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信息

法律、产业与社群:美国对同人小说的多重约束与规范

2020-10-24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杨慧: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文化产业系

  【摘 要】半个多世纪以来,同人小说已经成为全球文化产业中不可忽视又极具争议的一种现象。美国的文化产业发达,其对应衍生的同人写作也同样兴盛。美国目前的同人小说同时受到多种法律约束与多重社会规范,形成了相对平衡的状态。本文试图通过美国法律界、文化产业界以及粉丝社区的三重视角,立体勾勒出美国同人小说所面对的法律环境、产业态度和社群模式,以期为我国的文化产业及其同人现象提供镜鉴。

  【关键词】同人小说;粉丝小说;版权

  “当研究者们试图更精确地描述历史的和当代的观众时,我们开始以更复杂的方式理解这个群体和大众媒体的关系,以及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从大众媒体汲取资源的方式。”[1]在受众对电影、电视剧、动画、漫画、流行小说的多种“汲取”方式中,同人写作或者说同人小说便是典型的一种,半个多世纪以来已成为全球流行文化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也成为了饱受争议的一派现象。

  同人小说(fan fiction),也被译作粉丝小说,是由某部影视、动漫、小说、游戏等作品的粉丝所撰写,以原作中的人物、设定或其他版权内容为基础展开的衍生小说。美国是粉丝小说起源较早的国家,20世纪30年代的《彗星》(Comet)是美国最早的粉丝杂志(fanzine),但那时的粉丝写作主要指科幻小说迷的业余写作,跟今天的定义有所不同。60年代的美国出现了持续至今的同人写作,一般认为《星际迷航》的粉丝杂志《斯波克纳利亚》(Spockanalia)是第一本现代意义的同人小说杂志。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同人小说受益于科技进步、文化发展而空前兴盛,随之产生的法律与社会问题也变得显著。

  总体来说,美国的同人小说在多种法律约束与多重社会规范的合力下达成了基本稳态。本文试图通过美国法律界、文化产业界以及粉丝社区的三重视角,立体勾勒出美国同人小说所面对的法律环境、产业态度和社群模式,以期为我国的文化产业及其同人现象提供镜鉴。

  一、同人小说与法律约束:美国法律与相关判例

  同人小说是建立在他者的著作权基础上的创作行为,包含着权力排他与表达自由的矛盾,恰好处在了版权的权利与限制的交界处。[2]而如果原始作品中的角色、物品等注册为了商标,那同人小说还可能会涉及商标权的相关问题。还有一些同人小说描写的是真实人物(多为明星)的衍生想象故事,则还会有涉及公开权的情况。

  美国涉及版权和商标权都有对应的联邦法律,而公开权则是由各州州法分别制定。此外,美国法律属于海洋法系,判例对法律的尺度进行了实践性的确认和修正。因此,同人小说面对的法律环境,是由特定法律和具体判例共同构成的。

  (一)同人小说所涉法律权利:版权、商标权和公开权

  同人小说本质是一种衍生创作,离不开原本的版权作品,所以同人小说在美国最相关的法律是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的核心是在作者、出版者及版权持有者和整个社会自由地进行思想交流的需求之间取得一种平衡。”[3]正如同曾经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诺所说:“版权法的首要目的不是回报作者们的劳动,而是促进科学和有用的艺术的进步。为此目的,版权法一方面保障作者们对他们的创造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鼓励其他人不受限制地在此著作所表达的思想基础上进行再创作。”[4]

  基于这种平衡的考虑,美国版权法对同人小说在内的各种对版权作品的使用行为进行有限度的保护和放任,这个限度就是“合理使用”(Fair Use)。合理使用,是指在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后,允许在不事先征求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旨在通过为某些有限的使用(可能被视为侵权)辩护,平衡版权持有人的利益与创作作品广泛分发和使用中的公共利益。[5]

  包括同人小说在内的各种对版权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美国版权法规定下,法院主要考虑四个要件:

