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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

2020-12-13 来源:《中国出版》
  【作 者】匡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随着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创作能力。当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时,将其纳入版权的保护范畴,可以激励对人工智能的投资和研发,促进更多更好的人工智能作品产生。同时也需要防范由此可能产生的对人类创作者的过度冲击问题。因此,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需区别于人类作品。在保护条件上,应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只有具有创新性,并经过登记注册程序,才能获得版权。在保护路径上,则应采取旨在保护投资的邻接权模式,并明确具体的权利主体、内容及保护期限。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条件;保护路径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世界各大国都将人工智能视为未来国际竞争的新焦点。我国在2017年将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战略后,连续3年将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及相关产业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落实人工智能的国家战略,已经把与其密切相关的一些立法项目列入最新的五年规划,要以问题导向,并在深化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进有关立法,为人工智能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法治环境。就人工智能方面的立法而言,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作品,是否可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所谓人工智能创作物,是指经由人工智能创作所生成的内容。关于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上予以保护、保护条件及保护路径等问题,学理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故有必要予以探讨。

  一、著作权法保护困境

  当人工智能创作物满足了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要件时,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可以有效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但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同等的保护,则会产生淘汰人类创作者的风险,进而陷入保护的困境。

  1.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在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作品,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问题仍处在学界的不断争议中时,现实中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则不断令人称奇,引来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如2016年由人工智能创作的小说《电脑写小说的那一天》,入围了日本的文学奖项。微软打造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则不断有新作品问世,其2017年推出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于2018年又发布了其作词并演唱的新歌《我知我新》,2019年则公开展出了其绘画作品。2018年10月,由人工智能绘制的肖像画Edmond de Belamy,在纽约佳士得拍卖行拍出了43.25万美元的高价,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轰动。就反对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视为作品并在著作权法上予以保护的观点而言,其理由主要是认为只有源于人类思想及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才能视为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也不能构成作品。[1]-3]关于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标准,另有学者则认为不必要求创作行为必须来源于人类,而应采取一种客观化的标准,只要形式上与现存的作品表达不一样,便可视为具有独创性。[4]

  就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对象,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致。在腾讯公司诉盈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深圳南山区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腾讯开发的写稿机器人)生成的文章具有独创性,该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5]而在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侵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则认为涉案分析报告不是由自然人创作的,该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能纳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6]本文认为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之规定出发,[7]作品并不要求必须以自然人作为创作主体,即当创作行为并不是直接来源于人类时,也能产生作品。何况人工智能创作的过程离不开人类思维的应用,其创作物也是人类思维的体现。[8]而且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往往具有可复制性,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同时随着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弱人工智能逐步过渡到强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已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即使不借助人类的指示以及所提供的信息,人工智能也可以在自行判断的基础上,主动收集新的数据和信息,并进行深度学习,从而摆脱算法设计,超越之前所设定的规则,最终独立生成新的内容”,[9]即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独立创作、有一定创意”的要求。[10]如人工智能基于算法编码中的随机化功能,其最终创作的画作是独一无二的。[11]综上,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从而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2.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必要性——正向激励

  基于人工智能的广阔应用前景,当前美国、中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世界主要国家持续深化人工智能战略布局,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全球人工智能竞争激烈。我国于2017年将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战略,2018年我国人工智能行业的企业总数占全球11.2%,共670家,全球人工智能领域投融资的60%都发生在我国。[12]根据国务院规划,到2020年,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将超过1500亿元。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迅猛发展,与之相伴的法律问题也将不断出现,若不能对庞杂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明确的权利配置,将对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就版权而言,可以有效地分配人工智能创作物产业应用而产生的收益,回馈人工智能的投资者和研发者,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最终使整个社会获益。如果不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以可版权性,任由人们随意使用,必然挫伤投资者和研发者的积极性,对新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予以版权保护,防止人工智能创作物被随意抄袭和传播,可以激发全社会投资和研发人工智能的热情,促使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地更新进步,从而产生更多更好的人工智能作品,实现整个人工智能产业链的良性循环。

