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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的我国数字版权商业模式研究

2020-07-11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张洁梅、孙浩宇:河南大学商学院

  【摘 要】区块链以其特有的无法篡改、非对称加密、智能合约等技术优势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与发展困境提供新的契机。本文从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价值网络和价值获取四个核心要素的视角对现有企业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商业模式进行梳理和分析,归纳出当前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给出区块链技术更好地赋能数字版权价值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区块链;数字版权;商业模式

  数字技术革命催生了一系列新业态并促进传统行业向数字化方向发展。而数字出版在为用户提供更舒适、更便捷的阅读体验以及创造更高的感知价值的同时,一系列相关的难题与困境也随之而来。在错综复杂的互联网生态环境中,由于海量的传播内容形态各异,各类社交媒体高度发达,侵权行为成本低且手段多变、不易发现等原因,网络盗版现象颇为猖獗。数字作品的创作者饱尝诸如作品版权确权成本高且周期长、作品侵权的监控不易、侵权取证和维权艰难等“难言之隐”。如此种种造成数字版权保护尴尬局面的问题,不仅直接对原创者的作品创造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网络版权侵权乱象的有效治理,还严重制约了我国互联网领域内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悬在数字出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区块链与数字版权结合的优势

  区块链这一起源于比特币的信息领域内的新兴技术,正在诸多领域广泛应用。依据中国区块链生态联盟、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区块链研究院等联合发布的《2018—2019中国区块链年度发展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境内提供区块链专业技术支持、产品、解决方案等服务,并且有实际投入或产出的企业达672家,区块链产业规模接近10亿元,区块链相关产品交易、教育等衍生行业产值约为40亿元。[1]区块链的应用覆盖了金融、能源、医疗、网络安全、数字版权等诸多领域,其中,区块链技术与数字版权结合的探索、实践以及应用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果。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底层关键支持技术,所拥有的高度去中介化、可溯源、开放式、无法篡改、完全透明等核心特征,具备赋能数字版权保护,并与之实现天然耦合的先天优势。[2]

  (一)数据无法篡改

  数据一经添加就无法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恶意篡改,无疑是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一大关键优势。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下单个节点不能完成对信息的更改,一旦更改需要动用整个系统内多达51%的节点,可行性极低,因此充分地保障了数据内容的安全性和唯一性。由于区块链数据通过链式结构进行分布式存储,对所有针对数据的非法活动都会加盖时间戳并实现永久性记录和存储,并且能够快速实现定向跟踪查询,从而便于锁定非法侵权行为的来源,维护原创者、出版方等的合法权益。

  (二)版权归属明确

  依托区块链为数字版权进行登记时,通过安全散列算法(Secure Hash Algorithm,又称哈希算法)运算得出数字内容作品的散列值(可视为该数字作品的“身份证”),并将相关数据写入区块链。这样,被识别对象如音视频、图片与其特定的数据“身份证”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的映射关系,创作者对数据“身份证”的所有权通过拥有较高安全性的非对称加密技术的建立,大大强化了作者与其数字作品的唯一指向性和作者对数字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真实有效性。区块链在为数字作品进行数据确权时,可以减少传统作品版权申请、注册和登记的周期与成本,为数字作品的创作者提供充分的便利性和创造更高的满意度。

  (三)智能合约显身手

  智能合约是一种通过信息技术对合同进行传播、查验以及执行的计算机协议,具备去中介化和高度透明的主要特征,允许在不经过第三方的情境下开展数字版权交易。[3]一旦交易双方的合同条款写入智能合约,就可以自动执行合同明确规定的内容,如支付数字版权费用和授权使用。智能合约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应用,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强数字版权交易的安全性以及加快数字作品及其资产价值的流动、变现和转移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区块链+版权”商业模式的应用实践