  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目的即同人小说是为何而写:批评或戏仿,容易被倾向于合理使用;如果是出于获利目的,则容易被认定为超过合理使用的界限。而从使用性质来说,最重要的是同人作品是否具有“变革性”,即这部作品是否为世界增加了新的不同的文化内容,而不仅仅是原作的替代和延续。若同人作品为原作品增加了新价值、新意义、新美感或新理解,可认为原作品被转换为新作品,符合合理使用的立法主旨。[6]

  第二,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版权法对某些版权作品提供了比其他作品更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虚构与纪实的差别上。一般来说,原作的虚构性和原创性越强,则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判定就越严,越接近新闻、历史类的作品,则相对越宽松,因其内容有较多为事实成分,而事实不应被独占。在这一点上,流行文化产品的同人小说很难有优势,因为它们大都建立在虚构故事的版权作品基础之上。

  第三,整体上与版权作品相关部分的比重和实质。因为同人作品多多少少都会从原作中拿取素材,如果借用的是原作的核心要素、核心人物、核心篇幅,则更有被追责的可能,如果是相对边缘的角色、情节创作,或者创建完全原创的背景,则容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第四,该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同人作品是否会构成某种替代性,即阅读了同人小说的读者是否会减少对原作的消费,同人作品是否威胁到原作的潜在业务成为衡量标准。在美国,连续剧、系列电影、连续出版物等的版权方会更在意此点,但也有人认为,同人作品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的正面影响会远远大过负面,既是免费广告,还能维持消费者的黏度和忠诚度[7]。

  美国法律中,同人小说还可能涉及商标权(Trademark rights)和公开权(Publicity rights)。

  商标权主要取决于版权作品是否含有注册商标,以及同人小说对其的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美国现行的商标法主要是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电视、电影、书籍中的人物名称、肖像包括其他虚构的描述、设定元素等都可被注册为商标,都是同人小说可能会侵犯的权利。

  “有观点认为,作品中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8],美国对此的界定一般采用罗杰斯测试(Rogers Test)标准。该标准诞生于1989年的一起判例,对包括同人小说在内的各种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以两个规则判断:第一,作品和商标有没有艺术性的联系,即商标出现是服务于艺术表达本身,如果有,则不属于侵权;第二,作品与商标如果有艺术性的联系,那存不存在对原有商标的误导,尤其是对其来源,因为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9]。

  同人小说常在开篇就注明原作或声明同人作品是为了致敬原作,所以一般不存在误导来源。另外,作为消费人群,同人小说的读者通常对作品作为同人小说的身份很清楚,并且知道同人小说不是由持有商标的人撰写或认可的。[10]因此,同人小说和商标法之间的冲突目前较少。

  公开权在美国是20世纪中叶从隐私权演变而来[11],隐私权和公开权围绕人格权构成二元保护模式:“通过隐私权实现个人人格利益(精神利益)的保护,通过独立的公开权实现对个人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中经济价值的保护。”[12]公开权在美国由各州法律制定,主要针对真实人物的曝光,因此涉及的是同人小说中的真实人物小说类型。加利福尼亚州的娱乐业发达,对公开权的立法较早且较为典型。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3344节中规定:任何人,未经他人事先同意,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同意,以任何方式在产品、商品或货物上,或为宣传、销售、招揽购买产品、商品、货物或服务的目的,故意使用他人的姓名、声音、签名、照片或肖像,应对该人或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公开权基本上是一种财产权[13],只要同人小说不涉及商业,并非“是用于销售的变相的商业广告”[14],就较难被起诉侵犯公开权。同样的,变革性也出现在了对公开权的讨论中,如果涉及真人的部分“添加了重要的创意元素”[15],也会被视为是合理使用而非侵权。

  (二)同人小说的关键参考判例

  美国目前没有狭义上的起诉同人小说的案件,但法律层面却有不少类似性质的经典判例,是涉及同人小说时经常援引的案例。版权方获胜的判例中,安德森诉史泰龙案是一例典型,涉及的版权作品是电影《洛奇》;另一典型案例则是塞林格诉科尔廷案,涉及的版权作品是小说《麦田里的守望者》。

