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9月16日—17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主办2020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会议主题为“强化网络版权治理、优化网络版权生态”。
针对不同领域的版权问题,大会举行了“新媒体平台版权保护与治理机制”“网络游戏行业新业态版权综合治理”“打造电商领域版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数字音乐产业生态版权治理与创新发展”4个主题分会。来自版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互联网产业界、版权学术界以及法律实务界的嘉宾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本期《版权监管》周刊以上4个主题分会,摘登专家学者的部分观点,以飨读者。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姚欢庆:应站在行业生态规治角度解决侵权问题
“通知—删除规则”的原理是区分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对于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毫无疑问,按直接侵权处理就可以了。但如果不是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要主观上有过错、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才需要承担责任。
谁来发现直接侵权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讲,权利人对自己的私权利保持的警惕会比一般人要高很多,所以他们会有更大的可能性以及决心去发现权利受侵害的情形。“通知—删除规则”需要权利人向网络服务平台反映侵权问题,平台在此基础之上给出相应措施,这实际上是权利人和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合作的过程。
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服务者的责任”的说法,要以审慎的态度看待,因为“通知—删除规则”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是自助行为,产生的效果是类似于法院的临时禁令的效果,比如,侵权链接被断开、被屏蔽等。知识产权实际上不仅仅是权利的概念,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竞争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就不能简单地站在权利人的角度单方面考虑,一定要站在生态规治以及平台治理的角度予以考虑。
技术日新月异、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权利人和平台都面临挑战。权利人抱怨“红旗飘飘无人理”,投诉周期长,侵权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平台要面对海量的内容、几何级增长的投诉量,还会遇到大量恶意投诉的情形。
总体来说,我希望强调一点:不能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调平台的主动管理责任来解决所有侵权问题,权利人和平台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以求共赢。希望大家了解“通知—删除规则”,明晰其性质,在新技术不断出现的背景下寻求合作共赢渠道,解决平台版权治理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德嘉:望权利人和平台在动态发展中实现利益平衡
我想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一谈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被诉侵权纠纷中的焦点问题。
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真实的网络用户还是服务商为掩饰自身侵权行为而使用的“马甲”问题,往往是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从当前的技术发展情况看,服务商自行批量注册用户、海量上传文件的技术门槛和经济成本已经非常低,这让少数服务商披着用户“马甲”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现在有的服务商将通知的方式设置得非常精细,精细到甚至对同一产品不同功能也要设置不同的投诉邮箱。如果通知不够精准,就有可能被服务商视为未送达。对于服务商的删除行为是否及时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也不可能作出非常精准的要求,因为不同案件网络服务模式、作品市场价值、紧急程度等千差万别,不宜“一刀切”似的将某一时段作为考量服务商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从而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的唯一因素。及时与否,应当根据采取删除、断开等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
仅仅靠“通知—删除规则”,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只有通过网络服务存储服务商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才能够从根源上尽量避免用户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权利人损害的扩大。从现有技术水平和日常应用成本角度看,对侵权内容采取屏蔽等预防措施,并不会让服务商面临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或者不合理的成本负担。
关于侵权用户的处理问题,面对大量和反复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甚至停止服务,应该成为必要措施之一。然而,这一点尚未在服务商之间形成普遍共识,各个服务商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异,有些平台根本没有任何相应的机制和标准,处理起来也比较随意。
希望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权利人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之间共同协作,达到在动态的发展中实现利益平衡。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五队队长刘立新:版权行政执法有快速、精准、高效的特性
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环境下版权作品的种类、数量不断增加,而且更新快速,信息传播速度快且手段多样。不过,新媒体作品经常出现大家追同一个热点事件,导致出现作品雷同、内容独创性相对较低的情况。
新媒体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重视自我、轻视他人,新媒体平台对于他人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措施有待加强。二是新媒体平台对证据留存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三是一些平台在明知、应知侵权情况下滥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
新媒体平台的版权保护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平台方应积极承担监管责任,先自律后律他,加大对正版内容和原创内容的采购和生产力度,加强版权保护体系建设,利用技术优势建立作品使用规范、版权审核程序,形成切实可行的版权保护体系。
行业组织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出来。行业协会可以在企业版权信息共享、版权保护平台联合研发、版权保护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宣传教育中发挥桥梁作用。
司法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在个案特案的办理上提供经验。行政层面可以加强对平台的监管指导,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优势,在加强行政和司法的对接、证据互认等方面形成合力。
行政执法在新媒体平台的版权治理方面有快速、精准、高效的显著特性。快速性体现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快、主动性强。精准性体现在版权行政执法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侵权行为更能快速、有效地进行打击,戒一惩三,尤其对于明显滥用“避风港原则”的侵权行为更能精准打击,及时制止。高效性体现在举报投诉通道便捷、程序简单、案件查办快速、维权成本低、制止侵权快。
在此,我呼吁广大网民不断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版权保护环境和新媒体平台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及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新媒体平台责任判定应坚持两个原则
我国的版权制度已经从传统的管理、执法阶段进入到监管阶段,而且逐渐走向版权治理阶段。
治理至少包括两个特征,第一,传统的执法和监管以执法监管部门为中心,而治理呈多主体、多中心态势,版权监管部门和其他的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协作。当然,治理也需要司法机关参与。另外,版权治理更需要有平台、权利人、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专家参与。第二,版权治理应该是多手段的,这种手段包括传统的刚性手段,比如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等,也有越来越多柔性手段,比如调解、重点作品预警、对版权登记等行为进行资助、对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这些柔性手段在进行版权治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发展,新事物其实也给版权治理带来了更多需要思考的问题。比如,打开一款依据算法机制向用户推送信息的客户端,该客服端向用户推荐了最新的影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说该客户端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推荐行为,是否构成了应知?我觉得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因为我们要结合算法的基本原理去判断平台是有实际的接触、实际知道和识别信息的内容,还是说算法只是一种技术设定,之后客户端就是在进行无意识的推荐。