  尽管不同学者对商业模式构成要素的理解上有较大差异,但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价值网络和价值获取或者它们的同义表达是在众多研究中出现频率很高的构成要素。价值主张体现的是价值定位问题,即向谁提供什么价值;价值创造是用什么样的产品形态和服务组合方式来有效实现承诺的价值主张,体现为具体的业务运营系统;价值网络是指焦点企业有效整合自己和合作伙伴的资源能力来构成价值共创关系网络,主要体现为关键资源整合和网络关系构建;价值获取是指通过持续的价值创造过程有效覆盖成本、获得利润并回馈参与价值共创的相关主体,以保证价值创造系统的可持续性,主要体现为成本结构和赢利模式。“区块链+版权”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被众多企业采用,目前采用该模式的企业可划分为大型互联网科技巨头、新兴企业和专业内容生产企业三类。

  (一)大型互联网科技巨头

  大型互联网企业在为“区块链+版权”业务布局时,能够依靠自身网络科技背景和雄厚的人才储备将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有机结合,从而易于优化用户体验并形成具备数字版权全链路价值创造能力的商业模式。同时,此类企业布局版权业务时获取关键资源支持的优势明显,有利于搭建价值共建共享的服务网络。

  某互联网商业巨头自主研发的区块链原创图片服务平台A,设计了囊括图片生产、权属存证、图片分发、交易变现、侵权监测、维权服务的全链路版权价值服务体系。[4]A平台提出了“让原创力释放”的价值主张。在价值创造上,A平台产品(服务)定位于原创图片版权服务。同时,该平台还为图片作者提供流量与曝光的赢利机会,从而增加作品的授权使用率和版权交易机会,激发用户的创作积极性和强化用户黏性。此外,A平台利用母公司作为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的强势品牌影响力,联合多家知名图片分销商并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搜索等核心技术共建内容版权生态价值网络,以期增强用户服务体验、完善海量图片的版权价值获取、流动和分配机制。在定价策略上A平台提供免费服务,并对参与价值共创的使用者予以数字积分的奖励,吸引更多的潜在目标用户到A平台上传原创图片、共创版权价值。

  另一大型互联网企业旗下子公司B主张“人人都是版权家,人人都是版权人”,秉持“让版权实现更大价值”的目标。与A平台不同的是,B企业涉足的产品(服务)组合覆盖图片、短视频、文字、音乐在内的所有互联网作品。B企业所提供的版权解决方案围绕版权的保护、管理、运营和交易,建立一站式版权服务的价值创造主线。该企业的区块链版权价值网络精准对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简称DCI)为基础的互联网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DCI体系,所提供的数字版权授权电子证书经国家版权局颁发,具有识别作品著作权归属的DCI标识,公信力强。B企业还积极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等权威性机构展开有效对接,提供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直通互联网法院,构建并维系稳健有力的价值关系网络。目前,除版权保护外,B企业还通过构建集版权大数据、IP孵化运营以及版权交易于一体的业务系统,打造版权价值获取的多元赢利模式。

  (二)新兴企业

  国内较早将区块链应用于版权保护并建立商业模式的实践者更多是一些新兴崛起的科技类创业团队。此类企业虽规模较小,但商业模式活力强、效率高,成为促进区块链技术重塑数字版权价值的重要力量。

  作为业内进行商业化运营的先行者,成立于2016年的C企业提出“重新定义原创价值”的承诺。该公司致力于打造并维持一个提供数字版权作品存证与自助交易服务的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C企业的业务系统不仅通过独有的区块链数字DNA(即散列值)为原创作者、原创机构以及企业自媒体提供作品确权存证服务,还在用户选择付费授权还是免费共享的意愿基础上,为拥有作品授权需求的渠道方提供交易中介服务,创造版权价值最大化的机会。C企业刚起步时,由于目标媒体用户对于区块链技术赋能版权保护的认识相对有限,且品牌影响力较小,一时难以打开市场、构建版权关系价值链。于是C企业积极向企业组织端用户发力,向具有刚性需求的媒体倡导“区块链+版权”的核心优势、多次参与举办相关大型论坛、会议,培育市场认知和促进品牌价值传播。C企业逐渐将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人民政协报等多家主流媒体以及国家公证处等政府机构纳入自身区块链平台,成为版权价值网络的战略合作伙伴和平台服务对象,而企业自身也从庞大的版权认证与平台交易等服务中获取丰富价值。