  在安德森诉史泰龙案中,演员西尔维斯特·史泰龙(Sylvester Stallone)撰写了《洛奇》系列电影,编剧蒂莫西·安德森(Timothy Anderson)在观看了《洛奇3》后,为第四部电影写了剧本草稿,并与制片厂负责人会面讨论。后来制片厂发行了《洛奇4》,其情节处理方式与安德森的版本相似。安德森提起诉讼,声称制片厂挪用了他的想法。法院认为,安德森的草稿无权获得版权保护,因为是他先擅自挪用了史泰龙的角色,并未经许可创作了衍生作品。这个案件反映了版权作品中角色保护的两大原则,“故事讲述原则”和“充分描述原则”[16]。故事讲述原则是指一个角色“构成所讲的故事”,即该角色是故事的核心,那么它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充分描述原则是指角色被刻画得越充分、越具体、越有特点,越有可能得到版权保护。

  塞林格诉科尔廷案近似同人小说的情况。瑞典作家弗雷德里克·科尔廷(Fredrik Colting)为杰罗姆·塞林格(Jerome Salinger)的《麦田里的守望者》写了未经授权的续集,名为《六十年之后:走过麦田》,讲述了《麦田里的守望者》的故事线数十年后主角霍尔顿·考尔菲德发生了什么。虽然这个续集拥有自己的文字和情节,但它借鉴了原作中的主要人物。法院判决的关键点,是科尔廷试图把该书当作《麦田里的守望者》的续集来宣传、推广,例如在《六十年之后:走过麦田》英国版的封底上印有一段话,把此书描述为“一部我们挚爱的经典作品的非凡的续集”。合理使用需要体现出对原作的批评、戏仿或转化,这里的续集作者希望加入塞林格的作品,而不是批评它。[17]这种区别导致法院认定该续集不是合理使用。使用者胜诉的案件中,被视为里程碑的是1994年的坎贝尔与阿卡夫-玫瑰音乐公司案。说唱音乐组合“2LiveCrew”创作了一首名为《漂亮女人》(Pretty Woman)的歌曲,是根据罗伊·奥比森(Roy Orbison)的摇滚民谣《哦,漂亮女人》(Oh,Pretty Woman)改编的戏仿之作。在唱片销售了近25万张后,原歌曲版权所属的阿卡夫-玫瑰音乐公司起诉该组合及其唱片公司侵犯版权,最终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属于合理使用。该案的历史意义在于商业性质的戏仿也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此后的众多案件,类似著名的太阳信托银行诉霍顿·米夫林出版社案,涉及一本当代小说对名著《飘》的模仿再创作也被判为合理使用。坎贝尔与阿卡夫-玫瑰音乐公司案所确立的标准从歌曲扩展到了小说,乃至更广的文化产业领域。

  克林格诉柯南·道尔遗产公司案则是另一类重要案件代表。它解决了随着时间的流逝,属于公共领域的版权问题。2013年,作家莱斯利·克林格(Leslie Klinger)利用亚瑟·柯南·道尔(Arthur Conan Doyle)的歇洛克·福尔摩斯(Sherlock Holmes)和约翰·华生(John Watson)角色写作,将它们放入新的侦探小说中。根据美国1998年出台的《版权期限延长法案》规定,1923年及之后发表的作品版权受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去世后70年,对于公司版权的作品,则期限延长到创作后的120年或出版后的95年。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中的某些故事是1923年以前的,已经进入公共版权领域;其他的则是1923年以后的,因此仍在版权保护期内。那么,如果角色只有部分故事在公共领域,这是否意味着角色本身在公共领域?法院最终判决克林格可以使用这些角色,公共版权领域中的福尔摩斯等角色形象已经足够饱满,后续剧情的增补并未使角色质变,不应重新起算保护时限。

