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11月30日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出版传媒业有何意义?当下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哪些问题?未来如何将保护知识产权转化为出版业高质量发展的推力?对此,本报特邀两会代表、委员阐释、解答。
让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贯穿出版产业全链条
■黄定承(全国人大代表,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必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对创作成果的尊重意识,对版权价值的认知态度,和广大作家作者、专家学者等内容生产主力军乐于创作、参与创作的激情和信心。对于出版行业来说,对版权的尊重,也让我们在国际上的地位越来越高,更多的世界顶尖创作者的作品将被授权引进到中国,世界各国出版社与国内出版社能够建立更加紧密而信任的联系,使出版的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
当前,对版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建议对盗版的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让违法行为付出惨重代价,让维权工作更加畅通便利。
未来,要以保护知识产权转化为契机,着力打造出版的内容供应链、编辑生产链和发行市场链,不断建立健全产业体系、经营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出版业高质量发展。要夯实出版内容供应链,激发优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掌握一批优质内容资源,提高选题质量、优化产品结构。要做实编辑出版生产链,围绕快出书、出好书和提高内容质量的目标,大力改革“编、校、审、印、发”流程。要创新销售发行市场链,把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始终,不断巩固发行的线下线上市场,壮大市场规模。
重视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巩富文(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著作权法从1991年施行以来,历经两次修订。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创新力创造力的极大提升,使得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现行立法难以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正当其时。
此次的著作权法修改,一方面,对某些法律概念进行了调整,例如,将电影作品的概念修改为视听作品,外延更宽泛,既考虑到了当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又考虑到了未来社会发展可能对著作权保护的新要求。这使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法官适用法律的外延更广,如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等客体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增加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也是修改草案的一大贡献。多年来,著作权保护赔偿数额普遍偏低,使得权利人维权诉讼后的赔偿金额往往不足以弥补损失。加大赔偿力度,增加违法成本,能够营造尊重创作、保护创作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我觉得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在于对著作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比如,增加了第五十条对滥用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惩罚措施。近年来,很多公司在全国各地提起了大批著作权维权诉讼,另有一些专业知识产权维权团队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一项产业来做,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其实真正的权利人获得的补偿数额并不多。该条款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也能够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规定由来已久,包括教科书、报刊转载使用已发表作品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等规定,但配套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出台,而实质上很少有权利人通过这个法规得到报酬。这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原有实施细则里的付酬标准纳入草案内,但对各类作品的付酬标准的制定规则并未作出明确,存在着付酬标准与著作权法适用的衔接问题。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付酬费用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参照著作权法中侵权责任赔偿来酌定数额,也希望一系列付酬标准能够尽快出台,不再给权利人开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