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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财经政策探析

2020-09-02 来源:《中国出版》
  【作 者】戚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

  【摘 要】从国有文化企业的概念和前提假设入手,总结其发展历程和现阶段问题,文章提出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完善财政支持体系、改进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金融扶持方式等政策建议,在此基础上,从人才机制改革、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对国有文化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关键词】国有文化企业;国有文化资产;文化产业;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

  党和国家长期重视文化产业发展,特别是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一大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文化企业,释放了文化发展活力。国有文化企业发展迅猛,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转型升级取得一系列进展。但在发展中,国有文化企业也存在一些阶段性问题。为此,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探讨相关财经政策,提出支持国有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央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做出未来展望。

  一、国有文化企业的基本理念

  国有文化企业的概念相对清晰,通常是指生产经营文化产品的国有企业。在实践中,与之相关的国有文化资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等类似概念,却经常混淆,具体区别可以参见表1。


表1 国有文化资产及相关概念对比表
  国有文化资产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文化企业资产
国有资产 不一定
文化资产 不一定 不一定
国有企业 不一定 不一定
文化企业 不一定

  (一)国有文化企业的前提假设

  国有文化企业发展作为一个较新颖的研究领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不能完全套用西方学术理论。与传统西方经济学相比,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前提假设可以归纳为“准理性人”和“准自由市场”两个方面。

  1.准理性人

  理性人假设,也称“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一是利己,二是理性,三是利益最大化。但是,对于国有文化企业而言,理性人假设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都不能完全成立,所以可以称国有文化企业为“准理性人”。

  并不完全利己。国有文化企业由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而来,原本就是政府的延伸组成部分,所以公益性是其基本属性。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市场主体不同,并不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在“利他”的过程中,同时“利己”。

  有限理性。国有文化企业和所有现实中的经济主体一样,都不可能全知全能,也不可能实现理想假设中的完全理性。事实上,完全理性的经济主体仅存在于理想模型之中,现实中并不存在,几乎所有经济主体的理性,只能限定在有限范围之内。

  不追求利益最大化。国有文化企业是宣传系统的一部分,最重要的工作并非获取商业利益,而是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所以,国有文化企业并不能将全部资源用于经济生产,而要确保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准自由市场

  在西方经济学中,自由市场有一些主要特性,包括自由竞争,自由定价,以及资本、人才和商品的自由流通等。但是,国有文化企业所处的环境并不完全具有这些特性,所以称为“准自由市场”。

  有限竞争。在文化领域,国家始终采取特许经营机制,具体包括书号、刊号、广播频段等管理制度。这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正确的舆论引导。而且,在这些领域的特许经营权,也成为国有文化企业最基础的无形资产。以此形成的竞争机制不同于西方的自由竞争,是一种典型的有限竞争市场。

  有限定价。为了保证社会效益优先,国有文化企业普遍遵照国家指导价确定市场价格。以图书出版为例,作者稿费、版税、图书定价等几乎所有环节,都有国家指导价,而并非依托特许经营权随意定价。以此形成的定价机制,具有鲜明的有限定价特点。

  有限流通。国有文化企业的资本、人才、商品等不能完全自由流通,具体而言:一是资本有限流通。国有文化企业只能从事特定类型业务,不能投资利润最高的业务。例如,国有文化企业不能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也不能从事与行业不相关的高利润活动。而且,非公有制资本不能控股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外资参股则有更为严格的程序。二是人才有限流通。在转企改制之后,国有文化企业内部有两种人员编制,一种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另一种按照企业实行聘任制。如果原事业编人员离开单位,则不再享受原待遇。这减少了人才流失,也形成了人才有限流动的显著特征。三是商品有限流通。由于管理体制和技术限制等客观原因,国有文化企业的产品发布渠道往往条块清晰,具有典型的部门特点,商品较难在全渠道流通。这也是国有文化企业的客观限制和典型特征。

  (二)价值判断

  1.大政府与大市场并存

  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前提是大政府与大市场并存。一方面,国有文化企业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参与文化市场竞争,本身就是大政府理念的体现;另一方面,国有文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要保证非公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确保大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公平竞争。在西方经济学中,大政府与大市场不能并存,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则可以实现辩证统一、共同发展。

  西方经济学的政府与市场理念。在传统西方经济学中,大政府的基础是政府正义,大市场的基础是市场有效,虽然表明上有差异,但都源于自由民主理念。自由经济派生了大市场,民主政治派生了小政府,两者在西方话语中占据主导地位。以致个别人认为,凡是大政府小市场都不自由民主,甚至应被列为制裁对象。由此还演变出“中国贸易威胁论”,以及以特朗普为首的经济霸权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外交单边主义等,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摩擦,甚至是贸易战。

  国有文化企业的政府市场环境。虽然西方经济学把大政府和大市场对立起来,但是这两者本质上并不矛盾。只要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又能够坚决执行,就兼具了自由政府和强势政府的优点。同时,又可以和自由经济并存,实现大政府与大市场兼容。反之,则可能造成官进民退、市场萎缩的不利情况。检验大政府是否民主,不在于是否采用海选制,而在于能否与大市场共同繁荣发展。所幸的是,我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正是如此,国有文化企业也得以平稳快速发展。

