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
【摘 要】我国网络版权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1至2007年,特点是以立法保障网络版权监管,积极与国际接轨;第二阶段从2008至2012年,特点是监管规范化,加大监管力度,探索监管新方式;第三阶段从2013年至今,特点是从网络版权监管到网络版权治理。针对我国的网络版权监管在立法、监管和治理层面存在的问题,应当依照依法治理、合作治理、智能治理三个原则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关键词】网络版权;版权监管;版权治理
网络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也阻碍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和文化安全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实行的是行政和司法双轨制的模式,行政保护即版权监管部门进行网络版权监管,而司法保护是指法院通过裁判个案予以司法保护。[1]目前学界对于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研究较多,而对网络版权监管研究不多。事实上,网络版权监管对于网络版权秩序的维护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立足于公共利益,更具积极主动性,效率较高,并且可以突破个案,系统性地解决问题。[2]本文力图梳理我国网络版权监管历史,总结出监管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展望新形势下网络版权监管的未来走向。
一、我国网络版权监管的历史发展
版权监管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在1985年我国就在文化部内设立了国家版权局。而网络版权监管的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2001——2007年:以立法保障网络版权监管,积极与国际接轨
1.立法保障网络版权监管
这一阶段,我国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条例,为网络版权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有相关侵权行为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截至2005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首次突破1亿,宽带网络的用户达到5300万,首次超过窄带(电话拨号上网)用户。[3]我国全面进入以博客为代表的Web2.0时代。这一年也被称为网络版权保护元年。2005年4月,国家版权局与原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设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后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后,不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做好记录的,将受到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第一部规章。
为了保障立法的有效实施,2005年9月,国家版权局会同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这是我国第一次启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专项行动,即持续至今的“剑网行动”。该次行动为期三个月,重点打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软件和教科书下载的非法经营行为,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关闭“三无”网站76家,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共处以78.9万元罚款,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18件。[4]
为鼓励投诉人提供网络版权侵权线索,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权利,2006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投诉机关、投诉人、投诉范围、投诉时效、投诉材料、处理结果等作了规定。《指南》虽然只是版权局颁布的“非正式规则”,但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拘束力和一定的对外拘束力,[5]是正式法律规范的有效补充。2007年,国家版权局公布《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根据举报的侵权盗版案件影响程度或查获的违法财产数额确定奖励数额,每个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积极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需求的日益加强,以及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通过,[6]为了顺应国内国际的趋势,我国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网络版权监管体系。[7]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侵权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8条、19条规定了侵权和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警告、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设备、罚款等。第25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设备的处罚。该行政法规比规章位阶高,设定了新的处罚种类,扩大了行政执法的范围,为网络版权监管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建立健全网络版权的法律体系之后,2007年3月,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两个公约的加入书,6月,这两个条约在我国生效,我国的网络版权监管正式与国际接轨。
(二)2008——2012年:监管规范化,加大监管力度,探索监管新方式
1.网络版权监管规范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版权监管从传统领域不断向新技术领域延伸,1997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遇到了很多新问题,为规范著作权行政处罚行为,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界定了版权监管的执法主体,明确了侵害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定义,严格了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了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增强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同时,对著作权法及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明确了“情节严重行为”、行政处罚的“听证数额”、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这一修订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规范了版权监管程序,提高了版权监管的效率。
2010年,我国进一步推进“三网融合”,截至2010年10月,微博服务的访问用户规模达到12521.7万,因此这一年也被称为“微博元年”[8]。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阐明中国政府关于互联网的基本政策:“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为网络版权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政策指引。
2.网络版权监管执法力度加强
2010——2011年开展的“剑网行动”力度空前,至2011年6月止,全国版权执法部门及公安、电信等部门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48起,是2005年以来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最多的一年。[9]2012年,“剑网行动”的重点是查办大要案、打击网络平台销售盗版制品,参与单位增加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力度得到进一步增强。[10]专项行动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合力,对于遏制网络版权侵权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3.探索网络版权监管新方式
