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朱鸿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摘 要】著作权侵权已严重影响到各类社交媒体的健康发展。当前,缺少专业建制化媒体的内容把关被视为阻碍社交媒体健康发展的主导原因。社交媒体平台商应放弃“中立”立场,承担更多的把关责任,建立著作权侵权“事前预防”和“事后追惩”的双维把关机制。然而,如何确立把关责任的边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命题。
【关键词】社交媒体平台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双维把关
当下,著作权侵权已成为影响社交媒体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传统媒体环境中,广大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广播台、电视台等媒体的内容把关过滤、清除了大量的著作权侵权内容。在社交媒体空间,人人都是内容的产制者,人人都可以不通过传统的专业建制化媒体的把关而直接将内容公开传播,巨量的侵权内容也随之蔓延肆虐。面对此种情形,提供内容分享的平台商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期待。依照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平台商的身份被归为ISP商,在著作权侵权中其承担的责任与ISP商相同。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适用于Web1.0时代,在Web2.0时代的社交媒体环境中,则存在诸多不适应性。社交媒体环境中,是否应该扩大平台商著作权侵权责任?扩大哪些责任?责任的边界在哪?等等。这些问题已被提到亟待回应的议事日程。
1 著作权侵权:社交媒体空间的一颗毒瘤
在信息内容领域,与Web1.0时代最大的不同是,Web2.0的社交媒体时代原有的由专业媒体人把关信息内容产制和输出的模式被打破,大量的网民可以充分自由地产制、传播内容,由此出现了一批自身不产制信息只提供平台的媒体机构。这种打破对著作权领域的影响是,原基于职业的作品产制和传播特征而设计的现有著作权秩序出现严重的不适应。过去的十多年,社交媒体大行其道的同时,社交媒体空间也成为各种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重灾区。对BBS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最具代表性的社交媒体来说,著作权侵权都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
1.1 BBS论坛中的著作权侵权
早在2000年初,BBS论坛在国内兴起之时,该媒体空间就出现了著作权纠纷案。2005年,“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享有“汉王文本王5300”和“汉王文本王580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在开设的论坛上上传了这些软件供用户下载,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1]2007年8月3日,受聘于中兴公司的论坛版主徐某被起诉,被诉理由是,徐某在自己为版主的论坛删除了原告的帖子,原告认为此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公开发表权,要求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2]此后,相关的典型案件层出不穷,比如,“快乐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迈奔灵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北京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袁瑞良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
1.2 博客中的著作权侵权
2006年3月,博客博主秦涛起诉搜狐公司,起诉理由为,搜狐公司未经本人许可转载了其两篇文章——《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和《博客,女人,谁成就了谁?》。这成为全国首例因博客文章被转载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4]2006年3月27日,赵占领等三位博主的著作权被侵犯,三位博主联名将博客网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5]同年,著名演员徐静蕾认为其享有“老徐博客”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与新浪网对簿公堂,该案的名人效应引发学界对博客著作权问题的广泛讨论。[6]此后,有关博客的著作权纠纷案连连不断。典型案例有:2009年8月,“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博主李某起诉于某未署名引用其博文《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7]2012年6月27日,玩博客的时间已经6年多了、拥有2300万次点击量的博主北京网民刘鹏被网名为“剑鸣视点”的上海网民马建明起诉,马建明状告刘鹏在个人新浪博客上转载其博文《珍贵!摄影记者的老照片》和《上世纪80年代的社会名流》[8]等。
