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张国梁:兰州大学出版社
【摘 要】出版合同纠纷是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因履行出版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签订出版合同是图书出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实践中因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与防范手段,出版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给合同双方带来困扰与损失。本文就出版合同纠纷的特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界定、几种行为的认定、避免出版合同纠纷应注意的事项作分析探讨,以期正确认识出版合同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出版合同;合同纠纷;著作权;知识产权
出版作为一种行业,是出版物成为商品以后才出现的,其发展历史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就其经营规模和结构而言,则大体都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综合到分工的发展过程。出版合同是出版业发展的重要产物。我国出版业历史悠久,迄今见到最早的出版合同是1903年12月张元济起草的商务印书馆与严复就出版其翻译的《社会通诠》所议立的合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出版业不断发展壮大,出版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因对出版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及防范手段不到位,出版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以下就出版合同纠纷的特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界定、几种行为的认定、避免出版合同纠纷应注意的事项作分析探讨,以期正确认识出版合同,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一、出版合同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出版合同纠纷是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因履行出版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从诉讼主体、争议内容、所涉知识范围、适用法律、与财产的关系等方面来看,出版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诉讼主体集中。诉讼主体一般为著作权人、出版社、出版公司、杂志社、期刊出版公司、图书公司、图书中心、传媒公司、文化产业发展公司、文化传播公司、文化传媒公司、传媒广告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技术公司等,有著作权人与出版社或出版公司之间的出版合同纠纷,也有出版公司与文化传播公司等公司之间的出版合同纠纷。二是争议内容较复杂。出版合同纠纷的争议内容包括合同效力、合同条款、付酬、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专有权、合理使用、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授权、违约金、损失计算标准、赔偿数额、诉讼时效适用、被侵权人过错、CIP备案信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份额承担、定金争议等,涉及范围较广。三是专业性强。出版合同纠纷涉及诸多专业知识,除出版学、编辑学等,还涉及语言学、逻辑学、社会学、心理学、传播学、文献学等方面知识。具体来说,如稿酬支付方式中版税、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不同计算方法,不同类型作品如原创、演绎、改编、汇编、翻译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图书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标准,图书内容是否存在侵权等,均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同时,出版合同纠纷属于著作权领域的纠纷,除了适用《民法典》,主要由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如《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涉外出版合同纠纷还要适用《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法律。四是多涉及财产争议。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是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出版合同纠纷大多涉及财产争议,如根据获得报酬权要求给付稿酬,根据违约行为要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等。
二、出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出版合同有其自身特性,因而许多国家在著作权法中单设“出版合同”条目,系统规定出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在其知识产权或著作权法中对出版合同的订立及其范围、著作权人及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出版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1]。2020年我国对《著作权法》作出最新修改并拟于2021年6月1日实施,其中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均有相应规定。
(一)出版者的权利义务
出版者的权利主要有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专有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对专有出版权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地域以内,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不得出版该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对版式设计专有权作了规定,该条表明,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出版者享有专有权的版式设计,同时,在权利保护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出版同一作品时,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原作品的版式设计。
出版者的主要义务指出版者依据出版合同约定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按合同约定或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据此,支付报酬不仅是出版者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二是依照出版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作品。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出版者如违反该条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三是重印、再版作品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如出版者违反该义务,则其可能因此而丧失专有出版权。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出版者出版改编、汇编类作品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设专节即第一节对“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作出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列出十七项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并对各项权利作了解释,对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许可、转让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作了规定。此外,《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表示,不论发表与否,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一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此外,对著作权人与出版者约稿的,双方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应考虑作品完成情况,为作者预留合理的创作时间或根据稿件情况补签相关合同。著作权人应依约交付作品,如未按约定交付作品,出版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三是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三、出版合同纠纷中几种行为的认定
(一)关于修改作品行为的认定