(1)开展重点监管。重点监管有利于集中执法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针对大中型网站启动了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对重点网站的影视作品传播情况进行主动检查。各地版权部门实施版权重点监管的网站达3000多家,国家版权局直接监管了百度、优酷等具有全国影响的20家重点视频网站。[11]2010年,国家版权局将新浪、搜狐等18家知名视频网站纳入到主动监管名单中,选定这些网站的300部重点作品进行监控,督促网站做好自查自纠,加强对网站作品传播情况的技术监控,对视频网站的作品传播使用情况、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存在侵权盗版现象又不彻底删除的网站提出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网站名单,对上报信息与监控信息有较大出入的网站提出警示。
(2)约谈。约谈指版权监管机关依法或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的警示对话、沟通、协商。2012年11月,国家版权局约谈苹果公司大中华区相关负责人,要求苹果公司切实解决涉嫌的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权利,并将苹果商店(App Store)纳入主动监管的网站范围。[12]
(3)推动权利人组织及行业协会与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版权合作保护机制。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推动下,2012年,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与淘宝网签订了《加强图书版权保护合作协议》;美国电影协会(MPA)与淘宝网签订了《关于加强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备忘录》。[13]在政府引导下,行业协会和企业达成合作,体现了网络版权合作治理的思路。
(三)2013年至今:从网络版权监管到网络版权治理
2013年,我国进入4G技术驱动下的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一年也被称为微信商业化元年和大数据元年,移动互联网的各项应用开始普及,大数据产业欣欣向荣。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全面融合。2016年是网络直播元年和VR元年,2017年是短视频元年,2018年是人工智能元年,2019年是5G元年。网络监管的重点也随着新技术、新应用的出现而不断发生变化。
这一阶段突出的特点和趋势是:从网络版权监管走向网络版权治理。监管和治理具有不同的内涵。监管强调政府的控制和主导地位,主要是设定许可、限定禁止内容、设定各种义务等,以干预行政为主。而治理强调多主体的协调、合作、互动,综合运用政府监管、合作监管、自我监管等多种机制。互联网产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创新性,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在监管机关人力和技术水平都有限的情况下,仅靠监管机关的刚性监管,往往成本很高,而且效果不佳。在我国政府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监管部门一方面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方式,另一方面,政府、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合力进行网络版权治理。
网络版权监管和治理呈现出如下六个特点。
1.通过立法和修法加大监管力度
2013年,国务院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非法经营额的罚款数额和提高罚款的最高限额。2017年,《网络安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这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的最高立法,强化了网络版权监管的法律依据。
2.专项执法重点突出
每年“剑网行动”的重点都紧扣热点。2014年“剑网行动”的重点是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严惩侵权盗版。最典型的案例是快播公司被深圳市场监管局处罚2.6亿元。2015年重点执法领域涉及网络音乐、云存储、应用APP、网络广告联盟、网络转载等。2016年执法重点是网络文学侵权盗版、APP侵权盗版、规范网络广告联盟。2017年主要围绕影视作品、新闻作品、AFP领域和电子商务平台版权开展专项整治。2018年集中整治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等领域侵权盗版多发态势。2019年整治重点是深化媒体融合发展版权专题保护,严格院线电影网络版权专项整治,加强流媒体软硬件版权重点监管,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保护运营秩序,巩固网络重点领域版权治理成果。2005-2018年,“剑网行动”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6573件,关闭网站6266个,删除侵权链接256万条,移送刑事司法机关609件,2019年,“剑网行动”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0万条,查处案件450件,涉案金额5.24亿元,对于遏制版权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3.重点监管,分类监管
版权重点监管有助于改变网站版权混乱的局面,使网站内容的正版率大为提升,净化网络版权环境,规范竞争秩序。2013年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网站版权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建立并完善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长效机制。2013年首次启动了对音乐视频作品的版权重点监管,将包括酷狗音乐网在内的5家以传播音乐作品为主要业务内容的网站进行重点监管。此外,国家版权局根据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应用程序APP、网络广告联盟、网络文学等领域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实施针对性强的分类管理。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7月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7月31日前,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10月,发出《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盘服务商加强监管,依法查处网盘服务商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2016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和管理责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4.频繁运用非型式化监管手段
行政处罚这类传统的制度化、型式化手段容易激化矛盾,强化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已不能满足网络版权监管实践的客观要求,体现参与性、互动性、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非型式化监管方式开始被频繁运用,如预警、约谈、调解等。
(1)预警。预警是指预先发布警告,实现信息的超前反馈,为防患于未然奠定基础。2013年,为保护热播热映影视作品免遭网络盗版,国家版权局建立了重点作品监管预警机制,公布了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站应对名单内的作品采取相关保护措施。[14]2016年,国家版权局在网络文学、广告联盟、APP等领域推行“黑自名单”制度,一方面,将从事侵权盗版的网站纳入“黑名单”,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盗版势头;另一方面,通过公布重点监管作品“白名单”,明确热门文学作品等领域的授权链条,解决版权纠纷中的“明知”“应知”问题。[15]2018年,国家版权局公布七批72部重点作品保护预警名单。在确定重点监管时,国家版权局注意听取监管对象的意见,邀请主要视频和音乐网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参加会议,共同探讨网络环境下视频和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提供参考。[16]
