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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研究价值、提炼方法与多维表达

2020-12-16 来源:《编辑之友》
  【作 者】张新新: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摘 要】文章阐述了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在学科独立性、基础理论自足、学科体系和学科地位方面的研究价值,总结了找寻元问题、具体到抽象、边界合理化、表述科学化四个提炼方法,得出了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是数字出版活动,即数字出版活动主体、内容、客体和效应所构成的客观存在这个结论。最后,对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的内部构造(研究内容)和外部联系(研究范围)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数字出版;数字出版学;数字出版研究;研究对象;研究内容

  时下,正值国家一级学科调整之际,已有多位学者、专家呼吁将“出版学”作为一级学科纳入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他们分别从“国家、产业、学科与人才培养层面”[1]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出版学研究对象”[3]“出版学学科范式”[4]“出版学学科性质”[5]“出版学科体系建设”[6]等方面加以论证和阐述。同时,学者们进一步提出了二级学科设置方案,不约而同地将数字出版作为二级学科加以对待。至于具体名称,有学者建议为“数字出版”,[7]有学者建议为“数字出版与数字阅读”,[6]还有的学者建议为“数字出版实务与技术”,并对数字出版学科体系提出了颇有价值、可资借鉴的解决方案。

  随着闽南师范大学、山西传媒学院在所属的新闻传播学院设立数字出版本科专业,目前开设数字出版本科专业的院校已达21所(见下页表1)。伴随数字出版产值不断攀升、调控政策频频出台、从业者规模不断扩大,开设相关专业的高校越来越多,数字出版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渐成显学发展之态势。在此背景下,对数字出版本体论、方法论、价值论等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具有现实的、迫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表1 2020年数字出版本科专业院校概况
序号 高校名称 类型 类别 所属院系 教育部允许招生年份
1 武汉大学 公立 综合 信息管理学院 2012
2 中南大学 公立 综合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2013
3 湘潭大学 公立 综合 公共管理学院 2013
4 北京印刷学院 公立 理工 新闻出版学院 2013
5 天津科技大学 公立 理工 包装与印刷工程学院 2013
6 浙江传媒学院 公立 语言 新闻与传播学院 2014
7 金陵科技学院 公立 理工 人文学院 2014
8 曲阜师范大学 公立 师范 传媒学院 2014
9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 独立学院 工科 艺术与科技学院 2014
10 四川传媒学院 民办 艺术 融合媒体学院 2014
11 西北师范大学 公立 综合 教育科技学院 2015
12 西安欧亚学院 民办 财经 文化传媒学院 2015
13 绥化学院 公立 综合 文学与传媒学院 2016
14 兰州文理学院 公立 综合 新闻传播学院 2017
15 辽宁传媒学院 民办 艺术 新闻传播系 2017
16 重庆工商大融智学院 独立学院 财经 商务学院 2017
17 西北民族大学 公立 综合 新闻传播学院 2018
18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民办 师范 中文系 2018
19 河北传媒学院 民办 艺术 新闻传媒学院 2019
20 闽南师范大学 公立 师范 新闻传播学院 2020
21 山西传媒学院 公立 艺术 新闻传播学院 2020

  但囿于理论自足程度不高、年轻学者忙于“为稻粱谋”、学术研究的自发性有余而自觉性不足等因素,对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出现了重应用研究、轻基础理论以及专注时下热点、忽略基础理论等问题。数字出版基础理论的研究止步于概念辨析层面,研究对象、特征理论、学科性质、学科地位、学科体系等理论研究领域几乎无人问津,鲜有学者涉足。须知,实践千变万化,而理论之树常青;基础理论越牢固,学科发展才能越久远,学科生命力才能更加旺盛。

  美国科学哲学家夏佩尔认为,当学科发展到某一阶段,人们会把某些具有内在联系的、相关的事物或现象归在一起,形成一个信息群,构成一个统一的课题或领域,作为学科在这个发展阶段的研究对象,这是学科发展的必然。[8]研究对象是独立学科的生命线,是一门学科独立性的标志,是基础理论的学术内核,决定着学科性质、学科体系和学科方法论的形成。明确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创立的最重要的前提,出版学也不例外。[9](13-20)作为二级学科的数字出版学,自然也不例外。基于此,笔者从研究价值、提炼方法和多维度表达三个方面阐述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

