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信息

版权共享中利益平衡的传播价值与实现逻辑

2020-10-02 来源:《出版广角》
  【作 者】陈思琪: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

  【摘 要】在版权共享的实现逻辑中,利益平衡具有确保版权传播市场可持续发展,扩大版权传播市场基础,以及有效整合不同类型版权持有人的传播资源等重要作用。因此,可从坚持以促进社会进步作为版权共享模式的重要原则,建立利益导向的版权共享模式推进机制,以及将版权共享作为《反垄断法》的法定例外等有效措施,建立版权共享中利益平衡的实现机制,为促进版权内容传播的功能提供必要的制度与机制保障。

  【关键词】版权共享;利益平衡;版权市场;传播价值;实现逻辑

  版权共享指的是不同版权的持有人为了实现版权资源的充分利用,通过版权共享协议的方式,允许协议双方或多方按照一定的条件使用相关版权作品的版权利用方式。版权共享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版权运营商版权持有量巨大,但由于渠道的限制不能充分利用自身版权资源,而另一部分版权运营商虽然拥有成熟的渠道,但却缺乏足够版权作品的失衡问题,对促进版权内容传播,推动版权资源的充分利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

  相对传统意义上的版权独家垄断方式,版权共享对版权内容传播有革命性意义,近年来开始受到学界和版权实务界的关注,并产生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如邓朝霞(2018)发表的《网络版权的公共领域研究—以知识共享协议为例》一文[2],从知识共享的角度对网络版权的公共领域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由于版权共享属于新兴的版权运营模式,当前的相关研究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对利益平衡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对版权共享中利益平衡机制所具有的传播价值进行分析,并就实践中存在的利益平衡难以实现等诸多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对促进版权共享模式传播价值的顺利实现乃至版权保护整体上的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版权共享中利益平衡的传播价值

  在版权共享中,适当的利益平衡是保证利益相关方形成互相配合与良好协调关系,从而保证版权市场不断扩大,传播受众不断增加的前提和基础。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保版权传播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版权共享中版权持有人只考虑自身利益,将国家大力促成的版权共享模式演变为扩大版的独家垄断,那么将使相当部分的用户因为成本过高或不方便使用,人为地阻断版权作品传播,从而损害版权共享模式的健康发展。而版权共享中的利益平衡,则能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有效改变片面强调版权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的对版权传播市场的不利影响,确保版权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2.扩大版权传播市场基础

  相对必然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不可持续的独家垄断模式来说,版权共享模式通过打破垄断,使更多消费者拥有获得相关版权内容的机会,从而扩大版权传播的市场基础,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版权持有人。但从短期效应来看,版权共享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版权持有人的作品垄断优势,对其市场竞争地位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受到多数版权持有人的抵制。在版权共享中建立科学的利益平衡机制,则可以通过扩大传播市场基础弥补版权持有人的短期受损利益,使其在利益驱动下自觉地进行版权共享,从而扩大传播市场基础。

  3.有效整合不同类型版权持有人的传播资源

  版权共享模式着眼于版权传播市场不同版权持有人之间在资源方面的紧密合作,使消费者能够在任一共享平台上方便地获取相应的内容,从而实现不同类型版权持有人传播资源的价值,促进相关版权内容的充分传播。如腾讯音乐与网易音乐、阿里云音乐与网易音乐之间的版权共享,不仅可以使消费者在共享协议的任何一方平台上获得另一方平台的音乐作品,也为平台方扩大版权内容传播提供了更大的消费市场,从而促进双方音乐版权资源的传播和有效利用。

  二、版权共享实践中的利益不平衡现象

  版权共享模式对版权内容传播的促进作用虽然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在音乐版权领域开始了具体实践,但由于理论准备和运行经验欠缺等原因,版权共享实践中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利益不平衡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过度强调版权持有人的利益

  当前版权保护制度的设计中,由于版权持有人主要是大型传媒集团,因此过度强调版权持有人利益的实现,一再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如美国1998年通过的版权法案,明确拥有者保护期从之前的75年延长为95年。由于拥有“米老鼠”版权的世界级巨头迪士尼公司对这一法案通过所起的特殊作用,有人讽刺这部法为“米老鼠保护法”[3]。此外,现代版权保护制度不断扩大侵权行为的范围,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忽视消费者和社会进步的需要[4]。

  当前版权共享变革的根源在于,版权独家垄断的状况将部分消费者隔离在版权作品之外,从而直接影响版权持有人利益的实现。但版权持有人仍然单方面强调自身利益,在版权共享过程中只考虑版权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共享,使版权共享在实践中演变为扩大版的独家垄断,忽视用户的消费体验,这必然造成消费者对版权内容消费欲望的降低,使版权传播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

  2.过度依赖国家主导的推动作用

  虽然从长远和根本利益的角度看,版权共享通过降低消费者获取版权内容的成本来扩大传播市场基础,对版权持有人的利益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就短期来看,版权共享模式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版权优势持有人的短期利益。

  版权共享之所以成为当前版权运营的热点问题,在于国家对这一模式的强势推动。如2018年达成的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阿里云音乐与网易云音乐之间的版权共享协议,均是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推动下实现的[5]。除此之外,尚未产生其他有影响力的新的版权共享协议,学界热议的影视版权共享问题,至今仍没有任何实践中的个案。如当前热播的《盗墓笔记》单集版权费用超过500万[6],吓走了大量视频网站,非常不利于版权传播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可见,行政主导模式只有得到版权运营商的真正支持,才能实现版权共享模式的普及。

