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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与反思

2021-02-08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彭桂兵、吴基祥: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

  【摘 要】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拥有诸多优势,通过时间戳、哈希值等功能,为媒体版权保驾护航,且多数人对区块链技术寄予厚望。但是通过仔细研究现有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媒体发现,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的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区块链技术可能被利用为侵权工具,强化版权人对作品的绝对控制,阻碍信息流通,挤压合理使用空间,忽视兼顾公私利益平衡。为了更好地使区块链技术与法律相契合,除了结合其他技术改进区块链短板之外,还需给区块链技术设置“安全阀”,使区块链技术更好地应用于媒体版权保护。

  【关键词】区块链;媒体版权;合理使用;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互联网技术正推动着媒体智能化大步前进,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正引领着新一代智能媒体变革。然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区块链技术在媒体和数字版权中的应用问题也逐渐受到学界和业界的重视。2017年3月,人民日报“中央厨房”和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了“区块链技术融媒体应用合作交流会”,双方将在版权保护、信息安全技术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这是中央媒体对媒体区块链项目的首次探索。[1]2018年10月,人民网与深圳迅雷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在人民网区块链研究所建立一个“技术创新”区块链实验室。[2]2020年1月16日,封面新闻等多家媒体联合将一篇新闻作品进行区块链存证,并附有作品的存证区块ID、Hash值等信息,通过扫描二维码可浏览该作品。从探讨到实践,区块链技术为媒体朝智能方向发展发挥着重要导向作用。

  《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显示,当前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网络新闻媒体、网络游戏和网络视频已成为网络版权产业的三大支柱,占总规模的比重达85%,[3]版权已成为媒体新晋的核心竞争力。重视媒体版权保护,一方面是保障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是规范媒体行业秩序,推动媒体版权市场法律和伦理规范的建设。相较于一般作品已趋于完善的版权保护,新闻媒体的版权保护仍存在法律保护效力较弱、许可制度被曲解错用等现象。媒体版权不仅涉及作者个人,也涉及媒体单位,若媒体版权缺乏完善有力的保障,不仅对媒体的运营产生冲击,也会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

  目前,学术界对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方面已有较多的讨论,多数学者对区块链技术给予厚望。金雪涛教授指出,区块链技术在版权运营方面也具有巨大的优势,比如通过时间戳、智能合约等功能来对版权进行确权、定价和交易。[4]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认为,当事人可通过采取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第三方存证公司存证以及公证处存证等手段进行取证、固证,为版权的司法维权提供了新的途径。[5]Annabel Tresise等研究指出,区块链技术使得版权注册更为简单,管理成本更低,全痕信息记录能够成为诉讼证据;智能合约可以促进版权许可交易效率,推动区块链经济的发展。[6]但是,不少学者在看好区块链技术发展前景的同时,也提出一些忧思。何一平教授指出,当前区块链技术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区块链技术在安全和效率上还有待提升,在版权保护和版权限制之间寻找平衡依然任重而道远。[7]王清教授分析指出,关于区块链技术版权保护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技术规范标准也不成熟,不能完全遏制版权侵权问题。[8]

  目前,学术界对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领域的应用都是较为纯粹的理论分析,并没有对相关媒体进行具体研究,缺乏实证性材料分析支撑。笔者认为,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应用,首先要聚焦于具体媒体,对它们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发现问题并反思,区块链技术是否能够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保护版权的同时还存在哪些缺陷和不足?如果存在缺陷怎样去弥补?而这些问题在逻辑上都是紧密相联的。因此,有必要通过实证性材料深入展开分析,来验证相关设想是否正确。

  二、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中的使用现状

  目前,区块链技术已在国内外多个媒体平台上实践使用。笔者通过仔细研究多家媒体平台使用区块链的情况,从全国媒体中筛选出十家具有代表性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媒体平台,对媒体使用区块链保护版权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不论是媒体平台引进区块链技术,还是与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合作,都是对媒体版权保护的创新尝试。笔者通过具体操作、分析十家使用区块链的媒体(见表1和表2),作出以下研究结论。


