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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出版业发展的动力——基于版权视角

2021-02-03 来源:《出版科学》
  【作 者】黄先蓉、贺敏: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摘 要】版权是出版业的资源性资产,也是其创新发展的关键。版权保护为出版业打造良好的创新发展根本,版权运用促进出版业实现创新发展目标,成为出版业创新发展的两个重要着眼点。法律制度,资本,技术共同作用于版权保护与运用,是出版业创新发展的驱动因素。然而,法律的滞后性,资本的趋利性以及技术的两面性也针对上述出版业的创新发展。因此,应从版权保护和运用层面考虑,利用三大驱动因素进一步助力自身出版出版业创新发展。

  【关键词】出版业;创新发展;版权保护;版权运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1]当前,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成为各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出版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版权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其赖以生存的资源性资产,而且已经成为出版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到文化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探讨版权在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版权保护与运用在出版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继而立足于版权视角总结出版业创新发展的驱动因素和主要障碍,对于我国出版业实现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版权在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出版业而言,版权是出版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产业创新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中,版权保护与运用是促进出版业创新发展的两个重要着眼点。版权保护有利于营造鼓励创新、尊重创新的氛围,为出版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版权运用在促进出版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为用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出版业实现创新发展目标。

  1.1 版权是出版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版权属于出版业的重要资产,对于出版业而言具有资源性和战略性意义。从出版业资产类型来看,包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种,有形资产主要由出版物、资金、生产设施等构成,无形资产主要由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和商誉等构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产权无法流通、生产观念落后等主客观因素,出版企业只重视有形资产的运作和增值。随着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包含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超额盈利性、扩张性、无磨损性等特征得到充分体现,显示出有形资产无可比拟的经济价值,逐渐成为出版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版权这一项无形资产是出版业的核心资产,因为作为版权客体的作品是最基本的出版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是出版活动的实践前提。另外,版权能为出版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出版融合往纵深方向发展的背景下,出版业态已经由基于出版物的线型编辑、印刷、发行模式转变为以采集、提供为主要形态的平台式传播运作模式,出版已经不是出版物的简单经营,而是版权资源的综合经营[2],促进版权运用可以帮助出版业获取更多效益、提高内容产品影响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结合。

  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认为版权是以创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制度,文化创新活动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保障是版权[3]。从激励理论的观点来看,版权制度通过赋予智力创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专有权利实现对作者的保护并为作者提供市场经济上的回报,促进他们创作和传播新的作品[4] 形成了版权权利属性与出版业创新发展的有机结合。作为一种核心版权产业,出版产业与一般产业的区别在于其主要通过版权保护与运用来提升产业竞争力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2 版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氛围

  版权保护制度保障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使其创作劳动得到应有的报酬,这调动了创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从事创作活动,促进更多高质量原创内容生产,为出版业提供丰富的优质版权资源。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改)第一条便充分体现这一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相反,如果不对作品提供足够的版权保护,侵权盗版现象便会愈演愈烈,打击创作者参与创作的积极性,严重阻碍出版业发展。

  应当指出的是,版权保护并不是垄断性的保护,其利益平衡原则[5]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创新成果的扩散,为出版业创新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版权利益平衡涉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具体表现为版权人、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注重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促进创新成果共享,满足个人学习与研究、图书情报等机构服务读者以及教育机构教学等合理需要,这对加快知识传播与文化交流进程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鼓励创新、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社会文化氛围下,创作者、编辑出版主体思维更加活跃,文化创新成果不断涌现。

  1.3 版权运用促进产品创新与产业创新

  版权本身不具有价值,只有通过版权运用作用于市场才能释放巨大价值。版权运用是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实现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过程[6]。由此可见,版权并非是出版业天然拥有的,它往往掌握在创作者即版权人手中,出版企业只有通过与版权人签订的出版合同获得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才能开始对作品进行复制、加工和传播。一般而言,版权人的人身权既不可以转让,也不能获取经济效益,因此出版业版权运用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权,使得版权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直接推动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进程。

  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出版业的版权运用丰富了数字出版产品形态。为了确保在出版物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出版企业往往会在与版权人签订出版合同时注意授权条款内容,取得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在此基础上,出版业才能释放版权资源的价值,对同一版权资源进行多种形式开发,如电子书、电子期刊、数据库、有声书、VR/AR出版物、网络信息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出版产品形态,不断追求内容呈现方式方面的突破与创新。