对于新媒体平台的版权责任,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做了规定,历史上的规定也经历了演变。我认为,要想合理界定平台的责任,要坚持两点,第一,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要坚持合理运用比例原则,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新型产业发展之间的利益,这样才能形成更好的版权生态环境。
字节跳动中国区法务部负责人邰江丽:新媒体平台正积极拓展版权保护新方式
新媒体具有更新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原创性更突出等特点。原创作者自身的维权能力有限,导致其在面临形式多样、主体隐匿、内容分散的侵权行为时,存在侵权线索定位难、维权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等困境。盗版、抄袭等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不利于新媒体平台的健康发展。
作为新媒体平台,字节跳动将原创版权保护作为发展重点,旗下产品推出了形式多样的创作者扶持计划,鼓励原创作者创造高品质的原创内容;建立了版权监测维权体系,对侵权盗版内容进行快速维权,为原创作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便捷高效的维权支持。
例如,今日头条与新闻媒体达成创新合作模式,在为今日头条带来海量优质内容的同时,也为新闻媒体提供了全新的分发渠道;图虫平台为原创作者提供了智能电子签约服务和免费的原创作品区块链存证版权保护服务;抖音推出了“原创者联盟计划”,该计划为原创作者提供免费的全网侵权监测、专属维权平台、免费维权追诉等服务。目前加入该计划的原创作者有2万多名,该计划帮助原创作者发现的侵权线索已经达40多万条,下线其他平台侵权内容超过14万条。
此外,字节跳动还积极进行创新尝试,在短视频的作品属性认定、打击批量盗版短视频作品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未来,我们希望以原创保护为基石,进一步推进版权合法使用,以技术进步为载体,进一步提高作品的保护水平。在版权保护方面,需要更多新媒体平台形成行业合力,共同提升行业版权保护水平,共同推进版权保护制度建设。
无忧传媒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雷彬艺:呼吁建立跨平台间的反盗版机制
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能让制作机构专心投入到作品制作中去,也能够让更多投资机构树立投资信心,这对版权产业发展非常重要。
作为短视频和直播行业发展的见证者,我想谈一下这个行业可能会遇到的版权问题。
盗版者盗版作品后产生的收益是什么,这是需要弄清楚的。新媒体创作有两个重要的变现方式,一个是流量补贴,一个是基于粉丝获得收益。有的盗版者以原创作者的名义出售货品,用户在盗版者的账号上买到劣质货品之后,会误认为是原创作者的问题,这会对原创作者名誉造成损害。
目前已经有平台推出了针对盗版者的处理措施,比如设立“原创者联盟计划”、作出盗版作品无法获得流量提升的规定等。但是如果盗版行为是跨平台的,就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平台可能不受理投诉,还有的平台要求原创作者入驻其平台。如果通过诉讼方式去解决,可能需要一两年时间。如今,单平台的版权保护措施初见成效,希望跨平台之间也可以建立起反盗版机制,这对版权保护意义重大。
对于传统影视作品,多方面的投入大、涉及的人员复杂,相比较之下,短视频看起来没花什么成本,但实际上往往其创意成本是最有价值的。新媒体作品看起来就是发个文字、发个短视频,但其实在幕后,有时候编剧和创作者需要想好几天才能想到一个好点子,获得灵感是非常不容易的,创意的价值值得大家重视。
作为一个从事新媒体行业20年的从业者,希望专家、管理部门制定政策规则的时候,多考虑一些新的环境、新的作品对于版权保护的需求。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副秘书长、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唐贾军:规范自律 多方共举
网络游戏直播是网络游戏迅猛发展的衍生品。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为网络游戏提供了大量的直播内容,同时通过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的受众也迅速扩大。
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调查数据显示,2020年1—6月,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394.93亿元,同比增幅达22.34%。业界预估,今年我国游戏直播平台市场规模将超过300亿元,明年整体市场规模将扩张至近400亿元,平台盈利能力也将持续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处于蓬勃发展过程中,版权问题也“如影随形”,游戏直播版权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因此,加强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版权规范与自律就显得十分必要。
目前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在发展中存在4个问题:一是业内游戏直播侵权问题仍然大量存在。目前虽然已有司法判决认定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受到法律保护,游戏直播应取得游戏研发商的授权。但是在实践中,无授权的游戏直播行为仍大量存在,游戏直播侵权问题依旧是行业痛点,游戏研发商针对游戏直播平台侵权提起的诉讼,无论在诉讼数量抑或诉讼标的上均呈现增长趋势。二是实践中很多游戏直播版权问题难以界定。由于游戏类型的产品多样性以及直播类型的行为多样性,哪些游戏直播画面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作品范畴,游戏直播中游戏主播进行演绎创作之后的权利属性如何界定等,这些问题都是目前网络游戏直播版权保护过程中面临的难点问题。三是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指引。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发布了《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游戏直播画面构成作品的审查、涉及游戏直播或录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地方性法院作出的审判指引,在全国范围依然缺少全国性行业规范的明确规则给予各方主体行为指引。四是由于行业竞争等多重原因,在游戏版权授权与合作方面还存在壁垒和障碍。在版权内容合作方面,目前也有游戏厂商与游戏直播平台达成全线游戏内容授权,但是由于市场垄断与竞争加剧,各大游戏研发商对于其在游戏直播版权方面仍有非常大的限制。目前主要采取“自发性”保护手段,通过在与用户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增加对主播这一特殊用户的限制条款,达到保护自身权利的目的,版权授权与合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如何促进我国游戏直播行业的自律健康发展呢?除了要借鉴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外游戏直播行业的工作经验外,我认为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一是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引导协调职能,推动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版权相关的全国性行业规范指引的制定,全面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各主体合法合规发展,并为行业内各个主体发生的版权纠纷建立疏通化解渠道,促进相关争议纠纷的解决。二是游戏研发商应保持更为开放和合作共赢的心态,积极探索开放授权的可能性,在兼顾社会效益和商业利益的前提下,让更多直播平台能够共同参与到行业精品游戏中来,从而促进行业的繁荣发展。三是游戏直播平台应该树立正确的行业发展理念,建立规范的直播秩序,不断优化自身合规与风控制度,争取为行业的发展树立标杆。同时,也应加强对游戏主播的行为管理,规范其直播行为,建立平台内部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定期开展主播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的培训工作,促使一线主播人员成为行业自律的排头兵。四是游戏主播应该自觉提高从业规范化意识,加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依法积极配合监管,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不良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陈中山:司法审判指引可规范游戏市场秩序
经过两年的调研,广东省高院于今年4月发布了《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指引》包括指导原则、行为保全、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等部分内容,系统性总结了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经验。
《指引》强化了保护创新,兼顾利益平衡,特别是加大对原创、重大创新成果的保护,还鼓励再创造再生产,依法保护包括衍生行业经营者以及游戏用户在内的合法权益。同时,突出了问题导向,回应了社会关切。对各界普遍关心的诉讼禁令、主播违约跳槽、游戏直播版权保护、责任承担与赔偿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态度的明确无疑提高了裁判的可预期性。此外,《指引》既重前瞻又有留白。《指引》在司法和法律解释下细化了相关规定,比如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对于争议较大的前沿问题,《指引》则留待后续市场检验和研究。《指引》发布后获得了各界的关注和点赞。有相关人士认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自此进入到新的纪元。
作为多年游戏玩家和爱好者以及游戏禁令发布的亲历者,我深知其中的不易。《指引》从一开始80多条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到最后发布为40条,个别条款反复权衡、修改,充分体现了积极稳妥的司法理念。总之,《指引》的发布既是经验总结,也是一种先行的探索,我们希望通过更加明确的审判指引来规范游戏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游戏产业的创新发展。