  成立于2016年的初创型企业D的价值主张是提高弱势原创者的话语权及其所创作内容的价值流动与变现能力。作为早期开拓者,D企业构建价值网络时首先邀请某国内知名作家成为首位用户,通过名人代言的广告效应培育市场认知,为品牌价值背书。同时,企业创始人与西安交通大学长期保持深度合作,获取资源支持,逐渐与大批数字内容提供商成为合作伙伴,搭建多方共创的版权价值网络。D企业的产品定位没有局限于传统文创领域,而是较早关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内容的版权保护,并进行技术开发与业务探索,提前为下一次新媒体时代变革做好准备。目前,D企业除继续优化数字版权存证、侵权取证、在线公证与法律维权、定制化IP孵化的全生态价值创造服务外,还致力于打造其他区块链核心产品服务覆盖供应链金融、政务等多个业务情境,构建多维价值获取的赢利模式。[5]

  (三)专业内容生产企业

  专业化的传统内容生产企业作为数字版权生态产业链的关键一环,也在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赋能版权价值体系,重塑商业模式。

  专注微电影、微视频版权服务的区块链E平台由某新媒体企业联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多方合作主体倾力打造。该平台立足“确定知识产权,保障内容生产者权益”的价值初衷,自建立时就接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体系,是国内首个具备公信力、专业性的视频区块链版权交易与服务平台。平台长期强有力地维系共青团专区、高校专区、微电影专区等多个服务模块,辐射的多元价值网络一直保持稳定发展。用户拍摄、实名上传作品到平台后,可以享受优先审查确权,且能够通过智能合约完成自主定价、自行分销、自动结算等一系列版权价值交易传播流程。因此使用者这一价值共创的关键角色得以凸显。E平台采用的示范性商业模式为用户提供了较强的选择性和便利性的同时,也在体量巨大、利润丰厚的微电影、微视频产业链中成为赋能版权价值流动的受益者。

  在内容版权保护上,新闻媒体除选择直接与上述企业合作外,也在自建平台。某知名新闻媒体网站在一家区块链应用经验丰富的民营银行支持下,于2019年7月建立自身的版权平台,旨在未来纳入各大主流媒体以及出版、监管、司法等多方机构,共建线上内容版权保护的媒体生态链并形成标准化、公约性的版权收益与价值共享生态网络。此外,影响力较大的新闻媒体也开始探索自主经营“区块链+版权保护”之路,但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成熟、完善的商业模式暂未形成。

  三、“区块链+版权”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区块链在我国企业数字出版领域应用的实践分析,归纳出“区块链+版权”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价值定位单一,版权服务同质化

  尽管有不少企业投身于“区块链+版权”的热潮,但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停留在仅仅借助区块链技术保护版权不受侵犯的单一价值定位层面。在这种单纯功能性、技术性的价值主张指导下,区块链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大多数都集中在作品版权的确权与监控等环节,核心业务模式泛化单一,提供的版权保护服务同质化严重。区块链技术建立的去中心化版权服务系统的确能够为网络版权保护排忧解难。但是,若仅仅局限于这一传统、被动的版权价值主张,真正能为用户提供的价值实际上非常有限,原创者苦心创作的文字、音乐、剧本等作品并没有实现自身价值的充分发现和挖掘,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实际偏离了“用户中心”的核心价值诉求,成了“新瓶装旧酒”的单一商业模式。

  目前,有能力为用户真正提供集作品确权、定价分销、版权交易、侵权取证、司法维权的一站式区块链数字版权服务的企业尚属少数,仅仅局限于版权家、百度超级链、保全网等若干头部玩家。相比于一站式版权服务,原创作者和原创机构如果仅仅选择使用版权存证与侵权取证服务,作品版权没有被作为归属明确的数字资产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曝光,版权价值无法借助平台进入传播、分享和合法交易变现等价值流通环节。同时,一旦发生作品侵权,用户需要自己寻求司法维权,且面临平台提供的确权与存证是否被承认及如何有效对接互联网法院的问题,增加了作者的维权难度和时间成本。再者,泛化的版权保护价值主张提供的业务模式严重同质化,企业在角逐竞争中难以长期依赖单一的利润来源维持生存,很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而出局。因此,企业在固化、保守的价值定位与主张的指导下仅仅提供单一、孤立的区块链版权保护服务缺乏核心竞争力,很难长期建立顾客资产,也极易随着技术门槛逐渐降低在区块链应用版权保护的下一发展阶段被市场淘汰。