  一、研究价值

  关于研究对象与研究客体之间的关系,学界有诸多争议,也有其他学科学者认为研究客体高于研究对象,是一个更大的概念——研究对象是研究客体的侧面、部分或者成分。[10]而出版学对研究对象与研究客体的关系,往往定性为前者包含后者,或者二者是全等同关系。这里,还是沿用出版学的传统观点。出版学的研究对象是指“人们从事科学研究时作为认识目标的事物与客体”,[11]可以看出研究对象的概念大于研究客体。那么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则可界定为“人们从事数字出版科学研究时作为认识目标的客观存在”。

  对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其价值或曰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系数字出版有“学”无“学”,可否独立成“学”

  传统观点认为,特有的学科对象、专门的研究方法和独特的理论体系是学科独立的标志,其中,特有的研究对象重要性居于第一位。数字出版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取决于有无特有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数字出版学作为独立学科客观存在与发展的前提。2010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包括:“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12]基于数字技术而进行的数字出版活动,是数字出版学与出版学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和显著差异,构成了数字出版学独特的研究对象。

  2.关系数字出版基础理论体系建设

  如前所述,数字出版的基础理论研究目前仍停留于概念层面,而对于数字出版的特征、价值、地位、体系等本体论的研究付之阙如,对数字出版价值、宗旨、基本原则等价值论的研究也是凤毛麟角,对数字出版方法论的研究更是理论空白。这些也成为人们诟病数字出版无“学”之所在,或者说是将数字出版学等同于数字出版实务、出版技术等错误认知根源性因素所在。追根溯源,是由于没有明确数字出版的研究对象,从而无法对数字出版学基础理论研究起到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作用。

  3.决定着数字出版研究内容、研究范围、学科性质、学科体系等问题

  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奠定的基石与研究的起点,对学科的构建和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13]研究对象是抽象的、概括的、形而上的,是对数字出版学研究内容的抽象和提升。研究对象决定了研究内容的实质构成和细分组成,决定了研究范围的宽窄程度和边界所在。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数字出版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交叉学科、应用学科的学科性质,也决定着数字出版的学科体系建设问题,规定着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框定着数字出版市场调节体系(数字出版产品、技术、运维、流程等)与数字出版宏观调控体系(规划调控、财政调控、税收调控、价格调控等)的内涵与外延。

  4.关系数字出版学科地位和话语体系

  倘以一级学科定位出版学,无论是理论出版学、应用出版学、数字出版与数字阅读的二级学科方案,还是编辑学、出版经营管理学、数字出版与技术、出版史与出版文化的二级学科方案,抑或出版理论与历史、出版实务优化、数字出版二级学科方案设置,数字出版学作为二级学科,始终占有一席之地。而这主要归功于数字技术对出版的赋能,归功于数字出版学独特的研究对象。关于话语体系,有学者指出:“通过对话语体系的结构分析,将其划分为意识形态、理论、话语权三个部分,意识形态是话语体系的核心内容,理论是话语体系的外在形式,话语权是话语体系的现实手段。”[14]数字出版话语体系的构建,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理论体系,通过产业地位、学科地位的提升增强话语权,进而使数字出版学明显区别于理论出版学、出版史与出版文化等出版学其他二级学科,而其理论源头、肇始动力在于明确研究对象。

  二、提炼方法

  在明确了数字出版学的研究价值之后,需要解决提炼方法的问题。总体来讲,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的归纳和提炼,可以尝试从找寻元问题、具体到抽象、边界合理化、表达科学化几方面进行。

