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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出版单位要树立合同意识

2020-12-14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魏玉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再过几个月,《民法典》就要正式生效了,这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作用,特别是在规范各种民事行为,保障各种民事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期杂志以版权合同和出版合同为例,对民法典在出版领域的应用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对出版界学习好、宣传好及用好民法典,都有积极的作用。

  出版单位,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社、书店、印刷厂,还是非法人组织的编辑部,都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你是一个组织机构,就有高于自然人的权利,也不因为机构规模的大小、所处的区域不同及所有制不同,就具有不同的权利,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具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合法权益,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店大不能欺客,大店也不能欺小店,同样,客大了也不能欺店,大客也不能欺小客。平等对待各种合作伙伴,是出版单位应有的理念与心态。

  民法典时代,出版单位所面临的合同,除版权合同、出版合同外,其实还有很多很多。大体可以归为四种类型:一是与单位内部员工之间的合同,包括各种用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出国留学培训等继续教育类合同,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职工;二是与出版物生产、流通等相关的合同,主要是与单位外部的民事主体签订,包括与各类著作权人签订的版权合同,与各类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也包括出版单位与印刷厂、设计公司、仓储公司、运输公司、发行公司等签订的出版物印刷合同、仓储合同、发行合同等;三是随着出版业融合发展的不断深入,数字产品的研发、传播越来越多,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也大量出现,同时在多媒体出版物中,版权问题也更加复杂,除传统的文字、图片资源外,还有音频、视频资源,有动漫资源,有利用VR/AR技术、H5技术制作的资源,这些都需要依据不同资源来源,签订不同的合同;四是与单位生产工作等相关的其他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融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总之,出版单位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须臾不可离开合同,并且合同的类型会越来越多。

  面对形形色色、越来越多的合同,出版单位如何办呢?我认为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要设立单位的法务部门或聘请法务人员,对单位签署的各类合同,无论是作为甲方还是作为乙方,都要进行审核把关,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二是对已经生效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时时跟踪检查,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不能完全履约的合同,要及时通过洽谈签署补充合同。三是高度关注合同的履行期限,对于即将期满的合同分别提出建议,比如与作者或著作权人签订的版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等,市场反应好的作品,争取续约,确保作品继续出版发行,对于价值不大的,及时通知作者或著作权人不再续约等。对于承担的出版基金项目、走出去项目等各种委托资助项目,也要注意项目实施期限,不能如期完成的,或是申请延期或是申请撤项,不能无故拖延,以免影响出版单位信誉。四是要加强合同的集中统一管理,由于合同类型不同,合同的签署或执行可能在多个部门,合同的保管也可能在多个部门,如出版合同在总编室、技术开发合同在数字出版部门、印刷合同在印制部等,这对执行合同是有利,但是随着审计、巡视工作的加强,各类合同也是审计、巡视的重点,为便于审计、巡视等工作,对于各类合同的集中保管就十分必要了。五是出版单位特别是单位负责人要树立高度的合同意识,无论是用工、合作、服务等涉及单位与其他民事主体关系的行为,尽可能签订合同,用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以保护单位及对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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