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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立法当“祛魅”

2015-05-27 来源:中国网

  有关传播立法或者说制定新闻法的内容,近年来一直比较“敏感”。这里的“敏感”更多是出于惯性心理,有人一看立法就高度紧张,仿佛一旦有了专门法律,就会变得多么麻烦和恐怖。这种“敏感”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对媒体表示,新兴媒体发言随意、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面容呆板,一样的传播两个尺度,让传统媒体感叹“戴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传播立法的出台将终结这一局面。看来,有关方面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要改变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实行两种管理体制的现状,总体上按照同一个标准和尺度,明确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必须恪守的边界。

  这种考虑颇具现实意义。新兴媒体是在与传统媒体大不一样的环境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其受到的约束和管制也与传统媒体大不一样,传统媒体感叹“戴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绝非矫揉造作之词。不过,立法对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实行“一样的传播一个尺度”,不应当是把新媒体的管理尺度大幅度收缩,以适应传统媒体现有的管理尺度,也不可能是把传统媒体的管理尺度大幅度放宽,以适应新媒体现有的管理尺度,而应当是在现有的两个尺度之间,找到一个“黄金分割”式的平衡点,以适应并推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深度融合的趋势。

  1949年后,我国的新闻媒体绝大多数都是事业单位,新闻工作者都有国家干部身份和事业单位编制,比照公务员标准享有相应的待遇和保障。上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批市场化的媒体(包括后来的一些新兴媒体),它们不再被纳入事业单位范畴,一些原本属于事业单位的媒体,也逐渐向市场化、企业化转型。供职于这些媒体的记者,有的一开始就没有干部身份和事业单位编制,有的逐步“蜕”下了干部身份和事业单位编制,成为市场中的“自由人”。这种多层次、多元化的格局,给立法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和挑战。

  2011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现有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划归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公益属性,政府加大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照这个意见,立法应根据职能和属性对媒体进行分类,一部分可明确为承担宣传职能的公权机关,一部分转制成为市场化的“新闻企业”,一部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成为非营利性新闻机构。不同类型媒体的从业人员,从不同渠道享有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传播立法事关媒体的发展和前途,也事关媒体工作者的身份定位和重大权益。现在需要给传播立法“脱敏”、“祛魅”,让传播立法成为一个正常的话题,从立法机关、主管部门到媒体工作者以及普通公众,大家都可以平和、理性地讨论它,可以依法有序参与、推动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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