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信息

试论新闻出版审读环节中的保密自审

2020-08-19 来源:《出版与印刷》
  【作 者】柴静:金城出版社新媒体传播和数字出版中心

  【摘 要】文章探讨新闻出版审读环节的保密自审。对保密审查的法律依据,保密自审的定义、对象和重点、主体、原则、操作流程等进行了论述。认为新闻出版行业应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新闻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应提升保密素养,切实加强审读环节的保密把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关键词】保密审查;新闻出版;国家秘密安全;涉密选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信息化的快速推进,针对我国开展的信息情报特别是国家秘密的监控、刺探和获取等活动愈演愈烈。新闻出版物作为一种情报搜集最常见、最经济且最易获得的媒介,一直是国外情报机构关注的重点。

  在国家秘密安全面临风险挑战、窃密泄密呈现高发势头的严峻形势下,少数新闻出版单位不严格执行保密审查规定或把关不严、新闻出版从业人员保密“两识”(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缺乏、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抢发新闻等原因,使得新闻出版物的泄密问题更是时有发生。

  新闻出版是社会信息公开传播的重要渠道,其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国防建设等诸多领域,种类繁多且覆盖面广,加上新闻出版传播迅速,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

  因此,新闻出版行业应当高度重视新闻出版保密工作,坚决落实新闻出版工作各环节的保密审查制度,做到既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能够推进新闻出版事业繁荣发展。

  一、新闻出版保密审查的法律依据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是指新闻出版单位、新闻从业人员及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出版、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的审查。[1]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是有效防范新闻出版泄密的根本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任何出版物都不得含有的内容,其中就包括“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此外,《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也对出版工作中的保密管理作出规定。其中,1992年由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领导小组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出版保密工作的方针、原则,保密审查制度及泄密查处办法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对保密审查“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闻出版审读环节的保密自审要素

  审读工作是新闻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进行保密审查的关键环节。要将保密审查落实到初审、复审、终审各阶段,建立健全以审读环节保密自审为核心的保密审查机制,将保密工作贯彻落实到编辑出版全过程。

  1.保密自审的定义

  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制作,应当严格执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自审,是指单位或作者对拟公开出版的内容进行审查。送审,则是指出现自审无法判断的情况时,送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2.保密自审的对象及重点

  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角度,可将新闻出版物划分为涉密出版物和非涉密出版物。涉密出版物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不在出版规章中提到的保密审查的范围之内。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的保密自审的对象是非涉密出版物。

  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将1997年确定的15项重大选题内容修改为12项。这12项重大选题内容,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建设、外交等方面选题,涉密的概率较高,是保密自审的重中之重。

  3.保密自审的主体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供稿方,也就是作者及其所在单位;二是新闻出版方。新闻出版单位在审读环节承担主要保密自审责任。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八条规定,要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第九条规定要坚持责任编辑制度。新闻出版单位保密自审也要严格执行三审制,即初审、复审、终审制。因此初审、复审及终审人员是保密自审的主体。

  4.保密自审的原则

  (1)分级负责。即落实三审人员在各审核层级中的保密审查责任;

  (2)依法审查。即遵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审查;

  (3)审密在先。即保密审查要先于其他内容审查进行,确保内容不涉密之后,再进行知识性、科学性等其他方面的把关;

  (4)有疑必审。即发现把握不准、密与非密界限不清的情况,切勿抱侥幸心理,蒙混过关。需提请下一环节审核人员审核或者采取送审方式确定。

  5.保密自审的操作流程

  (1)责任编辑初审。作为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涉密内容进行查询、核实,并提出删节、改编、隐去等初步技术处理措施,形成简明扼要的保密初审报告。

  (2)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复审。对初审报告提出保密复审意见,对密与非密内容界定是否准确、技术处理是否可行等予以复查。

  (3)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或其指定的具备相应职称人员终审。终审需要从宏观角度对选题内容是否涉密、涉密内容与主体内容之间的关联,新闻出版与保密政策的权衡把握等作出最终评价。

  (4)视情形增加审查层级。新闻出版单位可根据自身出版内容领域特点,对于一些重大选题,聘请行业专家在保密自审阶段进行专业的保密把关。

  (5)保密部门做好监督指导。新闻出版单位的保密部门或承担保密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定期对重大选题等保密自审重点对象的审查情况进行专门的保密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加强新闻出版审读环节的保密自审

  做好保密自审工作,需要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从业人员树立保密意识,遵守保密行为规范,正确认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将保密责任落实到位。

  1.新闻出版单位重视保密工作是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必须姓党。党和国家历来把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作为党和国家的舆论阵地,新闻出版单位必须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认识新闻出版的保密审查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落实保密制度,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履行好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2.保密自审主体提升保密素养是关键

  新闻出版单位的三审人员应该坚持两个意识,掌握三项应知。

  (1)两个意识

  一是政治意识。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这就要求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要具备政治意识,明晰新闻出版所承担的把握导向、以文化人、传播真理的重任,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是保密意识。充分了解国内国外复杂严峻的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克服常见的“保密是小题大做”“无密可保”的错误观念,增强对国家秘密信息的敏感度。摒弃审读过程中重编辑加工、轻保密审查,重新闻出版自由、轻保密政策法规的意识和做法。

  (2)三项应知

  一是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包括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

  二是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包括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及移动存储设备的保密技术防范常识等。

  三是了解保密事项范围。这里并不是要求审查人员深入细致地了解保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范围作为定密依据,有详尽细致的范围目录,且有些保密事项范围本身就是国家秘密。应结合自身出版内容领域,对联系紧密的行业常见的保密事项进行归纳总结,制订“保密审查要点”,供保密自审时参考。

  3.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是抓手

  新闻出版单位保密部门或承担保密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物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保密审查与保密监管相结合的制度。

  一是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认真履行保密自审流程,坚持先审密、再审稿,不得以缩短审稿周期等理由压缩或省略保密自审环节。

  二是建立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保密自审等保密审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建立保密审查奖惩机制。对于严格执行保密自审要求、未发生泄密事件的,或者主动发现、报告泄密线索、隐患的个人或部门予以奖励。对于日常保密检查中发现保密审查走过场、保密制度要求不落实的,予以处罚。

  四、结语

  随着Web3.0和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万物皆媒”的时代近在眼前。新闻出版的信息传播更加个性化、精准化和体验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新闻出版的把关,防范泄密、窃密显得更加重要。

  缜密不失,然后事济而无咎。新闻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审读环节的保密把关,堵塞各种泄密漏洞,把问题解决在成品之前。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失作出应有的贡献,促进新闻出版事业健康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出版从业人员保密须知:彩色图文版[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0.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