关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属性问题是近年来讨论最多的问题。广东省高院发布的《指引》第17条明确提出了动态画面符合类电作品应予以保护。第18条则理解为对游戏画面权利归属的判断,认定了游戏玩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第20条规定,若游戏画面系游戏程序根据游戏用户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该用户操作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自《梦幻西游》直播纠纷案判决后,即使不承认游戏画面满足类电作品的固定性要件,也不妨碍司法审判中用类电作品的相关规则对游戏进行整体化保护,因为在一定条件下将游戏画面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已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关于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直是游戏权利人与直播平台争议的主战场。实际上这是有关如何合理划分权利边界与平衡保障著作权与平衡利益,以及利用游戏作品再产生市场价值的问题。如今我国游戏直播已进入到成熟的发展期,内容版权问题如同悬在各大直播平台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游戏直播对人群的聚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当游戏直播所带来的市场利益足够大的时候,游戏版权方不大可能坐视不理,说到底是一个新业态利益蛋糕怎么分的问题,也是利益权衡的市场问题。从司法角度讲,必须彰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引导市场主体在新业态下合法、合理、合作来获取利益,而这里最基本的原则是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之上,为内容付费的商业规则。虽然游戏直播对游戏运营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贡献不能取代授权许可的原则。与此同时,由于游戏直播平台对游戏产业发展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直接将游戏直播全部获利归游戏著作权人独自享有也是不公平的,应该综合考虑一定的利益平衡。
腾讯公司游戏维权总监周高见:“通知—删除规则”应升级为“通知—屏蔽规则”
广东省高院在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中明确认定未经授权的游戏直播是一种侵权行为。目前在行政监管方面,对于游戏直播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并不多。其实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对于侵权行为就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我认为,这一规定完全可以涵盖到游戏直播行为。但是在日常行政执法的实务中,对于游戏直播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并没采用这一条款法律规定。
针对云游戏版权侵权问题,8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停止提供侵权游戏并删除有关的用户数据,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款游戏合计因侵权造成的损失258万元。从司法角度来看,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对于云游戏侵权行为基本上做了盖棺定论。
针对游戏黑灰产业治理问题,我认为既有版权问题,也有不正当竞争问题。目前游戏“私服”“外挂”可能是业界碰到最多的侵权盗版现象,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游戏“外挂”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而在市场上出现的游戏模拟器、作弊硬件、低价代充以及直播流量黑产等,因为破坏了游戏的公平竞争机制,成为了整个游戏产业中的黑灰色地带,导致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版权纠纷问题的不断出现,我们呼吁政府执法部门能够予以关注和规范治理。
“避风港原则”问题是游戏产业中的痛点问题。由于在法律规定中有“避风港原则”,导致版权权利人陷入“打地鼠”困境中,即版权人尽可能多地向各个网络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而平台仅仅被动地等待版权人通知,再移除特定具体的侵权内容。而在信息传播速度提升、内容上传多样的背景下,当具体的侵权内容被移除后,很快又会有新的侵权内容再次出现。对于平台来讲,更多的是会利用“避风港原则”。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这个规则是否适用值得我们反思。我们建议,希望“通知—删除规则”能够修改升级为“通知—屏蔽规则”,并且在“通知—屏蔽规则”中引进一种版权过滤技术,即在明确免除平台商一般性审查义务的同时,要求平台商在收到侵权通知后保障同一作品在自身平台不会被再次上传。因为“通知—屏蔽规则”在实践中更具经济性、科学性,一方面会极大地减少版权人与平台商之间发出和处理的侵权通知的数量,通知流程相应的人工和技术成本会得到降低;另一方面可由专业的平台商利用版权过滤技术,处理针对特定作品的侵权,相较于版权人发现和投诉侵权内容而言,经济效率会大大提升,版权人也会获得对反复侵权问题的有效打击结果。
37互娱副总裁兼法务负责人赖启褀:游戏企业应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
游戏其实是一种结合物,它包含有内容的策划以及游戏剧本、游戏角色、场景设计、美术、音乐、计算机代码等等。近几年业界非常流行以类电作品来进行保护,其实拆分开来看,它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是可以构成作品的。
对于37互娱来讲,我们主要通过一些确权的手段来对游戏产品进行保护,还会根据各单体游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版权管理,如以版权登记、合同等方式确定相关的版权归属乃至收益。此外,我们会根据不同的研发项目组,保留从立项到创作完成的全过程记录,通过数据化运营和技术存储(譬如SVN、区块链等)的方式,实现版权元素的积累、研发记录及后续的版权再创作。我们公司还根据游戏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体化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围绕游戏版权资产的形成、保护、使用、交易、流转等环节,建立完整的决策、组织、监控、评价的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资产管理行为,为公司发展提供内生动力。这些做法会对公司的维权或后续的版权交易提供部分铺垫。
从37互娱内部来讲,我们对于涉及滥用版权资产的行为绝对是要严惩的。此外,为打造版权智库,37互娱还定期邀请知名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法学者、版权专家和律师进行交流,集思广益,探索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业界新形态。与此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完整的版权资产风控和培训管理制度,提倡统一、时效性强的确权及风控措施,建立版权资产典型风险的案例识别、预警及打击应对工作流程,在上市公司内部进行轮动巡讲和培训。
易观互动娱乐研究中心研究总监董振:行业竞争的核心仍是版权内容
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到底有多大?预计2020年将超过3021亿元,用户超6亿人。背靠游戏的直播市场规模有多大呢?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将超202亿元,直播用户将达到5.15亿人。
我国巨大的网络游戏市场,也促使网络游戏直播市场迅速扩张,因为网络游戏与游戏直播之间具有非常强的黏性。目前,从我国整体游戏直播收入的细分情况看,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广告收入,约占总收入的8.6%;二是打赏收入,约占总收入的84.6%;三是与其他的业务联运,约占总收入的6.8%。
目前我国游戏直播平台内容的构成分为4个类型:PGC,即平台专业生产的内容,以平台自制或是平台自主衍生的内容;UGC,即用户个人上传至平台产生的内容,既是内容的浏览者,也是内容的创造者;PUGC,即签约主播、明星主播等为首的一系列专业用户在平台生产的内容;OGC,即以平台对外购买的赛事、版权等内容。从游戏直播平台整体内容分布来看,更多的核心内容是PUGC和UGC,还有OGC。OGC的内容是游戏直播平台比较看重的,因为涉及版权问题。游戏直播平台作为游戏产业链中的中间环节,对上承载了游戏内容,对下将游戏产品输出给了用户,发挥着游戏产业链中核心链条的作用。
游戏业未来发展趋势如何?我认为,大融合的趋势会非常明显。无论是直播也好或是短视频也好,未来的游戏、电影、动漫之间的壁垒与用户重叠度都会非常高。另外,市场竞争会更加多元化、更加激烈,甚至可以叫做新兴化娱乐市场竞争,其核心仍然是版权内容的竞争。
上海冠勇信息科技公司董事长吴冠勇:易犬在手 版权无忧
与传统的版权登记和作品存证不同,冠勇科技12426版权监测中心将实名电签(CA认证)、著作权声明、委托维权及作品信息结合在一起,做了“四合一”的版权存证,为此我们申请了专利,以此作为作品版权登记的有效补充,从目前看效果是比较好的。这种版权监测的底层技术原理是通过音视图文的指纹特征技术、大数据以及云计算技术,将海量的美术图片、CG视频以及文字、音乐等提取出大量的指纹,和带匹配的内容进行快速的比对。
针对游戏领域,经过监测实践我们发现,其监测难度要比对传统的视频监测难度更高,所以我们会增加更多的人工审核进行检测,当然,我们更多的是通过建立比较庞大的违规内容数据库、版权数据库,来解决游戏中音视图文相关的版权问题。冠勇科技为此还创建了“易犬版权开放平台”——机器智能审核+人工复审,旨在防止用户上传盗版内容。如果发现已经被认定是侵权内容的作品,我们会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通知平台删除侵权内容。目前,通过“易犬版权开放平台”监测和过滤而通知平台删除侵权内容、下线率达95%。
冠勇科技的定位是推进整个版权产业的正版化,通过版权开放平台服务于整个游戏行业。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版权正版化推动全球的版权监测网络发展,与上游内容方和下游平台方一起共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解决当前技术发展带来的版权保护问题,尤其是相关的侵权问题。我们的口号是“易犬在手,版权无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执法协调处处长缪丹:推动电商领域版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
