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徐家力、赵威:北京科技大学
【摘 要】数字出版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鉴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对版权事业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立足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观察,研究认为,有必要从以数字版权为中心重塑版权法律制度、加强数字版权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版权管理部门数字版权管理能力等战略高度考量数字版权的保护。
【关键词】数字版权;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数字技术
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表现为内容生产、管理过程、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1]数字出版催生了侵权成本更低、版权保护更难、版权意识更淡等数字版权保护新问题。
为了回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以下简称《纲要》)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制定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变化的表现之一,是数字出版事业的快速发展,数字出版的版权(以下简称“数字版权”)产值已经从2009年的799.4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8330.78亿元,[2]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人际隔离,更进一步加速了数字出版的普及进程。
为促进数字版权保护,学界已经做了一些研究。数字水印技术、移动业务支撑技术等数字出版技术正一步步走向成熟,区块链技术也在快速发展,为数字版权保护奠定了技术基础[3](张凤杰、张立,2019)。数字出版对传统出版的颠覆性改变,导致创作者、传播者、消费者等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失衡,完善版权登记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是利益平衡、版权保护的途径之一[4](薛晗,2020;华鹰,2016)。参考“全球互联网授权”“云计算管理与授权”“区块链管理与授权”等授权模式,整合、优化现有著作权授权模式,也是加强保护的重要切入点[5](王鑫、宋伟,2019)。尽管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数字版权保护,但是在制度不完善、利益不均衡的情况下,并不容易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6](康建辉、赵萌,2012)。当前的研究大多从数字版权相关主体、数字版权技术、公众版权意识等微观角度入手,鲜有立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观察。鉴于《纲要》对我国版权事业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本文尝试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角度,探讨数字版权的保护策略。
一、知识产权战略对版权保护的促进作用
作为第一个国家级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10多年来对我国版权事业影响深远、作用重大。《纲要》明确了“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完善版权管理制度”“依法处置版权盗版行为”“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等专项任务,提出了提升创造能力、鼓励转化运用、加快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行政管理、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战略措施。
第一,推动了版权法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几乎与《纲要》同步,立法部门完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取消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使版权保护与国际接轨;在2011年启动了该法的第三次修订,从法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转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7]在修订法律的同时,还制定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等行政法规。
第二,版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显著提升。从版权登记来看,得益于《纲要》推动下版权意识的提高、登记制度的完善,2007年全国著作权登记仅15.9万件,到2018年已达到345.7万件;[8]从版权行业增加值来看,2018年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6.63万亿元人民币,占GDP7.37%;[9]从机制建设来看,国家版权局为促进版权运用,批准设立了16家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成立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行业协会。
第三,加强了版权管理与执法力度。在提高执法水平、加强行政管理、建立预警机制方面,国家版权局2010年启动了“剑网行动”,2013年建立了“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制度。由此可见,《纲要》对版权保护事业促进作用明显。面对传统出版向数字版权转变,版权的保护也应当与知识产权战略结合起来。
二、基于知识产权战略考量的数字版权保护策略
囿于时代的局限,《纲要》并未深入涉及数字版权的知识产权战略。10多年来,互联网深刻改变了出版行业格局和人们的阅读习惯。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为9.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7.0%。[10]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组织的第十七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显示,数字化阅读方式的接触率达到79.3%,纸质阅读时间持续减少。[11]当前,在国家制定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的背景下,笔者认为,以数字版权为中心重塑版权法律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数字版权管理和执法能力等战略性要求,应当作为战略规划内容。
1.完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生活的倒影,带有鲜明的时代特点。譬如工业时代型塑了传统版权法,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出版呼唤以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为特征重新修订版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划定了版权保护的总体框架,是数字版权保护法规制定的依据。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新问题,譬如谷歌以公益为名将他人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供人免费下载,百度文库、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等机构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自己网站并设置付费下载,权利人的千字小文或者短视频面对侵权存在版权价值较低与维权成本较高的矛盾,都需要在法律制度上重新做出设计。[12]易言之,不同于传统出版更侧重复制权的保护,数字出版中传播权的比重应当扩大,在立法中应当提高版权制度在网络空间的控制力;不同于传统版权法侧重版权保护产生的经济利益,数字出版背景下精神权利、无形价值的比重应当扩大。因此,著作权法修订之后,应当因应这些变化,研究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2.加强数字版权人才队伍建设