  华纳兄弟诉RDR出版社案,是版权方针对粉丝提出的著名诉讼。被告是美国“哈迷”史蒂文·范德·阿克(Steve Vander Ark),他创建了“哈利·波特”百科网站(The Harry Potter Lexicon)。当他跟RDR出版社联系准备出版对应的《哈利·波特词典》时,被“哈利·波特”版权方之一的华纳兄弟告上法庭。由于词典的主要性质是汇编,阿克很难证明以百科全书形式重新排列所有这些虚构元素具有变革性。而另一方面,J.K.罗琳自己也在策划出版“哈利·波特”的百科全书。所以,由于变革性不充分,以及对版权方的潜在利益产生侵害,最终法院判定词典侵权。

  总体来说,美国法律在同人小说问题上保持着维护版权者合法利益和使用者表达自由的平衡,故而对同人小说的约束有最为关键的两点,一是限制同人作品不应侵害版权作品或者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二是鼓励同人作品证明自身具有新的文化价值或者艺术价值。

  二、同人小说与业界态度:传媒公司与版权作者

  同人小说要面对的第二个约束力量,则来自于版权持有者,具体可分为传媒公司和版权作者。传媒公司的态度有严有松,但本质上都是一种利益考量。相比之下,版权作者的态度可能会根据个人经历、个体性格而有所不同,甚至在同一作者的不同阶段也有所差别。

  (一)传媒公司:焦土、收编与放任

  有研究者将传媒业对同人作品的态度分为两类:对消费者采用焦土政策,力求规制和惩处各种粉丝参与形式的,称为禁止论者。尝试把粉丝当成内容制作过程中的重要合作者以及帮助系列产品推广的草根媒介的,称为合作论者。[18]当然,在这两极中间还有大量的沉默者和观望者。

  1977年6月,《星际迷航》的版权持有者派拉蒙公司向《星际迷航》同人杂志的出版者发出了一封勒令中止出版的信件,这被公认为是版权所有者和粉丝小说作者之间发生的第一次冲突。随着时间发展,迄今仍有势力强大的传媒公司试图一手遮天,如“华纳兄弟公司历来有着清剿域名侵犯版权或注册商标的传统”[19]。但不同程度的合作开始变多,尤其是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在合作论者中又有两种不同模式,可称之为:试图收编和放任鼓励。

  试图收编,即认识到同人写作的价值,但希望将其控制、规范并为己所用。这当中,又可分为版权方收编和第三方收编。

  版权方收编的典型是《星球大战》的卢卡斯影业。卢卡斯影业一开始就积极鼓励同人小说创作以及出版,甚至在1977年还成立了免费许可部门,负责评议粉丝作品并为潜在的侵权问题提供咨询建议。[20]卢卡斯影业希望控制粉丝的创作方向,但却被粉丝小说中的色情文学震惊,20世纪80年代卢卡斯影业对同人作品发出警告:因为所有《星球大战》的故事都是PG级的,同人出版作品也应该是PG级的。[21]让卢卡斯影业不满意的同人作品并没有因此消失,只是转为地下,直到互联网时代来临,卢卡斯公司又再度思考如何加强和粉丝之间的沟通,而又不会对《星球大战》版权和商标形成侵权。[22]2000年,卢卡斯影业为《星球大战》粉丝开设网站并提供内容材料,作为交换条件,粉丝创作的成果的版权归卢卡斯影业所有。该网站对同人作品具有选择权、修改权、出版权,收编了部分粉丝,但也引来了广泛的抵抗。卢卡斯影业所经历的过程虽然历时较长,但大体和大部分意图收编的公司遭遇类似,即版权方和粉丝小说群体的部分利益是天然互斥而难以缝合的,哪怕同人小说起源自对版权作品的深厚感情,也难以让他们服从于版权方的令行禁止。

