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李明非: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
【摘 要】图书执行"三审三校",是出版流程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具有法规的性质,所有出版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在新形势下,对审校工作的要求,标准更高,范围更广,监督更严,相关法规不仅丰富了"三审三校"的内涵,更强化了它的特性。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既是保证图书质量的关键,更是维护社会主义出版权的保障。
【关键词】三审三校;制度规范;保障出权版
近日,新闻出版署部署出版系统,开展图书“质量管理2020”专项工作要求加大图书质量监督检査力度,以“三审三校”制度的执行情况为检査重点,进一步加强图书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加强出版物质量全流程管理。此举针对出版产品同质化、编校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旨在推动出版单位提质增效打造更多精品力作,促进全行业质量意识和图书出版整体水平提升。保证图书质量,涉及选题、内容、创作、编辑、校对、装帧、印制、发行等许多环节。而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正是这个流程中,极为重要的关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出版业有了良好的发展。现在我国全年出书品种稳定在50多万种,每届荣获权威的出版政府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优秀图书,几乎遍及出版的各个学科门类,呈现出图书质量普遍上升的态势。特别是传播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大大提高了出版效率,缩短了出书周期,出版了一大批精品佳作;图书装帧设计,呈现丰富多样,许多书店也着力打造成精彩纷呈的新型“文化mall”,成为当地的一道文化风景线。但随着我国出版业改革和转型的深入,传统的出版体制、出版模式、出版流程乃至出版队伍的构成,都发生了不少变化。出版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出版人瞥觉的现象。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部分出版单位在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方面有缺失,出版乱象有所抬头。为遏制这种趋势蔓延,2019年11月,新闻出版署就下发开展“三审三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三审三校”制度落实情况、人员资质情况、主管主办职责落实情况、新媒体内容把关管理情况等。现在再次开展图书“质量管理2020”专项工作充分显示出版管理高层对坚持图书“三审三校”制度的高度重视。
一、“三审三校”制度的特征
我国出版业的“三审三校”制度,始于2世纪50年代。起初只是作为编辑书稿流程的一种程序,主要是进行文字勘误,所以要求比较简单,审校的遍数往往因书的简繁而异。简言之,那时的“三审三校”,只是作为处理稿件的一种方法。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书稿品种和内容日趋繁多和复杂,对图书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那种程序性的审校方法己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图书审校的标的、范围、准确度都大大拓展了,并由此在实践中,对审校工作提高了标准,扩大了范围规范了操作,使“三审三校”不仅丰富了内涵,而且有了新的特性。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变方法为制度。“三审三校”不是可供选择的工作方法,而是具有法规性的一项制度。既然是制度,就是大家必须共同遵守,它具有强制执行的约束效力。2019年3月2日公布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十项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又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这就对出版物的审校制度,赋予了政府制订的法规性质。因此严格地讲,任何在执行“三审三校”制度中的松懈走样,都是对国家法规的一种漠视。
第二,明晰岗位权责。“三审三校”制度,对审与校不同岗位,制订了分级标准,既明确分工,又强调制约。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质检中心制订的《图书编校质量检查流程》,对初审、复审、终审三级,都有具体的不同要求。同样在《图书校对工作基本规程》中,对初校、二校、三校也各有各的要求。像这样上下游不同岗位的三遍审校,彼此接力,又互相监督补漏,无疑有助于保证图书的质量。对某些重要图书,往往在“三审三校”之后,再加一遍付印前通读,这就使质量更有保证了。
