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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数字出版行业的应用研究

2020-08-03 来源:《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 者】彭辉: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莹青: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李瑜琪: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摘 要】数字出版行业通过对人工智能的运用,体现出其在大数据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的自身历史使命与社会价值。在采集环节,数据化挖掘内容能快速地发现提取新闻线索,进而对数字出版内容加工制作;在写作环节,通过语法和语义理解进行基本分析,可以快速提取核心观点、事件发展、舆论导向、情感诉求、事件传播路径;在编辑环节,通过多种形式的多媒体学习,为用户提供多介质、立体化、动态化的资源服务;在评论环节,精准化评估阅读者对出版作品的感受,从而达到的良好辨识效果。

  【关键词】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出版;应用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由McCarthy于1956年正式提出的一门研究运用计算机模拟和延伸人脑功能的综合性科学,即假设电脑系统具有人类的知识和行为,并具有学习、推理判断来解决问题、记忆知识和了解人类自然语言的能力。[1]135近年来,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成为各行业积极探索的方向。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在《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把人工智能发展放在国家战略层面系统布局,牢牢把握战略主动的要求。

  在数字出版领域,人工智能也带来一系列创新应用,为数字出版业的生产、编辑、服务模式带来了全方位变革。数字出版领域不仅包括网络新闻、各网站的网络服务信息等,还包括传统出版物,如书籍、杂志、报纸等,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将经其选择、编辑、加工的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登载在网络中或通过互联网推送至用户端,供公众阅读、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在现代网络技术高速发展和普遍使用的时代背景下,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点滴都会被互联网记录后,成为大数据的基础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从这些基础信息中分析提取出对其有价值的信息,将之应用于不同场景下,获取由此产生的包括经济效益在内的众多收益。但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的应用又涉及著作权保护、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这使得本来就因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而引发的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间的利益失衡进一步加剧。未来,人工智能的应用将更为广泛,因此,尽快了解这些新技术、顺应其发展趋势,创新思维模式、变革传统应用方式,将为再创未来出版行业辉煌奠定基础。本文从“采、写、编、评”四个环节来探讨人工智能在数字出版行业的具体应用。

  一、人工智能对于数字出版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对于数字出版的积极作用

  人工智能时代是在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在人工智能时代,信息高度个性化是一种最明显的特征,人工智能运用其运算模式,针对个体对信息的特殊要求,经过一系列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分析过程,向个体配送个性化的数据信息。例如,在网络时代,借助搜索引擎对某一作者的作品进行搜索,但搜索结果将包含所有有关搜索内容的网页,即包含该作者的作品、相关评论、销售页面等,需要我们人为筛选、排除后方能进行阅读利用。但在人工智能时代,搜索的结果即我们所想的某一作者的作品,只需在他的作品列表中选择喜欢的作品进行阅读即可。可见,人工智能大幅提高了作品获得的效率,且具有针对性强及传播速度快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数字出版产品的传播产生更积极的作用。

  (二)人工智能对于数字出版的潜在挑战

  据有关统计显示,截止至2018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已达到460多亿元。根据有关预测,在2019年一2023年期间,中国大数据市场相关收益的复合年均增长率将达到23.5%,高于全球平均水平近一倍。然而,在市场茁壮成长的同时,人工智能相关纠纷也层出不穷。问题的根源在于,互联网时代,几乎每家网站都积累了海量的大数据信息,而这些包括用户的个人数据以及一些可以与大众分享的个人资料等在内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各互联网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但同时,这些信息又很容易被其他网站获取。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马晓明对此曾无奈地表示:“我们APP上,娱乐新闻的内容被第三方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转载的同时,客户端底下的用户评论也一并被抓取了。这些评论被实时抓取,并且是一个不断扩充的过程。”根据《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展望调研报告》的显示,涉及著作权的案件占与大数据相关的案件的比例高达23%。可见,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司法实践,人工智能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异常突显,这无疑是对数字出版行业的潜在挑战。

