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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如何做好学术图书内容质量的把关

2021-04-12 来源:《传媒论坛》
  【作 者】侯鹏: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摘 要】本文从出版导向和知识内容两方面,探讨责任编辑如何在审稿时做好学术图书的内容质量把关,并辅之以法律学术图书为例,进行相应解释。具体而言,审稿时就是要判断图书是否有禁止出版的内容,是否有控制出版的内容,是否立场客观,也要去甄别书稿内容是否粗制滥造,是否有严重的知识性错误。

  【关键词】学术图书;内容质量;出版导向;知识内容

  一、引言

  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质量包含内容质量、编校质量、设计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其中,内容质量是图书的内涵质量和核心质量,是图书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图书出版实行“三审三校”,责任编辑既是书稿的初审者,也是图书出版的具体负责人,对图书的内容质量负有重要的责任。

  本文从责任编辑审稿的角度,对如何做好学术图书内容质量的把关这一论题进行了思考,并以法律学术图书为例,进行了相应解释。

  2018年12月底,中宣部印发《图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其中附件为“图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该附件中对内容质量评分标准有三项:①出版物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错误,影响恶劣的,“内容质量”项得分为0,社会效益考核为不合格。②出版物出现导向偏差,被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出版管理部门批评、处罚的,视问题严重程度扣分。③出版物内容粗制滥造或出现较为严重的知识性差错等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或负面舆论的,扣3-5分/种。

  以上内容质量评分标准的前两项可以概括为出版导向,第三项则可以概括为知识内容。根据以上内容质量的评分标准,笔者认为,责任编辑就要从出版导向和知识内容两个方面,做好学术图书内容质量的把关。

  二、出版导向

  我们审稿要务必保证出版导向正确,应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笔者将从禁止出版的内容、控制出版的内容、立场客观这三个方面去分析。

  (一)禁止出版的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书稿出版导向的把握指明了判断的标准。《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了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十项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明确了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我们在审稿时应牢记这两条规定,在书稿中若发现有禁止出版的内容,要予以删除,甚至退稿。在禁止出版的内容方面,对于法律学术书稿可能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中的以下几项:第一项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第二项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第三项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第四项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第六项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七大错误思潮,这七大错误思潮属于政治导向错误,而政治导向是出版导向的首要导向,责任编辑审稿务必有政治把关意识。这七大错误思潮分别如下:①“普世价值”思潮;②西方宪政民主思潮;③新自由主义思潮;④历史虚无主义思潮;⑤西方新闻观;⑥“公民社会”思潮;⑦“两个质疑”思潮。在法律学术图书中,有的书稿中有宣扬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的内容,这种内容是不适宜出版的。有的书稿中有宣扬西方司法独立的内容,这种内容也是不适宜出版的,若有的书稿并没有宣扬西方司法独立,只是表述为我国法院的“司法独立”,审稿中建议改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控制出版的内容

  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是我国图书出版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之一,是在《出版管理条例》基础上的细化和延伸。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选题,属于控制出版的内容。《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于1997年实施,于2019年修订。该办法第3条对何为重大选题进行了规定,共列举了十二项。在控制出版的内容方面,对于法律学术书稿可能涉及的内容,主要有该办法第3条中的以下几项:第八项的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第九项的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第十项的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第十一项的涉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选题,第十二项的涉及外交方面重要工作选题。

  对于属于重大选题备案的书稿,要依规履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而在有些书稿中,其中的某段话、某句话涉及重大选题备案所列举的某些情况,如香港、台湾、民族、宗教等内容表述,就必须给予格外关注,仔细审校,确保内容导向正确。

  (三)立场客观

  书稿要保证立场客观,切勿立场偏颇。有些书稿带有作者较强烈的主观色彩,内容表述较为偏激,责任编辑审稿务必做相应处理。

  对于法律学术图书,有的书稿会涉及对某部法律的立法不足的表述,书稿内容应保持客观的立场,不应代入较多作者个人主观的意愿,否则得出的结论往往是片面的。此外,有的书稿涉及对作者法律观点的批评,则务必注意批评的尺度和表达的方式。

