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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辑出版中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2020-08-02 来源:《新丝路:上旬》
  【作 者】程冠华:贵州科技出版社

  【摘 要】在作品的编辑出版中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归原作者所有,二者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书刊的编辑出版与著作保护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著作法中有不少条例都是直接关于编辑出版中著作权的问题,其中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尤为重要。出版社经过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文字修改属于正当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所保护的作品完整权的目的并非矛盾。作者对出版社授权修改权利有一定的容忍,但是出版社的修改必须要有一定的规定,通过对作品的编辑和加工会使作品更完善,但不能改变作品的主要内容和主旨。

  【关键词】编辑;出版;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020年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30周年,“4·26”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著作权法》自1990年制定,分别在2001年、2010年进行过修订。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着力解决各界争议的新型互联网版权问题。

  2020年4月,著名网络小说作家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的律师王韵发布微博称:“又一起鬼吹灯案件尘埃落定”,透露法院在二审中判定青岛出版社出版的“最新修订版”《鬼吹灯》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构成虚假宣传。

  王韵律师还提到,本次案件的重点是,即使出版社编辑认为作品存在文字性错误,修改也应征得作者同意;作者在转让著作财产权后仍能就作品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比如因同人作品创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维权。

  在各类出版作品纠纷中有关出版社和作者的纠纷占据较高比例,这种情况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出版社在著作保护权中所处的特殊位置,一方面由于出版社大幅度的修改和不规范的编辑行为,出版社就有可能被原作者指控为侵权,甚至被告上法庭;另一方面出版社也有可能因原作者的违约或其他违反出版社规定的行为而将作者告上法庭,在与出版社有关的案件当中,最常见的案件是侵犯修改权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纠纷。下面笔者就著作权中的这两项相近而又似乎矛盾的权利进行一下简要分析。

  一、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含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谓修改权就是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保护作者完整权,就是保护作者的作品不受恶意篡改扭曲内容,法律赋予这两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反映出来作者的思想和个人观点。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作者的想法也会有所改变,因此为了更好符合作者现实想法,作者应当有权利修改自己的作品,另外作者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进入大众视野广为流传,而每种传播的方式都有自身传播的特点,作为个人无法驾驭多种传播方式,因此当他人在用另一种方式帮助作者传播自己作品时,作品要通过保护作品完整权来保护自己作品内容不被恶意篡改。一部作品能够反映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同时也对作者的名誉和声望产生影响,因此如果作者的作品被他人恶意篡改并且修改作者的中心内容,这就会影响作者的名誉,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也有力的保护了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和作者的声誉名望。

  二、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统一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中不同的权利。这是我国著作权的特点,国内外许多观点承认作者精神权利时,几乎没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分,他们将这些权利称之为尊重作品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称呼,虽然称呼不同,但其权利的基础都是对作品所表现出来的中心主旨和思想给予充分的尊重,因此在我国修改著作权法规时,有专家建议应该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合为一体,此建议有合理的一面,不过在修改时应该考虑著作权的立法者在将这两项分别建立时是否对这两项有各自的独特理解,这两项规定的独立是否能够让法官更准确的解决现实中的纠纷。

  对于尊重作品权的理解,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析,若从现实角度分析,则有主动权和防御权,主动权指的是作者自己可以自己主动修改自己的作品,改变作品的内容和中心思想,甚至可以做出有损自己作品主旨和自己名誉的改动,例如金庸先生在21世纪初对自己畅销华人世界的小说进行大面积修订就引发了读者的不同争议。而防御权是指除了作者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在不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修改这个作品,但并没有权利对作品中心思想进行恶意篡改和改变作品原意,其改变行为不得有损作者的声誉和作品的中心思想。从著作权的作品内容和被侵犯的作者角度来看,尊重作品权可以分为对作品的表达形式的侵害和对作品语言思想内容的侵害。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互制约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四项著作人身权中,只有修改权是可以“授权他人”行使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一为经过作者的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二为未经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在第一种情况下,他人或者出版社经过授权对作者的作品进行的修改,如果没有歪曲、篡改作品,就不构成侵权。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如果作者歪曲、篡改了作品,这种情况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就是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众所周知,作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作品可以被各种各样的手段方式复制传播。作品传播过程中进行修改和加工会使作品更完善,但不能改变作品的主要内容和主旨。无论是作品的外在表达形式还是内在表达形式,这两者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外在表现形式保护的是作品可以看到听到被感知到的部分,而内在表达形式保护的是作品可以引发大家思考的部分,这两者虽然是独立存在的,但联系也是十分密切的。本次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第十三条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从“授权他人修改作品”改成了“允许他人修改作品”,范围更加宽泛,不仅包括明确的在先授权,也包括事后的追认,削弱了形式上的强调,更适应当下的现实需求。某些特定情况下,破坏了作品的外在表达形式,并不一定能改变作品里的内在表达形式,但有时候作品的内在表达形式被改变或者破坏掉,则有可能改变作品的外在表达形式[2]。

  在编辑实践中,编辑可能凭借出版社强势地位,过度使用修改权,大幅度地删减内容,破坏作品的内在形式,常见的是删减“很占篇幅”的公式或作者用来说明问题的图、表,甚至删除了文后参考文献。殊不知,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有的要求删改参考文献做法,还间接地让作者侵犯了文献原作者的作品著作权。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属于作品的原作者,但由于作者对作品传播的需求,允许他人也享有一定的修改权。如果他人在使用修改权时行为不当,则会伤害作品的中心思想和作者的声誉,此时强调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利于规避这一现象的发生。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有相对独立的一面,但也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合理的运用作品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参考文献:

  [1]张雪松.论编辑出版中的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J].知识产权,2003,13(2):15-19.

  [2]张雪松.对侵犯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认识[J].人民司法,2003,(5):56-59.

  [3]黄怡胜,曾志红.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著作人身权妨碍问题[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22(4):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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