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程传省:高等教育出版社
【摘 要】为了提高图书质量,《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规定了"责任编辑负责制"。某些出版社也据此制定了各种制度,对责任编辑提出了种种要求,却忽视了出版社自身在图书质量管理方面应尽的义务,导致责任编辑承担了本应由出版社承担的责任。本文认为"责任编辑负责制"下的"责任"并非绝对的无限责任、无过错责任,责任编辑应该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责任编辑负责制;过错责任原则;责任限制
图书质量一直都是出版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是各出版社面临的难点问题。为了保证图书质量,我国规定了“责任编辑负责制”。例如,《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9条也要求“坚持责任编辑制度”。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中,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这也就意味着,责任编辑几乎要与出版社的所有部门打交道,每个环节都需要责任编辑去追踪、监督,一旦某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将会出现图书质量问题,责任编辑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因素是责任编辑仅凭个人能力无法控制的,需要出版单位在更高层面上予以规制或者完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非基于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基于责任编辑无法控制的原因出现图书质量问题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编辑的责任。下文将列出几种典型的非责任编辑可以控制的情形,笔者认为,由于出版社存在这几种情形导致图书出现质量问题的,理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编辑的责任。
一、出版社未严格贯彻“三校一读”制度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11条要求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规定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低于三个校次。终校必须由本社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聘请的社外校对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的校对经验。对采用现代排版技术的图书,还要通读付印软片或软片样。这是《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三校一读”制度的明确规定。
专业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直接影响图书的质量;通读是保障图书出版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对于图书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转企改制以来,有些出版社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收益,纷纷裁减校对人员数量,有的甚至直接撤销校对部门,将校对工作外包给社会上的校对公司或者由毫无校对经验的在校学生承担。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定,而且,由于外校人员无须对图书质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社内的专职校对人员及责任校对相比,其责任心明显不足,做出来的工作也可想而知。如果基本的“三校”制度都无法贯彻落实,“审读”制度就更不用说了。“三校一读”制度贯彻不到位,图书出版便缺少了重要的质量保障环节,因此导致的图书质量问题,理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编辑的责任。
二、出版社编辑力量不足
根据《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8条规定,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然而,现实中,有些出版社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断扩大出版规模,导致具备复审、终审资格的人员数量远远无法满足本社出版规模的需要,大量书稿堆积在复审、终审人员手中,而图书出版又有一定的期限要求,为了使图书能够如期出版,复审、终审只能压缩审稿周期,甚至使复审、终审完全流于形式,起不到《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要求的把关作用,由此导致的图书质量问题,理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编辑的责任。
三、责任编辑工作强度过大
转企改制以来,出版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各个出版社纷纷跳出自己的传统出版领域,向新的领域扩张,致使图书出版规模大幅度增加,单本图书的效益明显降低。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出版社不得不一方面裁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又扩大图书出版规模,以提高经济效益。这就导致责任编辑的工作范围及劳动强度大幅度增加。根据《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9条规定,责任编辑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此外,对于自己策划的选题,责任编辑还要负责选题论证、联系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组稿、市场宣传推广、稿费结算等方面的工作。仅就编辑加工工作而言,有的责任编辑一年就承担上千万字的工作量。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工作强度过大,必定会降低审稿的质量,而审稿是编辑工作的中心环节,审稿质量将直接决定图书的整体质量,因此,出版社应当将图书出版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由“以量取胜”向“以质取胜”转变,否则,由此导致的图书质量问题,理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编辑的责任。
四、责任编辑权责不统一
从一定意义上说,责任编辑的责任具有无限性,需要对策划、组稿、编辑加工、封面设计、装帧设计、照排、校对、印制、储运、营销等多个环节负责,需要协调照排、设计、校对、印刷、发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以保障图书能够如期顺利地出版。然而,与责任的无限性相比,责任编辑并没有被授予相应的权力,其无权命令相关部门或者人员根据他的意愿行事。责任编辑是一线的责任者,这种地位决定了其只能“请求”这些部门或者人员从事相应的工作,最终的工作成果如何还要根据这些部门或人员的心情来定,这种“低姿态”的地位可能会导致生产出来的图书与责任编辑的要求不相符,降低图书质量。因此,出版社应当提高责任编辑的地位,建立“以责任编辑为中心”的图书出版制度,明确授予责任编辑对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人员的制约权力,使责任编辑享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相一致。否则,因此导致的图书质量问题,也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编辑的责任。
五、小结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该原则同样适用于责任编辑负责制,责任编辑只有基于自己的过错导致图书质量出现问题时,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图书出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很多因素是责任编辑无法控制的。将图书质量下滑完全归责于责任编辑能力不足、责任心不足,通过“责任编辑负责制”解决图书质量问题的“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只有出版社在制度、人力、权限等方面给责任编辑构建一个完善的出版环境,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制度保障,责任编辑才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监督各个环节的良好运转,保障图书质量。否则,“责任编辑负责制”只能成为压垮责任编辑的最后一根稻草,非但无法保证图书质量,反而会产生负面影响,使得大家都逃避担任责任编辑,或者逃离编辑行业,最终将不利于出版社甚至出版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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