  (二)信息沟壑威胁价值创造的安全性

  目前参与到区块链应用数字版权的企业类型多样化,既有互联网巨头,也有创业公司和专业内容生产商,这些企业技术团队所搭建的区块链去中心化网络系统之间彼此封闭。因此对于标识著作权归属的上链作品散列值数据等关键数据信息,各个相对孤立的平台无法互联互通。这样一来就可能造成专门针对平台信息沟通障碍而恶意进行的盗版侵权行为发生,从而直接威胁到版权区块链的价值创造。例如作者甲在某一区块链数字版权平台完成作品版权存证后,另一人乙将一样的作品也同时或者其后在另一企业的区块链平台成功进行版权登记。那么两个平台的数据监测系统在监测取证时都会判定对方构成侵权,进而激化两个区块链企业、作者与区块链企业的矛盾,增加版权归属纠纷。上述现象一旦发生,企业承诺的价值主张无法向用户兑现,运用区块链技术不但不能深入治理网络盗版乱象,反而很可能为更为棘手的侵权手段提供可乘之机,影响版权价值创造的安全性和可延续性。互联网背景下各种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愈加隐蔽且技术含量增加,不同企业的区块链版权平台之间设置的信息沟壑倘若过多过深,会加剧用户作品版权受到损害的风险和隐患,导致产品服务和业务系统无法稳定地为使用者创造版权价值。

  (三)参与多方协调困难,价值网络不易搭建

  虽然近年来版权保护作为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比较早的一个重要领域,企业在商业运营方面的实践发展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总体还处于行业发展初期,真正稳定、良性、成熟的商业模式仍在探索。阻碍区块链企业进一步优化数字版权解决思路的一大难题就是涉及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很难做到完全协调配合,直接影响基于区块链的版权服务价值网络的组合与构建。

  “区块链+版权”的应用服务牵涉多方利益主体和上下游生态链的参与者,企业难以回避且话语权有限。尤其是初创型企业在建立区块链数字版权平台时往往不具备整合各方资源的能力,共创价值的关系网络一时难以建立,导致商业模式的发展受阻。科技背景出身的区块链企业部门或创业团队作为技术方案提供方,首先需要培养市场认知,获得使用者的支持与信任。但与传统版权登记制度相比,许多创作主体和版权机构往往对新技术应用认识不足甚至存在误解,对于是否参与新的版权价值关系链持质疑和谨慎态度。其次,部分区块链企业尚未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建立联系,公信力较强的DCI体系没有被接入作品确权与认证业务中。再者,侵权发生后用户向互联网法院提供的版权电子证书以及基于区块链技术监测存取的盗版证据最终能否得到互联网法院的采信,也是区块链企业亟需提前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此外,区块链这一新技术的应用在为用户提供便利性的同时,必定会触动原有价值网络中传统版权运营机构的敏感神经,威胁其在该市场领域的绝对优势位置。企业运用区块链技术搭建的数字版权运营管理平台必然要从传统出版集团转移原创作品”,一旦利益无法得到合理平衡,创建自身价值网络过程中难免受到对方阻碍。[6]

  (四)复合型人才缺口限制价值获取

  在商业模式中无论是价值创造系统的建设还是价值获取与共享机制的形成,都离不开负责顶层设计和运营管理的人力资源这一价值实现的关键主体。而“区块链+版权”本身就属于跨行业应用模式,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对区块链这一底层核心技术极为熟悉,还需要同时具备对数字版权领域内产业结构、运行机制的洞察能力,但实际上此类同时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缺口较大。[7]

