身创作作品推行创作共用许可协议来实现开放获取的逐渐展开,知识受众在遵守作品创作共用许可协议的前提下,对作品的开放获取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便利权,这样创作共用对版权作品的传播和应用所产生的影响力相较于传统版权制度将更大[14]。

  4 创作共用许可授权协议的发展展望

  4.1 我国已在创作共用许可协议本土化及推广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仍任重而道远


  在创作共用协议的引进和探索方面,高校和政府组织走在了前列。2004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为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在中国本土的合作推广机构,在创作共用协议的引入和推广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简体中文版的创作共用协议(CC China 2.5协议)已于2006年3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发布[15]。大陆版的创作共用协议目前只有6种授权许可方式,其组配方式分别为:(1)署名;(2)署名、非商业用途;(3)署名、禁止派生;(4)署名、相同方式共享;(5)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派生;(6)署名、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共享。

  大陆版创作共用许可授权协议提供的6种组配方式都要求作品使用者在利用版权作品时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即我国的创作共用许可协议沿袭并且更注重国际上有关创作共用许可协议对著作权人人身权的强化而对版权作品财产权的淡化,这种沿袭体现了我国在引入创作共用许可授权协议时,通过保留原著者的署名权和完整权等基本权利的同时让渡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和放映权等其他权利来达到知识信息的充分共享和有效利用[16]。对于移动互联环境下的数字化版权作品,都是通过机读的模式来实现对创作共用协议组配的自动识别,这样作品版权所有人就可以实现以符合自身版权保护需要的任一数字化创作共用组配协议的形式,对作品使用者的利用行为实施约束和监督[17],且这种约束和监督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实现。因此创作共用许可授权协议是目前解决移动互联环境下作品开放获取版权问题的较好方式。

  4.2 要做到尽可能保障著作权人的信息权利还需要整个著作权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各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都是基于本国国情及借鉴世界各国版权制度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任何一种版权制度都无法解决所有的著作权问题,特别是基于大数据环境下如何解决数字信息资源开放获取所涉及的版权问题给数字出版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了新的课题,创作共用许可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一课题而生的。纵观创作共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应用案例和发展现状,可以得出在现有版权法制度框架下,创作共用作为一种新型的授权许可制度在移动互联环境下数字信息资源开放获取和版权保护之间找到了某种平衡点,它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版权制度下作品所有人对创作作品以“保留所有权利”作为版权声明所带来的版权侵权频发及创作成果得不到充分共享和利用的窘境[18]。特别是移动互联环境下作品原创者通过“保留部分权利”或“不保留权利”的方式让渡作品全部或部分版权来实现数字化作品的版权声明或版权豁免,这样版权作品就可在网络环境下更大范围内实现共知和开放共享。但必须明确创作共用是建立在各国著作权法基础之上的,且在其本土化过程中也要与本国的国情相协调,因此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离开了其他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它是独木难支的。创作共用作为一种新型的著作权授权制度,必然随着变化的客观实际而发展变化,因此期待它与其他著作权法制度一起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刘现中.国际互联网中数字作品版权问题研究.透视版权[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韩红,刘晟,姜恩波.版权制度对开放获取的影响综述——开放获取的法律视角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1(3):121-125.

  [3]卞长云.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版权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1.

  [4]陈传夫,姚维保.我国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差距、障碍与政府策略建议[J].图书馆论坛,2004(6):54-57.

  [5]LESSIGL.The creative commons[J].Montana Law Review,2004(65):1-8.

  [6]韦景竹.创作共用信息共享机制的特征分析及其评价[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7):82-85.

  [7]曾翠.基于创作共用协议的版权保护与公共获取利益平衡的作用机制[J].图书馆学研究,2013(9):26-29.

  [8]刘芳.论开放获取——基于版权保护的开放资料获取[J].河北科技图苑,2007(6):25-27.

  [9]王玉卿.从“保留所有权利”到“保留部分权利”——解析“知识共享组织”及“CC”协议[J].图书情报工作,2006(10):121-123.

  [10]BARBARA F S.Creative commons: an opportunity to extend the public domain[J].Online Journal of Issues in Nursing,2004(1):20-24.

  [11]周训杰.数字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创作共用[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7(6):33-35.

  [12]翟建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及其司法判例介绍[J].图书馆建设,2007(6):41-43.

  [13]刘弦.创作共用与版权保护的未来模式[J].图书情报工作,2014(6):42-45.

  [14]洪伟达,马海群.面向信息权利的著作权制度效率改进——以创作共用为视角[J].图书馆论坛,2008(12):232-236.

  [15]余秋英,郑丽航.网络环境下版权、公共信息权的冲突与平衡机制——基于“创作共用”许可协议[J].现代情报,2009(10):66-69.

  [16]ELIZA W.Creative commons[J].Creative Review,2006(6):36.

  [17]晁丽静.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18]肖冬梅.版权的争取、让渡与公众信息权利保障[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4):91-9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