  1.找寻元问题

  方卿教授对于出版学研究对象的思考,是目前学界最新之作,他指出:“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必须是该学科的‘元问题’。因此,界定出版学研究对象的第一步就是要找到出版学学科的‘元问题’,即最根本、最基础的问题,或者说学科中的第一问题,而不是其他各类衍生问题。”[3]数字出版学作为出版学的二级学科,遵循找寻元问题的思路确定研究对象,是合理和可行的。那么,数字出版的元问题究竟是什么呢?是什么导致了数字出版与理论出版学、应用出版学、编辑学间的根本差异呢?答案是数字、数字技术。同在出版学的学科家族中,数字出版是“以数字技术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进行传播的新型出版。数字出版的特有属性是数字技术赋能,对数字技术的运用”。[15]由此可归纳出,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包含数字的要素和特征。同时,既然是元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将元问题衍生出来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规律不能出现在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的表述之中。

  2.具体到抽象

  目前对数字出版的研究内容多集中在具体层面、产业层面、实务层面,鲜有涉及抽象层面、调控层面、理论层面的研究。如有教材揭示了数字出版概念、特征、形态以及数字出版产品、数字出版技术、数字出版市场与盈利模式;[16]有学者深入数字出版流程、数字出版权利管理、数字出版标准、数字出版教育与培训等领域;[17]有学者涉猎了数字出版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数字出版发展阶段等部分理论问题;[18]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则以“数字出版的影响”一节揭示了数字出版价值论的内容。[19]上述属于数字出版学研究内容的范畴。研究内容与研究对象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具体的,后者是抽象的;前者是形而下的,后者是形而上的。联系在于:前者决定于后者,是后者派生出来的。正如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是“对图书馆本质的抽象揭示”,[20]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也要抽象出其本质,不能停留在具体、表象的层面,要从具体的形而下跃迁到抽象的形而上层面。尽管目前没有一篇文章阐述和论证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但从各高校的课程设置和教材编纂看,对数字出版对象的认知,处于具体、中微观的认识阶段,需要上升到整体的、抽象的认识阶段。而以宏观、整体、抽象的视角来思考研究对象,就不能止步于数字出版实务层面,更不能具体化到数字出版产品、技术、市场、标准、项目等细分领域,而要以眼睛向上的态度,抽出身往上走,把思维力量再向上引导,从数字出版基础理论、数字出版市场调节、数字出版宏观调控的维度思考,从形而下走到形而上,凝练到数字出版的要素、活动、现象、关系、行为等高度去指称和定义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作为出版学的二级学科,数字出版学和出版学具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数字出版学在确定研究对象时,可借鉴和吸收出版活动说的合理性因素,用活动指称和描述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

  3.边界合理化

  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要有合理的边界。确定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的合理边界,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研究对象特定化;其二,研究范围合理化。

  关于研究对象特定化,要聚焦数字出版,不论是将研究对象定位为活动、关系、规律、矛盾、现象的任何一种,都是围绕数字出版开展,围绕数字技术作用于出版形成的新事物进行。

  研究范围的合理化是指边界要合适。一方面,不能限定为出版数字化,将研究范围界定得过于狭窄,不能仅仅围绕传统出版的数字化转型,只考虑图书出版的内部数字化流程再造。基于报纸、期刊、图书出版母体衍生出来的数字出版产品、技术、运营等,要把原创型的数字出版(如网络文学等业态)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不能过于宽泛、漫无目的,陷入基于扩张学术地盘的无谓之争,把边界扩展到其他学科的领域。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研究范围的边界合理化,是一个逐步规范的过程,直至取得学术共同体的认可。数字出版产业分类的逐步确定化,为研究范围的界定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视角:最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为体现当前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状况,对部分行业小类进行了细化和拆分,增加了15个行业小类。在出版服务中,增加了数字出版(8626)、图书出版(8621)、期刊出版(8623)、音像制品出版(8624)、电子出版物出版(8625)、以及其他出版业(8629);在数字内容服务中,规定了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6513*);在出版物发行中,规定了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批发(5145)、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零售(5244)。[21]由此可知,数字出版与音像出版、电子出版、数字游戏、网络动漫等产业边界应该是相对清晰的。相应地,学术研究范围也应该对数字出版做出及时调整和明确,数字出版的研究范围不应扩张到数字新闻、数字视听、数字游戏、数字动漫等领域,后者是数字传播的范畴。

