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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走出去合同门道,畅通版贸之路

2020-11-1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王兰萍
  文化是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人文社科,其成果都可以用著述的方式表现,人类文明以此推广、发展和保存,成为未来文明创新的起点。文化在不同国家间的交流乃至文明的互鉴,依据的就是由本国作者著述完成的一部部作品。
 
  国际文化市场有其自身的管理规则与惯例。在诸多国际书展上,如伦敦书展、法兰克福书展等书展,中国都是重要的参展国。不只在书展上,近年来,中国文化走出去,让世界听到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逐渐成为中国出版公司守正创新的重要选题方向。那么,在国际图书市场中,如何在保护中国图书承载的国家利益、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依法保护中国作者的版权呢?
 
  走出去图书需明确三个合同关系
 
  对于图书版权贸易从业者来说,图书走出去工作就是要在合乎《著作权法》规定的前提下,将中国作者的作品推向国际市场,实现中国作品在国际环境下的传播。而要想达到这一目标,需要从业人员明晰以下问题。
 
  文化传播需要传播主体。以出版公司为例,作者与出版公司签署出版合同,即作者将作品的复制权、专有出版权交给出版公司,出版公司出版作品并售卖作品,作者获取版税收入,这属于著作财产权。这层出版合同关系一般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完成,作者的作品通过出版公司的编辑、出版活动变成图书,实现作者的智力成果由私人专有向社会广泛传播。
 
  图书走出去过程中,需要国内出版公司将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以第三方授权的形式交由外国出版公司出版外文本,此时,国内出版公司与外国出版公司按照惯例签署涉外出版合同,授权外国出版公司享有该作品外文本的出版权。这层出版合同关系一般是在国内出版公司与外国出版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标的是作品的外文本,国内出版公司负有向外国出版公司提交外文译本且译本必须符合外国出版公司对译本质量的严苛要求,当图书出版后,外国出版公司向国内出版公司支付版税。这部分版税再由国内出版公司向作者支付一定数额,其具体享有比例按照作者与国内出版公司的专有出版合同加以确定,由此,作者获得了作品在海外销售的财产权。
 
  走出去图书一般由国内出版公司与外文本译者签署委托翻译合同,约定某一位外文与专业素养俱佳的译者承担走出去图书的外文翻译工作。在这层合同关系中,合同主体——译者的选择要准确,国内出版公司需要有一定预算,否则很难延揽到合适的、诚信的译者。如果国内出版公司提交的译文不过关,将可能导致外国出版公司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走出去图书需要明确以上三个合同的关系。如果缺乏三个基本的合同,那么,走出去图书贸易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这些细节
 
  图书走出去,是新时代我国文化发展的战略,国家给予的经费支持力度大、持续时间长,如“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等,这些国家项目要求图书贴签以示由中国政府资助出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想做到既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又符合国际规则,就需要负责版权贸易的人员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寻求问题解决突破口。笔者结合过往实践经验,认为以下细节值得注意。
 
  其一,要注意国际出版公司对于外文本翻译质量的要求。实现中国文化的国际传播,真正走出去,译文是关键。就法律专业类图书而言,找到一位懂外文、懂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懂国际学术注释体例规范的译者,真是可遇而不可求!这类人才需要国内出版公司积极发掘,还需要制定译文审校流程控制规定。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学风不正事件频发,一些有海外法科留学背景者将出版公司走出去项目承担后再交给别人去做,既暴露了自己缺乏应有的学术道德,又使出版公司受害。所以,译者的诚信考察至关重要。此外,在流程控制上,译者交付译稿后,需要交英文专家二审,最后再找母语国家专家通读校改。这样三个流程走下来,会使译文质量提升,保证外国人能够读懂外文本而不产生歧义。同时,这样的译文监督管理,可以保证国内出版公司交付给外国出版公司的书稿质量合格。
 
  其二,合同期限最好定得略长一些。由于走出去图书外文译本一般由国内出版公司组织翻译,外文翻译的工作流程需要译本定稿、校订、母语通读等,时间充裕是译文质量的保证。以法律专业图书为例,一部20万字的书稿,翻译时间需要2—3年。所以,与外国出版公司签订涉外合同时,需要考虑翻译的周期,合同期限应该适当定得长一些,如7—8年。目前,一般合同期限为5年,时间略显仓促,对中国方面不利。
 
  其三,应该尝试在与外国出版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增加预付金条款。走出去与引进来是图书贸易的题中之义,引进来是中国图书贸易的传统形式,已经持续了多年。对于翻译类图书,国内出版公司与外国出版公司就某本图书签订引进合同,按照交易惯例都有预付金条款。预付金是合同的担保形式,预付金交付,则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正常履行,翻译本图书出版后,国内出版公司向外国出版公司结算版税时预付金就可以折抵版税。如果国内出版公司由于一些意外原因爽约,没有出版翻译本图书,外国出版公司一般不退还预付金,此时,先期支付的预付金就成为国内出版公司实实在在的亏损。
 
  与此对照,为了坚持国际版权贸易对等原则,中国图书走出去时,应该尝试在与外国出版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增加预付金条款,以此规范外国出版公司,保持中国出版公司在版权贸易中引进来与走出去基本原则一致,条款基本对价,实现互利、公平。
 
  其四,项目管理市场化。由于国家支持力度很大,中国图书走出去成果可谓丰硕,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让外国出版公司在走出去图书的封面或封底增加中国国家项目的标志,这项管理要求可难坏了不少国内出版公司。因为外国出版公司之所以引进中国图书,大多出于市场考虑,追求单纯商业利益。图书封面或封底是外国出版公司营销宣传的平台,打乱其固有版块安排,增加中国项目标志,这样的要求在走出去合同谈判时是很难实现的合同条件,可能引发走出去合同不能达成的后果。所以,项目主管部门应立足国际视野,多一些利用商业思维管理项目的理念,在项目标志管理上采取灵活态度。有的项目结项规定:凡走出去图书,封面或封底没有标志的,就不算结项,这种硬性要求可能使外国出版公司对中国出版产生误解。笔者认为,可以鼓励国内出版公司寻求变通方式,如要求国外出版机构在走出去图书合适的页面表示鸣谢,说明译本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这种方式不占用外国出版公司的商业版面,能在不惊动任何涉事方的情况下说明中国政府主导图书走出去的事实,何乐而不为呢?
 
  (本文作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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