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孟俊红: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期刊中心《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 要】参考文献差错的责任归属严重影响着学术期刊的发展。大数据对核对参考文献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也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解决参考文献差错的责任归属问题,应科学、合理划定编辑核对文献工作的边界,在不同的评价场合和评价活动中区别采用合格标准、优秀标准、卓越标准。
【关键词】核对文献;大数据;文责自负;分级标准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者学术创作的重要基础,既能反映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延续性,反映作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也有利于其他学者追根溯源、正确评判学术成果并进行借鉴。但可惜的是,我国学术论文的参考文献现状并不能令人满意。有学者从CSSCI来源期刊中选取了六种较为优秀的学术期刊,调查其引文的著录情况,结果显示,引文著录平均错误率高达25.6%,其中高校综合性学报18.7%,综合性社科期刊33.1%,六种期刊中差错最高的达39.3%。[1]这还仅仅只是著录格式和著录信息的错误,尚不包括引文内容的错误。
参考文献的差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术道德的缺失。这么多的参考文献差错,责任究竟在谁?纸媒时代,要求编辑核对所有的文献具有很大的困难。网络时代,大数据为核对文献提供了便利,这是否意味着编辑必须核对文献、对文献的差错负责呢?不解决这些问题,不理清编辑核对参考文献的职责边界,就不利于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健康学术氛围的打造。
基于此,本文以大数据为背景,分析编辑核对文献的职责边界问题,提出文献差错的分级认定标准及适用的合理化建议。
一、核对文献责任归属之争
核对文献究竟是否应为编辑的职责,学术界存在编辑职责说和作者文责自负说两种观点。编辑职责说。虽然学界对编辑核对文献的职责有不同的解释,但大多认为编辑有义务核对参考文献。例如,有人认为目前学术论文参考文献存在的问题是由“有些编辑对参考文献的著录不重视”所致,建议编辑“对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和内容进行逐条核实”,“并保证每条参考文献都是最必要、最新并是正式出版的文献”。[2]有人认为《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对参考文献差错认定失之过宽是参考文献失真的重要原因,建议将参考文献著录项目内容失真的情况认定为知识性差错,“每个著录项目内容失真均至少计1个差错(最多计2个差错),每条参考文献全部著录项目最多计若干个差错”。[3]还有人建议“期刊编辑不仅要在格式上规范论文,还要从学术角度审查论文的引著质量,包括引用的真实性、有效性”[4]。文责自负说。《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有学者认为:“作者应该并且必须对自己所写的文章负责,对所表达的观点负责。而作为编辑,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但无权修改文章主题和内容。”[5]从法律的角度看,作者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财产权,按照权责相一致原则,作者理应对自己的文章(包括参考文献)负全责。编辑的工作性质是“为人作嫁衣”,对发表的文章既不享有署名权,又不享有财产权,凭什么要让编辑对作者的错误负责?
在长期的出版实践中,文责自负既是约定俗成,也是期刊社应对作品侵权问题的“挡箭牌”,大量出现在征稿启事和出版合同中。按照文责自负的观点,核对参考文献似乎不应是编辑必须的职责。实际上,编辑职责说和文责自负说都没有将核对文献的责任完全归到作者一方或者编辑一方,都没能真正解决参考文献错误的责任归属问题。
各地图书报刊管理部门在质量检测和审读活动中,对参考文献差错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当然,各方见解的不同,质量检测标准的不一致,一定程度上与编辑对作者创作所依赖的参考文献不好把握、不好查找有关。如今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参考文献的许多信息,甚至参考文献所指向的引文内容相对容易获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到底是坚持文责自负、减轻编辑的责任,还是将核对文献的责任完全归到编辑呢?