1.3 微博中的著作权侵权
新浪微博于2009年上线,但紧接着2010年便爆发了大规模的维权事件,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声讨其他门户网站对其微博内容进行复制,作家罗志渊发表微博声明:“我发现搜狐等微博运营商复制了我的新浪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及图片。我在此声明:我只玩新浪微博,其他微博以我的名义发布的言论一概与我无关。”[9]2011年7月,创新工场CEO李开复发了一条微博:“我随便找了一条我刚写的微博,发现居然有195人一字不漏地抄袭,几乎都没有标注出处。”[10]“140字微博著作权”再次进入人们视线。2011年,作家郑渊洁批评某网站高管只字不改地照搬自己的微博,《读者》杂志引用六六在微博上的一句话“女人从求新、求变、求美到求舒服的时候,就是老了”,既未告知六六,也未向六六支付稿酬,六六委托律师为自己维权。[11]2010年8月,漫画家黄缨状告阿里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作品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12]此后,著作权问题始终是微博空间中难以治理的痼疾,并不时成为社会热议的新闻事件。2013年第一季度,新浪微博管理员接到1526条线上举报和60多封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律师函,其中大多是对原创微博内容被抄袭的投诉。[13]2017年9月,新浪微博在《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中要求,“事先未经平台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引发了民众对微博著作权归属权问题的广泛争议。[14]
1.4 微信中的著作权侵权
与微博相比,微信的大众普及程度要高得多,与此同时,微信中的著作权侵权事件也更多。腾讯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和2017年4月发布的《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和《腾讯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对外公开的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1月—2016年12月,微信平台共收到针对公众号文章的侵权投诉61000余起,其中涉及著作权纠纷的占总投诉总量的41%;2017年1月—2018年9月,微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频发,约有1358起,其中著作权纠纷1102起。[15]
在其他社交媒体空间,如百度文库、知乎、喜马拉雅FM、快手、抖音等,著作权侵权问题同样是一大危害。其中,较有影响的案例,例如,2011年3月15日,韩寒、贾平凹等50位作家联合发出《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2016年11月7日发生的“知乎起诉微博用户著作权案”[16];2019年10月19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直指喜马拉雅FM因著作权侵权正面临“商业模式大考”,等等。正因为社交媒体具有的亲民性,众多发生在社交媒体空间的著作权纠纷很容易成为爆款的新闻事件,比如上文提及的,徐静蕾与新浪微博的著作权纠纷、李开复的反侵权微博、郑渊洁的批评等,以及2018年1月25日,知名自媒体人六神磊磊控诉同样是知名自媒体人的周冲“洗稿”,2019年1月12日,财新网记者质疑知名自媒体人呦呦鹿鸣的《甘柴劣火》一文“洗稿”,等等。
社交媒体空间的著作权侵权乱象早已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2015年2月1日,新华社连发三文《微信公众号:“1人原创,99人抄袭”,缘只为抄成“大号”挣钞票?》[17]《原创者:面对“李鬼”,只能一声叹息》《微信,你真的拿“抄袭”没办法?》,痛批微信著作权侵权现象。紧随其后,2015年2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时评《别让“抄袭风”毁了微信平台》。由此,一些大型社交媒体开始加大对著作权侵权的治理力度。此外,社交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正成为治理重点区域,2018年7月16日,在国家著作权局牵头启动的打击网络侵权“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百家号、短视频、知识分享平台、网络直播等社交媒体空间中的著作权侵权成为打击的重点。
2 伪中立性:社交媒体空间著作权侵权中平台商的把关责任
在传统媒体环境中,内容产制者需要通过专业的媒体把关才能将内容进行公开传播。受职业道德、专业素养、侵权行为发现率高、较重的侵权惩罚机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专业媒体开始对侵权内容进行比较严格的把关。社交媒体环境中,内容产制者可以不通过专业媒体就直接将内容上传至社交媒体平台。在缺乏专业媒体内容把关的情形下,提供内容传播的平台商自然在著作权侵权中被赋予更多的把关责任。