  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出版业的版权运用推动出版融合发展进程。出版产业层面的融合包含非相关性业务跨界融合、弱相关性业务跨界融合和强相关性业务跨界融合三种情况[7],强相关性业务跨界融合可以避免出版业单向性盲目扩张,朝着出版业的“做强”而努力。以版权为基础的跨界融合属于出版业的强相关性跨界融合,版权的资源转化、市场扩张、价值提升、结构优化等特性有利于将智力资源转化为经济增长的主导资源以及出版业创新成果传播、产业价值链整合、产业结构升级[8],为打造以版权为核心的出版生态圈提供条件。当前,出版业持续保持与教育、影视、动漫、游戏等领域的互动,基于这些领域的市场需求对版权进行多样形式、多种媒体、多种介质的开发运营,在教育出版领域初步形成了面向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在线培训等多层次的发展模式,在专业出版领域探索互动性、个性化、定制性的知识服务模式,在大众出版领域形成了以网络文学为重点的全版权运营模式[9],从而推动出版跨界融合发展趋势,营造出开放的出版生态。

  2 版权视角下出版业创新发展的驱动因素

  法律制度、资本、技术共同促进我国出版业的版权保护与运用,成为出版业创新发展的三大主要驱动因素。

  2.1 法律制度以版权保护保障出版业创新发展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版权法律制度立足于版权保护与运用两个层面,为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方面,版权立法的完善为版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版权生态,保障出版业创新发展。版权法律法规以“一法六条例”为主,“一法”是《著作权法》(2020年修改),“六条例”包括《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改)。其中,作为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著作权法》在版权保护中起着指导作用。1990年,《著作权法》正式颁布,我国版权保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此后《著作权法》经历多次修改,2020年11月11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标志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落下帷幕。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原创的氛围。一是修改“作品”定义和类型,扩大版权保护范围。此次修改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将“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一兜底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突破作品类型法定原则,形成作品客体类型开放的格局。二是合理扩张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范围,从“无线广播+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扩大为“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播或转播”,将网络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囊括进广播权的规制范围,打击网络直播侵权乱象。三是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额、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提高盗版侵权成本。四是对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前置限定性条件加以规定,避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版权人合法权益被不合理地损害。五是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法人及其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与监督机制,有效解决版权保护问题。六是将著作权管理工作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县级,为加大版权行政保护力度提供法律依据。此外,针对技术变革背景下网络媒体、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等出版新业态产生的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及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予以规制,具体如表1。


表1 有关出版的版权保护政策
年份 颁布主体 文件名称
2015年 国家版权局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2015年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
2015年 国家版权局 《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
2016年 国家版权局 《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2017年 国家版权局 《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

  另一方面,版权政策在引导出版业版权运用上产生了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对推动出版业转型升级有着重要意义。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背景下,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确定以知识产权运用为工作重点,随后我国出台《“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6年),“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正在积极编制中,为出版业创新发展指引方向。

  2.2 资本以版权运用推动出版业创新发展

  出版业本质上属于内容产业,而非媒体产业,产业资本累积有限,要想增强产业竞争力,不得不借助外部资本来激活版权经济、提高出版产业发展速度。资本的逻辑是在资产自我膨胀的内在需求下进行拓殖,而作为出版业生存基础的版权力求取得社会普遍关注以实现其作为精神产品的价值,这种版权的传播需求与资本的增值需求所具有的形式上的一致性为版权和资本的媾和提供条件[10],形成版权与资本的对接。

  一方面,资本的进入缓解了出版业生产经营中资金供给短缺问题,加快出版业由单一产品形态向复合产品形态升级的步伐。版权具有超额盈利性,能为出版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意识形态属性以及产业规模和收入等现实因素,出版业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持有谨慎的态度,版权运用主要停留在单一使用层面,即纸质出版物的出版,对其他出版产品形态的开发力度不够。随着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010年)等政策相继出台,我国出版业逐步放开,出版企业融资环境得到改善,可以通过内源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并购融资等途径获得资金,从而保证版权开发活动延续。在此背景下,许多平台商受利益驱使,主动进入内容领域争夺优质版权资源,促使无形版权物化为有形出版产品,为用户提供具有更高价值、更丰富的出版产品。

  另一方面,资本推动版权得以更好地在出版业和影视、文创、教育、音乐等行业之间流动,营造出立体的出版生态,促进出版融合往纵深方向发展。掌握版权的出版业由于经营业务和资金限制,缺乏全版权开发的能力,单凭自身力量难以实现跨界融合,因此往往与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展开合作。例如,安徽出版集团与深圳广电集团、阅文集团合作,探索版权IP开发、线上线下出版融合、文化旅游产业拓展、影视制作发行等方面的深度融合[11]。在资金的加持下,出版业与其他行业实现紧密联动,彼此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共同参与版权的多层次开发,成为出版业协同创新的积极参与者。