二、大数据对编辑核对文献工作的积极影响
大数据改变着社会,也在改变着图书报刊业,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各种大数据资源为编辑更好地“为人作嫁衣”提供了便利,为核对文献提供了便利。
(一)各种类型的数据库为编辑核对文献提供了可能和便利
纸媒时代,由于编辑占有资源的有限,不要说核对参考文献指向的引文内容,单是核对参考文献著录信息,也是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编辑只能尽力而为,或者与作者沟通、相信作者的“诚实”。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种各样的数据库纷纷出现,这些数据库使得编辑核对参考文献著录信息和文献指向的引文内容变为可能。例如,中国知网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维普数据库,几乎收录了国内所有期刊发表的论文。国家数字图书馆能够提供其所收藏的中文图书的基本信息和部分学术论文信息。各种搜索工具,如读秀学术搜索可以为读者免费提供论文全文和图书的部分章节。各种商业网站,如京东商城、当当网,可以提供在售图书的作者、出版社、出版年、版次等基本信息。中国知网的腾云期刊协同采编系统更是提供了参考文献的审校功能。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只要编辑有足够的耐心、掌握一定的技术,足不出户也可以获取图书、期刊论文等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最不济的,通过百度搜索,或者在微信、腾讯QQ、钉钉等专业聊天群中求助,也可以对参考文献的信息进行核对。
(二)大数据为编辑对文献追本溯源提供了可能和便利
纸媒时代,如果编辑想对参考文献指向的引文内容进行追本溯源(在文献本身错误和转引的情况下),经常会因资料的有限而受阻。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编辑可以对发现的问题展开追本溯源。在这方面,曾经有编辑对“孙中山嘉兴之行”进行了追本溯源,最后得出“孙中山先生曾经两次到过嘉兴”的结论,从而成功质疑了权威文献。[6]笔者在编辑实践中,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例如,笔者所在期刊开设有《百年红学》栏目,核对文献是每个编辑都非常头疼的问题。众所周知,红学作为显学,其历史堆积形成的文献资料浩如烟海。红学类文章经常引用不同版本的《红楼梦》的文本内容和后人的点评,而部分作者受占有红学资源的限制,经常从其他文献中转引文献。这些都导致编辑核对文献的困难。以前苦于资料的有限,编辑即便发现问题,也很难核对;与作者沟通,也往往是无果而终。我们最早想到的办法是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搜索相关内容,将可能的文献调出来进行比对。这种做法费时费力,还往往因为作者(包括比对文献的作者)对引文的“篡改”而难以处理。国学大师网中的“国学书库”版块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将相关的句子输入后搜索,就会出现大量的信息,这就方便了编辑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另外,国学大师网还收录有很多的影印图书,也为编辑核对文献并对文献中的差错追本溯源提供了极大便利。
三、大数据对编辑核对文献工作的消极影响
大数据是把“双刃剑”,编辑可以利用大数据,作者当然也可以利用大数据。大数据在方便编辑核对文献的同时,也为编辑的核对文献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一)各种因素导致的引用异变增加了编辑核对、处理参考文献的难度
如果作者在引用参考文献时忠实于原文,采取直接引用的方式,编辑在核对文献时的工作量相对就较小。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种规范的直接引用的情况并不多,常见的是与原引文内容不太符合的间接引用(笔者称之为“异变”)。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是复杂的。
其一,原本意义上,参考文献和注释是有区别的,参考文献有可能是给予作者创作启发的文献,在文中并不一定表现为直接引用。但是出版标准和出版实践,一般要求文后的参考文献必须与文中一一对应,有些作者为了应付差事,经常胡乱地将文后的参考文献与文中引用一一对应。
其二,期刊评价机制重视引用率(不重视引用的质量),部分期刊为了提高期刊文章的被引率,不是想办法提高刊发文章的学术水平,而是在数据上做文章,和其他期刊“合作”或者与作者“合作”人为制造引用。这也导致部分参考文献失真。
其三,对学术不端检测结果的规避导致作者“篡改”引用文献内容。为了达到期刊的重复率检测标准,有些作者会对照检测结果反复修改引用内容,最后导致引用内容支离破碎、似是而非。
其四,直接引用,编辑要核对原文,而且要对原文中的错误加注说明,这无形中增加了编辑的工作量,也加大了差错风险。基于这种情况,期刊编辑倾向于间接引用,而部分作者迎合这种导向,从而导致引用内容的异变。这些因素,有些在纸媒时代即已存在,在大数据时代表现得更为突出;有些是由于大数据的出现才产生的新生事物,例如,规避学术不端。但不管怎样,这些因素为编辑核对文献带来了困难,为编辑处理引用文献内容带来了麻烦。
(二)数据库使用成本和编辑的技能水平影响了核对文献工作的质量
大数据时代,责任编辑使用数据资源的确非常便利,但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熟练地使用全部的数据资源,所有的数据资源也并不都是免费的。