当前,社交媒体空间中出现著作权侵权现象时,相当多的社交媒体平台商都会声称,自己只是提供平台的技术服务商,在内容环节保持“中立性”,并不参与社交媒体空间作品的产制,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我国法律规定,平台商对侵权行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然而,无论是从现实状况的角度,还是技术伦理的角度,平台商在著作权侵权把关责任承担中都具有伪中立性。
实践中,平台商所谓的“不知情”并非属实。一些社交媒体平台一打开,界面就呈现大量一眼就能辨认的侵权内容,更何况,这些专业的平台商还时常会直接或间接地收到相关的侵权投诉。此外,即便这些社交媒体平台“不知情”,但也并不意味着其就应扮演纯粹的“中立者”角色。从技术伦理的角度看,技术本身虽是中立,但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均须遵循包括职业伦理在内的伦理规范,对于技术开发者和运营者,尤其是对行业、国家乃至人类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开发者和运营者来说,对技术潜在的或已造成的危害都应给予预防和应对,这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前,各种著作权侵权现象已成为阻碍社交媒体健康发展乃至我国著作权事业发展的一颗毒瘤。即便社交媒体平台商对侵权行为“不知情”,但其也有义务和责任对有较大危害的行为采取力所能及的预防和应对措施[18]。此外,从市场反馈状况来看,一般网民对社交媒体平台商在著作权侵权问题上有着非常大的期望。《2016年自媒体行业版权报告》显示,有35%的自媒体人在遭遇著作权侵权时,会提交所属平台处理。[19]
3 “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平台商对著作权侵权的双维把关
平台商在社交媒体空间著作权侵权中应承担的责任情形,我国《著作权法》已有相关规定:一是平台商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应该承担责任;二是平台商有“通知和删除”的义务,即收到侵权举报后,平台商有通知侵权人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平台商可以直接删除侵权内容。
以上规定已指出,平台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把关责任。然而,这样的把关要求依然不清晰:一是仅指出“事后追责”,即只是规定了侵权行为发生后,平台商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则没有要求平台商应做好必要的“事前预防”;二是在“事后追责”中,平台商常以并不“明知”和无法“应知”为借口逃避责任,或者借助技术手段让被侵权人无法将侵权信息进行上传,以此规避“通知和删除”的义务。
平台商应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的双维把关制度,以加强对著作权侵权的把关。在国家层面,首先,应让现有的“事后追责”制度真正落地。《著作权法》应明晰“明知”“应知”的具体情形,让平台商无法借助这两种情形的规定不明而逃避责任;针对权利人向平台商反映侵权的渠道不畅的问题,法律层面也应给予解决。其次,应重点填补“事前预防”法律和政策上的空白,比如,在限定的条件内,明确规定平台商应加大对入驻平台内容的著作权身份的把关力度。在平台商自身层面,至少可以从如下六方面加强平台自身的“事前预防”和“时后追责”①双维把关。
3.1 优化平台商与普通用户之间的使用协议
首先,在用户使用协议中,平台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使用许可。平台商与普通用户的协议中,普遍存在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达成的著作权许可格式条款。在社交媒体空间中,各类平台极其繁杂,且大多平台使用的协议较为冗长,用户大多不会对协议进行有效阅读,时常只做简单的勾选,便被视为对有关条款已阅读且同意。目前,社交媒体行业也已将“点击确认即视为同意”默认为通行游戏规则。对此,笔者一方面呼吁平台商应尽量避免将用户使用协议变为“霸王条款”,在用户考虑不到潜在风险时,平台上应予以显著提醒。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应增设“异常条款”这样的专门条文,内容可是:“格式条款依其客观情形,特别是考虑合同外表,因过分异常,致相对人无法预见时,视为不构成合同内容。”[20]此外,在笔者看来,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还应对制定这类格式条款的平台商持“实体审查”的立场,不能像以往一样简单采取形式审查。[21]
3.2 增设降低侵权概率的作品使用功能
