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的]探讨高校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高校学术不端防治工作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数据调研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法等,通过查阅相关网站、新闻和政策,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教育部40号令”)为基础,细分6个方面32个指标,梳理42所“双一流”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并作对比分析。[结果]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相关文件,各高校表述各异;共有25所高校出台了含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字样的文件,只有18所高校在教育部40号令之后更新了各自的处理办法;文件的相关表述各异,存在诸多表达待改进的地方;从高校发布学术不端行为相关处理办法的角度指出存在的不足,并给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建议。[结论]各高校对教育部40号令的反应不一致,从一个侧面体现高校对于学术不端现象的认知与态度;高校学术期刊应抓住契机,深入到学术不端预防、调查、认定等相关环节中,主动作为,为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学术不端;处理办法;高校;防治;比较研究
2020年7月8日澎湃新闻曝光天津大学、厦门大学各有一名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题目为《基于J2EE的环保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其中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结构、内容及图表等雷同或高度相似,多个段落一字不差,论文中的致谢、参考文献部分也十分相似[1]。2020年7月10日晚,两所大学各自在其研究生院官网上就“两硕士论文雷同一事”分别给出调查处理通报,对涉事学生均采取了“撤销其所获硕士学位,收回、注销硕士学位证书”的处理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两所大学公告中的相关表述各异,主要表现在:(1)给予学生处罚时所依据的相关条例不同。天津大学《关于撤销刘宇宸硕士学位的公告》[2]提到的4份文件均为国家层面发布的文件,即《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厦门大学《关于2014级软件工程硕士林鲤涉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通报》[3]则提及了包含校级相关文件在内的4份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和《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机构的表述不同。天津大学的表述较为含糊,是“由学校调查认定”;而厦门大学则明确是“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调查核实”。(3)对于认定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表述和细节说明不同。天津大学认为学生“存在由他人代写的事实”,并对所依据条例的条款进行了详细阐述;厦门大学认为学生“硕士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作假”,未给出处罚依据相关条例的具体条款。由上述内容可知,两所高校对此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较为及时,对外公告也包含了相关基本信息。但从公告的不同表述中,读者亦可一窥高校在处理该问题时的态度和处理方法。
高校是研究人员和学术研究工作的主要聚集点。如何做好学术不端问题防治工作一直是研究热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较多,涵盖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各个方面,如学术不端立法工作[4,5,6]、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国外政策和案例分析[7,8]、学术道德规范[9]、学术诚信[10]等学术不端行为相关概念的理解与分析。期刊编辑也对出版伦理防控与建设[11,12]、学术不端行为认定[13,14]、学术不端行为识别与防范[15,16]等进行了大量研究。
从当前已经曝光的学术不端事件来看,高校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多发地。国家主管部门和高校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极为重视,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如2016年6月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教育部40号令”),但高校学术不端现象仍层出不穷,这不仅与学术不端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有关,也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相关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有关。作为教育部加强高校学术诚信教育与管理的重要举措,教育部40 号令要求各高校依据该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社会各界迫切希望了解各高校是如何落实教育部相关规定并予以执行的。本文搜集、整理、对比42所“双一流”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尝试从比较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角度探讨高校对于治理学术不端行为问题的认知、态度、具体执行以及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从高校学术期刊编辑的角度给出学术不端行为防治建议。
1 数据收集与处理
1.1 数据的收集
通过点击各高校信息公开网“学风建设”相关网页信息,查询得到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或查处机制的相关文件,辅以百度搜索,以“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名称”为关键词,进一步确认相关文件的版本,再通过查询各高校研究生院、教务处等相关官网,向部分高校师生询问等方法核实,确认文件的版本、施行与否等关键信息,并最终得到原始数据。
1.2 数据处理
以教育部40号令为出发点,按照2016年前后来判别各高校文件版本的旧与新,针对部分高校多次更新的版本,选择最新的版本。仔细阅读教育部40号令和各高校的相关文件,对相关文字表达进行多次比对、斟酌,将各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分成6个方面、32个指标进行比较分析(表1)。
表1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指标
名称 | 方面 | 指标 |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 基本信息 | 文件名称、适合人群、发布时间、发布机构 |
学术诚信教育 | 是否有开展学术诚信教育的内容、是否有学术诚信记录或学术不端人员名单 | |
举报与受理 | 受理机构、受理时间、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哪些情况可受理、举报形式、是否可以匿名举报 | |
