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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出版职业资格管理的思考

2020-12-14 来源:《出版广角》
  【作 者】凌青:郑州大学出版社

  【摘 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2001年,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出版职业资格管理,适应了出版业改革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提高了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效能,有力促进了出版业持续健康发展。文章针对出版资格管理相关内容,梳理出版职业资格制度的确立、实施脉络,探讨存在问题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准入管理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2001年,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出版职业资格管理,适应了出版业改革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提高了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效能,有力促进了出版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9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出版职业资格管理,促进出版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上述背景,笔者拟梳理出版职业资格制度的确立、实施脉络,探讨存在问题并给出建议,以供业内同仁参考。

  一、出版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1.出版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从2001年8月1日起,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将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办〔2002〕718号),该规范性文件对出版职业资格的管理提出了实行登记制度等管理要求。2002年9月,我国出版业首次举行职业资格考试。2002—2018年,共有127700余人参加考试,78000余人考试合格,取得出版职业资格证书。

  2.实施出版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管理

  2008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以部门规章(署长令)的形式颁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出版职业资格的设置和取得、重要岗位职业资格要求、职业资格的登记、责任编辑的注册、相关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在重庆召开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会议,启动了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工作。对出版职业资格进行登记管理和对责任编辑进行注册管理,标志着我国出版职业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版)中,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被列入23项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之一。

  二、完善高级职业资格评定的关键要点

  1.完善高级职业资格考评内容和形式

  出版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与中级出版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已经常态化规范运行,但出版高级职业资格考评办法须进一步完善。

  对于出版高级职业资格取得,2001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2008年,《管理规定》要求“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2009年,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考评结合办法并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出版高级职业资格(出版专业高级职称)仍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印发的《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及其实施意见评审取得。2020年9月,《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又明确“副高级将逐步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各地区(部门)应根据此意见,结合地区(部门)实际,制订本地区(部门)评审标准,细化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落实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同行评议制度,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确保评审客观公正。

  2.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在融合出版不断深化的当下,出版企业对出版高级人才的培养、使用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为更好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我们应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出版单位、行业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部门(单位)进行监督。

  三、优化出版职业资格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1.完善出版岗位设置及落实任职条件要求

  第一,完善出版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原国家国家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关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0号)中,提出出版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要符合全国总体控制目标(如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的要求。但文件中没有给出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出版单位的编辑出版能力(如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职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才具有复审、终审的资格)。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不当必然制约出版业的高质量发展。因此,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出版规律(如初审、复审和终审人员比例)和岗位职责要求,完善出版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可以对高级、中级、初级职业资格结构比例、重要岗位任职条件等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二,落实出版重要岗位职业资格要求。出版单位重要岗位主要包括责任编辑、责任校对、复审、终审等。《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图书质量保障体系》(1997)、《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1998)、《图书校对工作基本规程》(2004)等规章、文件对出版单位的重要岗位均提出明确的岗位资格要求。比如,《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出版社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终校必须由本社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出版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对出版单位重要岗位的职业资格要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年度核验、年度“三审三校”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督促。

  第三,落实出版单位领导任职资格要求。对出版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新出政发〔2011〕5号)中指出,出版单位总编辑要“具有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然而,一些出版单位、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单位(部门)仍无法满足上述职务任命要求,尤其是附属于教育科研等单位的出版单位。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年度核验等方式,加强出版单位领导任职资格的检查,督促出版单位及其主办(主管)单位(部门)严格落实《管理规定》,对担任出版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要求“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担任出版单位总编辑职务的要“具有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加强出版职业资格与出版监管衔接

  第一,完善职业资格与出版行政审批、年度核验等制度的衔接。我们要明确各出版行政审批项目中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加强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情况的审查,对不具备编辑出版专业人员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不予批准;要完善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办法,逐步把领导班子、编辑出版专业队伍与出版能力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等作为核验是否通过的必备条件,以此加强职业资格制度与出版年度核验制度的衔接。

  第二,建立出版单位职业资格人员状况与书号使用的合理适配制度。出版职业资格的人员状况是衡量出版单位编辑出版能力的重要指标。我们应将出版单位职业资格人员数量与书号使用数量适度挂钩,建立出版单位职业资格人员状况与书号使用的合理适配制度。

  第三,落实出版责任人记录的有关规定。出版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图书书名页》(GB/T12450-2001)的相关规定,在图书版本记录页列载“责任编辑、装帧设计、责任校对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出版责任人的执业监督。在各级图书质量检查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图书版本页是否列载出版责任人信息,责任编辑、责任校对等责任人是否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作为必检内容。

  出版职业资格管理是出版职业准入管理、出版岗位准入管理的核心,是我国出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业资格的取得办法,科学设置出版岗位,落实出版重要岗位的职业资格要求,加强出版职业资格与出版监管的有效衔接,发挥出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在推动出版高质量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文科.建立出版职业资格制度意义重大[J].出版与印刷,2019(4):1-5.

  [2]孙文科.解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J].科技与出版,2009(5):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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