(2)约谈。约谈介于柔性和刚性监管手段之间,逐渐成为常态化的监管方式。如2017年,国家版权局约谈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及境内外音乐公司,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全面授权、避免独家授权,引导探索建立良好的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积极响应,相互授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持续好转。[17]
(3)调解。调解是指在版权机关主持下,促成当事人对版权纠纷自愿达成协议的制度。2018年,国家版权局调解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纠纷,促使双方相互授权音乐作品达到各自独家音乐作品数量的99%以上,并商定进行音乐版权长期合作,同时积极向其他网络音乐平台开放音乐作品授权。[I8]
5.联动监管
由于我国版权执法力量仍较为薄弱,有些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版权执法队伍,这需要与其他机关联动配合进行监管。2014年,国家版权局与网信办、工信部及公安部开展了联合督查,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33起重大案件,提请工信部依法关闭200个涉嫌侵权盗版的网站,并列入互联网黑名单管理,保障了案件的最终查破。[19]2016年,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加强联动,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调办案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督办督查、信息共享、开展区域合作交流,与网信、通信、扫黄打非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积极开展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果。[20]
6.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版权治理
在实践中,形成了多方主体共同进行版权治理的模式,具体形式各异,笔者概括了三种典型模式。
(1)权利人投诉+司法机关裁判+监管部门处罚模式。如2013年11月,10家正版视频网站和版权方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对快播的盗版行为采取了技术反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接到权利人投诉后,国家版权局认定快播公司构成侵权,罚款25万元。2014年3月,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查处快播非法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作品的侵权行为;6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一、二审法院维持处罚决定。[21]这一模式是由权利人联合发起维权,进而启动行政处罚和司法程序,最终惩治了侵权人。
(2)权利人投诉+行政机关调查+和解模式。2014年,今日头条陷入了和《广州日报》、搜狐等版权侵权纠纷。接到投诉后,国家版权局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确认构成侵权。在调查过程中,头条积极整改,迅速删除了所有侵权作品,并主动全面与媒体洽谈使用作品的版权采购事宜。[22]通过国家版权局的介入,促成了企业之间达成协议,规范了网络转载秩序。
(3)公众监督+多机关监管模式。2019年4月11日,视觉中国网站上出现了黑洞照片,并打上了“视觉中国”标签,引发网民热议。当天下午,团中央官微发出质问,视觉中国立即通过官方微博声明致歉,并对不合规图片做了下线处理,天津市网信办连夜约谈网站负责人,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4月12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称,国家版权局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4月18日,天津网信办以视觉中国对用户发布的信息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置用户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内容,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且情节严重,对其罚款30万元。[23]这一事件是公众监督引发对版权侵权的关注,进而由版权局和网信办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监管,既有针对个案的处理,也有对这一类问题的专项行动,而且响应非常及时,体现了网络版权治理的优势。
二、我国网络版权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版权监管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立法层面:立法不明确
目前,网络版权监管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规定不明确问题,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著作权法》第48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中规定网络版权侵权启动行政处罚的程序的前提是“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内涵外延较为模糊。在实践中,版权监管部门难以把握,造成一些侵权行为人即使承认侵权事实,也以其未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质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容易给执法机关滥用裁量权提供空间,造成执法不公平的现象。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于2002年印发《关于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损害公共利益”问题的意见》指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损害我国的对外形象,在国际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一意见认为,凡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就会侵害公共利益,实际上扩大了监管范围,因此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过程中,也有观点主张删除“公共利益”。笔者认为,虽然著作权法除了保护私权之外,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在执法力量有限、投诉成本低的情况下,容易影响执法效率,因此,“公共利益”仍有存在必要,只是其内涵和标准亟待明确。
(二)监管层面: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法治化程度不够
1.监管力度不足
首先,监管缺乏常态化。我国网络版权监管机关连续十多年开展的网络版权专项行动是一种临时性、反复性、非常态的执法手段,虽然可以在短期内遏制网络版权侵权,但执法成本巨大,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版权违法问题。等行动过后,违法行为往往又死灰复燃,治标不治本。网络版权监管过于依靠专项行动暴露出版权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不足。各地的版权执法队伍普遍人员不足,以杭州为例,2019年杭州市新合并组建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仅有25名执法人员,还要承担新闻出版、广电、文化等执法职责。[24]北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版权执法的仅有10名执法人员。
其次,处罚力度不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的处罚裁量权较大: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2005-2013年,“剑网行动”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罚款人民币783万元,平均每个案件罚款额仅1846元,处罚力度不大,侵权成本远小于收益。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版权侵权获利手段多样,而监管机关取证能力有限,难以核实非法经营额。