《电子商务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我国电子商务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经从启动增长阶段过渡到维持增长阶段,在近年来数字经济战略等引导下,电子商务和其他领域深度融合,涉及的利益主体数量越来越多,价值诉求更加多元,制度重构的需求愈发强烈。如何打造电商领域版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以下是我的个人看法:
在电子商务领域,各类主体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特定的规制措施往往是相互交流沟通的结果。政府的政策有赖于经营者自行探索实践予以支持,而经营者的自我规制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在这个意义上,推动电子商务社会多元共治的实质就是在构建电子商务规范制度和秩序的时候来重塑市场和政府的关系。
在电子商务社会共治体系当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行业组织或者社团组织、消费者更为熟悉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更能把握变化趋势,广泛的市场参与能够有效降低治理的行政成本。推动电子商务社会多元共治需要更多地通过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治,尤其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环境的自治、行业社团组织的自律、消费者的维权监督等这些市场内部的约束机制来发挥作用。
第一,发挥经营者的自治作用。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契约性的平台规则,通过平台的准入管理、信用评价管理、违规处罚管理等手段,实现对平台生态环境的治理。
第二,发挥行业和社团组织的自律作用和沟通协调作用。行业组织通过行使行业规章的制定权、许可权、认证权、信用评价权、日常监督管理权、协调配合权、争议解决权以及处罚权等权利,来对电子商务行业内部的秩序进行自律式的治理。同时,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发挥它在治理体系中的沟通协调作用。
第三,要吸引调动更多的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和发挥作用。比如,消费者的维权监督和信用服务评价,以及广大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认证、合格评价等方式,这些都是发挥市场自治作用的有效方式。
在多元共治的机制下,政府仍然需要发挥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要作为多元主体之一参与治理,搭建平台和制定规则,促进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以帮助参与主体间在充分高效的信息交换当中增加共识,平衡和协调好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因此损害治理的成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曲三强:版权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
在互联网时代,版权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版权到底为何物,其本质如何,其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如何?类似的终极拷问经常会出现在人们的脑海中。
从哲学意义上讲,版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发生的一种特有现象,并且必然会在某个阶段消亡。它是特定历史阶段社会资源的一种分配方式。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版权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这一点早已为历史的经验所证明。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文学艺术创作,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精神世界的追求,而且还可以是对物质利益的追逐。
商品经济社会为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几乎同样的模式,即用自己的劳动去“等价”地换取他人的劳动。在这种劳动交换过程中,著作权扮演的角色不过是精神财富的外壳。若把版权理解为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方式,或者是利益分配的工具,那么,版权便不可避免地具有价值评判的功能。
版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是中国传统社会自身哺育出来的产物,而是从西方社会移植过来的东西。在历史的长河中,版权不过是帮助人类划向彼岸的“渡船”。如何将这条船打造得完美,将它设计得既合理又安全,让每位乘客都感到舒适安心,是我们必须加以关注的重点。
从这种意义上说,既然要把版权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一种工具,就应该采取理性的态度去看待它,即以人的本性为内核,以公平正义为尺度,以促进社会进步为使命,对版权进行合理的架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闻汉东:对电商平台新的推荐方式应综合考量
电商平台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双边市场。平台内的两方群体会相互依赖,相互获利。二、服务形式多样。在平台经营模式中,平台运营商要在平台内为运营商和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三、闭环运行。在平台模式下,其主体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类角色,这三者之间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闭环。四、控制流量。从竞争关系的角度考量,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传统商业模式下并无二致,其和平台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性质的依存关系。平台上存在大量能够向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是其具备竞争力、吸引流量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平台经营者控制着平台流量的入口,决定着平台内流量的分配。
平台经营者属于《电子商务法》中的概念,对应到《著作权法》当中,应当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其一般情况下基于其身份,不会承担责任。但如果对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的话,将有可能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对侵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对于目前常见的推荐行为,法律给予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第9条),“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第10条),“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位置;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第12条)。这些都属于对各种推荐行为的总结和规范。而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也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进行了认定,并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进行了总结。
传统电商平台的推荐模式包括弹窗广告、广告位、排行榜、定向链接等方式,在司法审判中也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认定,并据此推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主观的明知或应知。但基于算法的运用,新的推荐方式开始涌现,如自动补足算法(搜索引擎)和协同过滤算法(娱乐、社交等音频、视频)。前者应用场景主要在搜索引擎,主要原理是基于使用频率和相关程度计算得来,并不带有搜索引擎经营者的主观意志。司法当中对此也有相关认定:后者主要是基于用户的兴趣爱好,目前个人推荐算法也已经进入应用场景。传统的人工推荐已经基本退出市场,算法推荐已经成为主流。此种算法“推荐”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推荐”,由此视频平台需要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则无从谈起。司法实践中对平台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当从算法逻辑、推送范围、推送对象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拼多多副总裁文学:行业自律和平台自治作用发挥不够
在拼多多平台的510万活跃商户中,从事图书经营的商家有数千家,虽整体占比较小,但平台高度重视对图书商品的治理。
2019年全年,平台共投入用于升级优化治理手段的研发费用38.7亿元,前端共拦截疑似侵权假冒商品链接1.09亿条,下架违规商品971万件,其中侵权图书商品月均处理量约1万件。
图书的线上零售已成为主要渠道。但当前线上版权保护力度与庞大的销售规模还不相称,打造电商领域版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刻不容缓。所谓多元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平台自治。现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过多依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平台自治作用发挥不够。相较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成本更低,信息交流更充分、更实时,专业性更强,适用面更宽。因此,在形成电商领域版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方面,可以由当前国内主要电商平台携手牵头,组建专门的电商版权保护自治行业组织,代表电商企业与各大出版社和反盗版联盟对接,集中处理盗版图书的清理、下架、售后等事务,从而解决当前存在的多头对接、各电商平台标准不统一、盗版图书鉴定效率较低等问题。