  二、人工智能在数字出版行业的具体应用

  (一)采集环节:数据化挖掘内容

  传统的新闻出版内容生产,需要从业者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寻找内容。在这个过程中,从业者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甄别信息的传播价值及真伪,这就导致出版内容的生产耗费时间长,并且内容的真实客观性很难保证。在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在获得实时的信息后,抽取计算内容中的特征词,快速提取发现其中的新闻线索,再通过多渠道验证和排重等方式来排除无效内容和判断消息的真伪性,进而快速准确地对数字出版内容进行加工和制作,减少了出版从业者前往现场获取线索需要消耗的时间,提升了出版内容生产的时效性[2]79,从而越来越站在数字出版行业的前台。

  在国外,机器人编辑已经可以进行数据化信息挖掘。《卫报》《纽约时报》、路透社等已在采集编辑新闻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程度不同的尝试。例如《纽约时报》数字部门的科学团队研发的机器人Blossomblot在对社交平台上推送的300篇文章进行大数据分析后,挑选和编辑适合推荐到社交媒体网站的内容和文章,而后进行自定标题、编写摘要、制作文案及配图。根据《纽约时报》内部统计数据显示,经过Blossomblot筛选后自动推荐的文章的点击量相较于普通文章高达38倍[3]19,推广效果显著。在国内,2015年底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出能通过计算机技术即时快捷地将语音转化为文字的语音识别技术。因该技术具有领先的准确率、方便快捷的信息沟通、人性化的语音服务、个性的语音识别等四个方面优势,大大地提高了采访资料整理的效率。2017年3月21日,历史上以人工智能为主线,并以人工智能命名的新闻直播节目《小冰摇摇吧》首次上档东方卫视。微软小冰利用大数据技术,筛查分析网络热点新闻话题数十万条,梳理热点话题,收集网友评论。截至2017年5月,该栏目已经播出50余期,微软小冰也以“互联网大数据播报员”的身份获得与人类专业主持人同等的出镜时长。

  事实上,采集环节的数据挖掘涉及出版商的数据服务的定性问题。出版商的数据服务是指利用大数据技术追踪、分析用户的行为,在得出用户偏好的基础之上,根据客户需求,向其主动提供其心目中“产品”的内容链接。无需用户提供关键词进行主动检索,是出版商数据服务与传统搜索引擎的根本不同之处。如何定性该种行为,将导致不同的后果。因为如果将其定位为网络内容提供商,其想要对具有版权的数字出版内容进行再加工后的利用,则需经版权内容提供商的许可,否则将构成版权侵权行为;反之,若仅定位为搜索引擎,则其因具有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属性而应被鼓励。对此,可引进默示许可制度以应对网络海量授权。版权默示许可制度是指作品使用人虽然没有得到版权人的明示授权,但是通过版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版权人不排斥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利用,作为一种补偿,使用人应当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版权许可使用方式。[4]65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类似于搜索引擎性质的网络聚合应用,迫切需要将上述默示许可制度在网络传播中进行普及。因为如果要转载网络聚合所涉的各类媒体的文章,但都需经过被转载者的授权许可,将大大消减作为互联网优势之一的传播效力。鉴于此,建议在《著作权法》中作相关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对网页内容进行抓取、复制、链接时,除网页权利人已采取特定技术措施排除网站内容被检索外,可以进行合法合理使用。同时,应赋予权利人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按其要求删除链接、提供报酬等权利。