其一,数据资源的使用成本问题。网络上有许多免费的资源,但专业性的数据资源也有许多是要收费的。这些费用不是编辑所能承担得起的。我国某著名大学与某著名数据库之间就数据库使用付费问题发生的纷争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笔者在查阅数据库时,经常会碰到“贵单位没有订购该产品”的问题。在免费网站索取著作PDF版时,一般只能免费看到有限的指定内容。另外,有些著作PDF版可以免费下载,但受制于网速,下载的时间成本非常高。
其二,综合类期刊(尤其是高校学报)编辑的责编栏目往往较多,这就意味着责编文章的专业跨度较大。对于编辑擅长的学科,编辑会熟悉常用的数据库资源;对于其他学科,编辑对这些数据资源恐怕就比较陌生了。
其三,编辑的网络使用水平参差不齐。编辑毕竟不是专业从事网络工作的,对于那些网络技术水平偏弱的编辑来说,利用数据库资源核对参考文献恐怕就是一件非常吃力的事情了。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编辑核对文献工作的开展,影响了核对文献工作的质量。
四、大数据背景下编辑核对文献工作的基本要求
大数据既为编辑核对参考文献提供了便利,也为编辑核对参考文献带来了消极影响。那么,这些影响是否能够改变核对文献工作的责任归属呢?笔者认为,大数据只是从量的方面、从程度的方面影响着文献核对工作的责任归属,并没有从本质上明确编辑必须对文献核对工作负责。因此,我们还要从文献核对自身出发去分析核对文献工作的责任归属问题。文献核对工作到底该由谁负责?毫无疑问,从著作权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文献核对工作当然是,也首先应当是作者自己的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编辑只能对图书、论文做文字性修改,“主要解决文字、技术问题”,“包括增删内容,调整章节,改正语法、逻辑、标点的错误和错别字”。[7]但是,追究作者的文献核对责任几乎没有什么意义。这是因为很少有人会关注作者引用文献的格式是否正确,甚至不会关注文献引用内容是否存在文字错误。读者发现错误后,最多会认为作者不认真。在内容为王的时代,对期刊的评价更多地是关注转载、引用,很少有人会关注引用是否错误。对于一些高端作者,期刊更不会因为文献引用错误而对作者采取处罚措施(更何况,有些文献引用错误,期刊也起了助推作用)。
追究作者文献核对的责任意义不大,但如果将文献差错的责任完全归于编辑,对出版社、报刊社及其编辑的影响就非常大了。因为图书出版和报刊出版每年都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读和质量检测,核对文献责任归属问题会直接影响图书、报刊的质量测评结果,包括评优结果。
文责自负说在质量检测和审读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并不能使编辑摆脱文献核对失误的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出版实践中,编辑还是要对文献差错负责的。既然编辑不能对文献差错免责,那么需要解决的就是怎样使这种责任归属更科学、更合理,既提高学术论文的编校质量,又保护编辑的工作积极性,并鼓励编辑去积极核对文献。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编辑工作的性质和基本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划定编辑核对文献的边界。根据《著作权法》和编辑业务惯例,编辑文字处理工作基本可定位为“改错”。通俗的说法,即错误的必须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那么,编辑需要改正哪些错误?“对于基本知识、概念和基本理论错误或常识性错误要改正。对于那些可有可无的字、词、句、段,言之无物的空话、套话要坚决去掉,以保证文章简洁明了。”[8]参考文献信息包括文献著录格式、文献著录信息、文献指向的引文内容。其中的任何信息错误,都属于“错”的范畴。
但如前文所述,要求编辑对参考文献的所有信息错误承担责任,既不合理,也不现实。笔者认为,考虑法律规定、行业规定、行业惯例,考虑必要性与可行性,基本信息差错、重要文献引文差错、明显不通的引文属于编辑“改错”的职责要求。首先,参考文献著录格式和著录信息等基本信息属于编辑核对文献的职责范畴。《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2018修订版)》第六十一条规定:“学术性专著文后参考文献,必须根据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进行编排,不合要求的可以适当计错。”行业标准对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有明确规定,因此,规范著录参考文献属于编辑工作的职责范畴。不管是在纸媒时代还是在大数据时代,对文献著录格式错误做差错认定都不过分。
纸媒时代,学术论文与图书的信息较难获取,如果将参考文献著录信息作为基本信息,进而将核对工作归责于编辑,有强人所难之嫌。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参考文献著录信息可以通过大数据资源获得,即使个别信息无法获取,也可以通过与作者沟通获得。更何况,中国知网的腾云期刊协同采编系统还提供文献的审校服务,这就大大降低了编辑的工作量。根据文献获取的可能性和便利程度,将参考文献著录信息规定为基本信息并纳入差错认定范畴,完全有必要,而且可行。其次,重要文献引文内容属于编辑核对文献的职责范畴。要求编辑核对所有的引文内容,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但编辑必须核对重要文献引文内容。何谓重要文献信息?学界见解不一,笔者认为,不允许作者间接引用、不允许作者肆意“篡改”的文献都应属于重要文献。