  区块链技术涉及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密码学等交叉学科知识,能够真正同时掌握多学科知识技能且对区块链技术包含的对等互联网技术、智能合约、分布式存储、共识机制等核心技术有较为深入的认识与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较少。即使具备了相关学科能力素养和从业经验,技术团队在研发、设计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管理平台时如果对该产业的发展现状、用户的核心市场需求以及法律法规没有足够的了解,所开发的区块链各层级结构和技术模块很难与目标应用场景完成良好适配。当前既懂区块链技术又通晓版权保护业务以及经济管理知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欠缺,难以根据平台使用者和版权消费者的核心价值诉求统筹多方资源来优化、完善基于区块链的版权价值创造平台。如此一来直接导致用户消费体验不佳,顾客感知价值不足,从而难以长期维系足够规模的价值参与群体来覆盖运营成本、稳定利润来源,限制了企业价值获取与共享的能力。此外,尽管一些企业与知名高校建立了教学、科研的合作机制,但整体上多数高等院校尚未形成培养从事企业区块链研发业务的应用型人才的能力。虽然有部分高校已经开设了区块链相关课程,但直接相关的专业建设和整体培养计划没有跟上。[8]负责区块链开发的高质量人才的输送量严重不足,具备复合型专业能力的人力资源缺口突出,大大限制区块链企业适应数字版权业务场景和创新完善赢利模式的能力。

  四、“区块链+版权”商业模式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区块链技术与数字版权结合的商业模式运行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了使区块链技术更好地赋能数字版权价值体系,企业应当从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价值网络和价值获取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价值主张:从单纯保护向IP孵化延伸

  IP作为优质内容版权,以内容吸引流量汇聚,融合粉丝情感体验,传递作品价值并实现流动、交易与变现。[9]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服务管理平台在版权确权服务环节,实际上就是潜在的IP入口,通过对优质上链作品的版权IP孵化运营、突破单一业务模式,将是企业价值定位优化升级、服务更契合用户价值诉求的关键。[10]

  区块链企业不应落入单一的“保护版权永不受侵犯”的窠臼,而需要将价值主张充分为版权所有者着想,考虑如何在区块链平台上帮助确权作品孵化培育成优质IP、促进版权交易与价值流动,让用户能够全身心投入创作的同时获得更多的收益。企业在业务运营系统上应考虑引入价值传播与激励机制,鼓励数字传播者和版权消费者对上链作品进行分享、点赞、评论和投资,并给予一定奖励,帮助授权作品获得更多的受众关注和曝光机会,降低创作者在信息搜集、协商议价和版权交易的不必要成本,并基于智能合约实现原创者、平台方以及版权授权方的收益自动化协议分配。区块链平台在与作者进行充分沟通、尊重作者意愿并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帮助上链作品向潜在的IP内容孵化,实现包括影视、音乐、游戏的多元化衍生品辐射,也能增加作品确权数量和利润来源。IP版权交易过程中的内容分发、授权使用和IP衍生品的投资开发均在基于区块链的版权服务平台进行,并受到全程监控,从而减少作者直接与中间商、出版商等版权消费方逐一谈判、交易的成本和繁琐程序,提升顾客感知价值。目前,版权家已经将IP孵化开发列入企业的核心业务体系予以重点经营,纸贵科技在版权业务上致力于打造定制化IP孵化方案,积极与IP需求方开展合作,塑造版权生态全链条的区块链服务平台。

  (二)价值创造:创新平台互联互通机制

  针对区块链搭建的版权服务平台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和沟通障碍,企业之间可以创新性地探索建立一种上链作品信息及其关键数据的互“链”机制。该管理机制可以由政府或其他第三方监管机构参与,预防、打击专门利用各个平台之间技术门槛和信息障碍、对某一平台已登记作品在另一平台恶意注册登记的侵权行为,弥补现阶段基于区块链的版权价值保护与创造系统的缺陷。同时,各个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之间实现一定程度的互联互通也有利于把版权资产这块蛋糕越做越大,减少版权价值创造的风险与隐患。例如,一旦各企业之间能够有限共享上链作品数据,对于一个平台的上链作品版权数据,该平台可以提前比对其他平台已经登记的上链作品数据,来判定是否构成重复登记或其他恶意侵权的行为。再者,平台之间的信息互联如果实现,版权价值创造的形式和机会将得到丰富。因为在互联互通机制下,原创者的登记作品完全有可能通过作者与平台间的智能合约在多个平台同时展示,提高曝光程度和传播效率,增加版权需求方的信息获取渠道和版权交易机会,重塑数字版权生态价值链。因此,平台之间若能探索构建一定的互联互通机制,改变当下各自为政的现象,有利于化解“数据孤岛”产生的隐患,除去阻碍价值创造的信息沟壑,乃至实现价值共创共赢。

