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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中的应用难题与对策

2020-10-23 来源:《中国出版》
  【作 者】孟磊:湖南理工学院

  【摘 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登记,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就当前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的实践而言,尚存在着难以界定作品的独创性、无法撤销版权登记、区块链版权登记的公信力和证据效力仍待明确等难题。重新审视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中的应用,应当强化对区块链版权登记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推动传统版权登记制度的数字化变革,实现区块链技术与版权法治的深度融合与良性协同发展。

  【关键词】版权登记;区块链;实践难题;法律规制

  版权登记作为作品确权的主要方式,对于迅速发展中的我国网络版权市场而言,在提供著作权权属证明、降低交易成本和克服“孤儿作品”保护难题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版权登记在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等方面取得重要新进展,登记数量连续增长,2019年全国登记总量达418.65万件,相较于2018年同比增长21.09%。[1]在版权登记的信息化方面,2017年起国内互联网企业纷纷布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确权领域,推出如“图腾”“原创馆”“蚂蚁区块链”等区块链版权登记平台。区块链版权登记具有登记数量多、效率高、成本低等多种优势,构成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登记的新发展、新形式和新增长点。国内学界对于区块链与数字版权的融合抱有较高热情,已有不少学术研究开始论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确权、授权、用权和维权一体化解决方案,但从实践维度来看,我国司法机关目前仅只初步确认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至于区块链登记的法律效力,立法和司法尚未给予明确回应。国外的情形与之类似,例如在美国也已出现了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网络版权登记服务的成功平台和案例,可是对于区块链登记的法律效力,美国法律同样未作出明确定论。[2]有鉴于此,本文对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中的应用前景持务实态度,通过揭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登记遇到的各种实践难题,在理智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探索各种可能的完善策略,以期助力于推进区块链技术更为有效地融入现有版权登记制度体系。

  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的实践难题

  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中的应用潜能与优势,突出表现在“构建分布式储存的数字版权登记模式”,[3]不过,区块链技术毕竟属于新生事物,版权登记制度则已有数个世纪的规范和经验积累,随着两者融合程度的愈益深化,不契合乃至矛盾之处必将愈加彰显,从而引发区块链版权登记中的各种实践难题。

  1.唯一哈希值妨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取得著作权,为法律所保护。基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思想观念的外在表达形式之中,要求作品的外在表达必须为著作者自身的智力劳动产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实质创造性。区块链技术支配下的版权登记广为人诟病的地方,正是在于难以清晰界定作品的“独创性”。作品在区块链平台中是以哈希值的形式存在,哪怕是相似度高达99%的两个作品,只要都通过区块链平台认证,便会被赋予两个完全不同的哈希值。由于哈希值“逆向困难”“强抗碰撞性”[4]的特点,其后申请登记的作品,通过哈希值比较的方法,显然无法证成作品的原创性,无法有效分辨原创与模仿、抄袭、抄袭式改写等的界限。

  2.数据不可删除致使无法撤销版权登记

  区块链技术下数据不可删除、不能修改的特性,导致无法对错误、假冒的版权登记进行撤回或撤销。在区块链技术运作中,每个节点单独记账,各自保存一套完整的数据账本,理论上至少需控制50%以上节点才能实现对数据的变动,实践中随着节点数量的与日俱增,变动数据几无可能。然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若登记后发现作品本身瑕疵、登记与事实不相符、重复登记以及申请人撤销等情形时,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区块链版权登记对现有版权登记规则的背离,导致在区块链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人的登记自由权受到了克减,其著作权有更多被侵犯的可能,限制了针对虚假版权登记的救济途径,最终可能由于区块链登记的采取和推广而影响著作权市场秩序。

  3.平台间缺乏兼容性制约登记的公信力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作品的版权登记工作,确保了公信力。而目前区块链技术发展尚未成熟,缺乏统一或通用的行业标准,不同平台在区块链技术认定和版权登记标准方面的差异性,制约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登记的公信力。“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网络版权进行认证尚处于各区块链平台各自为政的阶段”,[5]在作品“原创性”检测认定、版权登记程序、收费标准等方面并未形成共同的尺度和准则,导致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登记难以达到传统线下版权登记的公信力程度,反而限制了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中的推广。