  4.表述科学化

  科学表述和指称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以内涵为核心,一种是以外延为核心。以内涵为核心表述学科研究对象,要抓住本质属性,尽可能详细地研究学科对象的结构、组成要素、本质、特征、功能、运动规律、内在联系等。以外延为核心表述学科研究对象,要明确三个问题:该学科以什么为认识对象?该学科的研究范围是什么?该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界限是什么?[22]鉴于以内涵为核心的表述,容易触碰到数字出版元问题之上的衍生问题——规律,以及为更明确、具体地诠释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笔者采纳以外延为核心的表述方式,尽可能让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范围获得共识。

  三、多维表达

  有关出版学研究对象,大致有规律说、矛盾说、文化现象说、出版要素及其关系说、出版活动说五种观点。最新学术观点在归纳元问题、厘清学科边界、分析学术共同体认可的基础上,去掉了规律的表述,又总结出出版现象说,并指明出版现象的研究大致涉及出版现象的价值、要素、作业、管理和时空五个维度的内容。[3]考虑到数字出版学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门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可将行为或活动确定为研究对象的首选。

  1.研究对象

  综上,可尝试得出结论: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是数字出版活动,即数字出版活动主体、内容、客体和效应所构成的客观存在。之所以将数字出版活动作为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其理由主要如下。

  (1)从理论视角分析,出版活动说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是数字出版活动提供了脚注和依据。

  其一,出版活动说是描述作为出版学研究对象客观实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学说,其倡导者并非少数。如李频明确指出,出版活动是出版学研究的对象;[23]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主编的《编辑实用全书》指明,出版学是研究出版这一社会活动发展规律的科学;[24]《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指明,出版学研究出版活动的内在规律、出版各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出版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探索出版发生、发展的历史以及对人类文明的作用。[24]

  其二,规律说、矛盾说、出版要素及关系说、文化现象说也都引入了出版活动的概念,并着力强调规律是出版活动过程的规律,矛盾是出版活动或运动所特有的矛盾,要素是出版活动所包含的要素,文化现象是出版活动所导致的现象。如出版学研究对象是知识信息的整理、交流和积累的规律,书刊编辑、制作和销售的规律(出版活动的具体形态以及衍生出来的规律),[25]研究出版活动中的内在规律、出版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发生的社会影响(出版活动的内在规律及衍生影响)。[26]研究内容是由研究对象所决定的,出版学的研究内容也就由出版物生产和流通的矛盾运动所决定(出版物生产、流通等活动的矛盾运动)的。[27]出版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三个主要成分:读者(阅听人)、出版物、出版业(出版活动的主体及衍生出来的出版要素)等。[9](12)

  其三,即便是最新关于出版学研究对象的定位——出版现象的提出者也指出:“‘出版活动说’是五种代表性学术中唯一可能正确的观点。”规律、矛盾或要素均是从出版、出版现象或出版活动等更为基础性的客观存在衍生而来的。

  (2)从实务视角判断,数字出版活动能够涵盖近年来数字出版学研究的所有热点和焦点。一门学科的研究热点和焦点,往往是学科研究对象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特定主题方面的细化和具体化。无论哪一方面的研究热点和焦点,都具有学科研究对象的特有属性,是学科研究对象所指称的外延的具体表现。

  从研究方向看,自2002年数字出版概念诞生以来,有学者统计了数字出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数字出版产业、数字出版业务模式、数字出版技术、数字版权保护、传统出版转型五个方向。[28]这五个方向都可归属于数字出版活动的主体、内容、客体和效应的范畴。如数字版权保护、传统出版转型、数字出版业务模式属于数字出版活动内容,即本体范畴,数字出版技术是数字出版活动附着或指向的对象,即客体范畴;数字出版产业是数字出版活动作用的结果,即效应范畴。

  从关键词上分析,截至2020年7月,中国知网收集的全部学术文献显示,数字出版的前十位研究热点关键词,分别是数字出版、科技期刊、数字化、传统出版、学术期刊、出版、转型、新媒体、编辑、数字化出版(见图1)。从上述分析可看出,数字出版的研究热点属于数字出版活动本体或者本体衍生事物,数字出版、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出版是典型的数字出版活动内容或曰本体,要么是数字出版内部的流程再造活动,如数字化、转型;要么属于数字出版活动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状态,如数字出版、数字化出版。编辑是数字出版活动主体范畴,这里的编辑往往是置于数字出版、出版转型等语境下的编辑研究。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新媒体属于数字出版活动客体,从事数字出版研究活动所附着、指向的载体或数字出版物。传统出版是作为数字出版的对应面出现的,一般与数字化转型、数字出版对应使用,也属于数字出版活动衍生出的对应关键词。