第三,维护出版权的保障。社会主义出版权,既体现在出版导向、出版物内容上,同样也反映在图书质量的优劣上。纵容出版烂书和垃圾书,实质上也构成了对党赋予的出版权的玷污。我国出版业经过多年实践,如今的“三审三校”制度,指导思想明确,条例清晰,操作性强,各个项目都有具体标准和检查程序。除主要条例外,附订了多项辅助和配套的标准。对图书编校中遇到的知识性和技术性问题,都有相应文件依据可查。例如,原出版总署公布过在出版物中禁用的内容和文字表达,新华社也发表过一批在媒体上忌用和避用的词汇等:在专有名词、引用数据、摘用引言、度衡计量以及封面、版权页等方面,都作出了规范的规定;还规定超过万分之一差错的为,不合格图书,必须召回。对图书质检也制订了一套定性和定量的标准,还包括允许受检者提出申辩和复议的机制。正是得益于这—整套“三审三校”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才促进了我国出版物的质量得到提升,也由此保障了我国出版战线始终沿着党指引的方向,按照规定法规进行运作。即使有时出现个别越规现象,也能依靠“三审三校”这套有效机制,及时加以克服与补救,从而充分显示出这项制度对规范出版流程,以及维护出版权的保障作用。
二、“三审三校”存在的问题
目前出版领域在执行“三审三校”制度上存在的某些乱象,有些是老问题没有得到克服或又重现,另一些则是社会新形势下新引发的。
“三审”方面主要表现在:
第一,岗位责任意识淡薄。本来初审的责编,复审的室主任,终审的总编辑或其授权人,各有各的审稿标准和要求。但不少出版单位,“三审”之间互未尽责。三者之间不仅认识上不够重视,而且彼此的权责也不大明确。有的初审以为,选题事先经过领导充分论证,内容上面会把关,自己做好文案工作就行;有的复审因为书稿多,存在依赖思想,觉得反正有初审和终审两头审稿,自己粗看一下就过了;到了终审,不少领导事忙,哪有时间仔细审稿,大多了解一下没有导向问题就签发了。有些图书出问题,都是在发行和审査质量后被人发现,出版者才知道,其原因多是“三审”之间不认真、不通气所致。
第二,人员素质不达标。出版人给他人做嫁衣,工作累,收入又不高,专业精、素质高的人才往往很难长期留在出版社。加上现在不讲究专业分工,出版社几乎什么书都可以出,于是“三审”人员,常常要面对自己不熟悉甚至不懂的书稿,审稿水平难免受限制。
第三,外审质量难保证。有些专业书稿,必须请外审。但往往高水平专家难请到,而且外审顶多帮你看一遍,不可能三审全靠外审。
第四,合作出版漏洞多。现在国营出版社,很多书都是与民营文化公司合作出版的。名义上决审权在出版社,但实际上多是民企编好清样后送审,而出版社常常只由普通编辑把一下清样的政治关就完事了,有的甚至连政治关都疏忽把控。至于民企如何“三审”无人知晓。那些因打“擦边球”触犯出版法规的,大多是这种与民企合作出版的书。
第五,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于“三审三校”,从出版总署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都先后出台有明确的文件要求。但不少基层出版单位,或淡薄了出版导向意识,或单纯追逐经济利益,以至并没有按上级规定建立起完善的“三审三校”机制,导致“三审三校”制度出现:有规定不执行,任性随意执行,执行中偷工减料,执行检査走过场,査出问题改正不到位等多种乱象,使法规性的“三审三校”制度在某些单位被大打折扣,少数严重的,包括有些民企,实际上名存实虚,造成管理机制上的重大缺陷。这也正是国家主管部门,要在此时下决心,重拳治理审校乱象的原因所在。
“三校”方面主要表现在
第一,图书内容违规事故时有发生;图书编校差错现象虽有改善,但仍禁而难止,屡査屡犯。仅从中宣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019年1月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案例》一书中,就可看到出版物编校质量差错现象范围之广,差错性质之莫名其妙。有许多差错,根本不属于学术性或知识性缺失,完全出于缺乏责任心的粗心疏忽所致。2019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又公布了对300家出版单位100种图书编校质量的专项检查,结果查出有29家单位35种图书不合格,责令30日内全部收回。这次抽查,尽管差错的种数比上次抽查下降了,只占总品种的百分之十一,但出现差错的单位数,竟接近三分之一,有的社甚至被查出有两种不合格。这次抽查还首次公布了不合格图书责任编辑的姓名。这种状况的不良影响,依然不容小视。
第二,在出版转型中,过分突出营销的作用,出版社大量增加营销人员,进而缩减校对人员。加以市场上出现了“黑马”校对软件,有些人误以为它可以替代人工校对,以至不少出版社,甚至把校对科都撤销掉了。诸如此类的误判,势必大大削弱了出版流程中校对这一环节的重要作用。
第三,片面理解“编校合一”的概念。由于现在不少作者交稿的多是电子版,这的确减少了录入排字时的差错,有助于提高出版效率,但有些出版单位在转型中,竟把“编校合一”当作削弱专职校对的借口,这不符合出版规定,也违反出版主管部门的规定。作者与校对者毕竟是两种不同职责的岗位,即使是专家的电子稿,他们也不熟悉图书校对的细致要求,何况电子版在传送、复制、接收、变换格式等诸多环节中,往往还会发生不易察觉的改变。所以绝不可以盲目相信作者电子版的可信度,而放弃专职校对这一关。
第四,有些出版社为了节省编制和开支,往往把校对工作发给社外人员“外包”。这些所谓的外校,除少数有专业知识以外,大多是在校学生、退休职工或兼职员工。他们大多数都没有获得校对人员的准入资质,无非当作增收的一项副业。试想,凭着这样的“外包”人员承担校对,怎么可能有效保证图书编校的质量。
三、遵守“三审三校”不可松劲
编校工作是一门专门学问。我国古时就很重视“编修”“校勘”的工作,后来出现的“校勘学”,更是研究古籍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知识。延续至今的“三审三校”制度,是传承文化、保障图书质量传统的丰富和发展。审稿是对书稿鉴定、考证、把关与完善;而校对则是对编辑工作的延续与补充。审校者不仅要尽量具备广泛的学科基本常识,更必须熟悉掌握编辑校对学中特有的专业知识。诸如国家法规、用字规范、计量标准,乃至标点符号,等等,都是审校岗位力求熟悉的必修课。尤其如今处在多媒体时代,各种书稿中出现的创新内容层出不穷,而数字传播技术又几乎日新月异地发生变化,这对审校人员无疑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即使送过外审,也依然必须遵照制度要求,履行“三审”的程序和职责。