在微博上,转发他人的微博,系统会自动将被转发人的微博昵称写入内容方框,这一微小的业务功能,可以很清晰地显示被转发作品的原始出处,同时也能提醒使用者注意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微信朋友圈的内容转发并未设置专门的转发功能,转发他人的原创内容只需“复制-粘贴-发布”便可实现,如果转发人未标明原创作者的信息,系统则将被转发内容默认为是转发者原始发布的,被转发的作品就被视为转发人的“原创作品”。[22]那么,微信平台是否可以增设这样的一键转发提示功能,转发人在转发他人微信朋友圈内容时便会自动呈现原创作者的信息,自动标示内容的原始出处。再有,当微信用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原创类作品时,如诗歌、高质量段子、视频、图片,微信平台可否在其点击公开发布内容之前,设置著作权提示框,如作品是否原创,是否需要标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之类的著作权保护标识等。此外,当微信公号发布者上传内容时,微信平台可否设置查重系统,内容只有通过了查重才可以公开发布。
3.3 适时选用著作权技术保护系统
比照国际经验,根据我国国情,笔者建议,有条件的平台商建立两大著作权保护技术系统:一是全网著作权监测系统,以自动监测全网侵害本平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016年,今日头条联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维权骑士创建了名为全网维权系统。自创立至2017年11月,仅一年多的时间,该系统便累计监测疑似侵权文章511646篇,确认存在抄袭行为的文章229933篇,维权成功的文章165719篇,处罚抄袭11253起,封禁涉嫌抄袭的账号2056个。[23]二是内容指纹比对系统,平台商应建立或与他人合作建立相关的正版内容后台数据库,或者购买相关查重系统(如中国知网的学术论文查重系统),对平台上的作品进行“内容指纹”文件比对,当发现侵权作品时,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并予以封堵或删除。国外大型平台商普遍运用该系统,其中也包括Youtube。国内,今日头条尝试研发了CID(Content Identification)视频著作权保护系统。UGC用户将视频上传以后,便会收到唯一“内容指纹”文件,后台系统会把文件与已有视频自动对比,一旦鉴定其存在抄袭,著作权方可要求侵权视频下架。该系统得到了浙江卫视等多家电视台,灿星制作、海润影视等40个著作权合作方的青睐,此外,也有其他具有原创内容生产能力的作者接入该系统,该系统每月可识别疑似侵权视频5万余条,给著作权方带来的著作权收益达146万元。[23]
3.4 建立高危作品的重点盯防机制
国家版权局建立了重点作品预警机制,不定期确定热播、热映、热销的重点作品预警名单,并将这些名单及时发给大型网站,并要求网站提前做好重点盯防工作。为配合该机制的运行,社交媒体平台商自身也应主动建立重点作品的重点盯防机制,不仅对正在上映的影视剧、热卖的小说、流行的音乐进行重点盯防,也应对一些区域出现的高概率被侵权的高危作品,加大审查力度,如微信、微博就应该对其发布的影视作品承担著作权审查义务。因为,影视作品时常投入巨大,相关权利人很少会将其供网民无偿下载或播放。[24]
3.5 优化侵权举报投诉处理系统
社交媒体平台商应充分利用“通知删除”的免责情形,并优化侵权内容的举报投诉处理系统。权利人发出侵权投诉申请后,应能查询申请的实时状态,及时了解平台商处理投诉申请的全流程状况。对于属实的举报,平台商应及时删除或封堵;对不属实的投诉申请,平台商应及时将理由反馈给权利人。目前,应国家版权局的要求,秒拍、土豆、美拍、哔哩哔哩、小影、56视频等短视频平台建立了“7×24小时”的用户投诉举报处理通道、三审三查著作权审核制度。[25]
3.6 建立侵权黑名单
对于被平台商监测到侵权或被举报侵权且属实的侵权人,平台商应建立侵权黑名单,并根据侵权次数、侵权手段和侵权危害等对侵权人进行处罚。平台商应将建立的侵权黑名单以醒目的方式告知侵权人,以达到警示作用。现今,火山、西瓜、快视频等平台已建立了封禁账号的黑名单。[25]
4 结语
在社交媒体空间著作权侵权中,对于平台商是否应该承担把关责任,又应该展开怎样的把关,以及实践中可采取哪些措施,上文已明确论证。然而,在让平台商进行著作权侵权把关补位的同时,自然会牵出把关责任的边界在哪的问题。“保护原创的同时,鼓励传播”是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核心原则。社交媒体平台的出现,使得媒介渠道资源不再稀缺,也让普通大众自由产制和传播内容的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如果赋予平台商如此多的著作权把关责任,是否会影响平台商的发展?是否会阻碍内容的自由传播?此外,平台有差异,BBS论坛、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百度文库、知乎live、抖音等不同社交媒体在媒体功能、内容传播形式、使用群体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这使得各类平台的著作权侵权情况各有不同;平台有大小,处于头部位置的平台与新平台,在著作权侵权的社会危害和平台内容的把关能力自然也有大小。因此,要想有效抑制社交媒体空间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确定加大平台商著作权把关责任的大前提下,如何确定责任的边界,如何根据不同平台进行责任细分,是极其重要又很复杂的命题,也是笔者后续研究的对象。
注释
①此处的“事后追责”与国家层面的“事后追责”不同,前者是指平台商对版权侵权行为发生后的追责,后者是指版权侵权发生后法律、政府机构等对平台商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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