表1 媒体建立的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
媒体 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
人民网 “人民版权”平台
济南日报报业集团 舜网知识产权区块链管理平台
封面传媒 封面区块链数字内容版权存证系统
百度 百度图腾
腾讯 腾讯原创馆

表2 与媒体合作的第三方区块链存证机构
媒体 第三方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
杭州日报集团 保全网
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 原本区块链
抖音 北京“中经天平”
微博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DCI体系
中文在线 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

  (一)媒体自身搭建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

  为了更好地保障与鼓励媒体的内容生产,一些媒体开始尝试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到媒体信息生产与传播的平台上,以便于对内容的生产与传播路径进行追踪,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抓取,起到证据记录的作用,有效防止侵权,为媒体维权提供可靠有效的途径。

  由于内容生产量巨大,以及当前版权保护与维权的成本代价高昂,一些大型主流媒体出于对版权利益的维护,尝试通过搭建“区块链+版权”平台模式探索对媒体版权的保护。人民网通过“人民版权”一站式版权保护管理平台,但是仅对新闻媒体单位开放,对文章版权确权,可溯源记录文章转载与引用数据,并可以自动发现侵权行为,生成侵权电子证据。为了提升平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人民版权”平台还充分利用区块链联盟链技术优势,与国家监管机构、版权中心、公证机构、互联网法院等官方节点共同创建版权保护联盟链,能够实现线上版权存证取证、诉讼维权一体化。[9]济南日报报业集团与一家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建立了全国首个开放式媒体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能够对作者提交的原创新闻和文学作品进行区块链版权登记,并实时对版权交易、网络转载等行为进行大数据监测。

  封面传媒区块链数字内容版权存证系统,通过对封面新闻记者创作的作品进行“上链”存证,协助媒体维护版权利益。同时,其他媒体也可加入封面传媒联盟链,实现媒体内容共享和版权认定,并溯源记录所有数据痕迹。另外,封面传媒区块链版权存证系统与光明日报等官方权威媒体进行合作,[10]技术优势与官方媒体内容生产相结合,将推动区块链版权存证系统在媒体版权领域的使用,改善主流媒体的版权经营与传播效度。百度图腾和腾讯原创馆都是为保障用户版权而推出的商业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用户在平台上可以实现版权授权交易,且二者也都与官方机构合作,以提升平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上述五家媒体企业搭建的“区块链+版权”平台,大都是建立在自身的名誉度和资金实力的基础之上。人民网、封面传媒等依托传统党报具有资本和资源两大优势,百度和腾讯等互联网企业巨头则拥有技术和资本的雄厚实力,而对于一些小众媒体公司而言,自身构建一个区块链版权保护系统成本过高。笔者通过仔细搜索发现,目前国内自身搭建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的媒体仍在极少数,在全国媒体总量中占比不足半成,甚至更低。

  在对媒体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平台并未对作品是否属于原创,登记人是否存在抄袭行为,登记作品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等进行筛选和区分对待,存在加剧侵权纠纷的风险。除此之外,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本身也存在损害版权利益的行为,如百度和腾讯商业性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两者的服务协议都存在“霸王条款”,协议规定平台对作者上传认证的作品享有展示权,并可免费为平台进行相关使用,强行分割版权人的版权利益;规定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一些问题作品享有删除权利;以及将多种侵权责任都归责于作者而撇清平台自身责任等协议内容,都对作者的版权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其次,媒体或作者在区块链平台中,对作品的传播范围享有较为绝对的控制权,可自由规定他人对相关作品的使用方式;若媒体和作者都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认证并设置使用条件,尤其是针对时事新闻等特殊作品,存在阻碍传播,限制受众获取信息的问题。另外,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和完善,大部分作品通过区块链来实现传播并保障版权利益,可能会导致版权合理使用等例外制度可发挥的空间缩小,造成版权法所旨在保护的版权利益失衡。