  第三方收编的典型是亚马逊。亚马逊在2013年5月推出服务Kindle Worlds,是其出版业务“亚马逊出版”(Amazon Publishing)的一部分。Kindle Worlds与Kindle Store中的一些作品的版权方谈定特许授权,为这些作品的粉丝小说创作提供商业场所,相应的这些发表在Kindle Worlds上的同人作品必须遵守内容和形式上的限制,《绯闻女孩》《吸血鬼日记》等畅销作品都授权参与其中。这是一种通过亚马逊这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间接收编同人小说的方式,具体收入则由亚马逊、版权方和同人作者三方分成。在2018年8月,亚马逊关闭了KindleWorlds服务,并没有给予官方理由,但普遍认为,版权争议和赢利模式始终未根本解决是两大缘由。而另一方面,比起亚马逊收编的有限作品,还有大量作品仍然漂浮于网络空间的各种同人网站,该项目的收编效果也未达到预期。

  还有一种更极端也更富争议的第三方收编,是将同人小说改为原创作品出版,如《五十度灰》。这部畅销小说原本是另一部畅销作品《暮光之城》的同人小说。2009年,E.L.詹姆斯在《暮光之城》同人小说论坛上开始连载原名叫《宇宙之王》的同人作品,由于尺度露骨在论坛上遭遇抗议,她改换门庭继续写作,而后修改角色名字,改头换面为原创小说出版,成为流行读物甚至被改编为商业电影。这一类的做法被称为“抹除序列号”(filing off the serial numbers)的助推出版(pulled-to-publish),“抹除序列号”一词原指从电子设备、器具、工具或枪支上消除序列号的做法,使其无法被追溯。这种从同人小说改换为原创作品的情况在同人圈中常被舆论谴责,但是目前的法律难以限制,反而成为一类同人作品商业化的路径。

  放任鼓励同人小说,是许多版权方在试图收编同人作品未果后的选择。进入互联网时代,大多数传媒公司都能看到同人作品是一种免费宣传。同人小说认可并补充了原创作品,还经常通过同人文化向新的粉丝和受众介绍原著。如新线电影公司和环球影业等传媒集团已开始重视与粉丝中的创作者等意见领袖的联系,使他们拥有一定的“内部访问权”以获取高级信息,最后这些粉丝通常变成了无偿营销代表。[23]同人小说还可以保持粉丝的讨论和兴趣,如在《哈利·波特与混血王子》和《哈利·波特与死亡圣器》发行间隔的两年中,同人小说使粉丝社区保持活跃[24]。而同人作品在进行的文本创作和创新,也是帮助大公司免费试错:局外人承担亚文化的发明,业内人士再将其商品化和主流化[25]。

  (二)版权作者:利益与情感的不同个人抉择

  作为版权持有人,作者许多时候的立场与传媒公司是一致的。但还有更多时候,由于作者的个体性,导致他们对同人创作者的态度更个人化甚至更情绪化。

  对同人作品的态度光谱中,作者方从完全反对到非常支持,都大有人在。《刺客正传》作者罗苹·荷布(Robin Hobb)、《冰与火之歌》作者乔治·马丁(George R.R.Martin)等都明确拒绝同人小说,认为其会稀释或扭曲他们创作出的世界和人物。而同人社群如果得知作者的明确反对态度,一般也会有所回避。MediaMiner、FanFiction.net等大型同人网站,都会明确标注不予收录的同人作品。以FanFiction为例,其网站准则中声明:FanFiction尊重以下创作者/出版者的意愿,不会保留他们的作品的同人小说,其中包括《夜访吸血鬼》作者安妮·莱斯(Anne Rice)、阿奇漫画(Archie comics)等十余位作者和出版者[26]。