图1 CNKI统计数字出版全部文献

  (3)从本质视角思考,数字出版活动构成了数字出版学研究客观存在的全部。数字出版活动,是数字出版共同体基于共同目的联合起来完成社会职能的行为总和。将数字出版活动作为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通过对活动主体、活动内容、活动客体和活动效应的研究,能够涵盖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的整体,这基本构成了作为数字出版学客观存在的全部。

  数字出版活动主体,即数字出版活动之所属,活动附属的机构和个人,如出版人才、出版机构、出版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数字出版活动内容,即数字出版活动之本体,包括基于市场视角的数字出版产品研发、技术运用、市场营销、出版流程再造、出版制度修订等数字出版市场调节活动,以及基于调控视角的数字出版规划调控、财政调控、税收调控、价格调控等宏观调控活动,包括抽象调控行为和具体调控行为。数字出版活动客体,即数字出版活动之所附,是指活动附着或指向的对象,如数字出版环境、数字出版物、数字出版技术、宏观调控政策文件等。数字出版活动效应,即数字出版活动之所成,是指数字出版活动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等,如数字出版发展历史、数字出版效益等。

  2.研究内容

  数字出版学研究内容取决于研究对象,是数字出版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化和细分化,侧重于研究对象的内部构造。总体而言,数字出版研究内容可分为基础理论、数字出版市场调节活动和数字出版宏观调控活动。

  目前,数字出版学研究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三点。其一,本位主义。各院校往往基于学科优势而设置数字出版课程,课程名称尽管一致,但课程内容大相径庭,甚至有学者将传统出版技术内置于数字出版技术的重要章节。其二,实践脱节。高校学者研究数字出版,往往存在坐而论道的弊端,学术研究较少关注前沿实践发展,很难上升到国家宏观调控趋势、特点和规律的高度。其三,体系不周延。大部分数字出版基础或数字出版学的内容体系不能形成闭环,没有完全反映数字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文化属性、产业属性、技术属性,而是更多聚焦于产业层面。即便是产业层面研究,也没有对数字出版产品、技术、项目、营销、管理形成完整的链条论述。

  数字出版市场调节活动研究,是对市场调节领域的数字出版活动进行现象和规律的钻研和考究。数字出版市场调节活动是按照市场决定性机制形成的包含数字出版产品体系、技术体系、营销体系、人才建设、制度体系等在内的调节体系。对数字出版市场调节活动的研究,是当下的研究热点和焦点所在,也是理论研究试图解决行业痛点的价值所在。其研究范畴主要包括:对数字出版理念、战略和制度体系的研究,对出版流程数字化再造的研究,对数字出版产品服务现象和规律的研究,对宏观、中观和微观数字技术应用的研究,对数字出版营销现象和规律的研究,对数字出版人才培养政策和制度的研究,对数字出版理念、战略和制度体系的研究等。当下,对数字出版市场调节活动研究,主要是从知识服务、融合发展、出版智库、高新技术运用等领域纵深展开。

  数字出版宏观调控活动研究,是对宏观调控领域的数字出版活动进行现象和规律的钻研和考究。数字出版宏观调控活动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包含计划调控、财政调控、税收调控、投资调控、价格调控等多种调控手段在内的调控体系。[29]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是开展中国特色数字出版学研究的根本特征。数字出版宏观调控活动研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字出版学研究内容的重要组成,也是我国数字出版学区别于欧美数字出版学研究的差异之处。对数字出版宏观调控活动的研究,可以项目为中心,聚焦文化产业项目的策划、申报、实施、管理和验收环节,辐射总结规划、财政、税收、价格、标准规范等调控活动作用于数字出版的特点和规律。目前,对数字出版宏观调控的研究整体较为薄弱,多停留在实务层面,关注时事热点,很少上升到调控原则、调控机制、调控体系、调控规律等立体化、深层次的研究,这或许是以后调控活动研究的方向之一。

