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李新根、付示威:东北大学学报编辑部
【摘 要】科技论文作者署名应根据研究者的实际贡献来决定,但由于学术评价的影响,科技论文作者署名面临着各种利益和力量的角力,导致了各种作者署名异化现象。在分析作者署名异化产生原因及危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治理对策:加强科研伦理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科技期刊应坚持以质论稿,有效遏制“名人”被挂名现象;加强编辑流程管理,防范“虚假作者”和“搭便车”署名;充分发挥论文“致谢”功能,引导作者避免“感谢型”署名。
【关键词】科技论文;作者署名;署名异化;署名权;虚假信息
科研人员经过认真严谨的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在科技论文中署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随着科技论文在职称评聘、课题申报、学生毕业等学术评价和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愈发凸显,科技论文作者署名面临着各种利益和力量的角力,导致作者署名异化现象的产生和蔓延,一方面使不该署名的被署名,另一方面使本该署名的却未能署名。这既损害了真正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对学术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文中所谓的“署名异化”,是指论文作者署名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偏离本来状态的不合理现象。既包括作者故意为之的情况,也包括作者被动删除署名等无奈之举,反映了学术评价功利化背景下导致的急功近利思想和利益角逐。科技论文作者署名异化是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类型。以往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主要是围绕论文抄袭剽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数据造假等显性学术不端行为及其防范措施[1-2],或者是对作者署名的某一方面进行了分析[3-4],而对科技论文作者署名异化现象进行专门研究的文献尚不多见。
1 科技论文作者署名异化类型及成因
1.1 “名人”被挂名
“名人”被挂名情形包括知情被挂名和不知情被挂名,主要包括导师被学生挂名和知名学者被青年作者挂名。这里的“名人”是指相对于投稿人来说学术造诣和声望更高的学者。由于期刊评价的影响和追求“名人效应”的心理,有的科技期刊过于看重论文作者尤其是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的学术身份和学术头衔,对名家、大家的论文“另眼相看”,甚至只要是名家的论文不经过正常评审就可以直接发表;还有的科技期刊对研究生单独署名的论文不接收,要求必须有导师署名甚至只有导师作为第一作者才受理。受此影响,有的研究生和青年教师为了使论文在评审过程中受到关照并能顺利发表,将自己的导师或其他知名学者作为共同作者甚至通信作者,而这其中有的导师和知名学者并未真正参与研究和论文写作,甚至对论文内容和投稿事宜根本不知情。例如,2008年引发学术界热议的“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就存在“名人”被挂名的现象。据报道,经过学校调查,在贺海波学术造假的论文中8篇含有李连达院士的署名,这些署名是在李连达院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贺海波擅署的[5]。
1.2 “搭便车”署名
“搭便车”署名是指在自己并未参与研究和写作的学术论文中署名,导致不应该成为作者的人成为作者,其本质上是对他人科研成果的侵占。这种情况既包括导师在主要由其研究生完成的科研论文中署名甚至要求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而研究生只能署名为第二作者;也包括为了职称评审、课题结项等原因在自己完全没有参与的其他人完成的科研论文中署名。当前,“搭便车”署名已形成一条灰色利益链,据媒体报道,某高校一篇论文署名多达13人,其中甚至有与论文所涉专业毫不沾边的行政人员[6]。
1.3 “感谢型”署名
“感谢型”署名是指有的投稿人出于感谢之情将并未真正参与科研工作和论文写作的其他人列为作者,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情况是为了感谢某些对论文写作仅仅起到辅助作用的人员而将其列为共同作者。例如,有的年轻作者就论文写作中遇到的困惑向学术造诣深厚的学术前辈或单位领导、同事等进行请教,对方提供了某些有益的建议,也确实解答了年轻作者的困惑,但其并未真正参与科研活动和论文写作,只是对某个具体问题的解答,严格意义上并不算是论文的作者。然而,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传统观念教导人应该知恩图报,对别人提供的帮助应该心存感激,所以,很多时候投稿人出于感谢之情将这些为其指点迷津、答疑解惑的学术前辈列为共同作者。
1.4 “虚假作者”署名
“虚假作者”署名是指论文投稿人将完全虚构或伪造信息的研究者列为作者,其目的是依靠作者高大上的身份增加论文评审通过和顺利发表的概率。这主要包括2种情形:一是被列为作者的人是投稿人杜撰出来的,现实中根本不存在;二是伪造作者身份或学术头衔,比如伪造高职称或并不存在的学术头衔等。如果说“名人”被挂名还存在实实在在的“真人”的话,那么,“虚假作者”署名则是彻头彻尾的造假行为,是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作者或名不副实的学术身份。例如,据媒体报道,有多名中国学者在国际数学期刊发表论文时虚构了一位现实中不存在的通信作者——丹麦罗斯基勒大学数学学院的Beatriz Ychussie。几年来,这位“欧洲数学家”与中国同行合作发表了3篇论文。然而,2020年,这3篇论文均被期刊撤稿,被撤稿的论文除了涉嫌抄袭和在同行评议中造假,还涉嫌虚构不存在的通信作者,其中包括国际数学期刊《差分方程进展》在2020年2月4日宣布撤回2015年发表的一篇Beatriz Ychussie为通信作者的论文,罗斯基勒大学证实,该校没有这位学者[7]。
1.5 被动删除署名