在呼吁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我们电商平台要主动作为,形成“政府—著作权人—出版社—电商平台—消费者”平台版权保护治理链路。商家要提供购销合同证明图书的来源合法。平台要定期对图书商品抽样购买鉴定,重点关注风评较差的图书商品。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售卖盗版图书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遏制不法商家利用平台销售盗版图书,拼多多重点开展了两方面工作。一是畅通查询机制。对新开设图书类目经营的商家,强制要求其上传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平台通过公安系统对身份证信息进行验证;通过人脸采集的方式,确保是本人在线表达入驻平台意愿;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营业执照进行核实。未来,我们希望和各出版机构合作ISBN对比机制和加强各种证照对比能力,以确保从源头辨别商家经营是否存在异常等问题,为后续治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二是强化渠道合作。与各家官方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图书供销渠道,帮助拓展出版社线上销售渠道,扩宽市场受众面。
拼多多将在打击盗版的道路上继续坚定地走下去,也有意愿与更多的出版社和反盗版联盟建立版权保护的协作联动机制,为打击盗版图书恪尽平台责任。
在华国际出版商版权保护联盟主席张玉国:网络版权保护要通过发展解决问题
在华国际出版商版权保护联盟(IPCC)成立于2010年,是由国际上两大专业出版商爱思唯尔和施普林格发起,为宣传和普及版权知识、保护自身权益、优化在华版权保护环境而自发设立的非正式、非营利的行业组织。
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给出版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同时也要看到,国外出版权利人遇到的盗版侵权问题已经基本完成了从P(纸质)到E(电子)的变化。网络侵权盗版主要有4种类型:商业机构未经授权集成销售,比如小商业公司非法获取国外出版商优质内容,打包后以低价销售给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小型学术单位;网络店铺未经授权销售,比如提供电子数据库访问密码、电子书销售、版权内容下载服务等;另外还有个人违规论坛共享和企业从科研学术机构未经授权获取内容。
面对形形色色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和形式,如何行之有效地保护出版行业的合法权益?IPCC的宗旨是对话、合作、共赢。我们相信,互联网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发展突飞猛进,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网络版权保护,要通过发展解决问题,要通过各方精诚合作,建立多元共治的机制。
在这种指导思想下,IPCC是第一个与国内三大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都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的权利人组织。合作模式包括建立定期沟通研讨机制、开展专项行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和版权宣讲教育。比如,针对学术出版专业、小众的特点,联盟与微信法务团队于2019年年底启动了微信平台内侵权盗版科技医学内容专项治理行动,目前已经对平台内部分涉及侵权盗版的关键词联想功能进行了优化,后续针对搜索服务、公众号文章的试点项目正在陆续出台。
未来需要引起重视的新情况是跨平台侵权盗版。比如,盗版侵权者在电商平台发布措辞含糊的广告,在社交平台进行隐秘的信息对接和侵权盗版内容的交付和支付。我们建议应从3个方面入手:解放思想、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思想上,打破各大平台间有形和无形的壁垒,在版权保护方面形成“同仇敌忾、互相守望”的合力;技术上,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能量进一步释放到版权保护中,多一些“主动防控”甚至“跨平台防控”“全网防控”;机制上,由主管部门牵头,各大平台、版权保护组织和知识产权学界形成合力,形成“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减少跨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阻力和难度。
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版权部主任张晓霞:发挥联盟作用 推进行业共治
电商平台和社交平台已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平台促进了图书销售和版权交易,这种促进作用是传统的线下环境无法实现的。正是由于线上版权传播和交易的数量及活跃度远超线下,线上对版权的侵害程度也远超线下,对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人教社作为权利人,近年来在网络版权维护方面进行了多种努力,主要维权方式是直接向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网站、网盘、论坛和应用商店投诉,也有少量的民事诉讼行为。但相较于层出不穷的侵权,投诉能解决的案件数量还是非常有限的,因为诉讼的时间很长,难以及时维权。相对而言,行政执法的效果是明显的。我们每年都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很多侵权鉴定。行政执法具有权威性,侵权人再次侵权的可能性很小。
人教社是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理事长单位,联盟目前有39家成员单位。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自2012年起,联盟先后与阿里集团(淘宝网)、拼多多和腾讯集团签约,联合维权,其中与阿里集团(淘宝网)在2012年、2013年和2018年3次签约,建立、完善和升级双方的维权合作。自2018年与阿里集团达成“图书版权保护计划”合作以来,超过1万种图书被纳入计划,大大降低了盗版图书的上架几率,有效缓解了新书刚上市即被盗版的行业难题,保护效果显著。联盟成员单位对于与阿里集团的维权合作,满意度较高。与拼多多签约后,维权的效果有所体现,但还需继续完善。与腾讯的维权合作进展较为顺利,尤其是对侵权公众号的投诉处理效率较高,一般24小时就可以下架。但总体而言,事后维权都是被动的,只能减少侵权损失,无法挽回已有的损失。另外,对于网站、网盘、论坛和应用商店的侵权行为,还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
2020年8月29日,中国版权协会文字版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字委)成立,人教社是首任主任单位,26家发起单位来自传统出版业和互联网公司,文字委成立的宗旨之一就是维护成员单位的版权。成立大会上,文字委发起了“阅时代,文字版权保护在行动”的倡议活动,呼吁加强行业自律,提倡社会共治,共同为建立良好的行业生态而努力。
权利人的维权,有时候只能是一种态度,是自强的表现。侵权的最终减少和消退,取决于社会的综合治理。只有行业各方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守住本分,加强自律,联合共治,竞争中有合作,对抗中有对话,才能营造适宜各方发展的生态,共同推动我国版权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京东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徐迪:在版权保护中需考虑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是著作权保护中的永恒话题。网络环境和网上传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网络著作权保护涉及的利益平衡更复杂、更特殊、更敏感、更突出。就传统著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而言,其基本立足点在于如何激励创作;就现代著作权保护而言,如何激励商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又成为其重要关注点。
从一个具体的商业场景切入,目前电商面临大量的相似商业维权案件:电商销售的图书封面侵犯图画作者的著作权,图画作者起诉图书展示页面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了“合理使用”中的“转化性使用”的概念,该理论也是近年来美国合理使用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主导理论,在我国和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有相关的案例。
我们认为,从使用形式、使用目的、对原告作品的市场价值影响等方面来看,因电商平台展示、销售的图书封面自身带有的图案涉嫌侵权的,涉案图书的网络销售者的使用行为是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中的“转化性使用”。
当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当前国际环境下,为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界共识。但同时在保护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平衡各方面权益,实现商业经营、行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敖然:严格保护才能保证权利人合法权益
过去10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政策环境的推动和支持,造就了中国文化娱乐产业平均每年超过10%的发展增速。数字音乐作为内容生态的重要一环,通过与其他互联网文娱产业联动,为其商业模式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数字音乐产业在信息时代插上了科技的翅膀。
回顾我国数字音乐商业模式发展的历程,从最先的付费下载到今天的付费缓存、数字专辑、音乐社交平台,特别是新基建中的5G、人工智能、物联网,先进理念与技术都可以与数字音乐有机结合,也让我们看到我国数字音乐未来发展更多的可能性。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摆脱单一内容服务,技术与服务协同发展,再以泛娱乐内容技术与服务反哺音乐内容,在良性的生态环境下放大音乐内容的价值,为用户创造更好的体验,已经成为全球音乐流媒体的发展大势。
我们欣喜地看到数字音乐繁荣发展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数字音乐整体商业模式还存在着创新不足、付费率长期处于低位且增长缓慢等问题,无法持续有效地支持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数字用户基数庞大,产业增长空间巨大,有效提升付费用户比率,不仅能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更能强化人们对版权价值的认可,从而促进我国其他版权产业的协同发展。从最近几年数字音乐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只有进行严格的版权保护,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预期,才能更好地鼓励作品创作,进而吸引更多用户付费。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付费模式、鼓励消费者购买音乐服务、提高数字音乐付费率,以维持行业可持续发展、反哺音乐创作的工作已经迫在眉睫,但这一切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综合施策。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李小莹:“短视频+音乐”,关键在于上游内容创作