  数字出版基础理论研究,是对数字出版学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进行钻研和考究。这方面,更是处于除概念研究以外的其他大面积的理论空白状态。基本理论研究要回应和关切数字出版学概念研究、特征理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学科性质、学科地位、学科体系等数字出版学本体论的研究;要思考和构筑数字出版产品、技术、营销的运行论体系;探索和建构数字出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价值论体系;总结和提炼数字出版调节、调控行为和制度的规范论体系;更要去拓新和抽象数字出版领域的哲学方法、经验方法、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以及专门科学方法的方法论体系。

  此外,时间维度上,可将眼光向过去投射,向未来延展,可从事数字出版发展历程、阶段等数字出版史方面的研究,也可开展前瞻高新技术对出版业应用的出版未来学方面的研究;空间维度上,还可跨越空间距离,进行不同区域、不同地域、不同国别、不同文化的数字出版比较研究。

  3.研究范围

  数字出版学的研究范围,是指数字出版研究的边界问题,侧重于研究对象的外部联系,包括内部边界、外部边界以及衍生出来的边界模糊性问题。研究范围是由研究对象决定的,数字出版学的研究范围宜围绕数字出版活动展开,同时在遇到出版学内部二级学科、出版学外部学科时,应予以限缩和收拢。

  (1)内部边界。数字出版学研究范围的内部边界,即是数字出版学的研究要界定在数字出版活动范围内。数字出版学研究范围要与出版学内部的其他二级学科相区分,如音像出版、电子出版、图书出版、出版技术、出版理论等。内部边界注定着数字出版学的研究范围应限定在基于数字技术的出版活动范畴,限定于依托计算机、互联网等载体的出版活动,而不能越界到基于音像、光盘、磁盘、纸质载体的出版活动。

  (2)外部边界。数字出版学研究范围的外部边界,即是数字出版学的研究要界定在数字出版活动范围内,而不是数字新闻、数字视听、数字游戏、数字动漫等领域。外部边界意味着学术自觉,不能盲目地扩地盘而违背科学研究规律。数字出版学的研究范围要限定在基于数字技术的编辑、加工、复制、传播的出版活动,而不是数字技术赋能的新闻资讯、视听领域、游戏动漫等其他数字传播学科。

  (3)边界模糊性。随着媒体融合发展的深入推进,出版与新闻传媒的其他学科、出版内部学科之间均出现了一定的研究范围交叉、融合问题,进而衍生出数字出版学研究范围的模糊性问题。如知识视频化、视频知识化所导致的数字出版与数字视听的外部边界融合问题,AR出版、VR出版等融合出版物导致的数字出版与图书出版的内部边界交叉问题等。解决数字出版学研究范围的边界模糊性问题,要遵循一个原则:将研究范围限定在基于数字技术的出版活动的内核,重心和焦点放在数字出版活动范围;而对于并非基于数字技术的出版活动、基于数字技术的其他数字传播活动的研究,可以有所涉及,但要保持理性和审慎的研究态度,守住“基于‘数字技术’的‘出版’活动”这条界限。

  结语

  自数字出版概念提出以来,已近20年;自第一个本科专业设立以来,已近10年。正值多位出版学者建言将出版学设置为一级学科之际,且从找寻元问题、从具体到抽象、边界合理化、表述科学化四个角度,探索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以验证数字出版学是否有“学”、可否独立成“学”,以倡议数字出版同仁关注基础理论研究,推动学科体系建设。笔者认为,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是数字出版活动,即数字出版活动主体、内容、客体和效应所构成的客观存在。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理论、数字出版市场调节活动和数字出版宏观调控活动。数字出版学的研究范围,要限定在“基于‘数字技术’的‘出版’活动”这个内核。

  一言以蔽之,数字出版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范围,要经过争鸣才能明确和清晰,才能达成最大多数的共识,才能越来越接近于规律性认识,所谓真理越辩越明。权抛此砖,以求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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