对于作品的修改是否侵权问题,出版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授权出版者实施作品修改权,出版者在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基础上有权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修改,这种修改行为不构成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修改权是专属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即使著作权人将其授权于出版者实施,对于修改的内容,仍须著作权人认可,未经著作权人认可,则构成侵犯修改权。该观点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某出版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观点。对此问题,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出版者可在许可范围对作品进行修改,但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因此,对涉及编辑校对业务方面的修改,例如插图位置摆放合适与否、作品中词语替换等,均属编辑问题,出版者可以依照《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图书编辑校对体例规范等进行修改,但涉及内容的修改,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何取得许可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作品编辑出版过程中约定。出版者所作的修改,最后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认可。如出版者没有履行著作权人对修改的认可这一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约稿合同中约稿者对书稿进行修改是否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参照《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由著作权人和约稿者进行协商。
(二)关于“倒签”行为的认定
“倒签”指出于种种原因,图书出版者在出版的同时或出版之后才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申请交费,并要求音著协按照出版日期“倒签”授权期限。如著作权人对“倒签”行为不提异议,则出版合同双方依此履行,不产生争议;若著作权人对“倒签”行为提出异议,纠纷则就此产生。实践中存在大量“倒签”行为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应明确“倒签”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倒签”无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目前存在的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审查出版者与音著协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来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如合同有效,则不构成侵权;如无效,则构成侵权。另一种观点是,从根本上看,著作权人的授权是音著协对著作权人作品管理效力的来源,出版者未经授权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其行为并不因事后的申请、付费行为而当然产生对抗著作权人侵权主张的效力,不应受法律保护,故“倒签”行为无效[2]。笔者认为,对此类行为,一方面应审查音著协与著作权人的约定,考虑音著协的授权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着重审查图书出版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三)关于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
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及出版物是否侵权而应尽到的合理范围内的审查义务。实践中,出现过因未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出版者投入巨资出版的大型精品书或系列丛书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作品并被禁止出版、发行,给出版者带来巨大损失的案例。一般来说,出版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是出版行为的授权。出版行为的授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审核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资格和存续状态如何、非法人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如果合同一方有代理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果合同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如果合同一方为合作作品作者之一或有代理人,应当要求其提交载明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及全体合作作者签名等内容的授权委托书。二是稿件的来源。出版单位的稿件来源大致有四种,即作者投稿、推荐、通过著作权贸易或出版交流引进、编辑根据其所策划且被批准的选题主动联系作者而获得稿件。责任编辑在加工稿件时,对于过度引用、引用时未注明出处及作者的,应提请作者修改;对作品中所涉个人的姓名、法人或非法人的名称等表达明显不当或有疑义的,应提请作者改正。三是稿件的署名。一方面,应核实署名方式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存在漏署或错署情形;另一方面,应注意稿件来源、著作权许可链条与作品署名三者是否一致。四是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实践中,一种观点是出版者应对已发表的作品及作品中引用的内容主动检索,并从专业角度进行评判;另一种观点是出版者不可能对作品内容进行无遗漏检索和专业审查,特别是在作者未注明引用文献、检索信息能力有限、知识和信息不足时[3]。笔者认为,基于现代科技的应用,出版者通过专业软件或互联网进行检索,在一定范围内是可行且有效的,可加强对此类检索工具的利用,更好地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五是其他必要情况。如作品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社科类作品是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内容等。从以上几个方面基本可以判断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是否持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四、避免出版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抗风险能力。首先,合同签订前,应尽可能充分地掌握对方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商标局网等权威信息检索系统,查询相关出版公司、图书公司、传媒公司等信用情况、诉讼情况等信息,了解其资质、行政许可审批、诉讼纠纷等资信情况。其次,注意了解行业政策及其调整情况,了解市场动态及相关舆情,适时作出相应调整,避免因政策调整、市场遇冷或负面新闻影响等导致撤销或解除合同。再次,对涉外出版,不同国家著作权保护法律规定、政策存在差别,应了解中外法律、政策的异同,识别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前应对防范,避免因对涉外因素中的差异问题未予以充分关注而引发纠纷。最后,了解出版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重要风险点,熟悉维权流程,提升抗风险能力。
二是增强证据保存意识,妥善保管相关证据。首先,是出版者应根据其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对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保存相关证据,如约稿、编辑等行为一般为出版者的单方行为,他人不易掌握,出版者应妥善保存涉及这些过程的资料。其次,双方应对合同的履行进度、变更情况、交付情况、验收方式、费用支付等情况进行全流程、可视化动态跟踪管理,对于合同履行中的时间节点、报酬支付等重要内容的变更做好证据固定工作,防止在诉讼时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最后,及时形成书面形式固定相关过程。如双方多用邮箱、微信等工具沟通稿件修改内容、交付时间及报酬等问题,未留存相关书面证据,也未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再现变更过程及结果,且电子证据生成、传输、调取均依赖一定的技术条件,又容易遭到删改、损毁,当事人不能到庭说明和接受质证,就会造成举证难,进而可能承担不利后果[4]。因此,及时以书面形式再现一些重要节点及过程,有利于避免纠纷。
三是细化合同关键要素,以客观量化代替主观评价。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授权范围、稿酬支付、交付标准等关键要素,如授权性质是否为独家授权,授权内容为作品整体还是某个部分,授权及于衍生品的种类及使用地区。对交付作品的标准及其质量的判断方式也应细化,对于一些主观性较强的作品或成果,应注明字数、章节、时间等验收标准,不能仅有框架性标准,也不能仅以“经某某认可”这类极其主观的标准代替客观评价,避免合同一方任意解释的风险。也可以在预先确定标准后,交由第三方评判,防止因主观标准模糊而产生认识偏差。此外,对于阶段性报酬与已完成工作量之间的对应关系应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因资金问题或对已完成工作量的价值评估问题产生纠纷。
五、结语
出版实践离不开出版合同,合同双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出现需要变更的事项时,双方应互相尊重,努力协调,达成共识。出现争议时,可首先选择平等协商,而非解除合同或提起诉讼等方式,尽力找到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妥善处理争议,将损失降到最低。出版合同双方都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熟悉自身和对方的权利义务,了解出版合同中常见行为的法律认定,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细化对合同关键内容的约定,做好证据保存工作,避免产生纠纷,共同实现合同目的。
注释:
[1]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200.
[2]姚强,王丽平.出版社“倒签”行为的性质认定.人民法院报,2015-07-02.
[3]王润贵.出版社的合理注意义务及法律依据.人民司法(应用),2007(11).
[4]参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