  (二)写作环节:可视化呈现内容

  传统的作品创作方式是纯粹依靠创作人员以人工的方式去进行稿件创作,需要自己去寻找素材、数据、相关资料等,再行写稿。以这种方式进行稿件创作存在效率低、出错率高等问题。而随着人工智能在语言文字写作方面的技术日益成熟,其在数据处理能力和写作速度上的优势是传统算法技术所无法比拟的。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对相关数据库的特定数据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即在对资料数据进行基本的词法和语义理解分析后,选择合适的数字出版角度,快速提取核心观点、预测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舆论情感导向,编排后即时输出准确、客观的信息产品,从而让受众第一时间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需要强调的是,“机器人写稿”并不能完全取代作家、记者和编辑,其作用在于让写作者的精力集中于人文价值的思考、对情感诉求的挖掘,避免简单地重复劳动,因为这种深层次的思考和挖掘才是人相较于人工智能的核心竞争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作品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根据上述定义,作品须具备:一是范围要件,即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人工智能作品所包含的传统文字、图片、视频以及音频等内容皆属于作品范围之内。二是形式要件,即作品必须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复制”的范围包含数字化的方式,因此,人工智能作品内容中的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因具有可复制性,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要求。三是实质要件,即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通常认为,独创性是指独立性和创作性两个方面,但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交代独创性标准,只是强调作品必须是由作者以自己的智力劳动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将标准默认为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作品才有著作权。但对于“最低限度”的标准是什么、能否量化、如何评价、谁来评价、评价依据等问题,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观点。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人工智能作品必须符合上述要件,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强调的,一是人工智能作品长度与作品独创性并无显著相关性,有的文字尽管不多,但体现了作者创作性的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就应该被认定具有独创性,如“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古桥空调所作的广告词尽管只有8个字,却被法院认定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的文字尽管较多,但记录的几乎就是日常生活流水账或是单纯地将事实景象呈现,如果这种文字被认定具有独创性则违背了鼓励创新这一著作权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二是人工智能作品创作时间长短与作品独创性并无显著相关性。在著作权法领域,将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的“美学不歧视原则”表述为,难以让一个法律人士来判断作品是否具有艺术性,只要作品反映作者一定的创作层次与表达了一定的思想感情,这种表达方式就应被认为具有独创性,而与作品创作时间长短关系不大。事实上,历史上著名的《最著名的吻》这张照片就是在公共场合抓拍的,但没有人会因为完成该照片的时间的短暂而否认其独创性。

  目前,“机器人写稿”可视为“人工智能+传媒”的初步应用。在财经报道、体育评论、灾难报道等领域,一些知名传媒,例如:美联社、路透社等早已开始尝试应用“机器人写稿”方式。例如,美联社早在2016年,对一些篇幅短、语句偏简洁的条目,就已使用其开发出的一款能把文字新闻自动转换成广播的程序。因此,人工智能在新闻产业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文字新闻与广播新闻间的自动无缝双向转换。2016年,《华盛顿邮报》在里约奥运上也使用了机器人团队进行赛事报道。这款名为Helograf的写稿机器人从体育数据公司Stats.com和美联社处获得奥运会的最新信息后,对于如奥运会的积分榜、奖牌榜以及其他以数字为核心的信息,会自动组织短消息,作为即时新闻发布进行报道。在国内,同样有不少传媒机构开始尝试“机器人写稿”。在财经领域,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开发、运用Dream writer软件批量撰写财经类新闻报道[5]47,因该软件能根据受众不同而调整语言风格和版本,因而引发了人工智能将代替记者的讨论。在新闻媒体领域,2017年8月8日晚,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中国地震台网”公众号随即发布了4张配图、共540字介绍的消息,消息包含了速报参数、震中地形、人口热力、周边村镇、历史地震等大众普遍关注的内容,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则消息就是由机器人用时25秒自动编写而成。人工智能也已能在艺术、游戏领域介入自然人的创作行为,谷歌的一款名为Deep Dream的人工智能设备能旨在人的指导下,绘制出作品[6]24,还能在网络游戏领域,根据不同玩家,协助游戏软件自行生成全新游戏界面。

  (三)编辑环节:定制化推送内容

  在传统的出版行业的营销活动中,出版商往往会依据经验选定重点产品,给予优势营销资源,运用广告发布、评论人评论、签售会等宣传手段,对该重点产品进行一系列的营销活动。这是因为近年来文化产品产量过剩而营销资源有限,必须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具有最大可能成功的产品上。但这也极易造成对凭借经验选定的产品进行重点营销,却因不符合市场需要而营销失败,从而间接导致其他产品错失成功的可能性。与上述人为的主观判断占主导的传统营销模式不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的普遍使用,使得出版行业可以基于大数据分析,进行产品广告和试用体验的精准投放,从而使精准营销成为可能[7]46,增加用户黏性。对于用户而言,每个人在大数据时代中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被记录在网络中,形成基础信息,通过人工智能分析这些基础信息,网络技术与数字出版商可以获取对他们有用信息,例如消费者购物习惯、喜好等,对其进行定制化推送。对于出版商而言,一方面,通过计算分析其所掌握的线下版权作品的入库、销售、发货、库存等业务流程中的核心数据,估算各作品的市场规模以及生产周期;另一方面结合线上数据,如图书门户网站、社交平台、运营平台上用户消费行为数据(浏览足迹、订单信息、点赞意愿、评论偏好)等,进一步分析出不同用户群体的需求和偏好。简言之,人工智能能够实现知识的提炼,内容的关联,资料的链接,能够综合文字、图片、音视频、数值模拟等多种形式的多媒体产品,为用户提供多介质、立体化、动态化的资源服务。[8]49

