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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交易机制完善路径

2020-08-10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薛晗:法律出版社

  【摘 要】数字经济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发展,区块链技术依靠其安全、高效、公开等特点已经在国内外的数字版权交易活动中,在有效解决确权难题、实现去中心化交易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区块链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其在数字版权交易应用中尚存在作品独创性认定、真实作者确认、修改权行使、作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现实困境。解决以上困境需要明确数字版权交易制度基本原则、完善数字版权交易的管理机制、构建数字版权交易的保障机制并且强化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律护航机制,从而进一步促进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区块链;数字版权;版权交易机制

  区块链这个概念最早被公众熟知是其运用在比特币上,2008年,中本聪写了一篇关于比特币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1]比特币背后所依赖的技术支撑正是区块链技术,随着全球对比特币研究的不断深入,区块链技术也被逐步揭开面纱。区块链技术的概念可以说众说纷纭,简单来说,区块链是一种不可篡改且不可伪造的分散式共享分类账本,它根据时间顺序将数据块组合成特定的数据结构,并以加密方式保证。[2]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范围逐步扩大,其依靠自身所具的“去中心化”的显著特征,在版权交易领域能够发挥极大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技术,区块链技术自身不足在版权交易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来,这就需要全面梳理总结区块链在版权交易领域应用的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并且从制度架构上对其加以完善。

  一、应用现状: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交易中的实践应用

  区块链技术具有鲜明的“去中心化”、安全系数高以及公开透明的特点。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领域也逐步扩大,在数字版权交易领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解决数字版权确权难题

  数字版权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权利归属难以厘清的现实问题,传统纸质出版的版权只聚焦于版权人的权益,数字版权覆盖的内容就更为广泛,既有生产、加工者的权利,也有管理、分发者的权利,可以说是涵盖整个产业链上所有的参与者的权利。换言之,数字版权的权利人的数量显然远远多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权利人。此外,数字作品的版权自创作者创作完成时就自动取得,这样的规定看似能够起到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数字作品具有显著的无形性的特征,权利人很难通过直接占有的方式来宣示自我的权利。权利人又无书面凭证来证明自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事实上的权利认定难题。

  区块链技术可以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区块链可以安全存储数字版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数据,包括了创作者从最初的创作灵感到最终产生的成果这一系列的过程,并通过“时间戳”链条以及基于密码技术的连续数字签名为任意一个特定的时间点提供存在证明和身份证明,[3]从而精准定位,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区块链技术也强化对于版权内容自身的保护,通过对版权内容的加密上传等方式,从源头上就杜绝不法分子对相关权利人智力成果的窃取,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属纠纷的产生。

  (二)实现数字版权“去中心化”交易

  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交易机制中最大的优势就是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前文已经阐述了区块链技术具有显著的“去中心化”的特征,“去中心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中间环节,实现交易各方之间的“点对点”直接交易。

  过往互联网交易还需要借助形式多样的第三方平台,各方交易主体在该平台上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必然会提高信息的流通成本。区块链技术维护每一个交易主体的独立平等地位,通过分布式的技术,最大限度摆脱第三方平台对交易的束缚。比如说某消费者需要阅读一本原创的穿越小说,分布式的技术可以迅速查找互联网上所有的合适作品,并且准确地将交易各方的信用情况、交易价格以及作品的内容详情等传递给交易各方,减少了中间的议价环节,实现交易各方的直接接触,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在欧洲,一些企业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在比特币上的成功实践经验引申到数字版权交易和服务领域,实现了数字版权交易的迅猛发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德国初创企业艾斯克瑞博。[4]艾斯克瑞博主要借鉴比特币总账本的模式,通过区块链技术将所有交易内容进行记录,最大程度地给予知识产权人以交易便利。

  (三)促进数字版权交易环节透明化

  过往数字作品的创作者由于自身传播途径受到诸多限制,其作品需要通过首先出售给第三方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是这样的交易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第三方在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为了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往往会采取模糊销售的方式,既出售原创版本,又出售针对不同群体的改编版本。这样的话,最后端的消费者往往很难接触到最初的原创版本。其次,第三方平台为了扩大受众往往采取不加限制的免费分发的方式,这样的举动必然导致原创作品拥有者数量的急剧增长,愿意向原创者购买作品的消费者寥寥无几。最后,利益流向原创者大幅减少,第三方平台拥有其自身独有的销售渠道,其分发的作品的收益主要流向其自身。作品原创者难以掌握相关的销售数据,绝大多数利益都被第三方平台吞噬,其自身却面临维权难题。这样的交易模式可以说是肥了中间商,亏了创作者。久而久之,愿意安心投入到数字作品的创作者数量必然大打折扣,威胁到整个数字作品交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区块链基础的支撑下,每一个潜在的消费者接触到原创作品的机会都是均等的。这样的一种技术可以实现摆脱中间环节的直接交易,不仅仅有利于原创作品的传播,而且能够减少中间商对于利润的侵吞,创作者通过分步式的发布作品,确保作品的直接、间接受益都最终流向其自身,有效起到保护智力成果的作用。