  4.区块链版权登记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登记尚处于早期探索阶段,登记在司法裁判中的证据效力尚待研究和确证。我国当前对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到作者合法取得的著作权,版权登记的意义更多体现在司法适用中,可以作为确证作者著作权的主要证据。问题在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固定侵权事实,而非厘清著作权权属争议。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涉案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华泰公司经由第三方独家授权获得;而在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华创汇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涉案图片作品著作权早已获得北京市版权局的版权登记。[6]可以看出,在上述涉及区块链证据的案例中,区块链证据的单独证明力并未为司法所肯认,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登记是否能为司法所认可以及所能获得认可的程度,目前仍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难题的成因

  科学技术进步构成著作权法观念和制度变革的必要条件,尽管如此,法律对科技的接受、适应、融合和更新不是一蹴而就的,自有立足法治发展内在规律的演变过程。在此意义上,应客观理性看待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难题,审慎分析其问题成因,为有效处理应对提供思路。

  1.观念层面:对区块链技术的期望值过高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对区块链技术寄予过高期望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传统版权登记的片面评价,反而会成为影响版权登记数字化转型的障碍。一方面,过多强调区块链技术的积极影响而未充分考虑到其转化应用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以区块链版权存证为例,其虽然已得到司法实践的初步认可,但是“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技术概念认识比较模糊,即使是专业律师也不例外”,[7]从侧面印证出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登记在观念普及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则是对传统版权登记的认识存在片面性,对其积极面向未能予以足够彰显。传统版权登记虽说存在一定的不足,不过难以否认的是,其同样具有区块链版权登记所难以达到的统一性、公开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版权登记制度的有序运行依赖于传统线下和线上版权登记的有机融合、有效互补,那种为推广基于新技术的版权登记而有意贬低传统版权登记的做法,无助于开创良好的版权登记格局。

  2.技术层面:内在机理与运作机制的限制

  区块链系统的部分技术架构和运作机制,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其在版权登记中的应用能力。区块链技术的设计初衷并非为了优化版权登记,而是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人民对传统金融体系丧失信心”,[8]才导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区块链1.0时代的出现;区块链2.0时代将数字货币与智能合约进行有效融合,其适用范围仍限于金融行业领域。到了区块链3.0时代,去中心化的互信机制迅速突破金融领域“藩篱”,在医疗、教育、公证等领域显示出强大的应用前景,真正实现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登记成为可能。由上可以看出:第一,金融行业目前仍是区块链技术最为成熟的应用领域;第二,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之外的其他行业,尚为时不长。因此,将适用于金融业的成熟技术原理和运作机制应用于其他行业,必然会存在技术上难以匹配、兼容之处。问题在于,是应改变区块链技术以适应其他行业,还是令其他行业为适用区块链技术而自我改变,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尚需时间、实践来给出回答。

  3.制度层面:与版权法制存在不协调问题

  区块链版权登记作为新生事物,与现有版权法制(确认写法是否正确)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不兼容问题,导致难以依据既有版权制度来实现对区块链版权登记的有效规制。第一,现行立法中并未有关于在版权登记中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明文规定,2020年4月30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著作权人可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进行作品登记的规定,不过关于登记机构的认定标准、程序和登记不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则付之阙如,导致难以据此明确区块链登记的法律效力。第二,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推动政府监管能力的提升,但如何强化对区块链本身的监管需要统筹解决区块链版权登记的技术复杂性、标准多样性和较低程度公开性等问题。第三,司法虽然对基于区块链的版权登记予以初步回应,但是并未形成较具系统性的司法解释和较有直接针对性的指导性案例,有待于今后对区块链版权登记给予全面指导和有效规制。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的完善路径

  调整优化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的进路方案,不仅要考虑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大势所趋,而且应兼顾我国传统的版权登记制度;既要合理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更须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的完善思路,应在坚持深度融合科技创新与法律发展的原则指导下,通过推动区块链版权登记的规范化和现有版权规则的数字化变革,实现区块链线上版权登记与传统线下版权登记的良性协同发展。

  1.推动基于区块链技术版权登记的规范化

  就当前而言,鉴于“用区块链技术代替传统法律的愿望暂时仍然没有实现的可能”,[9]同时考虑到区块链技术原初并非为版权登记而创生,有必要依据版权规范而适当调整版权登记中的区块链代码规则,提高区块链版权登记的规范化程度。