根据今年4月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5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7.73亿。短视频作为一种内容传播的介质,正越来越多地融入生活,音乐元素的加入也让短视频拥有更加多元的表达,很多歌曲通过短视频平台实现了有效传播。
“短视频+音乐”的形式虽然很火热,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优质内容匮乏、短视频平台曲库仍需不断完善与提升等。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已有多家平台相继推出原创音乐扶持计划,通过加强投入来激励原创音乐人参与短视频平台的音乐内容创作。
随着短视频与音乐结合日益紧密,“短视频+音乐”生态圈的构建也越来越受关注,我认为要想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关键在于加强上游内容的创作生产。首先,短视频以用户为内容生产主体,创作选材多源于生活,因此短视频背景音乐素材的创作应扎根生活,唯有如此,音乐作品才能更好地与短视频内容场景同频共振,实现情感共鸣。其次,短视频音乐创作要突出特色和多出精品,这样才能真正地吸引平台用户的参与使用和交流分享。
与此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短视频作品的版权认定工作,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今年4月,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为短视频平台的创作者、表演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了促进短视频平台生态健康发展的作用。
对于数字时代“音乐+”的理解,我想应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从横向产业链的角度,通过跨界融合新科技、新场景、新算法和新玩法来推动音乐产业发展。另一层含义是以音乐为核心的纵向产业链和横向产业链的相加关联与联动发展。相信随着5G时代的加速到来,全球消费者对内容消费及体验不断升级,数字音乐行业将迎来更大的全球化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秦元明:司法保护为数字音乐发展保驾护航
科技为音乐插上了翅膀,但飞得越高,越需要司法的服务和保障。
随着商业模式、产业生态的创新和变化,数字音乐版权纠纷不仅仅涉及著作权,也往往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交织在一起。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多发,而且随着著作权人创作能力迸发,作品使用和传播方式创新,引发了一些新型疑难数字音乐版权纠纷。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数字音乐版权纠纷主要类型为涉互联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无论是短视频制作还是平台直播,都需要以数字音乐为支撑,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直播平台版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典型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主播在直播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和直播平台提供录音制品的行为。
关于网络版权保护最新发展动态,我觉得主要是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民法典》第1194条——1197条已经对“通知—删除规则”作出了非常细化的规定。但是其中也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即“通知—删除规则”以前只适用于版权领域,甚至仅局限于信息网络传播领域,但是现在《民法典》和近期的部分司法解释,已经将其扩大到了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甚至民事领域,但是具体如何适用是一个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发布了6个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其中涉及网络侵权、电子商务平台、商业秘密等,这些司法解释中的很多条款,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的一些规定,都为有效解决涉及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许可模式的选择权应交给市场
版权许可模式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学说的界定,包括三种模式。
一种是独家许可。独家许可就是在相关市场中,在一定期限内只有一个权利人,只有这个权利人可以使用、复制、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该权利人并不是原来的著作权人,而是独占被许可人。
另一种是排他许可。排他许可就是在相关市场中存在著作权人和排他被许可人两个权利人。也就是说,这个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使用约定的音乐作品,而原来的作者或著作权人自己也仍然可以使用,但不能再许可给第三人。
还有一种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就是没有排他效力,不能排除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来使用音乐作品。也就是说,市场中存在同一个音乐作品的多个被许可人。这些被许可人之间是没有竞争优势可言的,因为谁都可以以相同的方式来使用约定的音乐作品。
就版权许可模式和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关系而言,我认为要从不同许可模式的利弊来进行分析。在相关市场中,独家被许可方作为唯一的权利人,必然要支付更高的费用给著作权人,消费者在不同数字音乐平台上进行转换的成本也较高。但这样的模式清晰划定了财产的边界,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励人们创作出更多更好的音乐作品,还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从而更便捷地获取许可费,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而在非独家许可模式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上游权利人理论上可以获得更多收益。但弊端是,被许可方可能没有动力去进行研发创新和维权,且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也抬高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使其不能享受到更优质的衍生品服务。
那么,独家好还是非独家好?应该怎样进行选择呢?我认为,选择什么样的许可模式,最终还是应当交由市场主体自主考量和判断,因为只有回归市场法则,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创新和投资的热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通过大数据平台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水平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经济及非经济、利益平衡和利益保护的多元制度功能,在解决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权利的问题上体现了其经济功能,在提升弱势权利人对等谈判地位的问题上体现了其非经济功能。同时,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权利的管理实现利益保护,通过制定使用费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并加以执行,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当下技术的飞速进步和对未来的判断,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面临数字化转型和优化的黄金机遇。
音集协及时推出了连接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整个管理的数字化升级,优化了制度功能,使集体管理组织更有力地“集中行使”权利,也使集体管理组织更具有广泛代表性。平台的上游建立中央云曲库,汇聚海量作品和海量权利人,通过对数字文件进行管理,可以长时间保存作品;通过权属查证,让作品与权利人精准对位;通过一键分发,以开放性的链接服务使用者,追踪使用情况,实现去“中心化”,交易更加透明和公平。
与云曲库打通的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了权利人和使用者充分的链接,集体管理业务通过这个平台进行全面数字化的升级和优化,效率得到极大的提升,成本也会大幅度降低。对音乐行业来说,任何一个环节成本的一点点的降低,都会带来很大的幸福感。
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将使得作品的传播更加开放、数据更加透明、传播阻力不断减小、网络密度不断增强、授权效率大幅度提升,这一切都可以有效地促进商业文明的进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所有的权利人体会到集体管理制度对他们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未来权利人才会越来越依赖集体管理组织为他们创造更多的著作权价值。
集体管理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很短,与那些已经发展了一两百年以上的国家相比,我们的制度设计还很年轻。但是我认为,我们在做一项前人没有做过的事业,在走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我们一定不畏艰险,努力探索,将集体管理事业做得更好。
中视瑞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技术总监李卓豫:音乐版权资产精细管理必不可少