鉴于数字出版约等于“数字技术+出版”,[13]所以数字版权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数字出版领域,目前已经被广泛采用的反复制技术、加解密技术、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电子水印技术、用户一站式服务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区块链技术、追踪系统技术、电子指纹技术等,因其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并非传统版权从业者所擅长,因此它们既是“技术手段”,也是数字版权管理、执法、应用、授权、交易的“技术障碍”。为此,数字版权技术应用、数字版权网络执法等人才队伍建设,应当纳入战略规划。第一,强调出版单位的人才培养主体作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实践性很强,很多出版单位尽管编辑出版经验丰富,但是通晓数字技术的数字出版人才并不充足。为此应当优化出版社人才结构,招募、引进擅长数字出版技术的人才,在实践中培养数字出版与数字版权保护的人才。第二,强调高校的数字人才培养基础作用。基于数字技术的出版内容设计、产品技术研发、市场运营拓展等出版活动,已经不同于传统出版,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应当因应形势的变化而开设数字技术类选修课程,与政府部门、出版企业协作,担负起人才培养的责任。第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人才纽带作用。行业协会汇聚了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科研机构等各方的人才,是信息交流的平台,应当发挥人才交流的纽带作用。
3.提高数字版权管理与执法能力
版权管理和执法能力在数字版权保护中起着关键作用。第一,应当推动内容投送平台和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国家数字出版物内容投送平台和版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著作权登记信息、版权交易信息的版权公共服务,从源头上和制度上为数字版权的确权创造便利条件。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健全数字版权侵权查处机制、加强执法监管力度,通过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查处并宣传侵犯数字版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多次侵权、恶意侵权、规模侵权的处罚力度,增强执法威慑力,扭转不经授权任意转载、上传、推送他人作品的习惯。第三,推动网络版权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完整、权威的国家基础版权数据中心,实现全国范围内数字版权相关业务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实现版权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服务提供商、平台运行商、网络运行商、终端设备商、渠道商业务数据的可查、可追溯。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把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销售平台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有效监管。第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在传统出版环境下,版权执法部门接报、查封、扣押,就可以及时遏制版权侵权行为。但是数字出版的虚拟性、技术性,导致侵权主体、案件管辖、赔偿数额都难以确定,进而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因此版权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人才队伍、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推动各级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与公安、工商、工信、网信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4.布局涉外数字版权保护工作
基于互联网的数字版权保护工作,已经不再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一方面,互联网打破了国家之间的有形边界,让版权侵权跨越国界成为常态;另一方面,涉外数字版权侵权给执法和维权都增加了难度。为此,政府应当积极培育精通涉外版权保护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版权代理机构等组织,培养精通涉外数字版权保护工作的人才,积极深化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参与国际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建设,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建立健全双边、多边国际应对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结语
在数字出版占比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将数字版权保护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框架中予以规划,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各界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有助于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增强数字版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进而有助于协调数字出版链条上各版权主体的利益,最终为数字出版行业和我国版权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Z].新闻出版总署,2010
[2]张新新.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深度融合,推进数字出版高质量发展——2019年度数字出版盘点[J].科技与出版,2020(3)
[3]张凤杰,张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创新应用的六大趋势——基于1994—2017年“九国两组织”专利申请数据的分析[J],现代出版,2019(3)
[4]薛晗.利益平衡视野下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机制完善路径研究[J].出版参考,2020(5)
[5]王鑫,宋伟.数字出版的著作权授权模式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9(6)
[6]康建辉,赵萌.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2(1)
[7]李明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
[8]国家版权局:2018全国著作权登记同比增长25.83%[EB/OL].云财经,https://www.yuncaijing.com/news/id_12442463.html
[9]2018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7.37%[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9-12/30/c_1125404267.htm
[1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009/t20200929_71257.htm
[11]路艳霞.第十七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结果发布三成以上国民有听书习惯[N].北京日报,2020-04-21
[12]李华.从典型案例看版权保护是数字出版发展的基石[J].科技与出版,2011(5)
[13]张新新.数字出版概念述评与新解——数字出版概念20年综述与思考[J],科技与出版,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