2.监管的法治化程度不够
预警、约谈、信用监管(黑名单)等新的监管手段已日益普遍,然而因缺乏健全的程序机制,导致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比如,版权部门尚未出台约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相对人在约谈中的申请延期、代理、回避、时限、记录、救济等机制进行有效设计。对于国家版权局颁布的版权预警名单,虽有《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颁布,但对于预警名单的变更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对于黑名单制度,则过于一刀切,没有更正、退出的程序机制,后果与其行为不合比例。
(三)治理层面:合作治理和智能治理未得到有效运用
1.合作治理机制发挥不充分
网络版权治理具有高度复杂性,决定了不能仅靠监管部门一家努力,必须党政机关、行业组织、企业、公民等形成合力,进行合作治理。然而现实中,合作治理机制运用不充分,不同治理主体、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没有充分共享,存在大量对接、沟通成本,不同的监管主体之间尚未建立有效快速的协作机制,依靠专项行动执法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这个问题。行业协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如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分配机制不透明、谈判能力不强、许可方式不灵活等问题,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海量作品授权使用和报酬收取、分配的需要,2019年3月,广东九家KTV公司诉音集协垄断纠纷案就是一个实例。版权监管部门在立法和决策中吸纳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度仍不够,导致一些规定的出台缺乏社会预期和认同感,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
2.智能治理运用不充分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演进,新型侵权形态层出不穷,给网络版权监管带来很大困难。侵权盗版网站朝隐蔽化、地下化、境外化发展,如网盘侵权的侵权入口、播放器、内容存储均由不同主体各自提供,且服务器多在境外,侵权链接、关键词不断变化,确定侵权人较为困难,权利人维权成本极高。因此,版权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度,对网络版权进行智能治理。
三、我国网络版权监管的展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变革,版权侵权的类型层出不穷,对我国网络版权监管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笔者认为,今后我国的网络版权监管应当依照依法治理、合作治理、智能治理三个原则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一)依法治理
我国正在大力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科学立法、监管合比例、程序正当。
1.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要求增强立法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时,综合侵权数量、时间、损害后果、主观过错、侵权所得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可泛化监管范围,使有限的网络版权监管力量用到刀刃上。
2.监管合比例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和目的相匹配,采取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手段,成本小于收益。因此,针对网络版权监管中一些不合比例的做法,如信用监管的手段和目的不成比例,监管机关应注意区分情况,只有严重的失信行为才能纳入名单,特别严重的失信违法行为才能考虑联合惩戒,并且建立黑名单期限和退出机制,不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程序正当
在预警、约谈等制度中,应当对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申请延期、代理、回避、时限、记录、异议等机制进行具体设计,从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
(二)合作治理
1.在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壮大版权监管力量,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
2018年,在党和政府机构改革中,中共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著作权管理工作由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版权监管部门从行政系统转入党的宣传系统之后,地位实际上是提升了。版权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强化与其他相关党政部门的有效协作,推进版权执法案件信息的公开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快速反应机制。
2.完善版权监管部门与企业、协会、公民的合作机制
首先,版权监管部门在立法和决策中应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如荣获2018年“中国版权金奖”的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就多次深入众多互联网企业进行专题调研,政企交流,共同研讨争议问题解决办法。[25]其次,完善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建立举报信息采集录入、问题分流督办、结果跟踪反馈一体化工作流程,让公众成为监管的重要参与力量。再次,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规范的软法机制作用;完善企业自律机制,企业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健全版权合规业务。2018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与中国版权协会监测中心、中国移动咪咕文化科技公司签署《网络版权保护合作备忘录》,联合推进网络版权执法,推动了社会参与网络版权保护及行业自律。[26]
(三)智能治理
版权监管部门应创新版权监管手段,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度,建设权利人及侵权盗版的信息库,健全版权声明公示和版权检测存证制度,使得版权的每一次授权、转让、交易,都能够被永久记录和追踪,实现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现、监控、取证、查处的智能化、精准化,增强版权监管的实效。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执法五队利用多种高科技手段,在线索发现环节主动出击,案件查处数量持续攀升,处罚力度明显增强。2018年,共结案163起,同比增长147%,罚没款162万元,同比增长91%。[27]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实行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吸纳了司法机构、行业组织、大型央企、大型互联网平台等19个节点共建。上链电子数据超过930万条,跨链存证数据量已达上亿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一当事人对区块链上存证、认证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28]可见,智能治理能解决版权监管部门人手不足、取证难的问题。
四、结语
网络版权监管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法治化和现代化程度不断提升,成为与司法并驾齐驱的网络版权保护利器。期待未来通过立法的完善,监管理念的更新,监管队伍的壮大和监管手段的优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合作,网络版权监管能走向依法治理、合作治理、智能治理,发挥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独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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