  (四)重塑数字版权交易信用体系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在当下中国的迅猛发展,数字版权交易也呈现出火热状态。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数字版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信用缺失以及监管不力等问题正困扰着该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当下,数字版权交易过程中,作品往往会被拆分成多个分支进行单独授权。“中心化”的版权交易使得交易各方难以有效掌握相关的数据信息,在细分的版权不明晰的情况下从事数字版权交易活动,必然造成后续诸多纠纷。

  区块链技术采取有别于传统“中心化”的信用证明方式,采用的是加密算法,将交易信息记录在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上,并且该账本可以随时被调取访问,从而解决在网络结点间存在的信用问题。[5]在区块链中,任何交易信息都可以被随时随地查询跟踪到,通过公众的监督而非“中心化”的监督,来防止出现数据版权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

  (五)简化数字版权侵权举证程序

  数字作品具有独创性和无形性的特点,其传播速度快,受众更广,但同时更加容易遭受到网络侵权。网络侵权行为可以说遍布数字作品的整个产业链之中,特别是网络侵权行为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多样性,给被侵权人的维权造成一定的困难。此外,互联网法律规制尚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亦困扰着被侵权人的维权之路。

  区块链技术恰恰可以为相关人员的维权之路带来福音。区块链可以为数字作品提供创作完成的时间、版权归属以及具体的交易情况等独一无二的数据。这就为维权提供了足够可靠的电子证据,极大地减少了相关人员的维权成本。此外,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性,其所固定的证据也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减少了不必要的举证、质证环节。最后,其去“中心化”的显著特点,通过算法直接记录数据让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验证,提高维权效率。[6]

  二、问题挑战: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交易应用中的现实困境

  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交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由于区块链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其在数字版权交易应用中尚存在作品独创性认定、真实作者确认、修改权行使、作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现实困境,这是我们在数字版权交易中应用区块链技术时亟待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无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准确认定

  只有符合“独创性”的实质性特征,才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独创性”是作品的最重要、最低限度的特征,其主要就是指作品必须要源于创作者本身。如果说作品是在其他作品的基础之上改编的,那也必须要有能够和其他作品加以区分的明显特征,而不仅仅只有细微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作品必须具备的“独创性”要求。

  区块链技术主要依赖的就是哈希算法,也就是说,每一个作品都对应一个明确的哈希值。对于作品的任何形式的修改都会产生一个对应的新的哈希值。但正是由于该特征,作品的独创性在认定上存在极大风险。因为细微性的修改并不能使作品产生与其之前作品的显著差别,仍然应当认定为原有作品的范畴,而不应当认定为属于新作品。但是在哈希值上的反映则是截然不同的,对作品仅仅进行细微的修改后就产生一个全新的哈希值,而通过哈希值就可以认定一个“独创性”作品,这显然只能够在理论状态下得以实现。通过哈希值来对应作品的“独创性”显然难以在实践中得以实现。一旦产生了争议之后,区块链作为技术支撑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显然不够,依然需要司法机关对作品的内容、形式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之后才能够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7]

  (二)难以确认作品与真正作者之间的关联

  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署名人在作品完成时即享有对作品的排他性权利。这也就意味着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并不需要任何公权力的介入,自然而然地享有。但是,由于一方面缺乏权利凭证作为证明,另外一方面权利人在实现著作权时又不能像物权一样通过占有的方式来实现。一旦著作权产生争议就需要寻找到真正的权利人。

  区块链技术因其不可篡改性的特征,看似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其背后也有一定的问题存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业态,其被人们了解、认可、掌握必然需要一个过程,也就是说,新事物要代替旧事物必然需要时间的沉淀。当下社会对于知晓认可区块链技术的人群还比较少,一旦权利人并不在区块链的网络节点中,也就无法享受到区块链技术给予其的权利认证。但是作品一旦传播起来,其受众的数量极为广泛,一旦有“好事之徒”将相关的作品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将其自己登记为作品的权利人,就会导致作品和作品的真正权利人难以一一对应起来。不法分子通过区块链技术所提供的权利凭证,堂而皇之地成为了作品的权利人,而真正的著作权人却极有可能陷入维权难题。产权不明晰必然造成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削弱其创作的积极性,此外,产权不明晰的作品进入交易市场也会产生后续诸多问题,也不利于版权交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不可篡改性限制了作者修改权的行使