  2.调节文化市场的“第三只手”

  大政府强调“有形的手”,大市场强调“无形的手”,但在我国大政府与大市场并存的环境中,文化市场需要“第三只手”来协调,这就是国有文化企业。

  什么是“第三只手”。与传统“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比较,一方面,国有文化企业是政府的延伸,具有“有形的手”的属性;另一方面,国有文化企业作为文化市场主体,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又具有“无形的手”的特点。在文化市场有效时,国有文化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发挥“无形的手”的作用;在文化市场失灵时,又应当作为政府组成部分,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这种时而有形、时而无形的特性,是国有文化企业调节文化经济的重要依托,可称为文化市场的“第三只手”。

  如何应用“第三只手”。在实践中,当文化市场出现某个投资热点,并且存在产能过剩的隐患时,国有文化企业就应当主动退出,转而投资目前冷门但在远期可能出现供应不足的文化领域;当某个文化领域出现供应紧张、物价上涨时,国有文化企业也不能追求超额利润,应当继续维持合理利润,以平抑物价。几年前,政府不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投资利润丰厚的文化地产,却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投资当时利润微薄的数字出版,就是“第三只手”调节文化市场的典型例证。

  二、国有文化企业的发展阶段

  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经过了若干阶段,学术上存在一些不同的分类方法。本文通过体制改革进程的划分,将国有文化企业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文化计划阶段(1949—1977年)

  这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共28年。在文化计划阶段,国有文化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营。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文化有一定发展,但由于受到“文革”的影响,发展受到较大冲击。在这一阶段,国有文化企业共有831家,[1]分布行业主要是在图书、电影、印刷和文物等领域,监管主体为各主管单位。

  (二)文化事业阶段(1978—2003年)

  这一阶段从改革开放,到文化体制改革之前,共25年。在文化事业阶段,虽然全国各行业普遍推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但文化领域并未进行相应改革,仍然按照传统的事业体制管理,绝大多数国有文化单位为事业单位,以意识形态、舆论宣传、社会效益等为主要导向。在这一阶段,国有文化企业共有4459家,[2]行业分布比较广泛,监管主体先后为各主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门。

  (三)文化产业阶段(2003年至今)

  这一阶段从文化体制改革至今,已经历17年,还在延续之中。在文化产业阶段,文化事业单位陆续转制为国有文化企业,并形成快速发展态势。国有文化企业不仅继续在传统行业发挥主导作用,并进入了数字出版等新兴行业,已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成果。目前,国有文化企业共有17119家,[3]由财政部及各级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文化企业的发展成绩

  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国有文化企业生产经营运行平稳,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国有文化企业共有从业人员142.4万人,资产总额52682.1亿元,所有者权益总计24627.1亿元。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等方面经济数据均实现快速增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文化企业数量增长40.8%,年均增长7.1%;资产总额增长135%,年均增长18.6%。[4]随着资产规模的扩大,国有文化企业实力和竞争力得以不断增强。

  产业升级进展显著。近年来,国有文化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着力推动融媒体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全媒体品牌。尤其是在数字出版领域,国有文化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成效显著,涌现了大量新媒体品牌。例如,中国出版集团所属中译语通公司的“译见”跨语言大数据平台、知识产权出版社的“来出书”数字出版平台、中国大地出版社的自然资源数字图书馆等,都具有行业引领性和示范性。

  四、国有文化企业的阶段性问题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文化企业发展进入崭新的阶段,文化生产力得到有效释放。国有文化企业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利润、营业收入等各方面都有不俗表现,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但是,也难免存在一些阶段性问题。

  无形资产管理薄弱。无形资产特别是版权资产是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但长期以来,国有文化企业在版权资产管理意识方面较为薄弱,尚未全面建立规范管理制度。版权资产管理存在权属难确认、价值难衡量、资源难盘活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文化企业的健康发展。

  财政支出总量不足。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都正在稳步推进。因此,财政支出政策也带有阶段性、过渡性特征。随着两项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国资预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也面临一些挑战,主要包括:总量不足、执行不到位、绩效管理薄弱等。

  税收政策有待完善。自文化体制改革以来,国有文化企业享受了一定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尚无国有文化企业的专项税法,相关税收政策散见于众多文件之中,主要包括:教科文卫、事业单位改革、科技进步以及中小企业等的税收政策。这导致相关税收政策缺乏必要的协调性,较难形成政策合力,且容易造成管理混乱。

  金融撬动方式有限。国有文化企业属于轻资产企业,缺乏用于质押的重资产,以致初级融资比例较高,即通过财务优化、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但证券化等高级融资比例较低,只有少数优质国有文化企业能够通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登陆资本市场融资。