  “今日头条”是一款通过数据挖掘,为用户推荐信息,提供连接人与信息的服务的引擎产品。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新闻客户端,而是由用户使用该产品自身账号或用第三方账号例如:微信、QQ等登录今日头条,通过分析用户的年龄、职业、地理位置、阅读习惯、社交行为等,运用代码搭建的算法,在5秒内计算用户兴趣,有针对性的推送相关信息;同时,基于用户的每次动作,在10秒内实时更新用户模型。截至2017年7月,“今日头条”平台的账号数量已超过80万个。该种通过社交数据挖掘加个性化推荐,从而带给用户一种“更懂我”的使用体验的新闻生产模式,正是今日头条成功之所在。同样地,盛大文学也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其销售的每一个版权作品进行数据分析,提炼包括读者的年龄层次、消费习惯等在内的信息,出版商利用上述信息,进一步为玩家打造游戏、制作影视作品,进而带动、提高其他版权作品的商业价值。正因为如此,盛大文学在其举办的国内首届网络文学游戏版权拍卖会上累计拍卖价格达到2800万元,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定制化推送服务还涉及相关法律问题。为避免用户因操作系统不同而出现用手机打开为PC端用户设计的网页时的乱码现象,克服手机屏幕小等问题,APP服务商需要将其转码成适合手机阅读的网页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用户点击APP客户端中的新闻标题后,直接从该APP提供商的服务器中获取内容。该行为系未经许可复制,同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也未经许可,因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腾讯公司旗下的新闻平台“天天快报”与“今日头条”涉侵权纠纷案件共计287起,全部以曾自称新闻的搬运工的“今日头条”败诉而告终,腾讯方面总计需赔偿27万余元。[9]

  深度链接行为是大数据信息技术发展的结果,对于用户快速获取信息来说至关重要[10]55,但对此种仅保留纯文本内容的深度链接行为,需要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与之相对的另一种网络链接推送行为称为浅层链接,是指不删改地完整呈现原页面的所有内容(含广告、目录等)的链接行为。通说认为,浅层链接属于合法行为,深层链接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深度链接的形式越来越多,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立法、司法和理论界等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法律规制意见不一,尚无定论。但就我国目前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在于必须存在将作品存储到网络存储介质当中且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对此可以灵活适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深度链接侵权行为。

  (四)评论环节:精准化效果评估

  近几年,我国出版行业经历低谷期后,在各级政府的扶持下,进入了恢复发展期,并呈现迅猛发展之势,但不容忽视的是,出版市场上供需不平衡问题日益凸显。2003年一201/年,我国电视剧年产量一直维持在400部以上,在发行数量上,傲居世界第一,在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调控下,电视剧年产量呈下滑态势,但即使如此,年产量仍在每年300部以上。其中除少数精品外,题材重复较多、质量参差不齐,且发行部数与播出部数鸿沟巨大,电视剧积压状况严重;图书的年出版约30万种,但精品书籍非常有限;电影产业也有爆发式增长,仅2018年的电影票房就已突破600亿大关,但影片质量并不都尽如人意。我国出版产业面临着从增量到提质的严峻考验。对此,出版行业亟待进行供给侧改革,而人工智能无疑是推进这场改革的助推器。传统的通过媒体推广和广告发布等常规化出版营销活动,观众都是被动接受出版方提供的版权作品,对于作品故事走向和结局没有决定权,缺乏互动,难以吸引终端读者,这种方式不足以帮助出版商准确把握受众的需要和诉求,且营销所涉及的评论人公关费用及广告费用占据成本的较大比例,相应地降低了投资回报率,而通过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技术,能够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间接识别甚至预测目标用户对数字出版产品的角色设置、情节转换、场景布置、结局走向等的基本态度和原则立场,从而提前做出相应的预案,以达到的良好辨识效果。

