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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域下的中韩数字出版产业推动力分析

2021-03-12 来源:《科技与出版》
  【作 者】邹积凯、郭瀚文:京畿大学;张伟: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摘 要】近年来,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较快,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但是其发展质量与先进国家相比依旧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通过对比中韩两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两国数字出版产业推动力差异的原因,以期为中国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中国;韩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产业推动力;政策调控;市场调节

  不同国家间的产业比较研究是找到差异、发现问题、引以为鉴的重要方式,可以围绕环境背景、产业推动力、发展现状3个方面展开。发展现状是外在结果,环境背景和产业推动力是内在原因。近年来,中韩两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迅猛,数字出版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两国都被定位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相对于欧美国家,中韩两国在社会文化、科技水平、消费习惯等方面的相似性更高,两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这为对比两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结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推动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离不开政府的政策调控和市场调节。调控和市场是相互配合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各项产业推动力中两者力量大小的配置和均衡。中韩两国数字出版产业的产值、人均消费、企业数量等数据指标的不同是结果差异,而产业推动力量的不同则是形成结果差异的原因。“十三五”以来,中国十分注重调控和市场关系的调整和重塑,但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韩国相比,两国在行政推动、资金推动、法律推动、人才推动等主要产业推动力量上配置不同。通过比较,找出两国数字出版产业推动力差异的原因,以期为“十四五”期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1 发展现状对比

  1.1 产业定义


  关于数字出版产业的定义和范围,中韩两国略有不同。《2019—2020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提出的“数字出版产业”概念已经涵盖了传统出版数字化部分、在线音乐、网络游戏、在线教育等领域,可以解读为包含了传统出版数字化业务的“广义数字出版”。虽然韩国的网络游戏、在线娱乐、在线教育等产业也十分发达,但是韩国《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将电子出版物定义为“通过电子设备使用的、以电子形态存在的出版社发行物”。2015年韩国电子出版协会界定的数字出版物范围包括:电子书、电子字典、数字期刊、数字报纸等,主要指传统出版的数字化业务,即“狭义数字出版”。[1]

  1.2 产业规模与读者人均消费情况

  与韩国相比,中国的数字出版产业规模更大,但其GDP占比小于韩国。这说明数字出版在两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特别是在电子图书、数字报纸、互联网期刊领域,韩国的读者人均消费支出比中国的人均消费支出更高,展现出良好的市场发展态势。

  考虑到对比合理性,本文以“狭义数字出版”范围对比中韩两国的数字产业销售数据。据统计,2019年中国互联网期刊、电子图书、数字报纸等数字出版销售收入89.08亿人民币,占GDP约为0.09‰,人均约6.36元人民币;2018年韩国同类电子出版销售收入3 830.26亿韩元(约23.03亿人民币),占GDP约0.21‰,人均约7 660韩元(约46.05元人民币)(疫情原因,2019年数据尚未公布)[2] 。韩国数字出版产值与中国相差较大,但其GDP占比和读者人均消费支出则远大于中国。在增长率方面,2018年中国互联网期刊、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总收入增长3.6%,比2017年的5.35%有所下降。而2018年韩国同类数字出版物收入增长12.53%,连续4年保持了2位数的增长。与中国相比,韩国数字出版产业在实际产值占GDP比重、读者人均消费支出、高速发展态势上都与其战略地位更加匹配。

  1.3 行业企业情况

  在数字出版产业参与企业方面,中韩两国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参与企业总数庞大,少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高,头部企业的规模更大;韩国数字出版产业参与企业性质多样,上下游产业充分融合。

  目前,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参与企业众多,大致可分为5种类型:传统出版及发行机构、互联网平台、数字版权企业、数字图书馆、互联网内容原创平台。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让头部企业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如中文在线2019年实现营业额7.1亿元人民币,掌阅2019年营收18.8亿元。

