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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报激励性管理政策的辨析与选择

2020-11-09 来源:《编辑学报》
  【作 者】李勘: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教研保障中心

  【摘 要】高校学报作为重要的学术传播载体,系统性执行管理政策是质量建设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忽略或曲解对学报编辑人员的激励性政策已成为热点,针对“编校费”发放的取舍问题,论述了全面落实管理政策的必要性,深入分析了执行管理政策出现偏差的原因,理清了高校学报激励性管理政策的执行逻辑,给出“为何该发、该如何发”的明确答案。该研究思想的推广与传播,对维护高校学报从业人员的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高校学报;编校费;激励政策;法治精神

  学报是学术团体、科研单位或高等学校定期出版的学术性刊物的统称。高等学校学报(简称高校学报)专指高等学校主办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定期出版的学术性刊物,是知识创新积累和学术思想传播的重要平台,是服务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有效支撑。高等学校学报和其他学术期刊相比,既有属性的差异,也有遵循的共性,它们的建设运行和发展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令、国家部委令、出版职能管理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标准规范的总体框架内进行。高校学报在整个办刊过程中,需要执行的管理政策合计87项,其中法律法规类58项、标准规范类29项。在此,将这个从顶层设计至底层规范的总体框架笼统称为“管理政策”[1-4]。在这套管理政策体系中绝大多数是规范高校学报的约束性条款,仅有极少数是保障编辑人员的激励性条款。在高校学报的管理实践中,约束性条款已经形成完整的系列链条,易于理解、执行严谨;激励性条款却显得零落,分散在不同的政策中,执行难度大。向编辑人员支付编辑费原本是典型的激励性条款,而目前“能否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却成了一个典型的选择题,存在不同的答案和不同的判定。对激励性管理政策的辨析具有普遍性认知价值。

  1 高校学报激励性管理政策的研究意义

  管理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公共机构以权威形式,规定的标准化的目标原则、工作方式、步骤措施等,具有约束和鼓励的双重属性。在普遍重视约束性政策、轻视激励性政策的大环境下,开展学报激励性管理政策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1 科学提升学报质量的需求

  在我国近现代高等教育史上,具有远见卓识的教育家和学者,无一不重视学报建设。在高校学报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中,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委会、编辑出版单位、主编、责任编辑、审稿专家、作者群、读者群和政策法规等10大变量构成了期刊质量的完整要素集,编辑人员是期刊质量建设的重要变量之一[5-6]。吸引、培养和保留优秀编辑人才是办刊质量的重要保证,严格落实激励编辑人员的政策更行之有效。因此,开展高校学报激励性管理政策研究,对全方位提升期刊质量意义重大。

  1.2 有效促进队伍建设的需求

  2014年和2016年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次认定并公布了学术期刊名单,共计6430种[7-8]。其中带有“学报”字样的期刊2430种,明确是高校主办的学报1732种,尚有一部分高校学报刊名中不带有“学报”字样,高校学报总量估计2000种左右,在中国学术期刊总库中的占比很大,是中国学术期刊的主力军。高校学报编辑部的编辑人数通常高于其他学术期刊编辑部的人数,高校学报的从业人数在整个编辑队伍中的占比很高。因此,开展高校学报激励性管理政策研究,对有效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意义重大。

  1.3 正确理解执行规定的需求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中央和地方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201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开始施行,违规发放将处分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3]。此后,部分高校学报编辑部停发了编辑费、校对费。近几年,编辑从业人员的编辑费、校对费的发放问题已成为热点话题。网络搜索“高校学报能否发放编辑费”的百度相关结果约71800000条,已经接近百度搜索数据的提供值上限(100000000条)。尽管模糊搜索的结果并不精准,但在数千万级的相关量中可以洞察出发帖、点击、转载等关注热度。相信高校学报编辑人员的法规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会在社会平均值之上,不会对明显的违规违纪问题有如此大的兴趣和关注。因此,开展高校学报激励性管理政策研究,对全面理解执行规定意义重大。

  2 高校学报激励性管理政策执行中的差异

  调研发现的几种情况:1)原本发放编校费的武汉某高校学报和烟台某高校学报编辑部,在2017年的审计中,没能按要求向审计人员提供编校费发放依据,编校费被“叫停”;2)2019年的全面巡视工作中,大连某高校学报和西安某高校学报编辑部,向工作组提交了编校费发放依据、标准以及高校党委审批的年度预算。因依据合规,编校费发放从未间断;3)取消编校费的情况更多的是高校内部管理层决定的,担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受到处分,实质是对政策的误读和曲解。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是基本要求,发放编校费本是促进高校学报建设的一项激励性管理政策,却没能全面准确地落实到位。究其原因,是政策执行的偏差造成的,具体有如下3种停发理由。

  2.1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不被允许

  有些高校管理层认为,编辑人员已领取了相应的工资薪酬,而编校费属于津贴补贴性质,继续发放是违反规定的。其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第4条对违规进行了明确定义:“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标准或范围发放津贴补贴。”[3]实际上高校学报编辑部发放的编校费与高校普遍发放的教师课时费相类似[9],虽有津贴性质,但非新设项目也未明令取消,停止发放该项费用没有任何政策依据。这是执行政策“泛化”的缘故。