例如,涉及政治责任的参考文献。“编辑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阵地意识、责任意识,准确地分辨出各种理论主旨的思想意图和政治倾向,保证出版物在政治上与党和国家利益高度一致,符合政治性标准和出版原则。”[9]《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10项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如果文献信息属于这方面的内容,编辑当然有义务核对。另外,马列文献和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指向的引文内容,不允许作者“篡改”(包括间接引用),也应当属于重要文献信息,责任编辑有义务核对。再次,明显不通的引文信息属于编辑核对文献的职责范畴。明显不通的引文信息,往往在语法、逻辑上存在问题,属于“错”的范畴。参考文献指向的引文内容明显不通,有两种可能,一是原文本身的错误,二是作者引用导致的错误。不管属于何种情况,如果不改,就是放任了错误存在,不但有违编辑的职业道德,而且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文献基本信息、重要文献信息、明显不通的文献信息,编辑相对容易发现错误,而且差错认定相对容易,争议不大,责任编辑当然有义务去纠错。这也是“为人作嫁衣”的基本要求。做出的“嫁衣”可以不好看,但是绝对要能穿,而且要符合“嫁衣”的基本要求。至于“嫁衣”好与不好,也即文章的优劣问题,则不在编辑必须的职责范围内。
五、大数据背景下编辑核对文献工作分级标准及适用建议
核对文献是编辑的基本职责。信息化为编辑核对文献提供了便利,但不能因此就对编辑核对文献工作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而是应该坚持合格标准,提倡优秀标准、卓越标准,区分不同场合采用不同标准,促进图书期刊的高质量发展。
(一)编辑核对文献工作的分级标准
编辑核对文献有质量高低之分。文献核对的基本要求,只是明确了编辑核对文献必须承担责任的边界,编辑质量差错认定制度设计既要考虑编辑严守合格标准问题,又要鼓励编辑打造优秀作品,还要鼓励编辑追求卓越。因此,对编辑核对文献工作可以考虑采取分级标准。有学者将参考文献的著录质量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参考文献描述是否规范和准确,这是参考文献著录的基本要求。第二个层级是引用内容是否正确和合理,要求稍高一些。第三个层级是参考文献引用是否必要和充分,要求最高。[10]该分级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三个层级之间的界分不够合理。笔者借鉴该分级标准,将大数据背景下编辑核对文献的工作要求分为合格标准、优秀标准、卓越标准。合格标准:编辑必须核对文献基本信息、重要文献引文信息,处理明显不通的引文信息,否则要对其中的文献差错负责。这是编辑核对文献的基本要求,也是编辑“改错”的职责所在,是编辑业务工作不可逾越的底线。优秀标准:在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对文献指向的所有直接引用的内容进行核对。既然是直接引用,就应当忠实于文献原文。核对直接引用内容,纠正作者引文的错误,发现引文本身的差错并做出修改、说明,既是对作者、读者负责,也是打造高质量图书、报刊的要求。卓越标准:在优秀标准的基础上,核对文献的必要性、有效性、真实性,对引文内容无误但编辑仍有所怀疑的信息进行追本溯源。严格意义上,这种行为属于学术研究的范畴,已经超出了编辑的职责范围,也超出了知识性错误的范畴,可以提倡,但不能强求。如果要求编辑都达到卓越标准,编辑就不再是简单地“为人作嫁衣”,而是有越俎代庖的嫌疑。但是,编辑的这种工作反映了编辑较真的工作态度和卓越的工作能力,基于此,将这种核对文献工作定性为卓越标准比较合适。
(二)编辑核对文献工作分级标准的适用
建议编辑核对文献工作分级标准该如何适用?出版社、报刊社要参加各种评价活动,因而应在不同的场合和评价活动中区别采用不同的标准。
①合格标准适用于年度质量检测和审读活动。年度质量检测和审读活动对出版社、报刊社的基本要求是合格,如果不合格即意味着出版社、报刊社要接受相应的处罚,甚至整改。因此,在年度质量检测和审读活动中,文献差错认定应限定为文献基本信息错误、重要文献指向的引文内容错误、存在明显不通的引文信息。除此之外,不应做差错认定。
②优秀标准适用于图书报刊评优活动。评优,自然是要在众多的合格图书、报刊中将优秀选出来,所以不能采用合格标准。对直接引用的文献进行核对是稍微细心一点的编辑稍加用功就可以达到的,即“跳起来摘桃子”。因此,这时用优秀标准进行衡量,将引文差错作为认定标准,引文错误的适当扣分,可以较好地区分优秀编辑与一般编辑,区分优秀图书、报刊与合格图书、报刊。这样做,对那些认真校对引文的编辑也比较公平。
③卓越标准适用于树立行业标兵,比如“十佳期刊”“精品图书”等。既然是优中选优,当然应该比优秀标准要求更高。核对文献的真实性、必要性、有效性,对疑问文献追本溯源,当然属于打造优质参考文献的表现。由于这方面的工作量非常大,质量检测人员很难从已出版的书籍和报刊中发现这方面的编辑“痕迹”,这时就需要出版社、报刊社提供相应的三审三校稿及相应的辅助说明,例如,编辑提供的工作日志、博客博文、衍生的考证作品。
核对参考文献是一种费时费力的细活,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其中的差错归咎于编辑,会严重影响编辑工作的积极性。只有合理区分合格标准、优秀标准和卓越标准,并与时俱进、不断调整,才会既肯定大多数编辑的辛苦工作,又鼓励编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处理参考文献中的差错,将作者的“嫁衣”做得更好、更漂亮,与作者一同打造健康的学术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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