  韩国数字出版行业参与者则更加丰富,除了传统出版企业之外,还包括专门的电子书企业、综合书店企业、传统媒体、门户网站、通信设备商、科技及电信企业。专门的电子书企业,如Wisebook、Barobook、Ridibooks等,2019年韩国最大的电子书企业Ridibooks的营业额超过1 000亿韩元(约6亿元人民币)。综合书店企业,如Kyobobook所出售的数字出版作品从2006年的3万部已经增加到2019年的26万部。传统媒体,如《朝鲜日报》开设了专门的数字出版企业Textore。通信公司SKT、KT等,门户网站Naver、Daum等,科技企业如三星电子等,中大型电信企业Infraware等也都进入了数字出版产业。[3]韩国数字出版企业单体规模不大,但是性质多样,包括了内容创作、技术开发、软硬件开发、发行流通等多种类型的企业,这种不同行业企业参与的情况更符合产业融合发展的需要。

  2 产业推动力对比

  与韩国相比,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整体规模较大,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战略高效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特点,但是读者人均消费支出低,参与企业多样性不足,又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数字出版市场的局限性。数字出版产业作为战略性产业,中韩两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的差异源自两国在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股力量作用下的产业推动力的不同。

  2.1 行政推动

  行政推动方面,中韩两国数字出版产业的行政推动与市场的衔接方式不同。

  行政推动的主体是政府部门,推动行为是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一个国家的行政推动能力最能展示其产业调控力量。但是,有效的行政推动不能完全忽视其与市场力量的衔接。

  管理部门方面,根据最新的机构改革,中宣部是中国数字出版的主管部门,同时,文化部、工信部、财政部等部委结合自身情况不同程度地参与管理和推动。政策方面,“十三五”期间中国出台了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公开版)》《新闻出版业数字出版“十三五”时期发展专项规定》在内的多项相关政策。而“十三五”之前,据统计,2006—2016年,中国政府部门累计出台数字出版产业相关政策160多条,涵盖了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政策、数字出版产业结构政策、数字出版产业组织政策3大政策门类,12个政策类型。[4]主管部门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推动者,在面对作为政策对象的企业时,虽然主观上具有积极意愿和能动性,但是客观上在沟通效率和调动市场积极性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这也导致了当前中国数字出版市场主体对国家产业发展理念认知不够的问题。

  韩国的数字出版产业主要由文化体育观光部一个政府部门主管,出台政策也仅限于每5年一次的《出版文化产业振兴5年计划(2017—2021)》。韩国政府部门对产业扶持的推动行为更偏向于推动立法,而不是大量出台政策。将推动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工作授权给行业组织,即各个相关协会,行业管理上呈现“小政府、大协会”的局面。韩国涉及数字出版产业的官办协会包括韩国版权团体联合会、复写传送权管理中心、刊行物伦理协会、数字出版产业振兴协会、电子出版内容管理中心、电子图书协会等。此外,韩国还有超过140个涉及数字出版产业的市场化的民间协会和团体。[5]官办协会一般由政府出资运营并获得授权,承担包括打击盗版、审核内容、组织行业内企业共同发展等方面的职能。民间协会组织则重点关注保护企业的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从企业角度推动产业发展。

  2.2 法律推动

  行业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对一个行业的发展意志、发展策略和治理思路。为了应对高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产业需要,特别是市场秩序的建立,中韩两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关注范围和实施保障方面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2.2.1 对市场主体权益的有效保护不同

  数字出版市场主体主要有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数字出版市场主体权益主要分为版权所有权益和价值获利权益,版权所有权益是价值获利权益的前提,二者是数字出版市场价值的总和。市场主体参与价值分配,形成权益的平衡。

  中国现有数字出版相关法律重点关注版权所有权益的保护,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但是,中国现有数字出版相关法律对数字出版侵权行为的规制并不具体,界限划定、惩处力度、赔偿水平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受技术水平和取证成本的限制,当前中国数字出版企业对盗版行为的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与中国相比,韩国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性、针对性、可实施性更强,《韩国著作权法》《出版社及印刷所注册法》等法律法规在著作权人和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利益和服务商利益、政府部门的权力、对信息和技术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另一方面,韩国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技术支持能力也为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在保护版权的同时,韩国出台了图书定价制度,《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对纸质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提出了明确的定价要求,同时对所有图书销售补贴率进行限制,相关标准每3年重新修订。2014年起,图书销售补贴率限制在定价的15%以内, 2017年以后这一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纸质出版物和电子书。而从当前韩国数字出版物的定价水平来看,电子书的定价约为纸质书的70%——80%,高于欧美市场平均水平,且保持稳定。