  区块链技术具有显著的不可篡改性特征,也正是基于该特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项技术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会暴露出其自身存在的弊端。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在一定程度上显然是剥夺了作者对其作品修改权利。众所周知,一个完整的著作权应当包括权利人对其作品的创作、修改和发表的一系列过程。作品最终得以创作成功并向公众展示,毫无疑问包含着创作者无数日夜的苦思冥想、数易其稿。为了将最佳作品展现在公众面前,创作者必然需要对其作品进行或多或少的修改,有的修改是在其创作完成至公开发表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作者完全可以随意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此种情况和过往没有很多差异,在此不赘述。

  但是在作者通过区块链技术上传作品之后,在作者仍然觉得作品与预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其对自己作品修改的权利就会遇到制度性的障碍。由于区块链有不可篡改性,作者一旦将作品上传以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进行修改。但是创作者对自己完成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是著作权的应有之义,由于技术障碍等原因导致其难以实现修改自身作品的权利的话,必然难以真正有效保障其著作权。这样就陷入一个严重的逻辑困境中,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却成为了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制度性障碍。可见,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亟待从制度架构上解决。

  (四)智能合约有碍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能合约是在计算机代码中构建的形式定义的承诺,其具有自动化、强制执行性和匿名性三个显著特征。近年来,智能合约正是凭借其自身的显著优势在全球范围内都得到大规模运用。智能合约只要达到交易双方预设的条件匹配的情况,就可以实现自动化执行,不需要任何人的操作。这样的一种高效便捷的交易方式的确在促进数字版权交易的飞速发展中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可以说,智能合约在数字版权交易中运用恰逢其时,如鱼得水。

  在强调效率、速度的当下社会,智能合约的确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但是我们审视数字版权交易领域,就会发现智能合约依然存在着问题。版权领域不同于其他方面,其既具有私权的属性,又具有鲜明的公权特征。创作人在完成作品以后,其最大的目的显然是获取和其智力劳动相符合的报酬,这一点在鼓励创造发明的当下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作品也具有其社会属性,也就是说,应当担当一定程度上的社会责任,所以说,在《著作权法》中就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该项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防止创作人“躲进小楼成一统”,一旦作品背后的社会价值被挖掘出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合理使用的。然而,智能合约却对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创作人通过其作品获取一定报酬的权益,而创作人发起的智能合约使用其版权的进程中,必然会提出一定的报酬。这两者在本质上是对立的,面对这样的冲突局面如果是在现实状态下尚可以通过协商来实现各方当事人共赢的局面。但是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的特征,即使创作人愿意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做出让步,放弃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但受制于区块链的制度性障碍仍然难以实现这一设想。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合理使用无从谈起。

  三、解决路径: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交易机制的改进完善

  区块链技术在当下中国毫无疑问是一大热点,区块链未来的发展前景不可估量。我们应当从管理层面、保障机制、法治护航机制入手来促进区块链与版权交易更好地融合。

  (一)明确数字版权交易制度基本原则

  1.利益平衡原则

  由于版权兼具私权和公权的属性,从私权角度出发,数字版权必须要保护好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并且让创作者享受到应有的报酬,从而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促进整个文化市场的繁荣;而从公权角度出发,作品的内容需要接受公权力的审查,以保障相关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此外,公权力也必然要介入到数字版权交易的全过程,以保障社会公众对于科学文化的需求。显然,未来的数字版权交易制度必须要始终做到兼顾版权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公正透明原则

  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交易由于缺乏版权人的深度参与,易导致出版商超范围使用授权或瞒报漏报发行销量。[8]版权交易市场透明度不高也是其广受诟病的原因之一,更加会影响到版权人对于交易的信心和热情。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数字版权交易必须要最大程度减少交易的中间环节,从而提高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高效便捷原则

  过往的数字版权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仍采取的是直接授权的方式,虽然此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双方的意思自治,减少后期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双方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在信息检索、签约谈判上,成本高,效率低。未来需要更大限度地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作用,构建统一化的平台,成立数字版权交易中心,减少版权交易的中间环节,既方便海量数据的检索,又方便随时性的交易,最终实现版权交易的随时随地性。

  (二)完善数字版权交易的管理机制

  区块链技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去中心化”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公权力的监管。而区块链自身难以对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也难以承担起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重任。这就需要公权力科学有效地介入。