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8]由此可见,只要是真正参与了科研工作和论文写作的研究者,都可以且应该在科研成果即学术论文上署名。随着学科的交叉和融合以及科研合作越来越密切,一项科研成果往往由多人甚至多个单位的科研人员共同完成,发表的论文通常有多个作者[9]。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出现本应该署名却被迫删除署名的现象,这主要包括2种情况:一是上级领导或导师对下属或学生完成的学术成果的侵占。例如,有的科研成果主要是下属或学生具体实施并完成论文写作的,领导或导师只是给予了相关指导,但在学术论文完成并要投稿时,领导或导师却将下属或学生排除在署名作者之外,只署名自己或加上其他并未实际参与研究和写作人员的姓名,而真正的参与者却由于身处劣势地位或有各种顾虑只得无奈被迫放弃署名。二是受期刊评价等各种因素的不良影响,个别期刊对作者署名进行了各种限制。例如,有的期刊要求一篇论文作者数量不得超过3个,甚至有极少数期刊以倡导独立创作为由只接受独立作者的投稿,严禁作者联合署名,变相地剥夺了部分作者的署名权。有的投稿人为了论文能够顺利发表,不得不屈从这些期刊的“不合理规定”而删减部分作者,将原本应该享有署名权的科研人员排除在论文作者之外。
2 科技论文作者署名异化的危害
2.1 造成作者权责不清,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法》第13条明确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这意味着,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和目的,只要没有参加创作就不能成为作者,否则将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在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类型的作者署名不当情形中,如“搭便车”署名、随意更改作者顺序甚至剥夺部分作者的署名权[10],导致没有参与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的人成为作者,而真正参与研究和论文写作的人未能获得自己应有的著作权,这将会进一步引发作者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于作者署名不当导致的著作权纠纷主要包括2类:一是由于未署名或排序靠后导致利益受损而出现的著作权纠纷,即真正参与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的作者在论文发表时未被署名或对自己的署名排序不满。例如,2014年引发网络热议的苏州大学教授被学生举报剽窃论文纠纷事件,导师挥某将自己指导的学生戈某的毕业论文进行修改后发表了2篇学术论文,但2篇论文都未署戈某的名字,也未提及戈某的贡献,为此,戈某控告挥某是对其毕业论文的抄袭剽窃[11]。二是由于论文发表后发生学术不端等不良后果而出现的逃避责任的著作权纠纷。例如,多起此类案例出现似曾相识的情节:导师和学生合作发表的论文被曝出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后,导师都强调自己对论文内容和发表事宜不知情,是被学生擅自署名的,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学术不端行为导致的后果。
2.2 助长急功近利思想,诱发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论文的署名及其排序应该根据研究者的实际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只有真正的参与者才有资格署名。然而,由于科研管理和人才评价体制中过于重视论文发表的数量和级别,导致有的科研人员急于求成,在自己并未真正参与的科研成果上署名,侵占他人的学术成果。教育部在2009年3月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列举了6种学术不端行为,其中关于作者署名问题就占了2条,即第5条“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和第6条“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第5条即是本文所说的“搭便车”署名,第6条则包括“名人”被挂名和“虚假作者”署名。近年来,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相关部门对科研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署名不当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和及时曝光。例如,2020年9月16日,科技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论文造假等违规案件查处结果的通报》,通报了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在通报的9起违规案件中,有3起属于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投稿且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将导师列为通信作者,且论文本身存在第三方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其导师虽然对论文投稿和发表事宜不知情,但仍受到暂停招收研究生、取消申请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罚[12]。
3 科技论文作者署名异化的治理路径
3.1 加强科研伦理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署名是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的一种认定,作者署名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只有真正参与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的人员才能署名,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改变作者的署名或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必须大力加强科研伦理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在作者署名问题上应从2个方面人手:一是科研人员在论文写作开始后正式投稿前应根据各自在课题研究和论文写作中的作用和贡献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哪些人应该成为作者及其署名顺序;二是科技期刊等出版机构对作者署名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和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一方面,科技期刊要摒弃以学术身份和学术头衔作为收稿的硬性要求,如“只接收第一作者为教授的作者投稿”、“必须将导师作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不可作为第一作者”;另一方面,科技期刊尤其是权威科技期刊,不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随意设立所谓的“标准”将作者数量限定在某一人数,更不宜规定只接受独立作者的投稿。