整个音乐版权行业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保证数字音乐生态的版权治理与创新发展。首先,建立标准的音乐版权数据库;其次,在应用层面,我们不应当只看重个体消费者,也应该重视面向商家企业的市场空间,创新分发机制,实现精准授权;最后,要想完成数字音乐全网保护,要从音乐创作开始,实现全流程的管控,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行业经验,要想做好音乐版权管理,应当建立一套标准的音乐版权数据库,从而实现各大平台方以及版权资源方对自有音乐版权资产的精细化管理,要对音乐曲目的实体文件以及权利信息进行整合,以更有效地掌控内部的版权实体资源,只有明晰版权才能真正最大化版权资源的资产价值。
在版权管理中包含以下几个核心部分。第一,版权实体文件管理,也就是作品文件管理,我们可以根据当前的权利来源和音乐热度等实现作品的分级管理。第二,针对所有音乐作品版权合同的管理,合同作为所有音乐作品价值体现的一个最终载体,每一部作品是否能对外授权,产生多大收益,一定要由合同作为依托进行呈现。第三,权利信息管理,这也是整套版权管理体系的重中之重,我们会把所有类似于版权管理中的权利细项进行精细的拆解,同时依托版权合同采集多维度权利信息(包括授权类型、授权渠道、授权语言、授权地域等),来完成版权管理,最终形成音乐版权数据库,建立科学化、多维度的版权数据模型。通过这个版权音乐数据库,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哪些音乐可以对外授权、哪些不可以授权。
数字音乐商用版权市场存在巨大的想象空间,但市场的迅速崛起也带来潜在风险,例如目前直播、短视频等中间平台仍然存在一些授权模式单一、音乐曲库不明、版权归属不清晰等版权风险,因此其在音乐版权的使用与运营中也存在诸多困境。我们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新型的音乐分发平台,通过AI人工智能算法、标准的音乐曲库、科学化的全流程智能管控、全场景智能分发接入等创新分发机制实现全生命周期的管控,从而针对不同的音乐中间平台,形成定制化的体系和服务,保证数字音乐版权的全场景应用,达到精准个性化授权和管理。
版权保护同样重要,我们应该基于互联网,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版权确权、版权管理、版权运营、侵权监测、取证维权的全流程化监管与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从而实现版权价值的最大化。
中视瑞德围绕版权管理、应用及保护打造了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版保宝平台,提供版权秒级存证、快速确权登记、即时分发交易、实时监测取证以及一键侵权维权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与服务。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总法律顾问杨奇虎:创新技术是音乐服务平台发展动力
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全球音乐已经从唱片时代进入了数字化时代,中国数字音乐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也已经确立了它在中国数字内容产业、文化产业中的重要地位。
对于数字音乐的创新体验,我们认为大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是创新技术带来的体验,第二个是创新内容带来的体验,第三个是创新渠道带来的体验。
创新技术是音乐服务平台发展的动力。在任何时候,互联网平台都不应该停止研发更高品质的视听技术,以音乐+科技的方式来满足消费者不断升级的文化需求,帮助他们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音乐享受渠道。
创新内容是音乐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础。我们要有技术创新,也要有好的内容,除了积极鼓励原创内容生产,为下游提供丰富的版权内容,还要拓展多元化的音乐流派,鼓励小众音乐、国风音乐充分发展,走入更多人的视野。更进一步来讲,创新内容要求我们音乐从业者在活动中融入一定良善的价值观,去鼓励和发掘更多优秀的原创音乐人或者优秀传统音乐文化的传唱人和传承者。腾讯音乐开展音乐人扶持计划,带动大批年轻的音乐人踊跃展现自己的才华,从源头上保证产业的创新和活力;开展“古乐重声”“新民韵”“寻韵山水涧”等计划,与敦煌博物馆合作,让音乐活起来,通过这种创新的方式让更多的年轻人喜爱和传诵传统音乐,使更多听众了解中国传统文化。
创新渠道是音乐产业持续发展的保障。在技术和内容创新的基础上,我们也在渠道创新上作出了探索。音乐平台不应满足于传统的运营思维和商业模式,应当不断探寻新的音乐体验产品,这种模式创新能够给音乐产业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敖然:严格保护才能保证权利人合法权益
过去10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政策环境的推动和支持,造就了中国文化娱乐产业平均每年超过10%的发展增速。数字音乐作为内容生态的重要一环,通过与其他互联网文娱产业联动,为其商业模式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数字音乐产业在信息时代插上了科技的翅膀。
回顾我国数字音乐商业模式发展的历程,从最先的付费下载到今天的付费缓存、数字专辑、音乐社交平台,特别是新基建中的5G、人工智能、物联网,先进理念与技术都可以与数字音乐有机结合,也让我们看到我国数字音乐未来发展更多的可能性。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摆脱单一内容服务,技术与服务协同发展,再以泛娱乐内容技术与服务反哺音乐内容,在良性的生态环境下放大音乐内容的价值,为用户创造更好的体验,已经成为全球音乐流媒体的发展大势。
我们欣喜地看到数字音乐繁荣发展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数字音乐整体商业模式还存在着创新不足、付费率长期处于低位且增长缓慢等问题,无法持续有效地支持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数字用户基数庞大,产业增长空间巨大,有效提升付费用户比率,不仅能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更能强化人们对版权价值的认可,从而促进我国其他版权产业的协同发展。从最近几年数字音乐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只有进行严格的版权保护,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预期,才能更好地鼓励作品创作,进而吸引更多用户付费。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付费模式、鼓励消费者购买音乐服务、提高数字音乐付费率,以维持行业可持续发展、反哺音乐创作的工作已经迫在眉睫,但这一切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综合施策。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李小莹:“短视频+音乐”,关键在于上游内容创作
根据今年4月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5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7.73亿。短视频作为一种内容传播的介质,正越来越多地融入生活,音乐元素的加入也让短视频拥有更加多元的表达,很多歌曲通过短视频平台实现了有效传播。
“短视频+音乐”的形式虽然很火热,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优质内容匮乏、短视频平台曲库仍需不断完善与提升等。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已有多家平台相继推出原创音乐扶持计划,通过加强投入来激励原创音乐人参与短视频平台的音乐内容创作。
随着短视频与音乐结合日益紧密,“短视频+音乐”生态圈的构建也越来越受关注,我认为要想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关键在于加强上游内容的创作生产。首先,短视频以用户为内容生产主体,创作选材多源于生活,因此短视频背景音乐素材的创作应扎根生活,唯有如此,音乐作品才能更好地与短视频内容场景同频共振,实现情感共鸣。其次,短视频音乐创作要突出特色和多出精品,这样才能真正地吸引平台用户的参与使用和交流分享。
与此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短视频作品的版权认定工作,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今年4月,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为短视频平台的创作者、表演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了促进短视频平台生态健康发展的作用。
对于数字时代“音乐+”的理解,我想应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从横向产业链的角度,通过跨界融合新科技、新场景、新算法和新玩法来推动音乐产业发展。另一层含义是以音乐为核心的纵向产业链和横向产业链的相加关联与联动发展。相信随着5G时代的加速到来,全球消费者对内容消费及体验不断升级,数字音乐行业将迎来更大的全球化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秦元明:司法保护为数字音乐发展保驾护航
科技为音乐插上了翅膀,但飞得越高,越需要司法的服务和保障。
随着商业模式、产业生态的创新和变化,数字音乐版权纠纷不仅仅涉及著作权,也往往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交织在一起。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多发,而且随着著作权人创作能力迸发,作品使用和传播方式创新,引发了一些新型疑难数字音乐版权纠纷。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数字音乐版权纠纷主要类型为涉互联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无论是短视频制作还是平台直播,都需要以数字音乐为支撑,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直播平台版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典型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主播在直播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和直播平台提供录音制品的行为。