  (三)价值网络:多方合作共建共享

  区块链技术应用版权保护的价值网络涉及多方共同参与,需要调整不同主体的数字版权利益。[11]但在行业发展早期,单凭区块链企业一己之力,很难平衡多个利益主体以完善价值关系链。因此这一阶段政府扮演的规范引导、统筹各方的关键性角色必不可少,尤其对于帮助区块链企业建立稳定、成熟的良性商业模式进而推动区块链在数字版权领域落地生根更是至关重要。2019年10月下旬,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围绕区块链技术及发展现状开展的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强调应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表明中央高层对区块链技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关注。政府可以主动牵头成立跨行业、跨部门的区块链数字版权服务非营利性公约组织,协助企业整合跨界资源,并重点关注中小企业话语权弱的问题,创造公平竞争、开放共享的行业市场环境。同时,企业应借此主动与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加强合作,提升自身版权确权服务的公信力与维权服务的有效性。对于传统出版机构和内容生产平台,企业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其平台上传播的大量数字作品内容提供确权、监控、维权等一站式服务,帮助这些企业减少网络侵权问题,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丰富价值共创的关系网络。

  (四)价值获取:加强复合型人才输送

  区块链企业要想在数字版权产业保持价值创造系统的可持续性、形成稳定的利润来源和价值获取机制,保障复合型人才这一核心价值的创造主体的输送、储备与培育将至关重要。2019年12月20日,工信部牵头制定、发布了全国第一份权威性的《区块链产业人才岗位能力要求》,将区块链行业所需人才详细划分为包括核心研发、行业应用以及实用技术的三大岗位类别和21个具体岗位能力要求,为区块链复合型人才培养与衡量提供了参考依据。致力于服务数字版权的区块链企业应积极探索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出版发行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培育具备交叉学科知识技能、宽领域专业背景的人力资源。为了进一步强化适应于数字版权领域的多学科人力资源的输送保障,区块链企业还可以与有能力有意愿的高校达成联合培养机制,深度参与到高校区块链相关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与教学实践环节,由企业高层直接开展案例实务方面的课程讲授,甚至还可以与高校达成学生社会实践、企业实习的对口协议。这一系列举措有利于缓解企业自身复合型人力资源的输送与储备问题,从而规避或减少基于区块链的版权价值业务系统内各个服务模块间的摩擦以及对接服务场景时的不适应性。未来随着“区块链+版权”初期阶段进一步发展,技术门槛的降低将迎来新的洗牌期,企业间商业模式、价值服务及赢利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还是对前者进行顶层设计和运营管理的核心人才的竞争。确保复合型人才的供给将是实现稳定的价值获取的关键。

  参考文献

  [1]中国区块链生态联盟,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赛迪(青岛)区块链研究院.2018-2019年中国区块链发展年度报告(下)[N].中国计算机报,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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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赛迪和百度联合发布《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白皮书》[EB/OL].(2019-12-19).https://www.jinse.com/blockchain/553770.html.

  [5]纸贵科技深耕版权初心不改,技术布局链通未来[EB/OL].(2018-12-24).http://www.sohu.com/a/284122484_120069014.

  [6]汪红春.区块链在数字版权管理平台应用的进展与挑战[J].编辑之友,2019(10):80-86.

  [7]华进,孙青.区块链技术在数字出版领域的挑战与对策[J].科技与出版,2019(1):69-73.

  [8]陈威橦.区块链技术推动下的数字音乐版权管理应用体系构建研究[D].中国音乐学院,2019.

  [9]陈维超.IP热背景下版权经营的变革与创新[J].科技与出版,2017(9):69-73.

  [10]张若男,赵嘉玉,巫佳琪,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盈利模式创新研究[J].企业研究,2019(1):44-47.

  [11]张冰清,李琳.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利益平衡[J].中国出版,2019(1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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