  五、支持国有文化企业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版权资产管理

  摸清文化家底。国有文化企业要加强基础管理,摸清文化资产底数,全面掌握版权资产数量、种类、权属和使用等情况,为规范化管理、精细化运营打好基础。建立和完善版权资产的财务会计制度,把版权纳入资产管理范畴,以无形资产的形式计入资产账户。

  规范资产评估。要形成科学、有效的价值评估体系和准则规范,将收益法作为主评估方法,辅助以成本法和市场法。以此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额,减轻国有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摊销时,文化无形资产也应根据收益变速摊销,而非简单的直线摊销。以便与文化产品收益曲线吻合,促进国有文化企业账实相符。

  加强监管保护。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并加大针对数字盗版的打击力度。在数字环境下,为国有文化企业营造系统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版权保护体系。此外,应在国有文化企业管理层面,建立版权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对大宗版权资产交易加强监督管理。

  (二)完善财政支持体系

  加大支持力度。《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指出,“十三五”末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并要加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入,补充企业资本金。[5]文件中的“支柱性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骨干性、支撑性作用的产业,其增加值通常在国民经济中占5%以上。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常规原则,应将文化产业财政支出占比也提高到5%以上。

  明确发力方向。国有文化企业作为文化产业的国家队和主力军,应作为财政支出的主要对象。同时,应明确财政着力点,加大重点文化产业领域财政投入力度。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应重点投入文化产业升级和文化产业链拓展两大领域。在实践中,应重点支持数字化内容生产、新媒体渠道推广、版权产业链拓展等方向。

  (三)改进税收优惠政策

  1.宏观层面

  在文化体制改革初期,为了减轻国有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先后出台了国办发〔2003〕105号、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34号文件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力度最大的当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6]同时,国有文化企业的部分业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7]这些政策有利于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但有效期较短,有必要予以延续。此外,应当在现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统一“文化产业”“文化体育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等相近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更为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体系,以促进国有文化企业快速发展。

  2.微观层面

  在实操层面,有些税收政策虽然减轻了国有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也诱导了企业避税等次级问题。例如,版权作为文化企业最核心资产,本应计入资本账户,其摊销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但在执行中,个别企业因免征所得税,没有将版权纳入资产账户,而是作为初级产品,用于增值税抵扣。由此产生的支出便成了费用性支出,不属于国资预算支持范围。这给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一些影响。应加强财税协调管理,促进国有文化企业税务管理更加规范。

  (四)创新金融扶持方式

  近年来,学术界不断有呼声,认为应通过国资预算支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和引导基金,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8]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政策,中央国资预算可以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9]如用国资预算设立文化投资基金,应定位于政府引导型基金。与现有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相比,应当专注于国有文化企业,适当兼顾其他所有制形式。在发起时,政府作为基金发起人,实行无收益退出,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保留一票否决权。在管理中,应通过市场化机制,选择能够胜任的基金管理团队,委托管理基金,也可由一家或几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牵头管理。在投资中,该基金应主要引导国有文化企业实现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重组,尤其是中央文化企业之间以及中央文化企业对地方国有文化企业的资源整合并购。此外,基金所投范围不局限于国有文化企业,也可对非国有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进而实现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作用。

  六、国有文化企业的未来展望

  (一)人才机制改革

  在财政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国有文化企业纷纷成立了新技术部门。例如,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成立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成立了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人民法院出版集团成立了电子音像出版社等。这样的改革既有利于促进新兴业态的发展、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激发青年人的聪明才智;又能不触及既有的单位格局,充分保护中老年职工的切身利益,不至于使其对新兴事物产生抵触,从而在改革发展中实现技术换代和人员代际更迭。基于此,应进一步推动人才机制改革,在不触动年长职工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合理拉开青年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激发青年职工创新活力,促进国有文化企业人员代际更迭和新媒体技术革新换代。

  (二)文化科技创新

  近几年,国有文化企业在互联网,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方面的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数字出版产值达到了8330.78亿元,[10]并呈现持续发展态势。但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文化科技尚未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国有文化企业和国际传媒巨头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今后还有很大赶超空间。为此,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等六部门于2019年,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全面提升文化科技创新能力。[11]2019年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也强调,要着力推进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12]今后,文化科技创新仍将是国有文化企业发展和财政支持的重点方向。

  注释:

  [1][2]数据整理自: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报告(2012)[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4]中央宣传部文改办、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文资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报告(2019)[R].2020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EB/OL].http://www.gov.cn/zhengce/2017-05/07/content_5191604.htm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EB/OL].http://www.gov.cn/zwgk/2009-04/10/content_1282149.htm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EB/OL].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97821/content.html

  [8]刘尚希,樊轶侠,封北麟.“去产能”财政政策分析、评估与建议[J].经济纵横,2018(1)

  [9]财政部预算司.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EB/OL].http://www.waizi.org.cn/law/18296.html

  [10]张立.2018—2019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9

  [11]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EB/OL].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9/201908/t20190826_148424.htm

  [12]刘昆.2020年积极财政政策大力提质增效扎实做好5项重点8个方面财政工作(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讲话)[J].中国财政,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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