关于网络版权保护最新发展动态,我觉得主要是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民法典》第1194条——1197条已经对“通知—删除规则”作出了非常细化的规定。但是其中也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即“通知—删除规则”以前只适用于版权领域,甚至仅局限于信息网络传播领域,但是现在《民法典》和近期的部分司法解释,已经将其扩大到了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甚至民事领域,但是具体如何适用是一个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发布了6个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其中涉及网络侵权、电子商务平台、商业秘密等,这些司法解释中的很多条款,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的一些规定,都为有效解决涉及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许可模式的选择权应交给市场
版权许可模式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学说的界定,包括三种模式。
一种是独家许可。独家许可就是在相关市场中,在一定期限内只有一个权利人,只有这个权利人可以使用、复制、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该权利人并不是原来的著作权人,而是独占被许可人。
另一种是排他许可。排他许可就是在相关市场中存在著作权人和排他被许可人两个权利人。也就是说,这个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使用约定的音乐作品,而原来的作者或著作权人自己也仍然可以使用,但不能再许可给第三人。
还有一种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就是没有排他效力,不能排除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来使用音乐作品。也就是说,市场中存在同一个音乐作品的多个被许可人。这些被许可人之间是没有竞争优势可言的,因为谁都可以以相同的方式来使用约定的音乐作品。
就版权许可模式和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关系而言,我认为要从不同许可模式的利弊来进行分析。在相关市场中,独家被许可方作为唯一的权利人,必然要支付更高的费用给著作权人,消费者在不同数字音乐平台上进行转换的成本也较高。但这样的模式清晰划定了财产的边界,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励人们创作出更多更好的音乐作品,还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从而更便捷地获取许可费,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而在非独家许可模式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上游权利人理论上可以获得更多收益。但弊端是,被许可方可能没有动力去进行研发创新和维权,且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也抬高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使其不能享受到更优质的衍生品服务。
那么,独家好还是非独家好?应该怎样进行选择呢?我认为,选择什么样的许可模式,最终还是应当交由市场主体自主考量和判断,因为只有回归市场法则,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创新和投资的热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通过大数据平台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水平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经济及非经济、利益平衡和利益保护的多元制度功能,在解决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权利的问题上体现了其经济功能,在提升弱势权利人对等谈判地位的问题上体现了其非经济功能。同时,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权利的管理实现利益保护,通过制定使用费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并加以执行,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当下技术的飞速进步和对未来的判断,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面临数字化转型和优化的黄金机遇。
音集协及时推出了连接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整个管理的数字化升级,优化了制度功能,使集体管理组织更有力地“集中行使”权利,也使集体管理组织更具有广泛代表性。平台的上游建立中央云曲库,汇聚海量作品和海量权利人,通过对数字文件进行管理,可以长时间保存作品;通过权属查证,让作品与权利人精准对位;通过一键分发,以开放性的链接服务使用者,追踪使用情况,实现去“中心化”,交易更加透明和公平。
与云曲库打通的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了权利人和使用者充分的链接,集体管理业务通过这个平台进行全面数字化的升级和优化,效率得到极大的提升,成本也会大幅度降低。对音乐行业来说,任何一个环节成本的一点点的降低,都会带来很大的幸福感。
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将使得作品的传播更加开放、数据更加透明、传播阻力不断减小、网络密度不断增强、授权效率大幅度提升,这一切都可以有效地促进商业文明的进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所有的权利人体会到集体管理制度对他们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未来权利人才会越来越依赖集体管理组织为他们创造更多的著作权价值。
集体管理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很短,与那些已经发展了一两百年以上的国家相比,我们的制度设计还很年轻。但是我认为,我们在做一项前人没有做过的事业,在走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我们一定不畏艰险,努力探索,将集体管理事业做得更好。
中视瑞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技术总监李卓豫:音乐版权资产精细管理必不可少
整个音乐版权行业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保证数字音乐生态的版权治理与创新发展。首先,建立标准的音乐版权数据库;其次,在应用层面,我们不应当只看重个体消费者,也应该重视面向商家企业的市场空间,创新分发机制,实现精准授权;最后,要想完成数字音乐全网保护,要从音乐创作开始,实现全流程的管控,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行业经验,要想做好音乐版权管理,应当建立一套标准的音乐版权数据库,从而实现各大平台方以及版权资源方对自有音乐版权资产的精细化管理,要对音乐曲目的实体文件以及权利信息进行整合,以更有效地掌控内部的版权实体资源,只有明晰版权才能真正最大化版权资源的资产价值。
在版权管理中包含以下几个核心部分。第一,版权实体文件管理,也就是作品文件管理,我们可以根据当前的权利来源和音乐热度等实现作品的分级管理。第二,针对所有音乐作品版权合同的管理,合同作为所有音乐作品价值体现的一个最终载体,每一部作品是否能对外授权,产生多大收益,一定要由合同作为依托进行呈现。第三,权利信息管理,这也是整套版权管理体系的重中之重,我们会把所有类似于版权管理中的权利细项进行精细的拆解,同时依托版权合同采集多维度权利信息(包括授权类型、授权渠道、授权语言、授权地域等),来完成版权管理,最终形成音乐版权数据库,建立科学化、多维度的版权数据模型。通过这个版权音乐数据库,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哪些音乐可以对外授权、哪些不可以授权。
数字音乐商用版权市场存在巨大的想象空间,但市场的迅速崛起也带来潜在风险,例如目前直播、短视频等中间平台仍然存在一些授权模式单一、音乐曲库不明、版权归属不清晰等版权风险,因此其在音乐版权的使用与运营中也存在诸多困境。我们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新型的音乐分发平台,通过AI人工智能算法、标准的音乐曲库、科学化的全流程智能管控、全场景智能分发接入等创新分发机制实现全生命周期的管控,从而针对不同的音乐中间平台,形成定制化的体系和服务,保证数字音乐版权的全场景应用,达到精准个性化授权和管理。
版权保护同样重要,我们应该基于互联网,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版权确权、版权管理、版权运营、侵权监测、取证维权的全流程化监管与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从而实现版权价值的最大化。
中视瑞德围绕版权管理、应用及保护打造了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版保宝平台,提供版权秒级存证、快速确权登记、即时分发交易、实时监测取证以及一键侵权维权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与服务。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总法律顾问杨奇虎:创新技术是音乐服务平台发展动力
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全球音乐已经从唱片时代进入了数字化时代,中国数字音乐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也已经确立了它在中国数字内容产业、文化产业中的重要地位。
对于数字音乐的创新体验,我们认为大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是创新技术带来的体验,第二个是创新内容带来的体验,第三个是创新渠道带来的体验。
创新技术是音乐服务平台发展的动力。在任何时候,互联网平台都不应该停止研发更高品质的视听技术,以音乐+科技的方式来满足消费者不断升级的文化需求,帮助他们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音乐享受渠道。
创新内容是音乐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础。我们要有技术创新,也要有好的内容,除了积极鼓励原创内容生产,为下游提供丰富的版权内容,还要拓展多元化的音乐流派,鼓励小众音乐、国风音乐充分发展,走入更多人的视野。更进一步来讲,创新内容要求我们音乐从业者在活动中融入一定良善的价值观,去鼓励和发掘更多优秀的原创音乐人或者优秀传统音乐文化的传唱人和传承者。腾讯音乐开展音乐人扶持计划,带动大批年轻的音乐人踊跃展现自己的才华,从源头上保证产业的创新和活力;开展“古乐重声”“新民韵”“寻韵山水涧”等计划,与敦煌博物馆合作,让音乐活起来,通过这种创新的方式让更多的年轻人喜爱和传诵传统音乐,使更多听众了解中国传统文化。
创新渠道是音乐产业持续发展的保障。在技术和内容创新的基础上,我们也在渠道创新上作出了探索。音乐平台不应满足于传统的运营思维和商业模式,应当不断探寻新的音乐体验产品,这种模式创新能够给音乐产业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