调查 | 是否有回避条款、回避条件、是否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组成员条件、调查方式、是否可开听证会、是否有部门间协调的说明、调查终止条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保护 | |
认定与处理 |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机构、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条件、处理细则、处理书公示、保密条款 | |
复核与监督 | 是否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时间规定、复核驳回、对举报不实的处理、对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是否有监督、哪些人可监督 |
共有25所高校发布了题名中含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校规,其中18所高校在教育部40号令之后发布了各自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且大部分办法都在教育部文件的基础上添加了部分各自的理解,删除了部分表达。少数高校更新了多个版本,如中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等。
部分未列入分析的学校存在以下问题:(1)学校没有“学术不端行为”等文字的相关文件,有的是学术道德规范的,有的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相关条例;(2)学校的这一文件只有几条指导性文字,无可操作性条款,如《中国海洋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新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办法》;(3)同时发布《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细则》两个文件,如东北大学,将《学术道德规范》用来指出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方面内容并定义哪些是学术不端行为,将《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用来专述如何具体查处学术不端;(4)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文件中包含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工作,如西北工业大学;(5)数据不对外公开,如中央民族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也未纳入研究。
本次数据收集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8日。
2 数据统计与分析
从6个方面对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和比对,详细阐述各高校对学术不端处理办法的异同。
(1)从基本信息角度看各高校文件表述异同。从文件名称看,16所高校文件名称以“办法”结尾,以“实施细则”(东北大学、吉林大学等)、“查处细则”(浙江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查处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结尾的高校各2所。从发布时间看,发布日期存在4种可能性:①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党委委员会等的会议时间;②文件落款的时间(这个日期多为学校成文日期,早于官网发布日期);③学校官网上公布日期(通常发布日期早于文件执行日期);④文件执行日期,如武汉大学。本研究进行数据分析时采用的日期次序是②①③④。从适用人群看,均包含了所有可能考虑到的人群,表述较为完备。从发布机构看,多样性明显,以文件解释单位作为研究对象更为合理,多数为“校学术委员会”,其他还包括“校长办公会”(南开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如上海交通大学、重庆大学、同济大学等)、“学风建设小组或委员会”(如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如南京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监察处及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另外,大多数文件的落款均为相关学校党委,如“中共**大学委员会”,也有高校如浙江大学、山东大学,落款为大学名称。可知,除适用人群外,对于其余各项的表述,不同高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2)从是否有学术诚信教育内容的角度了解高校如何理解学术不端与学术诚信。学术诚信教育作为学术不端行为防治的基础,理应在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中有所提及。根据本研究的统计数据,只有9所大学给出单独条款,列出学术诚信教育的意义与作用,提到了“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只有8所高校在文件中提到了存档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文件中“有开展学术诚信教育的内容”的高校就一定“有学术诚信记录或学术不端人员名单”。
(3)从举报与受理的角度了解高校如何接收和处理学术不端信息。①受理机构。受理机构通常为发布机构的下属单位,如发布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多指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秘书处来受理,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则指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等。通常,受理机构统一受理校内所有人员的学术不端问题举报,只有3所高校(即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例外,分别针对教师、本科生、研究生指定了对应的受理部门。②从接收举报到确定是否受理的时间规定。这个“时间”是“**处理办法”类规章制度的一个必需构成要素,受理时间的规定意味着给举报人一个可清算日期,教育部40号令第十五条也对此作了要求:“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高等学校对于举报是否受理应给予时间限制,但只有9所高校给出了受理时间,即高校在收到举报到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所需要等待的时间,其中8所高校以工作日为准,1所高校以自然日为准,最长的为30个工作日(南京大学),最短的为5个工作日(中山大学);其余高校的表述或较为含糊,如“及时”“尽快”,或干脆没有相关表述。③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对于举报人特别是校外举报人来说,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是非常关键的信息,但无论是电话号码,还是邮箱等相关联系方式,均未在各高校的处理办法中体现。按相关法律条文给出模式,举报人可根据受理机构找到相应的联系方式,但本处理办法的受理机构多为某某委员会,虽是常设机构,但属多部门联合的虚拟部门,若不给出挂靠单位,是很难确切地找到联系方式并举报的。本研究统计得出,只有9所高校给出了具体挂靠单位,其中厦门大学指出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可以在该校研究生院的网站上找到。④哪些情况可受理。作为举报是否予以受理的必要性判断条件,处理办法应给出哪些情况予以受理,便于受理机构根据条款作出判断,有7所高校没有给出,其中2016年以后颁布实施处理办法的高校有3所(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⑤举报形式。7所高校未给出举报形式,其余18所高校中大多数要求以书面方式举报,只有2所高校给出了可采用其他举报方式,即重庆大学给出了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大连理工大学给出了口头举报形式。有6所高校不允许匿名举报形式。从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的角度来看,应接受各种形式的举报,为举报提供各种便利,并明确给出受理机构、时间等必要信息,接受匿名举报的高校均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这既可以防止举报被滥用,又给举报人提供了多一种选择。