  首先,需要整合行政管理体系,建构大版权管理模式。版权管理组织对于区块链技术的介入必须要在有序的基本要求下进行,绝对不能够照搬过往的混乱无序的管理方式。当下我国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的分散式特点。知识产权领域的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等问题不仅不利于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版权交易的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从客体上虽然说可以分为多个部分,但是就其管理内容来说,主要涉及确权、用权和维权三个角度。[9]而区块链技术恰好可以打破原有的管理界限,有机整合当下分属于不同行政部门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建构覆盖多个领域的大版权管理模式,既降低管理成本,也能够促进交易市场的发展。

  其次,要明确版权管理组织在区块链中的功能定位。以往多头管理的模式改变之后,更要防止版权管理过程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实问题。在区块链下的版权管理组织不再定位为一个无所不能的强权控制机构,其发挥的主要作用应当是监督与管理的作用。针对作品“独创性”认定难题以及真正的作者难以确定等现实问题,可以选择联盟链的方式,将创作者、版权管理组织以及第三方机构都纳入区块链网络中,这个区块链网络不同于以往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创作人为中心搭建的。版权管理组织依然要承担其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工作,只有将该问题解决后,才能够实现后续的有价值的版权交易活动。此外,版权管理组织也要承担其对于真正作者的审查认定工作,一旦出现多人对版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版权管理组织在这个网络链上就要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来解决该项争议,从而确保版权归属的确定性。同时,版权管理组织还要发挥对于智能合约的监管工作,一旦作品符合“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范畴,就必须由版权管理组织通过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的交易记录对使用者提供的智能合约与相关的证据进行核实,[10]一旦证据确定就可以实现退款程序,这样就能够使“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和区块链高度结合。

  最后,要发挥政府在其中的应有作用。现代政治学理论强调政府要做好“守夜人”的角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于区块链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只能采取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面对新生事物的发展,政府显然不能够缺位。关于政府在版权交易领域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强化政策引导作用,通过舆论宣传已经合理的奖励措施,强化整个行业参与者的自律意识,让所有参与者在区块链中都能够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二是加大惩治力度,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才能够促进数字版权交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在区块链中破坏规则的情况,如行业参与者在区块链中出现了恶意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政府有权将其账号拉入“黑名单”,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来保障每一个公民只能在区块链中拥有一个账号,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就可以视其严重程度,采取封号一个月至数个月直至永久封号的措施。

  (三)构建数字版权交易的保障机制

  过往数字版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纠纷主要是因为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产权确权。数字版权交易能够得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清晰的产权基础上。由于目前我国关于数字版权的权利取得方式采取的模式是自动取得,也就意味着一旦原创者完成了创作就取得了版权。但是由于目前在数字版权领域缺乏明确的公示制度,版权人经常陷入既对无形的数字版权无法行使直接占有的权利,又没有有效凭证来证明自我的权属的现实困境中。长此以往,不仅直接影响到创作者的创作动力,更加会危害到尚处于发展状态中的数字版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物权变动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示公信,该项制度对于明确产权人,减少可能存在的产权争议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们在数字版权交易领域也完全可以借鉴此项在物权变动中已经得到科学实践的合理制度,为我所用。具体来说,数字版权登记制度可以细分为两种模式,即版权权属登记和版权交易登记。版权权属登记主要是解决静态的版权形成阶段的权利属性,目的是明确版权的原有权利属性,版权交易登记主要是解决动态的流通环节的权利归属,目的是准确记录版权的转让、许可和融资等情况。数字版权登记制度可以依托区块链技术,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下进行有机整合。该平台具有数字版权的登记、公示和查询的功能。在登记环节可以授予创作者自由选择权,创作者可以在该平台上将自己对原创作品的权利进行登记,亦更好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由于创作者自作品完成时即取得其对作品的排他性权利,即使不登记也不会影响到作品的权属。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静态化的权属登记可以不做强制性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动态化的版权交易登记则必须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以防由于产权不明而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任何数字作品需要进入市场交易都必须要在该平台上进行登记,防止出现“一物多卖”的情况。在这个平台上,数字作品的创作时间、创作人以及相关的交易活动都可以一目了然。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可以让数字版权交易的所有意向方准确把握数字版权的权利属性,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意愿。

  此外,针对区块链中存在难以确定真正的作者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公示公信制度来加以解决。众所周知,在公示公信制度中包含了异议登记制度,那么在区块链中引入异议登记制度显然是公示公信制度的应有之义。一旦相关的权利人发现在区块链中有人抢先对相关的作品进行登记的话,就可以行使异议登记的权利。异议登记后,被异议的对象就自动进入一种冻结状态,归类到权属不明的作品之中,该类作品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已经在线上完成的交易活动也应当暂时认定为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这样的制度规定,可以减少版权交易领域的权属纠纷,让新技术起到有效保护真正权利人的作用。