  区块链登记中的代码规则调整应以现有版权法律为准绳,坚持最小必要原则,在不影响区块链技术基本中立、自治基础上,规定某些技术调整和规避的合理例外,实现区块链版权登记的规范化变革。第一,在登记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问题上,针对不同类型作品设置相应幅度的重复率标准,通过与大数据、云计算等智能技术的有机结合,加大对全网数据的搜集和比对力度,一旦达到相应标准,则自动拒绝登记。第二,就区块链版权登记的撤销而言,囿于区块链数据不可篡改原理,须严格限制其行使条件和范围,可考虑设置特别申诉审查机制,并依据申请撤销事由予以分别处理:作者申请撤销或重复登记的,不删除原数据,而是写入声明修改或删除的新数据。第三人假冒登记的,设置对应的登记容错机制,删除登记数据。第三,针对不同平台间区块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与公民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著作权主管部门、区块链版权登记平台企业和著作权人等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发布统一的区块链版权登记标准,以此增强区块链登记作品的互通性与公信力。

  2.完善因应数字化变革的版权登记规则

  “‘区块链+版权’概念将成为版权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内核”,[10]针对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所带来的变革挑战,现行版权登记规则应加快向“回应型法”的范式转变,妥善因应区块链版权登记的法律规制需求,实现版权登记规则的数字化转型。第一,扩大版权登记组织范围,将提供区块链登记的网络服务商纳入合法的版权登记主体之中,《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的登记主体范围具有封闭性,国家和省级版权局构成版权登记的唯一合法主体,《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版权登记主体界定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为扩大版权登记主体范围留下了解释空间,可以在接下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为合法化网络服务商的登记主体身份提供制度路径。第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成熟,通过区块链登记的作品数量将很可能会呈现井喷式增长趋势,在此意义上,有必要完善版权登记的法律规范,通过细分登记文书的证明效力、丰富对登记作品的保护手段及力度、完善著作权登记的审查标准和程序条款等,[11]实现对区块链版权登记行为的有效规制。

  3.推动线上和线下版权登记的协同发展

  在规范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线上版权登记同时,还须建立健全针对区块链版权登记的外部监管体系,加快传统线下版权登记的革新步伐与力度,实现线上和线下版权登记的协同发展。第一,强化对区块链版权登记的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是确保区块链版权登记规范运作的重要手段,应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确定监管事项和范围,明确监管举措,以此提升监管力度,激活监管活力,从而建立系统完备的区块链版权登记监管体系。第二,稳步推进线下版权登记的改革步伐,传统版权登记制度须主动因应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创新登记方式方法,提升登记能力和水平;“加强登记审核员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业务素质培训及考核”,[12]通过登记工作效能和效率的提升缩短登记时间;积极采取各种举措降低版权登记费用,有条件的省份可逐步推行免费版权登记制度。第三,促进线上线下版权登记的深度融合,线上线下版权登记有较大的互动融合与协同发展空间,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多家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布中国数字版权唯一标识(DCI)标准联盟链,为作者提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登记服务,从而有效兼顾登记服务的效率与公信力,实现传统版权登记+区块链的双赢格局。

  参考文献:

  [1]国家版权局关于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EB/OL].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1945/415055.html

  [2]LANCE KOONCE.Could a blockchain-based registry ever replace the copyright office[EB/OL].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could-a-blockchain-based-registry-ever-99770/

  [3]马明飞,刘新洋.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领域应用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出版,2020(9)

  [4]华为区块链技术开发团队.区块链技术及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24

  [5]毛宁,张小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版权保护[J].图书馆论坛,2019(8)

  [6]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J].东方法学,2019(3)

  [7]版权领域用好区块链技术路还有多远[EB/OL].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509/407895.html

  [8]凯伦•杨.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J].东方法学,2019(3)

  [9]黄保勇,施一正.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中的创新应用[J/OL].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023.C.20200316.2204.005.html

  [10]石丹.论区块链技术对于数字版权治理的价值与风险[J].科技与出版,2019(6)

  [11]张辉.修改著作权法为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了机遇[J].科技与出版,2014(3)

  [12]成都市版权局.重版权登记助产业发展[EB/OL].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18/407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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