  而光谱的另一端,是对同人作品宽容甚至欢迎的作者。一方面,这些作者认为同人写手是一种业余作者,会有鼓励新人甚至从中获取灵感的心态;另一方面,同人作者是原作的忠实受众,也是作者格外看重愿意加强联系的消费者。美国作家埃里克·弗林特(Eric Flint)就是一例,他不仅欢迎同人创作,还收集和编辑成同人小说选集出版。他的小说《1632》发行了数部同人小说选集《格兰特维尔公报》(Grantville Gazette),并且弗林特会为之付费。这些小说和原作共同构成了作品宏大完整的世界观,甚至成为了原作的一部分。当然,这种收编同人创作的方式有其风险,作者和同人作者的利益界限时常会引起纷争。玛丽安·纪默·布蕾利(Marion Zimmer Bradley)也采取了选编同人小说的形式,并且用一定的价格收购同人创作的部分成果挪用到了她的著作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甚至同人作者倒过来起诉布蕾利剽窃自己的创意。该事件引发了很多作者对同人作品的回避,以防被指控窃取粉丝的想法。

  如果一位专业作家本身是同人作者出身,则更容易对同人小说持包容态度。美国奇幻小说家卡桑德拉·克莱尔(Cassandra Clare)在出版第一部自己的小说之前为《哈利·波特》写过很多同人小说,另一位作者塔莫拉·皮尔斯(Tamora Pierce)在以写作为生之前,也长期撰写《指环王》《星际迷航》的非盈利同人小说,他们都对自己的版权作品的同人小说较为宽容。

  三、同人小说与社群自律:礼品经济与社会规范

  同人小说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可追溯到半个多世纪以前,美国20世纪60年代围绕《星际迷航》出现了早期的现代同人小说,在前互联网阶段,同人作者们依靠打字和印刷生产,通过邮寄或者展会交流,形成了最早的同人粉丝群体。

  进入互联网时代,各种分众论坛、网站为同人小说的流行插上羽翼,也让同人社群变得规模空前。同人写作从来都是一种“粉丝的社会活动,既是个人表达的方式同时又是集体身份的来源”[27]。而同人作者和读者构建出的社群集体,也逐渐发展出了自己的文化规则,形成了一定的自律规范。

  根据平台属性,与同人小说群体密切相关的网站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小说网站,主要起到档案功能,更多用来进行同人小说的发布和阅读;一类是社交网站,主要起到社交功能,[28]更多用来进行同人小说的交流和互动。两类网站的功能有所交叉,也会有在小说网站发布然后去社交网站交流的融合情况。

  档案型网站的典型如FanFiction.Net,该网站由洛杉矶计算机程序员李星(音译)在1998年创建,目前拥有超过1200万的注册用户,以40多种语言提供同人故事。在多年发展过程中,该网站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社区规范,包括社区礼节、内容准则和分级系统。社区礼节主要强调创作要注意其基本的文字语法和文本格式,社区互动互相尊重和帮助;内容准则明确了不允许的内容,如民意调查、聊天、复制发布版权作品等;而在内容分级上,Fan Fiction.Net参考了另一网站Fiction Ratings.com的分级系统,分为K、K+、T、M和MA,分别对应5岁以上(内容适合绝大部分年龄段)、9岁以上(有些内容不适合幼儿)、13岁以上(内容不适合儿童)、16岁以上(含成人内容)和18岁以上(内容只适合成人)。MA级别目前是被该网站禁止的。

  社交型网站的典型如Tumblr,该网站是美国的一个微博客(也有人称之轻博客)社交平台,本身并不专门为同人小说交流而开设,但是由于其标签系统等设计的便利易用,后来成为了同人小说、同人绘画等多样同人作品的交流平台。该网站由戴维·卡普(David Karp)在2007年创建,目前Tumblr拥有超过5亿篇内容,2020年月访问量均超过3亿。