  3.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风险——逆向淘汰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产量和效率远高于人类。以微软“小冰”为例,只要一张图片或几个关键词,10秒钟便能创作一首诗歌。如果在版权的保护条件和保护模式等方面,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完全同等对待,那么整个市场中版权作品的供应量将会大量增加。在市场整体需求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普通的人类创作者将会面临来自低成本、高效率的人工智能的巨大竞争压力,从而影响人类创作的积极性。最极端的情况是,如果专业化、高水平的人类职业作者因为在创作效率上不敌人工智能而从市场中退出,那么社会则将因此而失去一些具有真正内涵、且富有人类格调和品质的深刻作品。[13]同时区别于专利法,著作权法上只要求较低水平的创造性。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虽然其独创性不高,但如果都基于现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确定其版权,会产生数量过于庞大的具有版权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当版权市场中存在着大规模的碎片化权利时,将会导致版权许可的成本高企,从而限制了人们表达所能选择的范围,[14]由此引起人类创作者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行使的担忧,进而对人类的创作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二、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

  若要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必须以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前提。同时基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殊性,还需满足区别于人类创作物的特定条件。

  1.创新性

  独创性规则是现在著作权法上认定人类作品作为智力成果原创性的标准,也是人类作品具有版权的必须条件。但如前文所述,若以此作为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的标准,将会给人类创作者带来巨大的冲击,引起逆向淘汰问题。同时伴随着人工智能高效率创作的是创作物的同质化,使用同一技术模式设计成的同一类型人工智能系统,在获取相同数据的情况下,将会有极大的概率生成内容相似且数量庞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但在人类创作的情况下,即使给定相同的材料,创作出雷同作品的概率也是微乎其微的。传统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只需要人类作品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即可,即使两部作品在内容上实质相似,只要这两个作者均是独立完成其作品的,也不能以内容雷同为由否定这两部作品的版权,而且也不会在人类创作时代引起大的问题。然而在人工智能创作的情况下,采取此种独创性标准,将会导致不同的人工智能权利人都主张拥有相同或相似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进而导致难以计数的不具有实际意义的版权纠纷和争端,扰乱整个版权市场秩序。

  基于上述分析,有必要提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原创性标准,仅对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具体可以表述为创新性标准。在创新性标准下,仅具有最低程度创造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不能获得版权,只有具有新颖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人工智能创作物必须在实质上不同于之前的作品,而且在获得版权之前必须未向社会公开。对人工智能创作物采取创新性标准的版权保护条件,不仅能有效降低大量低质雷同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泛滥给版权市场所带来的冲击,减少其所引起的没有实质意义的版权纠纷和争端,从而形成对人类创作者的安全堤;还能形成一个激励机制,促进人工智能开发者设计出具有更高技术水平的人工智能系统,从而创作出具有高度创造性的人工智能作品,最终繁荣整个版权市场。

  2.登记保护程序

  在传统的版权模式下,只要人类创作产生了作品,便自动取得了版权,并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的情况下,必然会对现有版权体系进行较大的改革,尤其是需要对以作品登记为代表的版权产生及公示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适应这一新技术所带来的冲击。[15]在以创新性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条件下,对其进行版权的登记保护,也成为必然选择。通过对人工智能创作物采取登记以获得版权保护的程序,一方面可以借登记这种公示方式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创新性进行审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对不具有创新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提出异议来进行监督,从而限制绝大部分创造性较低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另一方面则能够定纷止争,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权属,这在众多相同或相似人工智能创作物并存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以登记作为确定版权人的依据,不仅能防止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的版权纠纷,还能有效地促进高质量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利用,借助合理使用和版权授权的方式,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基础上创作出更多优秀的作品。

  在登记保护的具体程序上,应由人工智能创作物所有人向版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人工智能创作物所有人可以从海量的创作内容中挑选最具有创造性、最值得保护的作品申请版权登记。如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便是从微软“小冰”创作的70928首现代诗中,精心挑选了139首出版。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不仅需如实注明权利人,还应标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来源,即由具体哪款人工智能系统所创作,如微软“小冰”、阿尔法围棋(Alpha Go)等,从而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相区分,也有助于区分不同人工智能系统的创作物,防止人工智能创作领域的抄袭。在版权管理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后,认为具有创新性,可以授予版权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予以初步审定,并进行公告。在异议期满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被驳回的,正式登记确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

  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选择上,必须既要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的特殊性,又要防止因此对人类创作产生不利影响,而邻接权为此提供了最佳的制度安排。

