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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媒支付报酬”说易行难

2015-04-29 来源:中国商报 张东阳
 
  国家版权局4月22日在北京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明文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显然,这是一个让所有著作权人为之欢呼的一件好事,无疑让著作权人看到了自己辛苦创作出的作品的权利和维权的希望。
 
  不过,仔细看了国家版权局的通知原文,笔者的兴奋劲儿减了一半。因为这一通知内容的监督执行,规定要由“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主导,但实际情况是,在互联网早已无国界无地域隔阻的今天,跨区域转载平常至极,但是有多少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愿意跨越地域界限为著作权人或者是行业组织维权?再说,有些首发著作权人作品的报刊,能否经常性、大量地提供著作权人信息给网站,供网站转载时给作者付报酬?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大量的互联网站转载著作权人的文章,不仅未经许可且无偿,有时候一些网站转载文章不付费,竟然还要阅读者付费注册才能阅读,这样,就连著作权人自己都“无权”阅读自己的作品。笔者就有多次这样的经历。不少报刊建设的网站,几乎都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告示,但是据了解,绝大多数网站的转载都是“未经许可”的。
 
  更让人担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然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报刊之间转载、摘编文章的现象司空见惯,但是能够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却少之又少。笔者在报刊上时有文章发表,转载的报刊同样不少,但目前为止仅收到过一家文摘类刊物付的报酬,而文章被报刊广泛转载却不付报酬的现象,在写作界也早已成为“正常现象”,真正付给报酬的情况倒成了“反常”。
 
  文摘类报刊作为传统且公众看起来“正规”的媒体,居然如此不遵守法律,且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依然被看作“正常”,还有多少把违反著作权法的现象能够看作是“反常”?这样的情况不解决,精力、人力有限的监管部门能否真正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正因此,我们才担心,一纸通知文件,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能否让著作权人真正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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