  2.3 技术措施全面促进出版业创新发展

  出版业是一个深受科学技术影响的行业,每一次技术变革都加快新的技术保护措施在出版领域的应用,促进出版业健康发展;同时催生出新的出版产品形态,形成新的出版业态,为出版业创新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弥补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优化出版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出版业在健康轨道上发展。在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不发达的时期,由于出版物的复制印刷和发行受到限制,版权作品依靠法律手段便能得到有效保护。20世纪末,伴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非法复制和作品传播变得极其简单,出版物盗版侵权现象泛滥,版权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单纯的法律手段已经无法满足版权保护的需要,因此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便成为有效补充。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的技术保护措施,属于强保护技术,这种技术控制作品的访问和复制,可以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事前预防,如数字加密技术、防拷贝技术等;另外一种是间接的技术保护措施,属于弱保护技术,它不影响用户对版权作品的使用,但通过内嵌特殊痕迹的方式实现对非法盗版行为的事后追踪打击,如数字水印技术。然而,零成本复制、秒速传播和盗版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现代数字版权确权举证难、侵权取证难、判赔额确定难,数字版权保护机制遭遇挑战,传统版权保护技术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亟需新型技术手段突破版权保护困境。这一时期,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P2P点对点、智能化合约、资产可数据化的优势让版权资产实现可编程进行登记、确权或转移[12],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突破口,在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上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另一方面,信息和传播技术的变革为版权运用创造良好的技术条件,使得出版产品形态朝着数字化、互动性、智能化、富媒体化方向发展,同时加快出版融合发展进程,形成新的传播业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精神文化需求也在不断提高,既有出版产品形态已经难以满足大众信息消费与审美需求。新兴科技如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VR/AR、人工智能等在出版业的应用为版权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现实基础,新兴产品形态不断涌现。尤其是5G技术凭借高速率、高容量、低时延、低能耗等优点,有力地促进相关前沿技术融合,出版产品形态呈现出从文字构想到沉浸式场景互动,从静态文本阅读到多感官体验与实时互动,从线性书写叙事到交互式叙事与拟像操控,从信息型媒介产品到知识型、社交型、服务型产品的进化路径[13],形成多重产品功能生态。此外,内容处理技术、数据传输技术、多媒体技术等促进出版业与其他行业围绕版权资源加强联系,开发出影视、动漫、游戏等改编作品,拓展出版边界,形成跨行业多领域的融合发展态势。

  3 版权视角下出版业创新发展的障碍

  法律的滞后性、资本的趋利性以及技术的两面性导致出版业的版权保护与运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

  3.1 法律的滞后性是制约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的瓶颈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技术进一步变革的背景下,作为顶层设计的版权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缺乏给版权保护和运用更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成为制约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的瓶颈。

  一方面,版权法律制度存在版权保护的真空和失灵现象。当前,我国已经三修《著作权法》,尤其第三次是针对国家发展变化趋势而进行的主动修改,长达十年之久,旨在全面解决我国面临的版权保护突出问题。但是版权的财产权会因为传播技术的显著变化而受到实质影响,会随着技术发展一再扩张,表现为新型版权客体出现、财产权不断扩张、原有财产权利内容持续扩大,从而出现版权法律制度法定调整对象与应有调整对象间的矛盾以及法定调整对象发生某种程度变化的情况,导致版权法律制度出现真空地带和失灵现象。此外,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催生出越来越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在商业竞争中滥用避风港原则,导致避风港原则由原本发挥版权保护功能的原则在实践中真正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14]。

  另一方面,版权政策工具在版权运用领域使用不足[15]。运用是版权的根本目标,也是出版业创新发展的关键,加强版权保护、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公共服务亦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版权运用,但当前我国版权法律制度集中于版权保护、管理和服务等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版权市场的运用。同时,我国发布的与版权运用相关的政策,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6年)等,偏向于对版权运用的宏观引导,人才培养、财税金融等具体实施手段相对缺乏。

  3.2 资本的趋利性导致盗版现象屡禁不止

  资本具有增殖性和流动性,增殖特性使其不断地追求利润率最大化,以期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产出,表现出极强的趋利性;趋利性又决定它具有天然的流动特点,以此实现增殖的目的[16]。由此看来,趋利性是资本的本质特征,增殖是资本的目的,流动是资本的手段。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资本会自发地流向利润率较高的盗版行业,较少进入利润相对较低且不稳定的出版业。