  (二)媒体通过第三方区块链平台保护版权

  除了媒体自身搭建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的方式之外,一些媒体选择了与第三方区块链存证机构合作或者加入区块链版权保护体系对自身版权进行保护与维权,主要采用事先预防——主动与第三方区块链平台合作,和事后维权——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取证诉讼两种方式。

  为了防止侵权,降低维权成本,维护自身和用户的版权利益,一些媒体采用事先积极预防的方式,主动与第三方区块链平台合作。国内财经媒体为了抵制目前财经新闻版权侵权的乱象,30多家主流财经媒体发起版权保护联盟,并由原本区块链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推动财经媒体新闻转载、版权交易正规化、常态化和自律化,并助力媒体版权司法维权。[11]微博作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社交媒体之一,成为了当下多数人获取新闻消息的重要途径。微博用户未经许可上传或非法转载、盗取他人视频、照片、文字等的行为,让微博成为侵犯版权的试验场。为缓解这一现象,微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合作,并引用DCI区块链技术,与原创内容平台形成私有链联盟,并可以实现跨平台维权追溯。[12]

  除此之外,一些媒体的版权利益被侵害后,在司法诉讼中选择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取证维权。以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诉京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为例,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区块链存证取证的法律效力并未作出相关说明。但是在该案中,中文在线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京东侵权行为进行区块链取证,并完整记录了侵权过程,最终法院支持了中文在线的诉求。类似的有杭州日报集团,其旗下一媒体公司在维护版权的司法诉讼中,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侵权网页进行抓取和源码识别,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作用。[13]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区块链证据法律效力的规定之前作出的,为之后相关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借鉴。在抖音短视频起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抖音通过第三方电子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取证存证,并在庭审直播中播放了借助区块链技术抓取的视频证据。[14]

  通过采用事先预防和事后维权的方式,结合区块链技术,不仅对侵害媒体版权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对媒体版权市场起到一定的净化效果。经研究发现,虽然区块链技术的证据效力得到认可,且不断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目前通过第三方区块链平台来维护媒体版权的普及率仍较低,在全国媒体数量中占比不足半成。现阶段区块链技术还尚未成熟,不同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之间存在技术标准、认证效力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但是随着技术应用的不断成熟,以及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被认可,越来越多的媒体如澎湃新闻、哗哩哔哩等表示将会拥抱区块链技术。

  三、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发展和应用,更多的媒体将通过区块链技术来维护版权利益。但就现阶段而言,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尚未成熟的技术,相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尚未统一健全,不可避免会具有一些缺陷,而这部分更值得我们去关注和反思。因此,笔者通过研究具体案例来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具有双面性,区块链或成为侵犯版权的工具

  不可否认,相比已有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区块链技术时间戳与哈希值能够赋予作品唯一的DNA编号,不可篡改性和全痕记录能够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踪,智能合约能够提升版权的经济利益,这些确实给媒体版权提供了更新颖更实用的积极保护方式。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具有中立性,区块链技术也存在被利用以侵害版权的负面风险。

  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在区块链中上传发布作品即属于行使发表权,发表权属于作者的一项人身权权利,借助区块链技术能够更好地保障并实现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对于未发表的或者已发表未进行版权认证的作品,区块链技术可能会被不当地利用,成为侵权的工具。首先,任何人都可以将一部作品内容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确权认证,不论该作品是否属于作者本人。这就给侵害版权行为制造了可趁之机,如果上传人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进行区块链存证确权,是否就意味着该作品属于上传人而非真正的创作人?其次,以多家媒体成立的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为例,媒体借助原本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认证保护和侵权监测,而侵权监测只是基于网络中已发表的内容,对于他人未上传的作品内容,如果上传者抢先确权认证,则无法进行对比分析侵权作品,导致技术对侵权行为的认同。同样,若上传人将网络中的匿名作品、孤儿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确权认证,将会引发现有版权制度秩序的混乱。这不禁让人怀疑和反思,区块链技术真的能够保护媒体版权吗?