(4)从“调查”角度了解高校如何开展调查工作。关于“回避”,有4所高校未给出回避条款,给出的回避条款基本沿用教育部40号令的表达,各高校之间基本相似。关于“调查组”,有4所院校没有给出成立调查组的文字说明(大连理工大学、同济大学、南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这些院校均未在2016年后更新办法。2016年后出台办法的高校,均沿用了教育部文件的说法。大多数高校直接采用教育部文件给出调查组成员条件,规定最低人数限制,人数多为3人以上,只有北京师范大学未对调查组成员数量作出要求。有8所高校未给出是否可在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的方式来开展调查工作,其中4所高校是在2016年后颁布的办法。有8所高校给出了有关部门配合调查工作或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或挟制的条款,考虑到大多数办法的发布机构均为校级委员会,通常这类委员会的组成均覆盖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无须再给出部门间协助的条款。有9所高校未给出调查终止条件,其中5所高校是2016年后更新的办法。只有3所高校(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大学)未给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护的相关条款。
(5)从“认定与处理”的角度了解高校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认定机构,大多数高校的认定机构均为办法的发布机构。1所高校(北京理工大学)没有给出认定机构,10所高校的认定机构与发布机构不一致,不一致主要表现为发布和解释机构为学术委员会,而认定机构则为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学风建设委员会。有2所高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京大学)的办法发布单位是学校职能部门,学术委员会成了认定机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条件,基本沿用教育部文件,并根据情节轻重分两条列出。虽然中山大学没有在办法中给出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条件,但中山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专门编制了《中山大学学术规范知识读本》发给全校师生,给出了10种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并给出了4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版)》编辑部参与了该读本的编制工作。对于确认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各高校均依据情节轻重,给出了相应的处理细则,只有1所高校(上海交通大学)未给出处理细则。对于“保密条款”,有1所高校(东北大学)未在办法中给出保密相关条款。处理书公示是处理办法落地以及实现警示作用的重要环节,有14所高校没有处理书公示相关内容,其余11所高校也只在处理办法的个别条款中提到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理进行公告的内容。与处理书公示相关的阐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处理书送不到的,放高校某网站上公示以视为送达;另一类是含糊表述,如在“学校网站”“学校学风建设公告”予以公布。
(6)从“复核与监督”角度了解高校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于“复核”,有2所高校(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未给出是否允许复核的条款,有3所高校(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未给出复核申诉时间,有8所高校未对复核驳回的情况给予说明,有2所高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未对举报不实的情况给出相应条款。对于“监督”,只有6所高校给出了相关说明,说明文字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含有“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文字,另一类则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有5所高校给出了相关说明,表达了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的意向。从处理书公示、复核、监督方面的表述可知,对于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高校采取的态度仍然是倾向于在小范围内处理或解决,不愿意通过此类事件的主动曝光降低学校声誉,希望尽量避免主动引起舆论关注,如天津大学《关于撤销刘宇宸硕士学位的公告》的网页只在公布后的一个时间段内可以访问。其实,从舆情消费或舆情利用的角度看,对那些被媒体曝光的学术不端案例的处理,直接影响到民众对高校的印象。大多数高校的处理办法都有针对被媒体曝光的学术不端问题的主动跟踪调查方面的叙述,本研究建议增加“主动公示”一环,一是更有利于工作人员操作和执行,二是更彰显主办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态度。
3 关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文件的进一步探讨
教育部40号令是一个指导性文件,指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其中有多项条款要求高等学校根据各自需要和理解指定相应部门,建立相应制度,如学术诚信教育体系等。但仍有不少高校或不依据此文件制定新的办法,或不主动公开该办法。在42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中,教育部直属高校有31所,其中15所高校未给出或公布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字样的相关条例。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高校应提高认知、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进而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来控制其发生范围和存在程度。但从前述比较结果来看,各高校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仍有上升空间。本研究尝试从以下3个层次展开讨论。
(1)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知情况。从与高校有关的学术不端新闻不时被曝光来看(艾普蕾微信公众号[17]和Retraction Watch等网站[18]),学术不端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从前述比较可知,16所高校未在教育部文件发布后给出校级文件,文件“发布时间”“发布机构”五花八门,7所高校是2016年以前的老文件,只有9所高校给出了学术诚信相关条款,8所高校有诚信相关存档,11所高校有处理书公示相关内容,只有5所高校给出了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的意向。高校对于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及其危害程度的认知可见一斑。高校管理者和科研工作者对于学术不端问题的认知决定了其态度以及接下来将采取的措施。
