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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创新精神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2020-10-15 来源:《中国出版》 本刊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尊重和保护独创性智力成果的重要立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它标志着新中国版权事业新时代、新篇章的开启。30年间,中国版权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版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著作权法》为加强版权保护、鼓励优秀作品创作和传播、规范版权行为提供了基础性保障。在取得有目共睹成就的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在具体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现实问题:一方面,著作权立法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双重影响,立法逻辑不够周延,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出现了侵权易、维权难的困境,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在新形势下难以保障作品的有效传播和使用。立法的缺失导致著作权执法依据不足,司法标准不统一。

  虽然2001年和2010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但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网络直播等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发展,著作权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修法的呼声不绝于耳。2011年,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2020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热议,共有5万多人次提出了16万多条意见。8月8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回应了社会关切,修订作品定义的兜底条款、细化视听作品归属区分、删除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并再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顺应了互联网时代、数据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长期以来,《著作权法》的立法体系与民法基本原理不尽契合,对《著作权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行体系化研究,可以让《著作权法》更具民法气质。

  著作权法上的基本概念是建构著作权制度的基石,也是研究《著作权法》的起点。《著作权法修正案 (草案)》 积极回应了实践中的争议,明确了一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一审稿第三条把作品界定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二审稿则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更加精准地概括了作品的本质,并为未来的技术进步和艺术创新留有空间。草案用“视听作品”替代了“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概念更具包容性,更能适应现代艺术的多元表现形式。《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把“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解决了实践中图文融合的时事新闻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争论。

  修法需要与时俱进。智媒时代,人工智能创作物不断增多,能否给予其著作权法层面上的保护,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挑战。《著作权法》“作品”定义中所指的作者是否应当包括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等主体?相关主体能否享有著作权?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和智力成果属性作出判断。《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出版”的概念仅限于作品的复制、发行。在网络时代,网络出版行为无法被复制、发行所覆盖,需要对出版的概念进行重构,使其适应网络出版需求。如何在修法中保持开放性,是对立法者智慧的一次考验。

  《著作权法》修法关涉主体众多,影响深远,应当坚持科学修法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立法逻辑、基本概念、基本制度作系统梳理,与民法保持内在协调统一,立足中国本土实践,紧扣时代脉搏,适当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平衡好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提升版权社会服务水平,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开创版权事业新局面贡献更大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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