  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给用户带来认证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侵害作者版权利益的风险。笔者研究原本区块链平台,以及百度图腾和腾讯原创馆三家平台发现:第一,这些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服务的平台用户协议中,对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霸王条款的规定,如腾讯原创馆开设“精品展”活动,平台对作者上传的作品享有免费使用、展览和汇编的权利,也可用于其产品服务和宣传上,强行将作者的版权利益授权给平台。第二,这三家平台的用户协议中有关排除自身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在网络中扮演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在侵权责任方面应当适用“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对于当下热播的电视剧或者其他内容,若有相关作品在区块链平台认证传播,平台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审查义务;对于一般作品而言,应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因此,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在侵权行为中并不能够完全置身事外,但是平台用户协议对自身责任义务的排除性规定,使得技术和平台更有可能沦落为侵权行为的工具。第三,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性的优势,即上传至区块链中的作品数据都会留下痕迹,除作者外他人都不可篡改删除。但三家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在服务协议中规定平台对一些违反规定的作品享有删除、屏蔽的权利,这是否会与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删除权相冲突,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原理相违背?

  (二)区块链强化版权人对作品专有权的控制,阻碍信息传播

  《著作权法》将版权确认为一种专有权利,未经版权人许可或法律专门规定,他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给予版权以专有性和排他性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有权是法律赋予版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息的传播使用也造成了一定封锁,如付费使用、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等。但是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可知,著作权法对版权的保护并非绝对。出于社会公共文化发展的需要,著作权法还对版权人的专有权设置了适当的限制,如只是对作者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品思想的表达进行保护,并不对作品内容的固定物和作品表达的思想进行保护;[15]对作品版权的保护时间设置期限限制,设置合理使用制度等版权使用例外情形,并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等。

  相比而言,区块链技术更强化了版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控制,缺乏限制性措施,从而对信息传播产生了一定的阻碍。首先,以封面新闻为例,封面新闻App对封面原创的新闻作品进行上链认证确权,他人对新闻作品的使用行为痕迹将会被记录下来。但是,封面区块链对媒体版权的保护并没有设置时间限制,从现阶段技术和理论来说,即使作品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作品仍受到区块链保护而无法进入公共领域免费使用,他人对作品的获取和使用仍受到限制,妨碍信息的传播。

  其次,封面新闻上传的新闻作品并非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封面新闻《考点如何加强防疫措施?教育部:设置专用隔离、备用考场》[16]一文,只是单纯记录客观事实,传达教育部关于疫情的高考消息,并没有体现作者的独立性思考,属于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对时事新闻进行版权保护,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信息的交流获取。但是借助封面区块链数字内容版权存证系统,封面新闻媒体报道的时事新闻即可绕过著作权法不受保护的限制,直接对时事新闻进行认证确权,甚至可以进行封闭式保护,用户只有在拥有相关密钥(付费)的情况下才可获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相当于赋予了作者对时事新闻的专有权。笔者认为这与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规定背道而驰。通过区块链技术掌握对相关时事新闻的报道,一方面确实可以保障相关媒体的独家报道权,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助长媒体对相关新闻的独家垄断,妨碍信息的流通。

  另外,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和全痕记录的特征,任何人在区块链上留下一个创意萌芽图文,都可被记录并被确权。区块链全程记录文字的创意到成型,可实现作品在创意阶段被确权并进入交易环节。[17]通过此种方式记录创意思想,可能对他人在类似问题的表达上造成束缚。如自媒体作者在原本区块链上或者利用原本区块链插件,对某个创意进行记录并确权认证,当他人产生类似甚至相同的想法进行表达时,作者即可以在原本区块链中优先认证的版权,来限制之后他人的表达使用。而这又引发一个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版权人利益,是以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为前提和基础的。作品在区块链平台认证确权并设置获取条件时,即使是少量的复制也被禁止。私人复制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障使用者言论自由与获取信息的权利,[18]而区块链技术在作品版权的保护应用中,充当着防复制技术措施的角色,因而存在限制他人言论自由的嫌疑。