  2.2.2 相关法律的更新修订速度不同

  中国出版行业的准入一直采取行政审批制,这对行业发展起到了健康的有效引导作用。中国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随着出版业从传统产业向融合了新技术、新理念的新兴产业转型,跨行业参与成为普遍现象,但是相对于当下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中国数字出版相关法律的更新修订速度略慢。

  韩国十分重视出版产业培育孵化和多行业融合,制定了《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电子出版产业育成法》《数字出版产业培育方案》《图书馆及图书阅读振兴法》等,而且每年都会对这些法律进行针对性的修订。据统计,仅2019年韩国对上述法律修订就有9处之多,使其充分适应产业实际情况。

  2.3 资金推动

  资金推动方面,中韩两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市场化程度与资金流向不同。

  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财政资金扶持主要包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中,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在“十三五”期间还增加了“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内容,希望通过财政资金杠杆撬动更多的市场资金进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平均拨付额度约为300万元人民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面向中央文化企业,并在2017年由“项目制”改为“规划制+绩效制”,并一贯坚持“扶优扶强”。[6]中国对出版产业的财政支持,充分体现了政府调控的力量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策略,在产业发展初期可以有效地提高投资效率,加快产业发展速度。但是,中国对市场力量的调动并不明显,“市场化资源配置”的重点还是在资金供给侧,并未放开对资金的充分市场化使用,财政补贴受益者还是以国家项目、国有企业为主。

  与中国不同,韩国对出版产业设有独立的财政扶持预算。2019年,韩国出版产业扶持预算为418亿韩元,连续3年超过400亿。《出版文化产业振兴5年计划(2016—2020)》中明确提出,将出版行业的财政扶持预算提高到与游戏、电影等行业同等水平,这对韩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地位做出了实质性的肯定。中国出版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由国家管理,国有企业使用。而韩国出版产业扶持资金主要由非政府机构韩国出版文化振兴财团负责运营,分配上更加市场化,重点扶持方向为内容衍生(OSMU)和出版科技(BookTech)领域,致力于孵化产业的中坚力量,目标为至2021年培养出85家年营业额超10亿韩元的出版企业。[7]虽然韩国出版产业财政扶持规模远小于中国,但其使用目的更加聚焦,其主管机构和投向企业更加体现市场力量的主导作用,重视市场中的“腰部”企业,而非“头部”企业,重视以内容多样性和技术多样性为主要发展趋势的数字出版产业市场需求,从而真正推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融合性地参与数字出版产业。

  2.4 人才推动

  人才推动方面,中韩两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引导方式与实施主体存在差异。

  专业人才的相对不足是当前中韩两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两国都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扩大行业人才供给和人才流入,中国以政府政策推动为主,韩国则更多从市场需求入手。

  “十三五”以来,中国数字出版人才的培养主要加强了两方面实践,都以政府调控为主导。一方面,通过专业职称评定和人才评优,鼓励行业人才提升专业能力,具体实践包括京津冀互认“数字编辑职称”,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增设数字副编审、编审职称,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评选,北京市委宣传部实施新闻出版百人工程等。另一方面,中国高校开设数字出版专业,提升高校专业人才的培养能力,具体实践包括:鼓励百余所开设传统出版专业的高校对专业进行升级和补充,在19所高校直接开设数字出版专业等。但是,目前中国开设数字出版专业的高校数量占中国高校数量总数依旧不到5‰。中国对数字出版人才培养政策调控举措效果明显,但是从结果上看,中国数字出版人才供给距离行业需求依旧有较大差距。

  而韩国的数字出版人才培养主要依靠市场导向和社会力量。数字出版专业建设方面,韩国在世明大学、京畿大学、庆熙大学、东国大学等10余所高校开设数字出版专业,约占韩国大学总数的5%,占比约为中国的10倍;同时,韩国在一般高校开设自选的“一人出版社”实践性课程,吸引大学生关注出版行业。行业就业吸引方面,韩国引导非出版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数字出版相关工作,对高技术人才参与出版工作直接采取工资补贴的方式,补贴额度为行业平均年薪的50%;同时,韩国通过借助创业辅育中心等机构开发出版行业短期工作岗位,吸引年轻人进入出版业。非学历教育方面,韩国出版人协会开设短期课程培养实践型数字出版人才;韩国出版文化振兴院持续扩大数字出版教育中心的运营;韩国数字出版制作中心开设出版著作权、电子书、数字出版等培训课程。