  作者对案例进行评述时,应保持客观公正,尤其是对于敏感案例,务必注意措辞的表述。比如,受关注度很高的“孙杨仲裁案”,某些书稿会有对该案的评价,此评价应该有理有据,并注重措辞,考虑影响。又如,对于某些冤假错案的评述,不要有负面的导向。编辑对此应仔细审校,以确保立场客观。

  三、知识内容

  根据“图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中对于内容质量评分标准的第三项,对书稿知识内容的重点把握就是要判断内容是否粗制滥造以及是否有严重的知识性差错。

  (一)内容是否粗制滥造

  想避免图书内容粗制滥造,一方面是要严把选题关,尤其要对作者和译者的专业性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就是仔细审稿,对于审稿时发现粗制滥造的书稿予以退改,若多次修改仍无法达到出版要求,则不予出版。

  在现行学术考核体制下,学术机构、研究机构、教学机构的每一个人每年都必须发表论文或著作,导致许多人只是为了获得学位、为评上职称而写书、编书,匆匆急就,草率成文。有不少作者其实并不具备著书立说的条件,勉强为之,难免问题成堆。更有少数作者,学风不正,见识混乱,下笔不负责任,甚至剽窃他人作品。这可以说是造成著作稿粗制滥造的主要原因。此外,学术论文的发表,一般会由文献不端检测系统进行查重,而对于图书出版而言,出版社一般不会对书稿进行查重,这就导致个别书稿过度引用他人的观点和表述文字,甚至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的内容。

  著作稿的粗制滥造主要表现在论述的结构和逻辑不合理,作者文字驾驭能力差,著作拼凑而成,内容注水严重,等等。而有些“主编”型论文集,虽然设有主编,但主编并未统稿,导致文章良莠不齐,体例混乱。

  不仅是著作稿有粗制滥造的情况,译著稿也有粗制滥造的情况。有的译者水平较差,缺乏翻译经验,对所译内容的专业知识不熟悉,就会使译著错误百出。有的译者中文功底不扎实,翻译的作品不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甚至书中出现大量的表述不通的句子,让读者不知所云。有的译者不负责任,再加上翻译时间紧张,翻译之后匆忙交稿,导致漏译、错译、前后翻译不一致的情况的大量出现。这可以说是造成译著稿粗制滥造的主要原因。

  编辑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甄别稿件的能力,这样才能对内容是否粗制滥造进行准确判断。

  (二)是否有严重的知识性差错

  知识性差错其实是属于编校差错中的一种,但若书稿中严重的知识性差错,则也属于内容质量的范畴。在审稿中发现,有的书稿存在严重的知识性差错。当然,粗制滥造的书稿肯定有很多知识性差错。而即使有的书稿不属于粗制滥造,也可能会有大量的知识性差错。

  严重的知识性差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是知识陈旧,比如,有的法律学术著作内容陈旧,新法早已修改,但书稿中还在大量引用旧法。笔者曾审校过一部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著作,《刑事诉讼法》已于2018年10月第三次修正,而书稿中的刑事诉讼法理论和法律制度都是法律修改之前的,稿件只能退改。

  其二是政治性差错,有些编辑对时事政治关注不够、理解不深入,对书稿中的一些政治类编校问题往往不顾敏感,尤其是隐藏在字里行间的问题觉察不到。虽然语句没有字词、语病等问题,但还会违背了相关的政治规范或官方表述。比如,对于涉港澳台的表述,容易出现表述的政治性差错,编辑务必仔细审稿,要学习《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和《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等材料。

  其三是大量的翻译错误,比如专有名词、术语的翻译错误、张冠李戴,这些专有名词、术语在书稿中大量反复出现,译者却翻译错误,造成了整部译稿严重的知识性差错。此外,有的译稿由多人翻译,只有翻译的分工,却没有对译稿进行统稿,未能对专有名词、术语进行全书统一,造成了译稿内容的混乱。

  四、结语

  综上所述,坚持正确出版导向,是出版工作必须遵守的政治底线。学术图书出版务必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责任编辑审稿角度而言,就要从出版导向和知识内容两个方面入手,做好学术图书内容质量的把关,具体而言,就是要判断图书是否有禁止出版的内容,是否有控制出版的内容,是否立场客观,也要去甄别书稿内容是否粗制滥造,是否有严重的知识性错误。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仔细审校,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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