  (三)区块链技术挤压合理使用空间,版权保护缺乏兼顾利益平衡

  区块链智能合约功能创新了版权交易的商业模式,其工作原理类似于计算机程序的条件执行语句,当一个预先编好的条件被触发时,智能合约执行相应的合同条款。[19]一方面,智能合约能够让使用者与版权人建立直接的版权协议,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智能合约起到访问控制技术措施的作用。而“访问控制”类技术措施存在挤压公众合理使用空间的现象,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到相关作品,即使是新闻媒体基于新闻报道、评论的合理使用,都会被禁止,除非通过付费获取。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安全阀”的设立,对版权利益的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区块链版权保护系统中,对版权人缺乏“安全阀”的限制措施。版权人或媒体对作品的控制权与智能合约功能相结合,可能造成对作品绝对控制的僵硬局面,排除他人对作品合理使用,挤压版权合理使用的抗辩空间。

  首先,存在版权人挤压媒体版权合理使用空间的情形。以原本区块链平台为例,在原本区块链平台上传认证的图像作品,若版权人对图像设置水印等防侵权标志,并采取商业协议模式,媒体通过智能合约付费后才可获取原图像,否则只能预览带有水印或灰白色图像,且收费标准可由作者随意设置,没有上限。对于这类通过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认证并公开发表的作品,不论使用者是基于个人学习目的,还是媒体基于新闻报道等合理使用,都需要通过付费才可获取授权使用,从而使得合理使用制度的发挥空间受到很大程度的压缩。用户在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上对作品的随意设置,如将一张图像作品的交易价格设定为几百甚至过千,无异于阻碍媒体对作品的授权获取,增加授权成本。笔者认为,在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不仅强化版权人对作品专有权的控制,更保护了版权人对作品操作的随意性。若绝大多数作品都以此种方式进行传播,版权法中抗辩制度的适用空间将会被大大缩减,文化建设也将会面临更多的阻碍。

  其次,也存在媒体限制受众对作品合理使用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挤压合理使用空间的行为,法院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如人民网诉上海巨航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20]原告人民网控诉被告巨航渡公司非法转载的八篇文章侵害其著作权,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只侵害了原告的五篇文章,另外三篇文章属于时事新闻,由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其转载并不构成侵权问题。该案件也引发了一个思考,如果新闻媒体借助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功能挤压受众合理使用的空间,这种“合约”的效力应如何鉴定?如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中的任何一家媒体,都可在原本区块链平台上对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时事新闻进行上传认证。若媒体通过智能合约将时事新闻作品设置授权许可条件,而使用者通过付费获得授权时,即与新闻媒体之间形成一种授权许可合同关系。根据法理分析,建立在时事新闻基础上的授权许可协议,挤压了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空间,即使通过智能合约达成的授权协议也属无效合同。这样一来,区块链技术中智能合约功能将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也为不合法的授权许可合同提供了发生机制。

  合理使用被认为是一种“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为某种行为的自由。[21]但是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对已发表作品的传播获取设置条件,排除受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这就对使用者的“特权”造成破坏。当“合理使用”被技术措施异化为“付费使用”时,使用者所享有的自由免费使用空间沦为版权人新的获利机会。[22]

  四、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弥补与改进

  诚如王迁教授所言,新技术的产生总会使人们产生现行法律制度需要变革的直观感受,但究竟是否由此产生了值得研究的真实问题,本身就需要仔细甄别,有些新技术并未带来现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只是凸显了早已存在的问题。[23]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并没有带来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是凸显了本质上为技术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是对抗性的,可通过技术和制度来优化改进。

  (一)明晰用户与平台责任义务,融合大数据等智能技术优化区块链应用

  区块链技术或区块链版权平台成为侵权工具,主要原因在于权责分配制度不够清晰、侵权成本低等。区块链作为一种新技术,从“技术中立”的角度来看,技术本身不会侵犯他人权益,由于技术使用者出于不同目的而实施各种行为,使得区块链技术具有单向度。