  3 分析与借鉴

  通过对比中韩两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我们发现造成两国数字出版主要差异的原因是两大推动力——政策调控和市场调节的配置不同。“十三五”以来,中国数字出版产业虽然进一步强调深化改革,协调好调控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调控力量配置过多,市场资源配置缺乏或有限的情况。接下来笔者试分析韩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经验,以期为中国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3.1 加强行政推动与市场的衔接和缓冲

  “党领导下的多政府部门联合参与”和“政策密集出台”是中国数字出版产业行政推动的一大特色。但是,这种以政府力量配置为主的行政推动模式,缺乏与企业和市场的衔接和缓冲。中国可以借鉴韩国,在“政府推动+企业实施”两级体系的基础上,构建“政府立法与推动+协会推动与衔接+企业实施”三级体系模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各类协会组织的衔接和润滑作用,更有助于调动企业和市场的力量,充分宣传政府政策,反馈企业声音,辅助主管部门提高行政推动的效率。

  3.2 法律规制应与时俱进,切实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保护数字出版市场主体的权益是数字出版法律规制的核心要义。中国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市场主体的版权所有权益和价值获利权益的保护力度。可以借鉴韩国,一方面,通过细化版权保护各项条款,对行为和权益的边界进行更清晰地划分,明确处罚和赔偿尺度,提升版权保护的可实施性;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引入一定程度的价格规范机制,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体系,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价值获利权益。只有有效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才能实现市场权益平衡,推动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此外,中国数字出版法律法规应紧跟市场和技术的迭代。在对相关法律进行动态完善和修订的过程中,增加行业扶持性内容,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行业管理方面,中国应增加和完善准入细则,对不同行业属性的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有效推动企业创新和行业创新。

  3.3 财政推动应进一步提升面向资金需求方的市场化配置

  当前中国数字出版产业财政推动过程中,市场化资源配置还仅限于资金供给侧,对资金的充分市场化使用并未放开,财政补贴的受益者有限,面向资金需求方的市场化配置并未有效落实。可以参考韩国,进一步引入市场化机制,扩大产业基金在财政扶持资金分配中的占比,将资金去向的决策权一部分交给市场,让互联网平台企业、科技企业等非传统国有企业参与分配,真正调动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活力。

  3.4 人才培养应重视“需求导向”和“社会参与”

  “十三五”以来,中国加大了数字出版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但是,以政策推动为主要手段的人才培养模式从现阶段取得的效果来看,依旧不足以解决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实践型人才和跨专业复合型人才不足的问题。可以借鉴韩国,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构建传统专业升级与跨专业融合相结合、知识培养与实践培养相结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从业人员引入方面,适当出台政策引导其他专业人才进入数字出版领域就业,真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数字出版专业人才供给,进一步满足行业需求。

  4 结语

  本文对比研究了中韩两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差异,并分析其形成原因。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上看,中国在产业整体规模上虽有优势,但与韩国相比,存在读者人均消费支出较低、参与企业融合性不足等问题。导致这一现状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国在数字出版产业推动过程中的“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力量配置不同。“十三五”以来,中国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过程中强调,要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学习和参考韩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经验,有助于中国在数字出版产业取长补短,更好地平衡政府和市场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韩国电子出版协会.电子书产业动向及商业策略[EB/OL].(2020-11-08)[2021-01-18]..

  [2]大韩民国统计厅.国家统计数据查询系统(KOSIS)[EB/OL].(2020-11-08)[2021-01-18]..

  [3]图书定价制度等在内的电子书相关政策开发[EB/OL].(2020-11-08)[2021-01-18]..

  [4]陆维仪.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政策理论研究回顾与展望:基于文献计量的分析[J].出版发行研究,2018(12):41-45.

  [5]陈玉凤,黄先蓉.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出版科学,2013(1):94-97.

  [6]张新新.数字出版调控与市场的二元互动[J].科技与出版,2020(9):43-55.

  [7]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韩国第4次出版文化产业振兴基本计划(2017-2021)[EB/OL].(2020-11-08)[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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