  (四)强化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律护航机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强化法治思维在数字版权交易领域的运用更加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首先,区块链技术尚处于一个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人们对该技术的认识更加深入,该技术带来的对原有秩序的冲击也会愈发明显,这个过程将会与现有法律制度产生对冲,这就对当下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提出了系统性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不适应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制度性规定。其次,前文重点谈到了区块链技术的优势,这些优势在带来版权交易高效便捷的同时,也会带来诸多法律现实问题。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本质上就是排斥监管,但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活动必然会面临更大的风险。此外,其自身所具备的加密性的特点亦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天然港湾,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的避风港。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堵住系统性、制度性漏洞。[11]最后,法治作为我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工具,不能够也不应当缺席新技术产生、发展、成熟的全部过程。

  任何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滞后性的问题,面对新技术如火如荼的发展,如何将区块链技术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去,让其在有序的框架下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是对立法者立法智慧的一场大考。法律的“立、改、废”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纠葛,也绝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对而言,法律的修改工作涉及的利益面较少,花费的时间成本也较低,应当成为法律面对区块链的最佳选择。首先,要对我国的《著作权法》进行新一轮的修改。《著作权法》经过两次修改,应该来说从体系框架上已经相对完善,在实践中也起到了保护创作人合法权益、促进智力成果不断涌现的经济作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法》带来全新的挑战,以往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都面临在区块链下的适应性难题,这就需要针对区块链进行专门性的法律规定。纵览世界各国,欧美国家已经就区块链进行了针对性立法。在我国,社会公众对区块链的认知程度还不够深,在现实生活的运用尚不够广泛,要制定出一部包罗区块链万象的专门性法律,不仅时机不成熟,由于缺乏实践成果,即使草率完成立法,也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笔者建议先在《著作权法》中开展关于区块链运用的修法工作,待时机完全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区块链相关立法。在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要及时梳理总结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寻找到当下版权制定与区块链契合的节点。特别是要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著作权法》的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延伸到区块链中,打破现有的技术壁垒,最大程度发挥作品背后所蕴藏的社会价值。

  其次,笔者认为,应当将智能合约纳入《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制范围中。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一组计算机代码,在当下并未纳入任何法律框架下。有人认为代码即是法律,完全没有必须再进行具体的立法规制,笔者不认同此种观点。代码的确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语言”,但毕竟是虚拟世界的产物,如果不能够将智能合约真正融入到现实中去,以“接地气”的方式呈现出来的话,其最终的命运也必然是明日黄花,不可能发挥持续性的作用。智能合约从形式上来说还是没有脱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合约的范畴,究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合同,所以说,通过《民法典合同编》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应当说是科学合理的。笔者建议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专列一个章节用来规制智能合约,该部分将包含智能合约的订立、效力以及合约履行中产生的全部问题,特别是对相关的合理使用问题要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可以在智能合约中加入一个事后监管程序,一旦作品符合合理使用的基本要求,即使合约已经强制履行完毕,当事人仍然有权请求版权人无条件返还其之前支付的版权费用。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保持智能合约的原有色彩,另外一方面也保障了消费者合理使用的需求。

  在不触及现有法律制度的根本性问题的前提条件下,对相关的法律进行适度的修改,以强化法治在区块链技术中的保障功能,让区块链在法治的轨道中行稳渐远,真正起到促进版权交易市场欣欣向荣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该文中提到区块链技术是搭建比特币系统的基础技术,通过区块链技术来保存所有比特币的信息数据包括交易数据,从而建立一个不

  再依赖于银行的、由点对点(P2P)技术支持的直接交易的数字货币在线支付系统。

  [2]王焯,汪川.区块链技术:内涵、应用及其对金融业的重塑[J].新金融,2016(10):57.

  [3]孟奇勋,吴乙婕.区块链视角下网络著作权交易的技术之道[J].出版科学,2017(6):27.

  [4]孟奇勋,吴乙婕.区块链视角下网络著作权交易的技术之道[J].出版科学,2017(6):26.

  [5]贾引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版权交易问题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8(7):92.

  [6]孟奇勋,吴乙婕.区域视角下网络著作权交易的技术之道[J].出版科学,2017(6):27.

  [7]贾引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版权交易问题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8(7):95.

  [8]穆向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新思路——《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评述[J].出版广角,2019(19):93.

  [9]黄龙.区块链数字版权保护:原理、机制与影响[J].出版广角,2018(12):43.

  [10]郭文卓.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版权保护研究[D].西北大学,2019:30.

  [11]赵磊,石佳.依法治链:区块链技术应用与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2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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