  3.过度关版权注弱势持有人利益的实现

  当前行政主导的版权共享模式,着眼于打破版权优势持有人的垄断地位,过度关注版权弱势持有人的利益实现,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版权优势持有人的积极性,限制了版权共享对版权内容传播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对版权优势持有人来说,与版权弱势持有人之间的版权共享无法实现其市场竞争地位的提升,主要得益者为版权弱势持有人;另一方面,由于版权优势持有人之间的合作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8],与版权优势持有人签订版权共享协议的只能是版权弱势持有人,版权优势持有人想通过版权共享协议实现双赢根本不可能。正是因为版权共享模式在实践中阻断了版权优势持有人通过合作获得利益的可能,使版权优势持有人丰富的作品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从而导致版权共享所具有的整合市场传播资源的价值得不到有效实现。

  三、实现版权共享利益平衡的机制路向

  版权共享作为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考虑版权作为利益平衡机制存在的意义,兼顾相关方的利益平衡,才能使其充分发挥提高版权内容传播效率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策略构建版权共享中利益平衡的实现机制。

  1.坚持以促进社会进步作为版权共享模式的重要原则

  要改变当前版权共享实践中过度倾向版权弱势持有人利益的情况,就必须在版权共享利益平衡实现机制的构建中秉持促进社会进步的原则。版权持有人利益的实现,固然能够进一步激励版权作品的创作,从而增加传播资源促进社会进步。但忽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则会使版权作品丧失其传播和获利的市场空间与社会基础,导致社会舆论的反感和抵制[9]。这不仅会损害社会进步的实现,还会损害版权持有人利益的实现。在促进社会进步这一原则下,版权持有人利益是版权共享模式必须高度重视的,但也必须服务于促进社会进步这一总的需求。

  首先,在版权共享模式的具体规划和设计中,必须贯彻社会利益优先的原则,在促进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升的前提下,进行版权持有人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机制设计。

  其次,投入更多的资源关注和分析版权共享模式对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影响。对版权共享模式的推进,除关注其对版权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外,还要考虑到当前对版权持有人利益的过度关注,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版权共享模式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以及促进文艺繁荣研究中,以保证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版权共享模式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

  最后,高度关注版权共享实践中版权持有人利益实现对消费者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实现对版权持有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可能保证两种利益双赢,在出现利益冲突时,以其对社会利益的整体影响为标准,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利益平衡的最终依据。

  2.建立利益导向的版权共享模式推进机制

  单纯依靠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版权共享模式的推进后劲乏力,因此,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版权共享模式的前期启动工作之后,可建立适当的利益导向机制,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鼓励版权持有人在市场运营中主动推进版权共享模式。

  一方面,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版权共享模式的推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如对版权共享协议涉及的版权作品,在备案登记时提供必要的手续方便和费用减免优惠,对作品运营产生的收入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从而使参与版权共享协议的版权持有人能够通过这些政策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重视版权共享中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如在利益分配上适当向版权优势持有人倾斜,使其在版权共享模式中产生的损失可以通过版权共享后传播市场的扩大得到补偿,通过版权共享得到实在的经济利益。

  3.可将版权共享作为《反垄断法》的法定例外

  版权共享实践之所以偏重版权弱势持有人的利益,除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出于社会利益的考量外,制度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对版权优势持有人之间达成合作协议的法定限制。然而,在促进社会福利水平提高方面,《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程度的限制与版权共享的目的完全一致。机械地利用《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限制版权优势持有人由于版权共享而形成的市场垄断程度的提高,并不符合《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因此,可将版权优势持有人之间的版权共享作为《反垄断法》的法定例外,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第七项:“为实现著作权共享为目的而进行合作的”。将版权共享列入《反垄断法》法定例外,可以为版权共享的强强联合扫清制度障碍,充分整合版权优势持有人之间的资源优势,促进版权共享模式的顺利发展。

  版权共享是为了克服版权独家垄断模式造成的传播效率低下而形成的新型版权运营模式,适当的利益平衡机制是版权共享模式顺利推进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版权共享中至关重要的利益平衡促进传播的价值进行充分论述,以及针对版权共享中普遍存在的利益不平衡现象提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策略,对版权共享模式的顺利推进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黎辉辉.版权共享对网络音乐传播的意义及其影响[J].传媒,2018(11):66-68.

  [2]邓朝霞.网络版权的公共领域研究——以知识共享协议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8(12):35-45.

  [3]罗莉.版权保护期限的是与非[J].法学,2005(11):65-70.

  [4]郑重.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危害及其规制[J].知识产权,2014(11):9-17.

  [5]林梓栋.版权共享时代网络音乐平台用户黏性提升路径探析——基于对“网易云音乐”用户的调查[J].中国报业,2018(14):83-84.

  [6]陈振奇.《盗墓笔记》:“IP舞台剧”商业模式的镜鉴[J].戏剧文学,2016(6):88-94.

  [7]肖勇.论“有限政府”[J].社会科学研究,2003(2):23-25.

  [8]王长秋.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解析[J].法学杂志,2008(1):21-24.

  [9]齐俊斌.高校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构建的难题及应对策略[J].社会科学家,2017(8):64-6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