  对于恶意抢注现象,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早已存在。只不过区块链技术与版权认证相结合,可能存在加剧抢注侵权的风险。首先,需要明确利用区块链平台进行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和违法成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但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此外,目前关于区块链技术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和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因此,还需适当提高惩罚的力度和违法代价,规范技术操作标准,完善区块链法律制度;同时也需提升用户法律素养和自律性,让其知晓违法成本。其次,平台也需为抑制恶意抢注行为尽到一定的责任。如原本区块链平台,可以在用户协议中强调恶意抢注侵权行为的后果,平台除了删除屏蔽相关作品之外,也可结合爬虫等技术,对侵权行为自动抓取;或者根据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和侵权次数,限制或禁止该用户使用原本区块链平台。对于孤儿作品、匿名作品等,可以结合大数据识别作品在网络中最早出现的时间节点,对比分析是否被恶意抢注;针对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反动、色情类),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可以通过设置敏感词进行过滤筛选。

  除了规范用户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恶意抢注行为之外,对区块链平台侵害用户版权利益的行为也不可忽视。首先,以百度图腾、原本区块链平台为例,两家平台对作者上传的作品进行免费确权登记,而腾讯原创馆则对作品认证收取费用,但是三家平台都规定平台对作品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从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平台自身需要维护运营,免费提供认证服务的平台,是否存在以提供免费服务来换取用户相关版权利益的嫌疑?笔者认为,即使平台想通过其服务来换取作品版权利益,也应当给予用户两种选择:一是通过付费使用版权认证,平台不享有作品任何权利,平台使用作品仍需支付版权费用;二是用户免费使用,但是需要让渡适当的权利,如限于平台的展览宣传等。这样平台既能缓解运营问题,又可避免侵权的质疑。其次,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不同作品承担相应的注意审查义务,注重对用户权利的保障。另外,三家区块链平台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平台对一些违法作品享有删除屏蔽的权利,引发限制用户权利、与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和去中心化相矛盾的质疑,笔者认为,区块链并不能直接带来绝对的去中心化,但是它可以用来作为去中心化的工具。[24]目前区块链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技术和法律配套设施并不成熟。因此,针对违法侵权作品,赋予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享有适当的管理权利,可能更符合当下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

  (二)根据版权制度为区块链技术设置“安全阀”,保障信息传播

  区块链技术对内容生产和版权的保护,使得作者对作品的控制更加强势。为了促进信息的传播,保障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和合理使用,应结合技术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冲突,尝试对区块链技术设置一种“安全阀”的限制措施。

  第一,针对封面新闻媒体缺乏对作品设置时间限制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和大数据信息,在封面区块链数字内容版权存证系统中安装一个作品保护期限的“安全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时间的限制,如对作品的保护直到作者死后50年的规定,再结合官方个人信息数据,嵌入相应的保护期限程序。从版权的起源来看,当时人们关于版权是否具有永久性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英国上议院以22:11的投票推翻了衡平法院关于版权永久性的规定,当时人们认为,科学和知识具有公共权利的属性,而且它们应当像空气或水那样可以被自由普遍的使用。[25]而限制版权的保护期限,当作品达到保护期限后,自动进入公共领域,版权人无法通过智能合约收费形成版权垄断,能够保障公众对作品的“自由呼吸和普遍使用”。

  第二,为了促进信息的传播,保障公众对时事新闻的获取,封面新闻媒体可以将不同的新闻作品进行分类。由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将该类新闻设置专门免费的智能合约,或者利用区块链技术只是对作者的人身权进行认证和追踪,而不对其他正当使用方式(如网络转载)进行限制。对于一般新闻作品,里面包含了作者的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可以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功能,对该类新闻设置授权获取许可模式。但是区块链技术无法脱离现有的法律制度而独立运行。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对版权予以保护,并非是对作者滥用版权的支持。对是否存在滥用版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从合同是否完全排除了公众对该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可能进行判定,如通过签订版权协议,公众无法通过其他正常途径接触到作品进行合理使用。[26]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功能为授权许可合同的形成提供了条件,但由于版权人对作品专有权的强控制,导致阻碍他人对作品的正常获取,挤压合理使用空间。对于此类行为,笔者认为可设置使用人合理使用申请反馈机制,如新闻报道使用照片,通过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由无关联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审批,防止版权人对作品的绝对控制,发挥信息流通的价值,促进社会文化进步。