  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邻接权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主要存在狭义的版权模式和邻接权模式两种不同的主张,这也是作者权法系国家两种不同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区别于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著作权法系国家采取版权一元体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作者权法系国家则采取著作权-邻接权二元结构体系,我国也属于作者权法系国家。就狭义的版权而言,其以保护真正创作者为目的,但邻接权则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16]狭义的版权强调受其保护的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人格精神利益,“作品必须把带有独一无二天资与能力的个人智慧体现在创作活动中并把它的光辉展现出来”。[17]邻接权侧重点不在于保护智力创作,而在于保护作品的表达、加工以及传播过程中人们的劳动付出和投资。[18]

  基于人工智能创作的特殊性,采取邻接权模式,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邻接权的保护范畴更为适宜。首先,设计者虽然赋予了人工智能创作能力、算法和规则,但不能控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最终形态,在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具备了在自主选择材料基础上自主生成成果的能力时,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身并不能体现出设计使用者的人格精神利益,此与狭义版权的宗旨相去甚远。其次,邻接权保护投资的宗旨更契合人工智能的产业政策。当前人工智能产业方兴未艾,亟须大量资本投入促进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在邻接权的框架下给人工智能创作物相应的保护,能够有效激励投资者,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进一步发展。最后,人工智能的创作与大数据的应用密切相关,是建立在对大量数据资料的比较、分析及学习的基础上,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是通过对数据和技术的运用而生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数据成果,[19]即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对大数据的演绎而产生的。此种创作模式区别于传统上人类对作品的创作,而更接近于邻接权中表演者的表演、音像制品的拍摄和录制。

  2.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构建

  就邻接权而言,其本身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出现新的邻接权类型。可以增设新的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类型,同时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的权利主体、内容、保护期限等具体规则,既要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予以必要保护,又要防止过度保护给人类的创作活动带来负面影响。

  权利主体。除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以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作为其创作物邻接权的权利人,因为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往往也是人工智能的投资者和开发者,如微软、谷歌、百度等位于人工智能领域前沿的知名高科技公司。赋予人工智能系统所有者的权利主体资格,不仅能激励人工智能产业的投资,完善相关的产业链条,契合了邻接权保护投资的宗旨;还能有效促进人工智能创作,为社会提供更多高品位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作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整个文化市场。

  权利内容。由于人工智能本身不具有人格,其创作物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而非人格精神利益。故在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的内容上,应以财产权为主,排除“署名权”之外的人格权。因为只有保留署名,才能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来源,实质上赋予了其标识,使不同人工智能系统的作品相区别。就财产权而言,则应当采纳邻接权的一般规则,内容上少于狭义的版权,降低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水平。关于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参照其他类型邻接权,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这些权利所涉领域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最主要的应用和收益来源领域,对此进行保护能使投资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20]

  保护期限。对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应短于狭义版权和一般邻接权。因为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本身就可以通过版权或专利权予以保护,对其创作物不宜予以过度保护。且人工智能技术进步迅速,其作品也更新非常快,如果新作品内容与之前作品存在实质区别,保护期限可以重新起算。因此可以确定一个较短的保护期限,具体可以参照版式设计权十年的保护期限,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十年的保护期限,从其获得版权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在深刻改变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在著作权法领域便表现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问题。从人工智能国家战略的大背景出发,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是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规范版权市场的必然要求。因此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机,增加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有关内容,明确其保护条件、保护模式等具体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2017(3)

  [2]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3)

  [3]刘银良.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J].政治与法律,2020(3)

  [4][13][16]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法律科学,2017(5)

  [5]南山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EB/OL].http://ns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3/id/4860346.shtml

  [6]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EB/OL].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2.htm

  [8]冯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初探[J].中国出版,2019(1)

  [9]袁真富.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8(3)

  [10]丛立先.人工智能生产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J].中国出版,2019(1)

  [11]这幅AI画的画首次拍卖,成交价碾压同场毕加索作品[EB/OL].http://news.163.com/18/1027/20/DV5D6TQU0001875O.html

  [12]李颋.从2018年全球人工智能数据看未来发展趋势[N].光明日报,2019-01-17

  [14]刘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知识产权,2017(9)

  [15]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科技与法律,2016(3)

  [17][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2

  [18]李陶.媒体融合背景下报刊出版者权利保护——以德国报刊出版者邻接权立法为考察对象[J].法学,2016(4)

  [19]陶乾.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法学,2018(4)

  [20]罗祥,张国安.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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