  2.2 没有充分依据的发放行为不被允许

  有些高校学报管理层认为,给编辑人员发放编校费的依据不充分,编辑人员自身也没掌握具体规定和条款。虽然高校学报管理层和编辑人员知晓《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中有发放编辑费、校对费的支持条款,但因为该办法是教育部于1998年颁发的,对其时效性存疑;也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支持作者依法获得报酬[1],但忽略了编辑人员享有的著作权。因思想顾忌就停发了该项费用,这是不了解立法规则、不熟悉权益人概念的缘故。

  2.3 没有明确标准的发放行为不被允许

  有些高校学报管理层认为,虽然《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学报编辑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4],但未明确具体规定和具体标准,有“超标准”或无依据之嫌,编辑人员自身也没有厘清具体规定和具体标准。实际上,不同法规之间具有很好的衔接性,因当事人不了解标准而停发,这是没有系统性研究法律法规的缘故。

  3 高校学报激励性管理政策的执行逻辑

  针对上述理解上的偏差,应在系统理清思维脉络的前提下,逐一破解。首先用朴素的逆向思维分析。目前,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决遏制腐败的制度环境下,全国高校学报有多个编辑部仍然发放编辑费、校对费,都是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开支审批范畴内,若属违规或“明令取消”范围,一定会被叫停并被追责。因学习政策不精、执行规定教条,产生了“停发肯定不被追责、误发可能出现过错”怕担责任的保守心态。实际上高校学报发放编辑费、校对费,是有明确政策规定,相关规定持续有效,且发放标准有章可循。

  3.1 发放编辑费的政策规定明确

  1998年,教育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促进高等学校学报的健康发展,制定了《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要求高等学校执行。规定中强调:“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学报编辑人员的职务评聘、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学报编辑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4]。目前,高校学报的建设运行中,除对“编辑费、校对费”条目的执行情况不一,其他的21条都在严格执行中。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规定著作权人应依法获得报酬,编辑人员也是著作权人[1]。高校学报发放编辑费有政策法规支持。

  3.2 法律规范性文件持续有效

  时效是法律法规的重要构成要素,时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置“落日条款”的限时法,时限到立即失效;另一类没设置时限,有效期至该法的“废、改、立”。显然,《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既不是限时性法规,也没有公布废除、修改、立新,从时效性的法理依据看,该办法必须执行。事实上教育部推进《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从未停止,高校学报的组织机构设立、制度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要求、编辑人员条件,以及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等总体运行规范,都是在执行该规定。按网络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首页/教育部司局机构/社会科学司/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出版教育电视台管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也可查询到“教备厅(1998)3号通知”是正在执行的规定,应当全面遵守其规范性和强制性[4]。从实际执行的事实看,该办法当然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的有效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位列其中。按网络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首页/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可查到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正在执行的法规[1],该法规也当然有效。

  3.3 发放标准有章可循

  《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规定“可按有关规定发放”编辑费、校对费,但没有具体标准。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桥梁性法规,期刊著作权具有法定的双重性,即期刊内单篇文章的著作权人为原作者,其享有单篇原创作品的一次性发表权、署名权、取得稿酬权等;期刊编辑出版者享有期刊整体的著作权,即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版式设计权等,编辑和设计人员亦在刊内署名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获得报酬”[1]。国家版权局、国家发改委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明确改编费20-100元/千字、翻译50-200元/千字[2],这就是应该参照的“有关规定”。目前持续发放编辑费、校对费的单位,执行的标准也都在这个范围内。支付编辑的编校费依据充分、标准明确。

  4 结束语

  高校学报在履行传播知识、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培育人才、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神圣职责中具有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全面系统地执行管理政策是学报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作出反腐倡廉、遏制腐败的重大决策,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群众利益,深受人民群众的支持。在实施中必须严肃认真、避免误伤群众利益,警惕出现“将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的现象。高校学报发放编校费有《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法规作为支撑,政策合规合法,标准清晰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整理解上述管理规定,在执行激励性管理政策方面主动作为。高校学报编辑部应当系统全面地把握政策导向,主动承担起政策的研究、宣传、推进工作。在执行约束性管理政策方面既要严谨更要严格,在执行激励性管理政策方面既要落地也要落实,政策执行不应有选择性,这是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20-06-01].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79/17542.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EB/OL].[2020-06-01].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79/228052.html

  [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EB/OL].[2020-06-01].http://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56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2020-06-01].http://www.moe.gov.cn/s78/A13/sks_left/s6388/moe_771/tnull_1049.html

  [5]李勘.科技期刊TQM理论模型构建[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7,28(3):220

  [6]李勘.知识管理思维下的学术期刊建设运行探析[J].科技与出版,2018(1):43

  [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公示[EB/OL].[2020-05-04].http://www.cssn.cn/xspj/qwfb/201411/t20141120_1408424.shtml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公布第二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EB/OL].[2020-05-04].http://www.nppa.gov.cn/nppa/contents/279/1522.shtml

  [9]杨洋.基于VBA的教学工作量及课时费核算系统设计:以天津职业大学为例[J].无线互联科技,202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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