  一方面,利益驱使社会资本参与盗版,导致盗版现象屡禁不止,成为出版业的“沉疴”。与正版相比,盗版只需要印刷便可以完成产品生产,并且通过非法盗印畅销出版物往往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侵权成本大大降低、侵权变得非常容易,一些出版社内部人员和印刷厂、发行商、盗版书商等多主体加入盗版盗印活动,形成一条完整的盗版产业链。

  另一方面,由于出版企业的版权价值具有无可比性,资本较少流入版权开发活动中。出版企业内外部环境、用户偏好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条块分割的产业结构及信息不对称都会影响版权价值,致使版权价值评估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当前,就算是相同种类的版权,其价值也是不同的,导致出版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依旧突出,甚至是出版业自身也更倾向于投资回报率高、回报快的领域,如房地产项目等,因此长期以来积累的优质版权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开发。此外,资本过度追求版权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与出版业的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相悖,难以满足出版业的文化需求,影响出版业高质量发展。

  3.3 技术的两面性对版权保护形成巨大挑战

  技术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则是中性的,因此技术究竟是“好”还是“坏”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目的及其结果[17]。也就是说,技术手段的目的支配着技术效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技术手段的结果同样也决定技术的两面性。

  一方面,技术手段可以服务于任何目的,既可以促进版权保护,也可以为盗版侵权提供便利。一部分技术使用者受到经济利益驱动而实施侵权行为,使得技术沦为侵犯版权的工具。互联网时代,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使得文字内容可以随意复制和传播,侵权成本降至极低,而且还导致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对于侵权属于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或是部分侵权的认定更为困难。例如,区块链技术的滥用形成对版权保护的巨大挑战。上传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他人创作且未发表的作品、匿名作品、孤儿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确权认证会引发现有版权制度秩序的混乱,同时还存在作品独创性判断缺失、匿名化交易风险、“智能合同”漏洞等应用困境;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通过霸王条款、排除自身责任的规定以及对违反规定的作品享有删除、屏蔽权利的规定等侵害作者版权利益[18]。由此可见,传播技术革新并非总是与版权制度发展构成正向关系,数字网络技术发展使得版权保护领域延及网络,也因其改变作品传播利用的方式而给版权制度带来挑战[19]。

  另一方面,技术在促进版权运用时难以避免简单的“嫁接”,无法实现技术服务于出版业创新发展的预设目标。虽然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我国出版业态,呈现出印刷出版、电子出版、数字出版、大数据出版、智能出版等交叉互融、同步渗透、各具优势、内在竞争的现代出版业态势,但是出版业囿于保守经营思维无法完全适应技术发展带来变化,致使内容分散度高、内容开发不足、同质化严重、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产品更新缓慢等问题出现,并且在融合发展过程中对版权资源的控制力存在一定程度的减弱。

  4 版权视角下出版业创新发展路径

  基于当前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应当从版权保护和运用两个层面考虑,利用法律、技术和资本等手段助力出版业创新发展。

  4.1 版权保护层面:以“法制建设+技术支持”为保障的创新发展路径

  针对出版业的侵权盗版乱象以及侵权技术的升级,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利用法制建设与技术措施等多种手段强化版权保护,为我国出版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法制建设层面,要立足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之间的有序衔接,从完善版权立法、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提高全民版权意识等方面加强出版业版权保护。版权法律的完善可以坚持作品及权利保护的相对开放、侵权责任民事救济的相对开放以及版权限制的相对封闭、侵权责任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的相对封闭[20],不断适应技术变革背景下版权保护的需要。版权行政保护机制的健全以版权法律法规实施为基础,应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媒体融合、新媒体、新传播技术等的认识,借助版权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切实发挥版权行政保护的作用。版权司法保护应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版权司法保护提供组织基础,加强侵权盗版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全民版权意识提高依赖国家、版权主管部门、版权企业的宣传工作以及学校的教育工作,可以营造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社会氛围,从源头上避免侵权盗版行为的产生。

  技术措施层面,应从价值引导、技术研发与改进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利用行政管理、政策法规、财税金融等价值引导手段鼓励技术往版权领域的正向发展,形成版权保护生态链。其次,促进版权技术的研究与运用,增强版权保护水平。从版权保护的历史演变来看,技术推动版权的诞生,技术又摧毁着版权机制,技术又成为维护版权的有效手段[21]。因此,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版权保护技术研发以及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出版业的运用;另一方面要积极搭建技术监督体系、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安全漏洞库[22],弥补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版权保护上的不足。

  4.2 版权运用层面:以“政策法规+技术+资本”为基础的创新发展路径

  市场经济环境下,版权作为产权化的智力成果所具有的产品属性、经济属性和高附加值属性使其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出版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因此,以政策法规、技术、资本三个驱动因素积极推动版权成果的转化运用将成为出版业创新发展的核心路径。

