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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寻求“最大公约数”,面向新发展阶段

2020-11-1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赵新乐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将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这部历经10年不懈努力终于修改完成的法律,在业界引发热议。

  适应数字时代新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等新技术应用相关的法律规则,对于解决一些新型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修法进程的见证者,我认为2020年最终通过的著作权法是一部寻求‘最大公约数’、凝聚现阶段各界共识、面向我国新发展阶段的法律。”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管育鹰这样说。

  管育鹰认为,此次修法自启动以来历时10年,整个进程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精神。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等新技术应用相关的法律规则,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著作权保护实效措施,也为新发展阶段促进我国优质文化产品产出和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指明了方向。

  人民网法务部主任滕力说,著作权法的新修订,体现了法律拥抱互联网、适应数字时代的新要求,对于解决一些新型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也是对民法典第1185条很好的呼应,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决心。

  “回顾著作权法出台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无一不是与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紧紧联系在一起,同气相求、同步相随。”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副理事长范军认为,此次修改,特别是在其中增加了与国际接轨、落实今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条款,也是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永远不会关闭。

  反映产业发展带来的挑战

  直面数字技术与商业模式挑战而进行的主动修改,有效回应了日益严峻的网络版权侵权形势

  作为保障内容产业发展与维护版权市场秩序的基本法,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为顺应产业变迁、技术革新和国内外政策变化,进行过两次修改。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表示,此次修订是适应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自主需求,直面数字技术与商业模式挑战而进行的主动修改,使得著作权法进一步顺应了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并更加具有前瞻性与包容性。

  张钦坤说,此次修订在作品定义、视听作品归属、权利类型、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权利保护,以及合理使用规则、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具有高度科学性的制度调整和安排,如开创性地规定了开放的作品定义,将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网络版权行业发展的“网络游戏”“赛事节目”“AI创作”等新型作品保护问题。又如,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500万元)并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有效地回应了当下日益严峻的网络版权侵权形势。

  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看来,著作权制度的每一次重大变化,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离不开产业投资者的推动作用,所以对产业投资者的保护,一直贯穿于版权法历史发展的始终。陈明涛认为,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中,将“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就反映了产业界迅速发展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

  “随着文化的不断发展繁荣,新的以视听形式出现的作品不断涌现。视听作品的概念更好地揭示该类型作品与其他类型作品之间差别的实质,能够更好地应对和解决现实的发展和变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说。

  期待更多优质作品不断涌现

  立法模式更为先进,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保护的主导性、能动性和实效性

  亓蕾特别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修改点赞,认为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方式既规定了作品定义,又列举了作品具体类型。此种立法方式使得作品的内涵更加明确、外延更加周延,这样的立法模式更为先进。同时,使得作品类型真正实现开放,更有利于司法及时地解决新技术、新模式带来的新问题,更好地实现司法保护的主导性、能动性和实效性。

  管育鹰最关注的是作为著作权法核心条款的第三条今后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作品自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至少50年的保护,这对创作者无疑是极大的鼓励和便利。但另一方面,‘独创性’判定标准若过于宽泛,实践中很容易引发大量的纠纷和诉讼。在信息时代,如何界定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并依法给予严格的保护,在促进文化创新的同时不影响信息正当使用和传播,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难题。”管育鹰说道。

  “总的来说,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历经近10年,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版权保护立法的进步。但是相关修订内容还是考验着司法从业者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和理解。比如,本次对于广播权的修改,缺乏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接洽与协调。”陈明涛补充道。

  张钦坤说,期待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理念与规则的指引下,中国版权市场良性的行业生态会得到进一步发展,涌现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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