  另外,在原本区块链平台上形成独创性思想的记录,笔者认为,只有构成表达的形式,而非思想的呈现,才会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他人根据独创性思想而作出独创性的作品表达,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借助原本区块链平台记录独创性思想,可以进行交易使用,但不可以此来对抗或限制他人在独创性思想基础上的创作表达。

  (三)设立媒体联盟链版权绿色通道,形成版权利益多方关注模式

  区块链技术与法律制度之间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公私利益之间的价值取向产生了冲突。区块链的出现打破了著作权法所塑造的利益平衡格局,因此需要通过技术和制度的糅合,平衡版权利益失衡局面。

  首先,针对版权人挤压媒体合理使用空间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DMCA对版权例外使用建立行政评估调整机制的做法,[27]针对媒体报道评论和教学研究,在原本区块链平台中设立预约审查式的区块链版权绿色通道,建立对使用主体、目的、性质,以及对潜在市场影响的综合审查机制,保障媒体版权的例外使用。如原本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可以针对媒体设置专门的媒体联盟链,建立媒体新闻报道使用的绿色通道,媒体只需通过身份和使用途径验证,并签订相关协议,即可免费使用相关作品,使技术措施更为灵活开放。另外,为了限制版权人对作品价格操作的随意性,原本区块链平台可以结合大数据算法技术,根据版权市场动态对作品价格设置合理的建议范围,避免版权价格的随意操作性成为他人获取版权的实质阻碍。

  其次,对于媒体限制受众合理使用的现象,笔者认为,媒体需针对时事新闻这一类特殊作品,避免在区块链平台上设置付费式的智能合约,否则也属无效合同。新闻在线生产一消费模式下,赋予了新闻作品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为了防止引起司法纠纷,媒体在平台上可设置新闻商品的“售后服务”。如果购买使用的作品属于时事新闻,则当事人可以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抗辩理由,向媒体平台申请退费。

  媒体基于防止版权利益被侵犯目的而使用区块链技术,当媒体版权遭受侵害时,往往只有媒体和作者“当局者”才会寻求救济途径,他人很少去主动关注。为了让其他非利益相关者成为版权利益的守护者,可以尝试改变当前这种“当局者利益”关注模式。比如,原本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可以与多家财经媒体达成合作协议,鼓励网民寻找非法使用媒体作品的行为,网民相当于是非法使用媒体内容行为的“狩猎者”,只要“狩猎者”发现非法使用媒体版权的内容,就可通过原本区块链平台从被盗用的文件“猎物”中获得相对应的报酬,而报酬可从侵权赔偿的金额中扣除。原本区块链平台再通过“狩猎者”寻找的盗版文件溯源侵权账号和行为人,协助版权人采取系列措施来维护版权利益,也可获取一定的佣金。让区块链充当一个激励系统,形成多方利益相关的模式,鼓励网民自觉发掘和抵制侵犯版权利益行为,从而塑造一个良性的版权利益格局。

  五、结语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媒体版权保护开辟了新的道路。在媒体版权保护领域,由于技术具有双面性,区块链也会呈现出其优势和不足。面对新技术的出现,固然需要去鼓励其发展,但是也需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去看待。目前学界和业界对区块链技术寄予厚望,但在信息发达的当下社会,批判和反思的声音似乎更重要。辩证的看待技术发展,并结合法律制度规定,对比分析二者之间的种种联系,通过技术的修改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使技术更具有弹性,并提高与法律的契合性,从而使技术与法律制度相辅相成,促进社会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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