  首先,发挥政策法规在版权运用上的引导、激励和保障作用。一是要通过建设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培育一批版权示范主体,为出版业发展指明方向。二是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放宽版权服务领域的准入制度、加强版权贸易基础性建设等具体措施,推动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以版权为纽带实现合理流动,促进出版业创新发展。三是推动建立统一、科学的版权价值评估准则以及版权公共服务平台,保障版权作品的开发和有效利用,为出版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其次,合理使用技术手段促进版权资源运用,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出版业作为服务经济,其以版权内容为基础的文化商品的核心价值在于体验[23],技术的发展则为用户阅读体验提升提供现实基础。目前,出版业应当逐渐适应互联网思维逻辑,充分把握5G环境下人工智能、VR/AR技术、区块链等各类技术叠加应用的优势,推动出版企业与技术服务提供商的深入合作,并以读者需求为导向形成版权资源与技术的对接,根据不同技术的特性对版权进行二次或多次开发,实现内容与技术的高度耦合,为用户提供多维、非线性、交互、沉浸式的阅读体验;同时促进不同出版企业之间的合作,推进优质版权资源聚集,避免版权资源分散导致内容同质化、内容开发不足等问题,提高出版业在与其他行业合作过程中的版权资源控制力与话语权。

  最后,立足于出版业核心业务发展,选择合适的出版融资模式,保障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出版业应当建构多元化融资格局,尽可能采取多种融资方式促进版权运用,帮助出版业做大做强。与此同时,出版业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并不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在融资活动中不宜过多采用债务融资等融资风险较高的融资方式,尽量采取保守的融资计划,既能帮助出版业核心业务发展壮大,又能保证出版业对自身的控股权。例如版权资产证券化,即将通过募集发行证券的形式,以具有未来收益前景和发行证券价值的版权项目为对象,在证券资金的投入下完成版权创造、产生收益并回馈资金投入[24]。

  5 结语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25]。创新越来越多依靠包括版权在内的创新性成果应用,因此在出版领域,版权成为产业创新的基础和核心。以版权保护与运用为重点,打通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出版业才能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使创新成果增加、创新活力进发,为产业创新发展以及国家新发展格局构建提供有力支撑。

  注释

  [1]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习近平提出六方面要求[EB/OL].[2020-12-05]

  [2]丛立先.出版融合中的企业版权战略[J].中国出版,2016(19):15

  [3]吴汉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J].人文天下,2017(18):7

  [4]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41-43

  [5]黄先蓉,林姿蓉,黄俊.科技论文网络发表的版权问题[Jl.出版科学,2010,1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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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张波.试论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五种常态[J].中国出版,2015(20):19

  [8]本刊记者.关于IP与IP跨界运营若干问题的探讨[J].编辑之友,2019(1):13

  [9]李蜻漩.出版融合转型:六大成果和五大问题[J].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06-17

  [10]何华征,盛德荣.论版权资本化的实现路径及其意义[J].现代经济探讨,2016(5):25-26

  [11]安徽出版集团强势回归全国“文化企业30强”[EB/OL].[2019-12-20]

  [12]王清,陈潇婷.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著作权保护中的运用与法律规制[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6(03):151

  [13]吕欣.5G时代出版产品进化路径探究[J].出版广角,2019(17):19-21

  [14]王立梅.网络空间下避风港原则的完善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分类[J].江西社会科学,2020,40(5):157-159

  [15]李方,张胜.基于文本分析的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工具选择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7(8):118

  [16]周辉莉.从资本趋利性探究FDI对中国的经济效应[J].生产力研究,2008(13):117

  [17]G.罗曼,刘钢.技术的两面性与责任的类型[J].哲学研究,2011(2):93

  [18]彭桂兵,吴基祥.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与反思[J].出版发行研究,2020(8):76

  [19]杜健.版权现实困境与未来发展研究:以云计算技术为研究视角[J].出版科学,2014,22(5):56

  [20]丛立先.我国著作权法总体趋向与优化进路[J].中国出版,2020(21):13-16

  [21]张立,张凤杰,王瑶,等.全球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跨世纪追踪与分析(1994-2017)[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819

  [22]赖利娜,李永明.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机遇、挑战与发展路径[J].法治研究,2020(4):135

  [23]刘琛.IP热背景下版权价值全媒体开发策略[J].中国出版,2015(18):57

  [24]许云莉.版权证券化:引入我国的可行性与建议[J].出版发行研究,2008(9):17

  [25]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EB/OL].[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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