对于校对,国家新闻出版署在专项检查通知中指出:“全部稿件都应由专职校对人员负责校对。校对人员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各校次的质量监督检查以及付印样的通读,对校对质量负责。专业校对不低于三个校次,重点图书、工具书、重大选题出版物等应相应增加校次。”“外请校对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编辑出版工作三年以上。终校工作必须由本单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上述这样硬性指标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三审三校”制度的严肃性。实际上也就是重申出版审校工作是一门兼含学木性与敬业性的学问,出版人务必要髙标准,严遵守,执行中切不可松劲走样。
“责任”二字重于泰山。出版人是图书的生产者。我们少见社会上其他行业的生产者,会在职业前面加上“责任”二字,如从来没有责任工程师或责任技术员这样的称谓。惟有编辑和校对,却要称为“责任编辑”和“责任校对”。因为工程师和技木员,只是指导或参与整体或批量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对某一个具体产品的质量承担直接责任。而图书的编校人员,则是接手这一本书的特定生产者是这一产品的质量责任人。每一本不同的书都相应有不同的编校人员,所以他们就承担着保证这本书质量的职业责任和道德约朿加上“责任”二字,这既是社会对这种职业的要求,也是编校人员对读者的庄严承诺。
社会方方面面的众多学科,各有各的学术内涵和质量标准,而图书正是承载着各种质量标谁的综合体。图书面对的使用人,不是单一个体,经过发行传播,它的效应会涉及更广大的受众。所以,它的任何微小差错,都会带来误导读者的不良后果。再加上图书版权页上都要署上“责任编辑”和“责任校对”的实名,这更意味着把自己承担的责任明确公示,而且还要随着这本书的流传而长期昭告。这种种因素,都在警示编校人员明白:“责任”二字重于泰山,万不可疏忽。
要完善“三审三校”的奖惩机制。图书“三审三校”制度,既已列入出版业的法规,那么执行中任何松懈或走样,在执法上也属于渎职的一种表现。为此,有志于从事出版工作的人员,务必铭记出版工作的使命,树立对国家和读者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在编审校印每个环节,都要以工匠精神,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不放过一字一个符号的推敲,练就“一眼知文病”的过硬本领,确保责任到人,功夫到字。
为了提高对审校工作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奖惩机制。近些年有关领导部门己釆取了若干激励措施。例如,重要图书评奖加设“优秀编辑”奖,由中国编辑学会组织评选“中国十大优秀出版编辑”,举办校对培训班和校对大奖赛,由媒体推荐年度优秀编辑,等等。这些都对提高图书审校质童起到促进作用。
此外,还要建立对违规或忽视“三审三校”制度,造成图书质量事故的问责机制。凡造成图书质量事故的出版社、社领导,责编、责校,都必须分别受到处罚。今年新闻出版署在图书“质量管理2020”专项工作中,就明确规定:自检査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收回不合格图书。连续两年在抽查中有不合格图书或同一批次抽査有两种及以上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不得参加当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对不合格图书的责任编辑,两年内不得晋升出版方面职称;对一年内造成三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出版管理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编辑出版工作。对相关类别图书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复核其相关类别出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撤销其相关出版资质。对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图书的违规出版行为,由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述规定,对完善图书质量的问责机制,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管理条例[Z].
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图书编校质量检查流程及要点[Z].
③国家新闻出版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Z]
④国家新闻出版署.图书校对工作基本规程[Z]
⑤国家新闻出版署.图书质量保障体系[Z]
⑥图书"质量管理2020"专项工作[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0-3-13
⑦图书编校质量差错案例[M].商务印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