对学术不端问题的认知程度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从已发生的多起学术不端事件来看,可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明目张胆地抄袭、剽窃、买卖;另一类则是利用各类管理方法和查处手段的盲点或模糊点开展,比如随着相关技术手段(如Photoshop修图技术等)的提高,生物医学类论文较容易出现同一图片部分内容变化角度多处使用等情况,前者是寄希望于人多、蒙混过关,后者则提高了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难度。高校管理者被动或主动了解到所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后,可能出于“家丑不愿外扬”“只愿意做加法不愿做减法”“只要不是自己的事都是小事”等原因不处理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也从侧面显示了高校和高校科研工作者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态度,即主动忽视、有选择性地遵守与违反相关规定。
(2)掣肘高校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因素。学术不端行为的曝光将损害高校声誉,降低公众对于高校科研工作者的信任以及对于科学工作的信心。相信绝大多数高校管理者对此都有着清醒的认识,但是什么在掣肘着高校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以处理办法的表述为例,只有9所高校给出了受理机构的具体挂靠单位,但均无联系方式,16所高校未给出受理时间,有7所高校未给出举报形式,6所高校不允许匿名举报,4所高校未给出回避条款,3所高校未给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护相关条款。由上述数据可知,举报人对于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从查证、举报到作证、得到官方处理结果的过程存在诸多困难,这从客观上增加了举报、监督的难度,有意或无意地助长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这也是高校有效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即高校管理者或具体事项的处理者很多都是“双肩挑”,同时肩负“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官本位现象较为突出,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对各利益相关方,瞻前顾后,小心谨慎,深怕祸及自身。看似简单的一个校规的出台,却受多方暗中制约,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高校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学术不端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帽子”等是其产生的主要诱因。一旦被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无论轻重处罚都会对学校、学科产生极大影响,其中牵涉到的利益就会受损,如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影响学校相关评估结果并直接影响学校的财政拨款。一方面是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众多当事人几乎安然无恙,相关管理部门无人表态;另一方面是中国科研人员整体形象严重受损,学术不端之风蔓延。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众所周知,但处理却难以到位,这显然与有关方面长期以来态度暧昧有着直接关系。教育部40号令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规定,充分表明了国家整治高校学术不端风气的坚定决心,但从现有情况来看,其实施过程仍存在诸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有效查处学术不端,能重塑学术诚信,但需要高校管理者积极面对、主动作为。
(3)高校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2000年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出台的与高校科研诚信有关的文件或规章制度多达30项(表2)。
表2 2000年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学术不端有关的文件
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文件名称 |
1 | 2002年2月 | 教育部 |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
2 | 2002年8月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决定 |
3 | 2003年5月 | 科技部等 |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
4 | 2004年6月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
5 | 2005年1月 | 教育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
6 | 2005年3月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
7 | 2006年3月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关于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中科学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
8 | 2006年5月 | 教育部 | 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
9 | 2006年11月 | 科技部 |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
10 | 2007年1月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
11 | 2007年2月 | 中科院 | 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 |
12 | 2009年3月 | 教育部 | 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
13 | 2009年6月 | 教育部 |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
14 | 2009年6月 | 中国工程院 | 进一步加强中国工程院和工程科技界的科学道德建设 |
15 | 2009年8月 | 科技部等 | 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
16 | 2010年2月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
17 | 2010年3月 | 教育部 | 高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 |
18 | 2010年7月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
