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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 新法将引导行业走向规范

2021-01-0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徐升权 姜涵露(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经历了爆发式增长,用户规模不断扩大,并已从以兴趣分享为主的社交方式逐渐转化为大众创作的文化产业。而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已经在著作权领域产生了诸多典型纠纷,出现了诸如“字节跳动诉爱奇艺案”“快手公司诉华多公司案”以及“培生公司诉菲助公司案”等一批典型案件。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正面临着大量内容涉嫌抄袭、盗版肆意流传难以遏制以及创作者维权之路困难重重等现实困境。

  在此情况下,2021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修《著作权法》对短视频行业发展意义重大,为短视频行业的健康、长效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指向标”,将有力地打击现阶段短视频行业的侵权乱象,引导短视频行业向规范化、长效化发展。

  增加兜底条款,提供长远保障

  在诸多短视频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嫌侵权人常基于现行《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短视频类作品而辩称“涉案视频不构成作品”,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新修《著作权法》积极面对网络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并紧密接轨国际著作权法律发展趋势,对作品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将“电影和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增加列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兜底式规定,合理扩大了“电影和类电作品”的范围,积极回应了包括短视频在内的新型作品不断涌现的现实,为明确短视频的作品属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短视频版权保护有法可依。

  新修《著作权法》强调作品的实质特征,能够为网络文化创作提供长远的保障。随着5G时代的到来,短视频可能会迎来新的表现形式,网络文化产业也必将呈现出新业态。调整作品的概括性定义并设定兜底规定,可以避免新形式的作品对封闭式法律定义的冲击,体现出了立法者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前瞻性认识,为文化产业的兴盛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能够有效鼓励文化与艺术领域的大胆创新。

  加大惩处力度,给予最严保护

  造成短视频行业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一大原因就是侵权行为的“门槛”较低,侵权成本甚至可以是“零投入”。相比之下,著作权人想要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却往往会面临“维权难”“成本高”的现实困境。因为短视频在制作、传播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多个侵权主体,著作权人难以自行追索到侵权视频的源头,网络平台也常借“避风港原则”而被免除责任。即使确定了侵权主体,赔偿金额低与司法诉讼投入高的现实情况也使维权难以弥补损失,甚至还会出现得不偿失的尴尬局面,这些都极大地打击了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新修《著作权法》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提升至500万元,并规定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赔偿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

  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增加惩罚性赔偿是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合理选择,是实施最严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能够鼓励权利人在受到侵权时积极维权,也能够对侵权人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新修《著作权法》还增加了侵权人举证妨碍规定,加强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现实中创作者难以取证的困境。

  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为发展提供支撑

  短视频的创作呈出大众化趋势:主体数量较多、个人主体较为普遍;短视频的传播正呈现快速化趋势: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在行业发展中,著作权人难以及时获得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信息,使用人也难以准确和便捷地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这极大地影响了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市场化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短视频创作的版权管理组织,但主要是封闭式的自发组织,且主要面向知名媒体以及专业视频作者,广泛的大众主体在短视频作品授权、转让与保护方面仍有心无力。

  新修《著作权法》进一步强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权能,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收取使用费,并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完善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之能够在推动版权产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为短视频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撑。作为一种新型作品表现形式,短视频的数量规模已经较大,若能建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必然有助于实现对他人使用短视频的快速授权,有助于在侵权发生后进行快速申诉和维权,从而有助于短视频的快速传播和市场价值实现。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系统而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是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严格的版权保护,文化创意就难以落地生根,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2021年,新修《著作权法》将正式实施,将为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充分保护,为短视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必要支撑,必将助推短视频产业实现持续和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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