  美国同人小说相关网站数量颇多,这些网站及其用户奠定了今天美国同人小说的基本创作守则和社区互动准则,并将同人小说确立为一种礼品经济而非商业的新文学形态。礼品经济模式是一种符号性的礼物文化,粉丝创造同人小说,与其他粉丝分享,收获他人的评价、留言、转发、点赞等互动,写作者和阅读者都获得了情感满足,且在社群中身份是灵活流动的。粉丝通过同人小说创造了一种稳定的给予、接受和互惠的关系。[29]对大部分的同人作者或者同人读者而言,同人小说“在本质上是更偏社会化而非商业化的”[30],而且正是因为它们不是基于盈利的激励,也更有可能包含市场不会生产和提供的内容。而在礼品经济的粉丝用户之间,“社会规范在事实上对粉丝小说发挥着重要作用”[31]。目前同人社群呈现出的显著的社会规范有:

  (1)同人小说署名与分级的规范

  一是同人小说应标明原作,并在同人网站上分类、分级以及注明敏感内容,即便是社交型平台相对自由松散,但也呈现出了一定的自觉与自律的共识;二是同人作者的署名,因为礼品经济的性质,同人社群中的身份和贡献都是需要重点被识别的,“在同人社群获得信誉是一种同人作者被支付报酬的方式”[32],同人作品的署名具有社会价值,也因此,同人社区中对剽窃和抄袭等挑战署名价值的行为容忍度极低。

  (2)反对将同人小说商业化的规范

  粉丝小说作者们担心通过寻求将作品商业化会引起整个群体的不受欢迎甚至被告上法庭,即使大多数此类作品不属于侵权。群体的利益关系产生了一种反商业化的集体心理与集体策略行为。

  (3)一定程度的低调保密规范

  哪怕有非商业性作为基本保障,同人小说使用者中还是存在着广泛关于版权的恐惧文化,因此希望作品、个体和社区都不要引起社群外的太多注意。尤其是不要将同人小说主动向版权所有者展露,不要过度通过同人创作在社群外获取太多关注。[33]该规范认为一定的地下身份才能保证一定的创作自由。

  除了上述的典型规范,粉丝社区还有其他众多共识规范,这些规范通过正向的说明、引导进行传播和内化,社群中也有着惩罚和制裁的方式,轻则提醒警告,重则公开羞辱、驱逐排斥。对于粉丝而言,“同人社群世界的制裁可能比任何律师都要可怕得多”[34]。

  此外,同人作品和同人社群也在更多方面发挥着正面的社会作用。同人小说的媒介素养教育功能逐渐被意识到,同人作品对青少年而言是“进行批判性阅读、写作并彼此指导的空间”,能够提供参与意识、探索性别意识。[35]有研究表明,使用在线粉丝小说网站的年轻作家可以有效地学习英语,以及不同的文化观点。[36]出于对原作富含感情的再创造激励人们花很多时间用英语写作和审阅,甚至陌生读者自愿帮助创作者进行语言方面的改进。[37]同人小说社群,在自律之外也正通过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更多元的社会功能,逐步为同人作品取得更被接纳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1]亨利•詹金斯.文本盗猎者:电视粉丝与参与式文化[M].郑熙青,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

  [2]熊琦.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J].法学家,2011(1):86-98.

  [3]张沙丽.美国电子信息时代的版权法、知识产权和图书馆[J].中国图书馆学报,1998(4):24-30.

  [4]张沙丽.美国电子信息时代的版权法、知识产权和图书馆[J].中国图书馆学报,1998(4):24-30.

  [5]Patricia Aufderheide,Peter Jaszi.Reclaiming Fair Use:How to Put Balance Back in Copyright[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8:11-12.

  [6]熊琦.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J].法学家,2011(1):86-98.

  [7]Kaelyn Christian.Fan Fiction and the Fair Use Doctrine[J].The Serials Librarian,2013,65:277-285.

  [8]阮开欣.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商标侵权问题——从近期电视节目名称纠纷案谈起[J].电子知识产权,2016(3):22-27.

  [9]熊文聪.商标合理使用:一个概念的检讨与澄清——以美国法的变迁为线索[J].法学家,2013(5):148-163.

  [10]Rebecca Tushnet.Legal Fictions:Copyright,Fan Fiction,and a New Common Law[J].The Loyola of Los Angeles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1997,17(3):651-686.