19 | 2011年11月 | 教育部 |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 | 2011年12月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21 | 2012年11月 | 教育部 |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22 | 2012年12月 | 教育部 |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
23 | 2013年9月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关于加强科研学风、文风、作风建设的若干要求 |
24 | 2016年1月 | 国务院 | 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 |
25 | 2016年6月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26 | 2017年7月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 |
27 | 2018年1月 | 国务院 |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 |
28 | 2018年3月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29 | 2018年7月 | 教育部 | 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
30 | 2020年7月 | 科技部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
治理学术不端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高校管理者、科研工作者、学术期刊从业人员、社会各界应联合起来治理学术不端问题。
首先,高校作为学术不端问题的主要治理机构,应努力构建“教育、激励、规范、监督、惩戒”一体化的学术诚信建设体系,充分保障实现高校治理学术不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①高校应加强相关规范建立工作,制定相关道德规范,全过程、多层次、多频次地开展学术诚信教育;②高校应不断强化相关考核,将结果存入学术诚信档案,不合格者在职务及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形成严肃的学术风气;③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改进科研评价体系,改善科技奖惩办法,形成科学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④国家应尝试建立惩治学术不端的专门机构,完善立法工作,加强对学术不端典型案例的查处,通过多方面追责,将学术诚信记录与社会诚信体系衔接等方法,对学术不端行为尝试采取法律制裁措施。只有坚定不移地从严治理学术不端,始终保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才能实现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其次,科研工作者应加强自律,守住底线,提高自身诚信品行、责任意识、严谨作风、科学方法、人文素养等素质,用科研行为准则自觉规范自己的科研工作,自觉接受同行、同事和社会的监督。
最后,高校学术期刊工作者应主动承担更多职责。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期刊传播模式在发生变化,国家管理部门和社会对学术期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术期刊(编辑部)逐渐从单纯的论文发表机构,向出版服务提供机构转变,学术期刊工作者的工作范围也明显扩大。高校学术期刊长期作为学校边缘部门得不到重视,这固然有期刊工作本身不能与传统意义上的学校主流工作并驾齐驱的原因,也与期刊编辑长期不主动作为、不积极融入学校主流工作体系有关。因此,在新时期高校学术期刊更应借助学术不端防治工作这一抓手,主动作为,承担更多职责,通过增加服务学校的工作内容、强化服务学校发展的能力,积极融入学校发展进程,提升自身地位,为学校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高校学术期刊工作者可以利用编辑工作对学术不端问题的敏感性、前沿性等特点,充分发挥期刊在学校和学术出版等方面连接节点的作用,围绕高校学术不端防治工作的各利益相关方,开展学术诚信教育的普及与教材编写、学术不端相关文件的草拟与修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学术不端检测软件的使用与推广等工作。同时,通过人员往来、邮件、网站、投审稿平台、微信等方式加强沟通与联系,构建期刊与相关利益方的联动机制,即期刊与高校管理方学术不端信息上传与通报机制,期刊与外审专家、期刊与读者的学术不端行为监督与防控机制,期刊与作者(投稿作者、潜在作者)的学术不端规避机制和学术诚信教育机制,融入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诚信建设体系中,与社会各界一起,建立公众监督和反馈的合理渠道,使社会各界能有效了解科研信息,发现和质疑学术不端问题,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帮助学术共同体在团体内部形成学者自律、社会他律的良好氛围,有效推动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治理工作。
4 结语
从高校规章制度的角度,探讨高校学术不端防治的相关问题,分析比较“双一流”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以及高校对学术不端问题的认知、掣肘高校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因素,并从高校管理者、科研人员以及高校学术期刊等利益相关方角度给出高校防治学术不端问题的建议。高校学术期刊应借此契机,主动作为,承担职责,为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作出自己的贡献。下一步研究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术期刊在高校学术诚信教育中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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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大学.关于撤销刘宇宸硕士学位的公告[EB/OL].[2020-11-12].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20-07/11/c_1126226097.htm.
[3]厦门大学.关于2014级软件工程硕士林鲤涉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通报[EB/OL].[2020-11-12].https://gs.xmu.edu.cn/info/1179/9545.htm.[4]袁维勤.“985”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2):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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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艾普蕾微信公众号.又见单个杂志批量撤稿88篇,众多名校未能幸免,该如何防控学术不端[EB/OL].[2020-11-12].https://mp.weixin.qq.com/s/BPh5DimvnOaxQBIW2JExbw.
[18]Retraction Watch.Papers that cite Retraction Watch[EB/OL].[2020-11-12].https://retractionwatch.com/papers-that-cite-retraction-wa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