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构法治:法秩序之重建》[加拿大]大卫·戴岑豪斯编著 程朝阳、李爱爽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20年6月版/96.00元
关键词 法治 理论 研究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运行模式,也是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理解法治对于每一个现代公民来说都非常重要。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孕育了法治的复杂性。我们应该将法治本身的复杂性作为理解法治的基本前提。在多伦多大学教授大卫·戴岑豪斯主编的《重构法治:法秩序的局限》一书中,15位来自不同学科的著名学者呈现了对法治三个层次的多种理解。
第一个层次是对法治概念的研究。长久以来,形式法治理论与实质法治理论的支持者为法治概念的必要条件争论不休,前者将法治化约为一系列形式合法性标准,而后者则添加了一些道德标准,更强调良法之治。不同理论的支持者主张不同的法治模式,因而预示了不同的法律实践方式。戴岑豪斯希望能找出一条中间道路为两者僵持的争论破局,不过这似乎并不容易实现。罗伯特·阿列克西重新解释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主张法的安定性总是有一定的界限,极端不正义的内容否定了规范的法律身份。这种自然法路径强调了法律背后的道德因素,必然会主张一种实质的良法之治。而安东尼·费根在文章中呈现出一种更倾向于形式法治的理解,他重构了拉兹的法治理论,提出了基于法律功能的“道德可理解性”命题,该命题将目光聚焦于法律的形式性要件和法律机构之上,因此“可理解性”止步于法律有能力承载道德,这不同于真实获得道德拘束力的实质法治理论。
第二个层次将法治理论置于政治社会中进行思考。法治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面向真实的公众,最终在真实的实践运转之中获得理解。该书的所有作者都遵循了这样的研究路径。其中阿伦·哈钦森的文章值得重点关注。哈钦森认可主流的观点,同意法治的重要性。但是,作为早期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他将批判的焦点集中于法治背后的民主概念之上,主张只有扩展主流学界对民主的理解,才能真正把握住法治的精髓。这种批判的转移使得他的理论并没有发生真正转向,他强调法治是一种必要的但不确定的规则约束,因此批判法学“法律即政治”的核心观点在文中仍然若隐若现。
第三个层次聚焦于法律规则或法治的限度。法律具有一般性、公开性、稳定性的特征,这使得它通常能够删繁就简,为陌生人社会的人际交往提供行为的可预期性。但它的优势也是它的弱势,在熟人社会或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可预期性的社会中,法律并没有太大的作用。因此,法治的实现需要特殊的社会环境,一般而言,法秩序很难彻底渗透进家事、商事或严格等级制的事务之中。该书的一些作者思考了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法治秩序之间的矛盾关系,不过最具有洞察力的文章当属威廉·舒尔曼对于全球化与法治的思考。舒尔曼识别了西方法治模式的三个核心要素:可计算性法律秩序、限制政治专断以及时空上的稳定性,这三个因素使得法治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全球化带来的时空压缩和权力重构颠覆了法治与资本主义的亲和性关系,两者间的裂痕越来越明显,资本正在逐步地逃避或反对法治。舒尔曼点到为止的分析为理论家提供了新的任务,比如对法治的理解是否过于局限,我们能否基于现实性的理解,提出一种全新的法治模式?
毫无疑问,一本文集并不能带给我们对法治的全面理解。但是,《重构法治》的主编与15位作者共同为我们带来了一桌关于法治的豪华盛宴。作为读者,我们如同在一次晚宴之中同时享用到多个菜系的美味佳肴,可以充分了解到法治的复杂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