3.2 坚持以质论稿,有效遏制“名人”被挂名现象
为了提高期刊的学术质量和社会影响力,很多科技期刊采取了各种主动作为的办刊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吸引高水平作者投稿,向知名专家学者等“名人”组稿约稿是关键。毋庸置疑,从整体上看,“名人”撰写的论文学术质量更高,产生的社会影响更大。然而,随着科技期刊之间对“名人”稿件竞争的加剧,“名人”撰写的论文供不应求,很多期刊并不能如愿组约到“名人”自己撰写的论文。在这种情况下,“名人”被挂名的论文应运而生,有的期刊过于追求“名人效应”,只要稿件上有“名人”署名就“刮目相看”甚至不经过正常评审就直接发表,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刺激了“名人”被挂名现象。
科技期刊应坚持以学术质量为论文评审和录用标准,而不是根据作者身份和学术头衔对论文进行取舍。具体而言,不管是否是“名人”署名的论文,所有稿件均要经过正常的稿件评审程序,进行双向匿名评审,减少和消除编辑和主编个人主观喜好对论文评价的负面影响[13]。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真正选取和刊发学术质量高的论文,从而产生更大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坚持以质论稿能有效遏制论文“名人”被挂名的不当行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论文学术质量不过关,即使有“名人”挂名也一样无法通过评审和发表,长此以往,投稿人就会摒弃借助“名人”挂名来增加论文发表机会的念头。
3.3 加强编辑流程管理,防范“虚假作者”和“搭便车”署名
除了严格履行审稿程序外,还应充分发挥编辑主体意识,在编辑出版全流程中对各种不当署名情形进行核实,有效防范“虚假作者”和“搭便车”署名。在收稿和初审环节,对于有多位作者尤其是含有知名学者的稿件要仔细甄别是否属于“名人”被挂名或“虚假作者”署名,如果存在“作者注册E-mail账户与个人姓名毫无关系”、“作者注册E-mail是qq邮箱且该qq号码显示的个人资料与作者身份年龄明显不符”、“作者手机号缺失”等情形,应列为“可疑作者”进行重点核实。一方面,编辑可将这些“可疑作者”的个人信息与投稿系统中已有的信息进行比对。如果系统中正好有这些作者的信息,但稿件中的作者信息与已有信息不一致,可以根据已有信息与作者进行联系,核实对方对论文投稿事宜是否知情和同意,假如对方确实不知情则可以直接退稿并警告投稿人;假如对方对论文内容和投稿事宜已知情并同意署名,则可以将不同账号信息进行合并,只保留一个账号,以免造成信息紊乱。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登录这些作者所在的工作单位和部门网站进行查询。目前大多数学术机构如高校下属二级学院官方网站均有教师个人信息简介,编辑除了可以核实稿件中作者学术身份等信息外,还可以通过网站查询相关作者的电子信箱和办公电话,按照前述操作方法与作者进行联系并核实其对论文内容和投稿事宜是否知情并同意署名等情况。
对于初审合格的稿件,编辑要给所有作者发送收稿通知,并要求对方回复。在稿件终审录用后,要求作者提交版权转让协议且须所有作者亲笔签名。在稿件收稿之后直至录用发表,都“不得增加新的作者、通信作者及变更署名排序”,最大限度防范“搭便车”署名。
3.4 充分发挥论文“致谢”功能,避免“感谢型”署名
对于为作者的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提供了实质性帮助而又不能列为作者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文后给予致谢[15],但必须征得被致谢人的书面同意。科技论文作者署名异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感谢型”署名的泛化,也就是投稿人将并未真正参与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但对论文写作提供了其他实质性帮助的人列为共同作者,混淆了作者与被致谢人的权利和义务。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除作者自身原因外,重要的是在目前的科技期刊出版中,大多数科技期刊对论文“致谢”设置缺失或者著录不规范,导致原本可以通过“致谢”方式表达的感谢之情无法如愿表达。根据我们对11种出版类中文核心期刊2018年1月-2020年10月已发表论文的统计,仅有4种期刊的论文中著录了“致谢”信息,而且即使有著录“致谢”信息的期刊,此类论文数量也极少,基本都在5篇以下,有的甚至仅有1篇。
为此,科技期刊应该高度重视论文“致谢”的常态化设置和著录规范,通过稿约、投稿指南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投稿人宣传介绍作者署名与致谢的区别,引导投稿人将不适合列为作者但对研究有实质性帮助的人作为致谢对象,并规范合理地著录致谢信息,从而有效避免“感谢型”署名。被致谢的对象主要包括:1)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单位;2)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和个人;3)协助诊断和提出重要建议的个人;4)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5)作出贡献又不能成为作者的人[16]。
4 结束语
由于科技论文在人才培养和学术评价中角色和地位不断强化,科研人员对科技论文发表急于求成,导致科技论文作者署名的各种异化现象。本文总结归纳了作者署名异化的具体类型,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作者署名异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科技期刊应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范:一是加强科研伦理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二是坚持以质论稿,有效遏制“名人”被挂名现象;三是加强编辑流程管理,防范“虚假作者”和“搭便车”署名;四是充分发挥论文“致谢”功能,引导作者避免“感谢型”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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