  [11]郭玉军,向在胜.美国公开权研究[J].时代法学,2003(1):7-16,44.

  [12]王叶刚.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探讨[J].比较法研究,2014(1):160-170.

  [13]Stacey Lantagne.When Real People Become Fictional:The Collision of Trademark, Copyright,and Publicity Rights in Online Stories About Celebrities[J].Journal of Law,Technology & the Internet,2016,7(1):39-78.

  [14]Rogers v.Grimaldi[EB/OL].[2020-04-30].

  [15]Comedy III Productions,Inc.v.Gary Saderup,Inc.[EB/OL].[2020-04-30].

  [16]王燃.美国版权法中的角色保护及其启示[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9(2):25-31.

  [17]史本懿.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应用诉前禁令的新标准[J/OL].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2010(7):67[2020-04-29].

  [18][19]亨利•詹金斯.融合文化[M].杜永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10,277.

  [20]威尔•布鲁克.利用这种力量:创作性、社群和星球大战粉丝[M].纽约:康泰纽姆出版公司,2002.转引自亨利•詹金斯.融合文化[M].杜永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30.

  [21]Maureen Garrett.Open Letter to Star Wars Zine Publishers [EB/OL].(1981August)[2020-04-16].

  [22]威尔•布鲁克.利用这种力量:创作性、社群和星球大战粉丝[M].纽约:康泰纽姆出版公司,2002.转引自亨利•詹金斯.融合文化[M].杜永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32.

  [23]Suellen Regonini.“They aim to misbehave”:A Case Study of Technology,Fan Activities, and the Prosumer Economy[C].Popular Culture Association/American Culture Association Southeast Regional Conference,2006(October).

  [24]Aaron Schwabach.Fan Fiction and Copyright[M].London:Taylor and Francis,2016.转引自Aly Wilkins.Fanfiction and Copyright:Has the digital age rendered copyright laws obsolete?[EB/OL].(2019-06-23)[2020-04-14].

  [25]Abigail De Kosnik.Should Fan Fiction Be Free?[J].Cinema Journal,2009,48(4):118-124.

  [26]来自fanfiction.com网站指南.

  [27]亨利•詹金斯.文本盗猎者:电视粉丝与参与式文化[M].郑熙青,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47.

  [28]Casey Fiesler,& Brianna Dym.Moving Across Lands:Online Platform Migration in Fandom Communities[J].Proceedings of the ACM on 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2020,4:Article 42.

  [29]Karen Hellekson.A Fannish Field of Value:Online Fan Gift Culture[J].Cinema Journal,2009,48(4):113-118.

  [30][35]亨利•詹金斯,伊藤瑞子,丹娜•博伊德.参与的胜利[M].高芳芳,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143,115.

  [31]Steven A.Hetcher.Using Social Norms to Regulate Fan Fiction and Remix Culture[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2009,157(6):1869-1935.

  [32][33]Casey Fiesler,& Amy Bruckman.Creativity,Copyright,and Close-Knit Communities:A Case Study of Social Norm Formation and Enforcement[J].Proceedings of the ACM on 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2019,3:Article 42.

  [34]Casey Fiesler.Everything I Need to Know I Learned from Fandom:How Existing Social Norms Can Help Shape the Next Generation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J].Vanderbilt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and Technology Law.2008,10(3):729-762.

  [36]Rebecca W.Black.Access and Affiliation:The Literacy and Composition Practices of English Language Learners in an Online Fanfiction Community[J].Journal of Adolescent and Adult Literacy,2005,49(2):118-128.

  [37]Betsy Rosenblatt,and Rebecca Tushnet.Transformative Works: Young Women's Voices on Fandom and Fair Use[A].EGirls,ECitizens:Putting Technology,Theory and Policy into Dialogue with Girls'and Young Women's Voices[C].edited by Jane Bailey and Valerie Steeves.University of Ottawa Press,2015:385-40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