  在国外,美国电视剧《纸牌屋》制作的就是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应用的典范。出版方奈飞公司(Netflx)对其数据库中几千万用户的信息,从诸如观看视频的类别、内容、时长等播放行为角度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挖掘、总结用户的消费习惯、偏好及需求,以此作为其制作电视剧时创作内容、挑选角色及制定营销策略的参考依据。在国内,浙江卫视电视剧《步步惊情》在拍摄时准备了三个结局,根据收视率和观众的呼声来决定播出其中一个版本。湖南卫视电视剧《爱的妇产科》也采用了观众投票决定最终结局的方式。这种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分析能让剧情更贴近观众口味,进一步增强国产剧的竞争力。从实践效果来看,观众的热情很高,很多观众创作的结局,在想象力和趣味性上让专业人士都惊叹。这种新模式既能激发观众的兴趣,又能给制作方带来灵感,帮助他们摸准观众喜好,让作品最终符合多数人的口味,从而实现数字出版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在出版产业传播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也要警惕一些媒体滥用舆论监督功能,通过微信公众号这个载体,运用偷换概念、嫁接、捏造、抹黑等方式以所谓“合理想象”,完全罔顾事实对版权内容进行了大肆诋毁。微信公众平台是腾讯旗下的一款应用,由腾讯公司负责对其数据、服务、用户等进行技术与资金支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最接近著作权人。尽管腾讯一再强调微信只是一个“连接器”,他们仅仅是提供平台和服务,不参与具体的信息交流,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完全豁免了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由于微信公众号的推送服务,仅是向那些关注并愿意接受信息的公众进行推送,故其社会传播和影响力要小于大众传媒,但也不能因此否认其行为依旧具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属性。《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的权利。对照上述定义可知,若微信公众号未经他人许可而上传他人作品,则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应明确的是,传播不同的目的和类型对于责任的承担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学校、政府机构、公益性图书馆等设置的微信公众号,因为不具有营利目的可以承担较轻责任,对于服务于营利性的商业推广或由经营性公司设置的微信公众号,因其具有营利目的,则应承担较重的责任。如果著作权人获悉侵权事实后要求腾讯公司将侵权内容删除,腾讯公司在事先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即时移除了侵权内容,则符合避风港原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11]137但这一规则一方面可以降低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在行为方式上形成“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的惯性。腾讯公司对此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在微信平台上推出微信原创性/抄袭检测系统,该系统有利于解决当前原创者、抄袭者、腾讯微信之间关于是否抄袭的争议,能够更为有效地发现、制止、限定侵犯著作权信息的传播和复制,也便于消费者和权利人进行投诉。在发生侵权使用时,更能有效进行“通知一删除”,确保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未来与展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正迈向5G移动网络时代,在这个充满无限可能的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数字出版领域已经成为文化产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人工智能对数字出版商而言是一把双面刃。一方面我们关注到人工智能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即对其的合理应用将实现数字出版行业的市场需求的准确定位,推动营销策略的创新实践,促进行业从低层次传播到高层次服务的价值功能转型升级。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到人工智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正如微软研究院首席研究员Kate Crawford所说“对大数据的过度解读,会导致分析结论的不切实际”。[12]譬如,过度依赖大数据挖掘下的用户需求,可能会导致数字出版商被用户需求“胁迫”丧失主动权,忽视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和把控。

  人工智能对数字出版行业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大数据技术本身,而且也体现在其对数字出版行业带来的新的思维方式和思考模式。[13]24未来,数字出版企业应以出版内容及营销策略为重要关注点,思考如何利用人工智能不断分析提取出与日俱增的海量用户数据中有用信息,并将此作为决策依据,这将是推动数字出版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持久动力,也是破解新环境下数字出版商面临的困境的重要抓手。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智力创作的痕迹,但对于这些内容如何界定其性质能旨否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保护及人工智能背景下如何保护和管理用户个人隐私等等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足够的关注和深入的思考,以指导和规范人工智能在数字出版行业的进一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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